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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山林行业市场分析及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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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模式
唤醒沉睡山林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创新发展模式
唤醒沉睡山林 ――“深化林改建设生态龙泉”系列报道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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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摘 要】在林权制度改革后,我国林业小规模经营与市场间的矛盾渐渐显现出来,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和风险成本高的问题。在韩国山林组合设立以来的50多年期间,为韩国林业发展起重要作用。文中介绍了韩国森林资源、木材供需情况、森林公益价值等林业基本概况以及山林组合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山林组合在韩国林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韩国与我国互为邻国,韩国山林组合的发展对我国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山林组合,森林资源,木材供需,森林公益价值,韩国,启示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一方面使林业从业者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小规模经营与市场间的矛盾渐渐显现出来。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效地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和风险成本高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将产生重要作用[1]。
韩国与我国互为邻国,有着密切的交往,韩国山林组合的发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山林组合设立以来的50多年期间,作为政府职能的代理履行者,作为山主和林业人、组合员的团体,作为直接履行山林事业的事业者功能的组织,为韩国林业发展起重要作用,将发展成引领林业产业化的中枢组织[2]。
韩国国土面积1000.3万hm2,森林面积636.9万hm2,占国土面积的63.7%,该比率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排第4位,前3位分别是芬兰(72.9%)、瑞典(68.7%)和日本(68.5%)[3]。韩国私有林面积占森林总面积的68.1%,96.5%的私有林主拥有的森林面积在10hm2以下,统一管理是山林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为解决这一难题韩国政府建立了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山林组合,形成了一体化的私有林林业组合管理体系。作为私有林经营的代表组织,山林组合是政府与基层农民沟通的有效载体,有利于分散经营的林主实现联合,提高规模效益[4]。韩国国家山林厅负责管理国有林,各道(市)、郡政府负责管理公有林,各级林业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私有林[5]。健康的森林、富饶的山区和幸福的百姓是当今韩国林业的真实写照[6]。研究韩国山林组合的发展历程对于解决我国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林业概况
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山林厅是主管全国林业的政府机构,负责实施林业政策、贯彻森林法规、从事各种林业活动、行政管理和科研教育等工作。2012年林业产业总产值为136517亿韩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3]。
2012年韩国从事林业的农户为97941户,其中完全靠林业为生的林业专业户占6.6%,以第2职业形式从事林业的林业兼业户占93.4%。在从事林业的主要行业中,以果树栽培业最多;其次为山野菜、药用作物栽培业,园林、盆栽、野生花卉栽培业,蘑菇栽培业等。在采摘业中,山野菜和松茸采摘业所占的比重较大[7]。
1.1 森林资源
林地按权属分为国有林、公有林和私有林。国有林面积154.3万hm2,占森林总面积的24.2%,平均蓄积量为148.5m^3/hm2;公有林48.8万hm2,占森林总面积7.7%,平均蓄积量为123.4m^3/hm2;私有林433.8万hm2,占森林总面积68.1%,蓄积量为5.11亿m^3,占森林总蓄积量的64%,平均蓄积量为117.7m^3/hm2[3]。
2012年私有林主数量为2084204名,私有林主平均拥有森林面积为2.1hm2,其中5hm2以下的私有林主占91.3%。规模在50hm2以上的私有林主共5488名,共拥有森林面积75.5万hm2[3]。
在森林资源中,针叶林258.1万hm2(占40.5%),其次为混交林186.5万hm2(占29.4%)、阔叶林171.9万hm2(占27.0%),其他类型20.4万hm2(占3.1%)[3]。针叶林所占比重最多,但最近10年针叶林面积逐年减少,阔叶林和混交林面积呈增加趋势。
