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伪造公章 表见代理客户公司(公司名和公章是假的),要了一批货,货款迟迟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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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公司印章签合同公司是否担责?
[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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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不是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印章一直由该公司的股东乙保管。甲伪造了该公司的印章,用该伪造的印章在银行私下开立了该公司账户,并用伪造的印章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打入甲用伪造印章开立的该公司账户,甲从该账户中将钱转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建筑公司起诉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履约保证金,赔偿损失。
请教各位老师,该公司是否有义务返还建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建筑公司的损失?
[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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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6718
QUO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有义务返还建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建筑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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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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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该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嫌疑,其应当是该保证金最终的责任人。但是,该法定代表人表面上的民事行为是没有瑕疵的,起码相对方没有理由怀疑。民事责任应当又被代表的公司承担,然后可以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另外,在民事行为方面,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伪造被代表公司的公章”的问题。因为,在民事行为中,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都是一种代表的行为和事实,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伪造的问题。如果说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也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
[第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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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犯罪,公司有义务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第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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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里人老师已经解释的很清楚。
[第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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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170927
如果钱没进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打入甲的个人账户,公司又是否承担责任呢?
[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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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smzh @
14:48 ) 如果钱没进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打入甲的个人账户,公司又是否承担责任呢?
建筑公司可以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起诉公司,若是侵权之诉,建筑公司将钱打入甲私人账号,肯定有过错,可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若是合同之诉,甲要求建筑公司将钱打入甲私人账号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50条的但书,不能视为公司行为,建筑公司可以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需再付300万,已付的钱只能向甲追讨
[第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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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和私自刻章,是不同性质的。只要出示营业执照,就可以刻制公司的章子的。而且,刻章的章子,是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刻的章字,应当是正常越权刻章的,受公司法高管条款的约束。
[第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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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629
会员编号: 329399
QUOTE (flwps @
14:26 )伪造印章,和私自刻章,是不同性质的。只要出示营业执照,就可以刻制公司的章子的。而且,刻章的章子,是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刻的章字,应当是正常越权刻章的,受公司法高管条款的约束。“只要出示营业执照,就可以刻制公司的章子的。而且,刻章的章子,是合法有效的”,这话不对。《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第四条“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第(一)款规定,“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而《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虽然还是公安部的草案,各地的公安机关实际上却基本已经按此执行。其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第十条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第十九条规定,“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二)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四)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实务中该项目前由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一并备案,公告声明印章作废而且必须登报后连同报样在工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实务中该项目前由工商部门在年检时一并形式性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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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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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flwps @
14:26 )伪造印章,和私自刻章,是不同性质的。只要出示营业执照,就可以刻制公司的章子的。而且,刻章的章子,是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刻的章字,应当是正常越权刻章的,受公司法高管条款的约束。并且我其实实地走访过北京市公安局的公章准刻审批大厅,其电子公告牌的内容,大致的意思包括:
1、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的公章只准刻制一枚,部门章、功能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2、遗失或需重新刻制印章除按上述的要求办理刻制手续外,还应当出具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 3、更换公章按新刻印章的手续办理,并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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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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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执着者2 @
12:43 )首先说,该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嫌疑,其应当是该保证金最终的责任人。但是,该法定代表人表面上的民事行为是没有瑕疵的,起码相对方没有理由怀疑。民事责任应当又被代表的公司承担,然后可以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另外,在民事行为方面,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伪造被代表公司的公章”的问题。因为,在民事行为中,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都是一种代表的行为和事实,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伪造的问题。如果说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也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认同“在民事行为中,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名都是一种代表的行为和事实,法律效力是相同的”观点,也认同“如果说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也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的观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认同“在民事行为方面,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伪造被代表公司的公章’的问题”的观点,但强调并且明白其实“执着者2”你自己也一早就已经认识到,在刑事责任方面,是有可能存在“法定代表人伪造被代表公司的公章”的问题,并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共同探讨。附参考案例:《(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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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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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伪造本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伪造本公司的公章,其实还是不同的。公司伪造本公司的印章是否构成犯罪?法定代表人伪造本公司公章又是否构成犯罪?例如,法定代表人伪造或私刻非法定备案的多枚本公司公章后,与自己的亲友签订借(欠)款合同(本公司借款予其亲友或其亲友借款予公司),担保合同,低价出售本公司房产、汽车等大额固定资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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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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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观点可能不一定对,区分“公司私刻本公司法定备案公章之外的多枚公章”(违法行为),和“公司伪造本公司的公章”(犯罪行为)的标准可能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及是否造成不良后果。例如有些公司只是为了用章方便,问题只是出在对印章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非法定备案公章”的用章也没出现什么问题、争议和纠纷,那么就应该属于“公司私刻本公司法定备案公章之外多枚公章”的违法行为。但若使用非法定备案公章签订什么假合同,或盖印合同等法律文件但事后又不承认(这种情况其实最难事先防范和事后查证,包括商业合同、劳动合同甚至委托代理文书等各种情况,简直就让你当事人哭都没地方哭去自己都搞不懂想不通怎么回事),以及恶意应对诉讼(伪造证据、司法鉴材、单位作证的书面证明及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那就应该定性为“公司伪造本公司公章”的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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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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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区分“公司伪造或私刻本公司法定备案公章之外的多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伪造本公司的公章”的标准可能在于,公司是否同意,法定代表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公司及其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同意其“私刻本公司法定备案公章之外的多枚公章”并“用于加盖商业合同、劳动合同、委托代理文书及伪造的证据、司法鉴材、单位作证证明、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且形成民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或甚至刑事责任而需由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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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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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174005
经公安机关批准,企业是可以刻制多枚公章的;雄起酒业集团公司的经营地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城市,为管理和经营上的方便,就经公安机关同意,刻制有多枚印章;有的公司,为了规避法律义务,除依法依规在公安机关刻制的备案印章外,还私自刻有对外签合同的章,与员工签合同的不同公章。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诉诸法律时,鉴定结果使其哑巴吃黄莲。
而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在处理这类公司有多枚印章的纠纷时,不是简单地以其公章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为据,而是还要看其在与其他当事人签合同时使用了、使用过那些非备案印章;只要当事人能够举出其在与其他当事人交易中使用过的未备案印章之证据时,就认定该未备案印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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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忙,为己忙,忙里偷闲喝碗茶去;劳心苦,劳力苦,苦中求乐拿壶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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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声明:本论坛原创作品版权归法治论坛与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与法治论坛或作者联系。(电话:010-)公司业务员伪造签名侵吞货款被判刑_网易新闻
公司业务员伪造签名侵吞货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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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公司业务员侵吞公司货款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业务员职务的便利,通过在出库单上伪造客户签名,隐瞒客户已交清货款真相的方式,侵吞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06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所退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现金20620元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芜湖新闻网—陈利利)