在针叶林面积中,林龄为31~40年的针叶林面积占森林总面积的44%,21~30年的占33%;树种组成为松树占57%,落叶松占16%,油松占15%,红松8%。在阔叶林面积中,林龄为41~50年的占27%,31~40年的占32%,21~30年为占16%。阔叶树代表树种——橡树标准采伐林龄集体林和私有林为50年,国有林为70年,有20%的阔叶树林面积达到采伐林龄。在混交林面积中,林龄为41~50年的占23%,31~40年的占42%,21~30年为占22%[7]。
1.2 木材供需情况
韩国森林面积比重虽然高达63.7%,但成熟林面积较少,木材自给率较低。2004年木材自给率为7.5%,2012年为16.2%(表1)。韩国原木缺口的主要原因在于韩国自上世纪70年代才实施大规模植树造林,目前大部分森林树种年龄刚超过20~30年,总体上看除了杨树和油松以外还没到成熟林阶段。按照《森林资源法》规定,私有林和国有林基准采伐年龄不同:私有林的杨树采伐年龄为15年,油松为25年,阔叶树为50年,杉木为40年,松树为50年,落叶松为40年;而国有林采伐年龄比私有林和公有林大。
1.3 森林公益价值
2010年韩国森林发挥的公益功能换算为货币总价值为109.0070万亿韩元。其中,水源涵养功能价值为20.2100万亿韩元(占总价值的18.5%),森林净水功能价值6.5474万亿韩元(6.0%),防止土砂流失功能价值14.3358万亿韩元(13.2%),防止土砂崩塌功能价值6.6928万亿韩元(6.1%),野生动物保护功能价值2.4235万亿韩元(2.2%),森林休闲旅游功能价值14.6067万亿韩元(13.4%),森林固碳释氧功能价值22.0627万亿韩元(20.2%),森林保健功能价值1.6820万亿韩元(1.5%),森林游憩机能价值15.1709万亿韩元(13.9%),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机能价值5.2750万亿韩元(4.8%)[9]。
2 山林组合发展历程
山林组合的母胎是朝鲜时代为了保护和利用村落周围山林的松契*、巡山契、松禁契等自治的团体开始发展起来的。所以山林组合不是依法系统设立的,而是根据地域分散地出现的。。
2.1 组织机构
山林组合中央会的行政组织包括总务部、会员支援部、山林经营部、流通支援部、信用事业部等5个部,以及组合监事委员会监查室、秘书室、规划调整室、文化宣传室、资金运营室、风险管理室、监查室等7个室。中央会由区域组合和专门组合会员构成,共有142个区域组合,49.1万名组合会员[2]。其中,京畿道有20个,江原道有15个,忠北道有10个,忠南道有16个,全北道有13个,全南道有22个,庆北道有24个,庆南道有20个,济州道有1个[2]。
2.2 发展阶段
韩国山林组合始建于1913年,旨在合理经营山林。从1949年中央山林组合联合会、道山联、市郡山林组合形成开始,至1962年确立了大韩山林组合联合会(中央)、山林组合(市和郡)、山林契(里和洞)等3个层次的组织体系。其中,1980年大韩山林组合联合会根据山林组合法更名为山林组合中央会。1993年山林组合中央会更名为林业协同组合,开始金融业务。2000年根据政府的协同组合改革方案,林业协同组合重组为山林组合。
2.2.1 1961年之前——山林组合起步阶段
山林组合的根源是朝鲜时代乡约制度的一种禁松契。在日本帝国主义占领时期,山林组合利用朝鲜时期的乡约制度中的禁松契、植林契等政策,以面或郡为单位奖励山林组合组织;1949年设立了中央山林组合组织;1952年设立山林契组织,在全国以里、洞为单位组合了21570个山林契;1956年创立中央山联特殊林产事业所;1959年划分了农村薪炭林;1960年中央山林组合联合会更名为大韩山林组合联合会;1961年制定了《山林法》。《山林法》的制定和颁布给山林契、山林组合、山林组合联合会一元化的系统组合提供了依据。
2.2.2 年——发展壮大阶段
1962年5月设立了作为特殊法人的大韩山林组合联合会;1965年创建山林保护地;1966年竣工大韩山林组合联合会大厦;1969年山林组合专门负责薪炭林事后管理事业,1973年专门负责治山绿化事业;1980年《山林组合法》从《山林法》中分离出来成了独立法,大韩山林组合联合会改名为山林组合中央会;1984年实行私有林协业经营;1985年设立林产品公共市场;1989年中央会长及组合长从任命制改为直选制。
2.2.3 年——山林组合重组阶段
此阶段山林组合开始了金融、国外林业资源开发等业务,并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ICA),重新组建山林组合。从此,山林组合具有合作社和代理履行政府山林事业管理的双重作用。
1993年成立了林业协同组合;1994年开始开展金融业务和国外林业资源开发,创建了林业技能训练院;1996年加入ICA,建立了越南木片厂及专用码头;1997年成立了林产品综合流通中心;1999年发行了绿色彩票,为绿色资金筹集提供了有利条件;2000年根据合作社的改革重新组建了山林组合。
2.2.4 2001年以来——稳步发展阶段
2001年竣工了中央会大厦;2004年组建了东北木材流通中心;2007年发布了山林组合新的企业形象和目标;2008年成立了木屑颗立制造设施——木材流通中心,选定农产品优秀管理认证机构(GAP),建立了香菇木屑培养基中心;2009年与印尼营林公司签订了1万hm2的造林合作合同;2010年国内私有林首次获得国际森林认证(FSC)。
3 山林组合的作用
山林组合作为政府和企业的中间组织,比政府组织运营效率高,虽然与企业一样在市场中进行竞争,但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既有协同的性质,又有公共的性质。山林组合一方面作为占韩国200多万名山林所有者和林业从业者自主的合作组织,为提高会员的经济、社会、文化地位而努力;另一方面致力于促进山林可持续经营和提高山林生产力,促使国民经济均衡发展。
3.1 指导私有林经营
山林组合为私有林经营提供技术指导和普及,并提供山林经营信息,以增加山主、林业从业者的收入。其主要工作包括山林经营指导、林特产品生产的专门指导、代理经营、协议经营、教育训练等。山林组合通过信息建设为林业从业者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山林指导员为了提高对山林主和林业从业者技术指导的满意度,亲自在现场示范指导,并建设山林经营支持网络系统及时提供各种信息。因资金、技术、劳动力的缺乏而不能经营山林的林主可与山林组合签订合同由后者代理经营。通过代理经营可以增加林产品的附加值和山林的生态效益,并可以帮助林主获得国际森林认证(FSC)提高林产品的贸易竞争力。
3.2 促进林产品流通
主要是设立木材流通中心,以促进可以在短期内增加收入的林产品生产、供给和出口,网上购物,菌类生产、供给和新品种的研发等。为改善流通结构扩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林产品直销体系,从而提高林主和组合会员的收入。
为增加消费者对国内林产品的信任度,山林组合开通了林产品综合销售中心——绿色销售网,通过网上销售林产品可降低销售成本、增加销售渠道,可为会员提供物美价廉的原材料。
3.3 培育森林资源
为了经营具有生态、环保和经济价值的森林,通过制定森林经营计划,抓好造林、育林、护林等环节使森林保持健康,系统地推进山林事业。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山林经营计划、苗木生产、造林、营林、护林、资源调查。为了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和促进可持续经营,给予私有林主补贴育林费用的90%[3]。
3.4 建设山林经营基础设施
为了促进山林的集约经营,建设林道等山林经营基础设施,预防山林灾害,山林组合还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砂防事业。砂防事业是为满足日益增加的山林休养文化的需要,持续扩大山林休养设施;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山村生态村,增加村民的收入来源;通过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有山林事业设计、林道事业、防沙工程、山林流域管理事业等。其中,林道事业包括主林道、副林道、防火林道、作业林道等。截至2012年,林道总长度为17717km,平均林道密度为2.78km/hm2[3],比2003年增加了14.9%。
3.5 提供林业金融业务
山林组合为林主和林业从业者提供了山林事业和稳定生活所需资金,并为保护会员的权益而努力。特别是山林组合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实施的以山地作为担保的贷款业务,它作为专门服务于林业从业者的金融机构在促进山林经营和林业从业者生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6 开发国外林业资源
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韩国为了保护本国的木材产业和木材长期而稳定的海外供给源,并为确保国内木材的需求和稳定木材价格,在越南、印尼等国推进造林、育林、采伐等国外林业资源的开发。年在国外共造林。2012年国外造林25871hm2,其中在印尼造林19286hm2,占74.55%[3]。
纵观韩国山林组合的发展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虽然我国林业发展和国情与韩国不同,但是应该借鉴韩国山林组合的发展模式,成立林业合作组织,为林户提供技术和金融支持,解决林业从业者与市场之间的矛盾,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以此推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完善林业法律体系,确保山林组合健康发展。自从1961年韩国颁布《森林法》以来,先后颁布了《水土流失防治法》(1962年)、《野生动物管理和狩猎法》(1967年)、《山林组合法》(1980年)、《林业合作社组合法》(1994年)。森林可持续经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我国应该借鉴韩国的发展经验,完善林业相关法律体系,为我国林业合作组织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性保障,促进林业合作组合健康、稳步发展。
2)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是发展山林组合的关键要素,我国在借鉴韩国发展山林组合时要加大对林户的技术支持力度,可以通过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到林业从业者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开展对林户的技术培训、引进林业高等院校人材等措施为山林组合提高技术保障。有了这些保障,会员可以更好地从事经营,从而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提高森林生产力。
3)实施代理经营政策。在韩国山林组合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为山林组合会员实施的代理经营政策促进了林业的发展。代理经营制度是在私有林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政府最积极参与的政策手段,是私有林经营的核心事业。代理经营事业的费用由国家负担50%,地方政府负担40%,林主负担10%[8],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林业从业者的负担。在我国林权制度改革中,应该借鉴韩国代理经营制度的经验,为从事山林经营的林业从业者提供有利的政策支持,由国家和政府承担高额的林业经营费用,减少林业从业者的负担,从而提高林业从业者经营的积极性。尤其是进城务工的林农,他们无暇顾及自留山,以及由林权改革造成森林分散经营的林地,由林业合作社代理经营林地显得尤为必要。
4)提高林业从业者的合作意识和市场意识。在我国林业改革分林到户以后,林权的单位越来越小,组织化程度和监督难度加大,不利于林业的集约经营。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林业合作经营,加深林业从业者对林业合作组织的了解,让林业从业者意识到山林组合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提高林业从业者收入为目的,帮助林业从业者提高合作意识和市场意识。
参考文献略
作者:许玉粉 丛之华 林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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