(来源:中安在线)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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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私吞公司货款 外贸业务员职务侵占终露馅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5月25日消息:身为外贸业务员,孙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合同蒙骗公司,通过私立账户走账,侵占公司货款20多万元。日前,该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我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孙某,34岁,河北人,6年前来到我县某包装印刷公司任外贸业务员。该公司主要经营年画、挂历、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文具用品及材料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等等。
  经过一段时间的业务熟悉,孙某发现公司的外贸订单协议签订方面,业务员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自2011年起,孙某与外企谈妥订单后,却另外伪造一份订单交给公司。通过自己在香港注册了一家贸易公司进出账,截留了公司的部分货款。
  2014年初,公司相继发现了孙某在多起签单中利用真假合同,侵占公司财务。孙某共侵占公司货款39385美元。事发后,孙某主动提出了辞职。
  公司要求孙某退还被侵占货款既往不咎,然而多次催款无果。今年3月份,该包装印刷公司负责人来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查清事实后,4月份,孙某被苍南警方上网追逃。
  经过一个多月侦查,民警发现孙某已经外逃至上海。5月25日,在上海警方的配合下,孙某在其暂住处被抓获。(通讯员 章文雅)
备案信息新闻网站批文:浙新办〔2004〕53号 ICP备案号:浙ICP备号 监督投诉:59悬赏纠错:50法律顾问: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 刘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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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私签合同 构成表见代理公司担责
作者:叶康喜&&发布时间: 16:24:07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李某与自称乙公司员工的罗某签订了一份出租合同,后由于租赁物返还和租赁费用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二审判决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需就罗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2012年9月,罗某持乙公司的项目部章,在乙公司中标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李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用李某的建筑设备。2014年,双方因租赁物资返还和租赁费用的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将乙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中,乙公司称称租赁合同上的印章系罗某伪造,目前罗某因此事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公司并未签订合同或使用租赁物,李某应向罗某个人主张权利。乙公司还提供证据证明罗某并非其公司职员,并称其中标该工程后已将工程转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以罗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乙公司给付李某租赁费并返还租赁物。
  一审判决后,乙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乙公司中标工程后,罗某在公司中标工程的施工现场,自称是乙公司员工,并持有该乙公司的项目部章签订合同,并开具抬头为乙公司的收据,其行为让李某有理由相信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为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虽称中标后将工程转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实际提供租赁物,乙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表见代理乃无权代理人之代理行为,存在授权表象或假象,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效并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有效的一项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乙公司中标了该工程,虽辩称将工程转包,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罗某与谢某在乙公司中标工程的施工现场,持有乙公司项目部的印章,自称是乙公司的员工,与甲租赁站的代理人在施工现场当场签租赁合同,给付租金款时收据的抬头也是乙公司,罗某与谢某的行为及上述情况让李某足以有理由相信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乙公司。法院据此认定罗某与谢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梅玉兰当前位置: &>&
私刻公章伪造订货合同 女业务员私吞货款55万元
09:21:00&&& '>作者:赵磊&&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杨某私刻公章伪造的订货单。
本报记者 赵磊 本报通讯员 张洪媛  因对公司老板怀恨在心,42岁的女业务员杨某心生报复,打起了公司货款的主意。私刻公章,伪造订货合同,先后九次,杨某卷走公司55万余元货款,之后行踪不明。7月16日,记者从昌邑警方获悉,携款潜逃的杨某已经被抓获归案。货物逾期未发 业务员跑了  宋先生是昌邑市某酒业的代理商,两年来,他与该酒业昌邑区销售商的女业务员杨某一直有业务上的来往,期间合作非常顺利。2月1日,宋某与杨某签订了合同,交付了预付款15万元。然而,签订好合同并将订货款打到其银行账户后,杨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延迟发货。后来,杨某更是干脆一直关机,宋先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货物逾期未发,而杨某下落不明。本来对杨某充满信任,没想到她竟然玩了这么一个把戏。3月4日上午9时许,宋先生向昌邑警方报案。  “赶紧联系该酒业山东大区销售商,一定要找到杨某!”昌邑经侦民警联合辖区派出所民警立即奔赴该酒业昌邑区销售商处,找到销售商总经理刘某,向刘某简要叙述了一下案情。刘某了解情况后很惊讶,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是合同诈骗案!”办案民警、代理商、销售商经过对合同的仔细核查,最终确认:这份合同是虚假合同,公章是伪造的。  专案组经进一步侦查,分赴该酒业公司昌邑区销售商和昌邑区各大代理商查证核实。让人意外的是,杨某不止用私刻公章,伪造虚假订货合同的手段欺骗了一人,而是一起又一起的牵出了诈骗9名代理商,共计55万的货款的合同诈骗案。私吞货款被挥霍一空  经过调查,女业务员杨某今年42岁,是菏泽人,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外打工。2009年10月,她来到昌邑,认识了某酒业山东大区销售商刘某。刘某安排杨某在其公司做了业务员。很快,头脑灵活的杨某便适应了工作,将公司经营的有声有色,销售业绩蒸蒸日上。后来,刘某干脆脱手,将公司的销售业务全部托付给杨某打理。  杨某开销非常大,租房、日常生活消费、外出游玩购物,另外加油养车,每月花费上万元。潇洒、挥霍的日子让杨某感到非常满足和欣慰。  后来,杨某与上司刘某之间发生了一些矛盾,双方闹得不欢而散。2011年底,杨某利用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代表公司连续和六家代理商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签好后,对方按约将31万元的订货款打入杨某的账户。货款到账后,杨某私自将31万元的货款收走并未交与公司。  拿到这笔钱,杨某立即花了24.7万元购置了一辆君悦轿车,其余的用于生活开销。直至案发时,杨某向民警交代,虽然诈骗五十多万元,挥金如土的日子仍然让她欠下一屁股债。  杨某时常忧心忡忡,担心总有一天自己诈骗伎俩会被揭穿,债主们迟早一天会蜂拥上门来讨债。但是,杨某还是心存侥幸地想:“当时客户虽然是和我签的合同,但我毕竟并不是销售商,不发货找的话是找刘某,也找不着我。”被辞退后继续行骗  2012年初,由于订货付款后货物迟迟未到,曾与杨某签订合同的一家代理商致电杨某公司,询问货品情况。杨某私吞货款一事开始浮出水面。  但是,由于一开始杨某侵吞货款的事情并没有全部暴露,刘某误认为杨某只涉及一起事件。刘某念及旧情,且货款数额也不是很大,并没有报案,而是将杨某辞退了事。  习惯了挥金如土的日子,丧失经济来源的杨某又想到了一个翻本的方法。她主动找到自己之前有业务联系的三个代理商,并提出作为老客户,可以享受低于市场行情的会员价格签订订货合同。  因之前和杨某有过业务上的往来,且合作一直比较顺利,三人对杨某的话深信不疑。在签订合同后,他们陆续将24万元的预付款打入杨某的账户。  不料,到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日子后,杨某却屡屡以货源紧张、货源正在调配为由拖延交货时间。到了最后,杨某干脆关机,失去联系,不知所踪,于是宋某立即向警方报了案。7月9日,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民警赶赴潍坊,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  7月16日,记者从昌邑警方获悉,目前,嫌犯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依法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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