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开具普票的普通发票怎么处理

营改增来了公司花钱要变方式:应尽量能开增值税发票
  新观察
  这些天,全洲集团正忙着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并且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梳理。因为营改增之后,取得更多的进项税,才是企业减少税费的根本。
  一般来说,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销项税就是销售收入产生的税,进项税是在采购服务、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成本采购带着的税。
  “以前缴纳营业税的时候更多关心的是收入,现在收入和支出都要兼顾了。” 恒信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所长张健颖说。
  所以,现在企业们更加关心的是,如何在业务往来中更多地争取可抵扣的进项税,让企业们在税改的背景之下享受更多的政策红利。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侯小娟
  见习记者 蔡平
  流程有了变化
  华夏标准的会计主管也在忙着学习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因为从9月份开始,税款申报就要从地税局转到国税局了。
  营改增从8月1日正式开始试点,但是,8月份申报的税款是属于7月份的,那么这期间的税费仍然按照营业税规定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从9月份开始,在15日以前,就应该向国税机关申报8月份的税费,这时已经变成了增值税。
  在具体的流程上,首先增加的是增值税抄税的流程,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抄税之后才可以开发票。
  除了抄税,像全洲物流这样的一般纳税人,还需要对进项发票进行认证,进项税需要发票认证后才可以抵扣销项税。而华夏标准这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存在进项税,他们直接按3%的税率的简易计税法计算,不能进行进项扣除。
  记者从省国税机关了解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以选择电子申报或上门申报等申报方式。选择电子申报方式的,可在任意地点通过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办理地点为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
  另外,试点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远程抄报税、网上认证、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抄报税、认证和纳税申报。如果在网上操作不成功,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尽量多取得进项税发票
  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李敏向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表示,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能取得更多的进项税发票,意味着企业的税负会降得更多。
  以一家销售额为1000万元的广告公司为例,营改增之后,税率由5%涨到6%,那么销售额产生的税负约为57万元[1000万÷(1+6%)×6%]。如果可以抵扣的成本为200万元,那么产生的税费约为11万元[200万÷(1+6%)×6%],那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46万元[57万元—11万元]。
  这就说明,可抵扣的进项越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企业在商业往来中尽量多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合作。”李敏说,如果企业和一个公司是初次合作,在还未建立足够信任的基础上,一定要认真看清楚发票,如果收到了假发票,对于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其实,在文创行业里,广告传媒公司的情况一直有点特殊。简单来说,一本杂志的成本是纸张和印刷,主要收入是广告。按照增值税的算法,应该是发行和广告收入应计的增值税销项税金减去纸张等成本的进项税金。但在营改增之前,广告缴的是营业税,经常会导致纸张、印刷机等购入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得不到充分抵扣。有些杂志社每年无法抵扣的税额高达数百万元。
  合同价格是否含税要标明
  营改增试点之后,企业不仅要调整今后的业务结构和合作对象,还要对已经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营改增之前,合同里核定的价格都是营业税不含税的价格,所以不存在争议。”李敏说,营改增之后,若是试点企业在合同里没有确定价格是否含税,就要重新和合作方核定、调整,避免税负的增加。
  如果说,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和一家电子企业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的合同,其中涉及到的税费为57万元[1000万÷(1+6%)×6%]。如果8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里面没有确定这个价格是否含税,那么,这笔税费可能就会由这家软件公司承担。“所以,试点企业现在一定要重新梳理、核定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张健颖也提醒一些企业,营改增之后一些业务比较多的企业要做好主辅分离工作。有些业务因为采购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投资不多,不会带来太多抵扣,这部分业务还不如剥离出去成立一家小规模企业,有利于降低税负。
  “并且试点企业之间还可以多进行业务往来,这样有利于更多地进行抵扣。”张健颖说。
  试点纳税人7月份营业税
  如何申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日开始到国税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但8月仍须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3年7月份营业税。
  8月1日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的合同如何缴税?
  试点纳税人在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定额征收的企业如何征收?
  试点纳税人中,原来定额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日前,主管国税机关仍以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标准,按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的税额征收(出租车定额征收户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征收)。
  对原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仍按起征点以上户管理。日后,主管国税机关再按规定核定定额。
  8月1日后,试点单位如果还开营业税发票,有问题吗?
  冠名普通发票、出租车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发票有过渡期。其中,冠名普通发票、出租车发票的过渡期为日至日;税控收款机发票的过渡期为日至日。
  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申报缴纳流程
  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
  一般纳税人本月如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将进项发票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管理】中,进行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网上认证工作
  销项税发票抄税
  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业务,在税控系统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或开具普通发票。进行汇总抄税在开票系统中打印相关发票清单报表。
  网上纳税申报
  将【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中增值税发票销项数据导出,然后导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最后,生成申报所需文件,在国税局网站上传申报文件,进行网上纳税申报。
  提交申报资料
  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网上纳税申报之后,会计人员对纳税申报结果进行跟踪,最后在网上申报成功后于月初10日前打印申报报表,并到国税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 9:14:43) ( 9:49:48) ( 9:21:05) ( 10:33:05)发票开具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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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发票开具发票开具的原则
1、“都开”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
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开具发票开具的管理
(一)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1、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发票。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索取发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理开具发票;
(3)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发票开具发票开具的法定义务
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正式的发票,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定的义务,经营者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因此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生活中经营者不开具发票的借口和原因:
1.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往往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来拒绝开具发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发票用完了。
(2)休息天,税务局领不到发票。
(3)发票在老板哪儿,老板今天不在,给你打个折吧。
(4)不开发票赠送礼品。
(5)发票用完了,税务局休息买不到,你下周来拿吧。
(6)开发票一个价,不开发票另一个价。
(7)开具没有税务专用章的发票。
2.经营者不开具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为了掩盖真实的营业额来偷逃国家税款。
少出具发票就少缴税。目前,税务部门根据餐馆、酒店以及其他销售商的投资规模、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实行税收定额,餐馆或其他销售商一个月向税务部门缴纳多少税款,一般就领取多少发票。为了取得更大的利润,他们认为税定得越低越好,但如果生意火暴,发票不到月底就用完了,经营者就得到税务部门再次领取。如果连续三个月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的,税务部门就会重新核定税收定额,据此提高他们的定税额度,无形之中,就会大大增加店家的税收成本。一些商家怕超出税务部门制定的税额,这是导致一些商家不愿向顾客提供发票的主要原因之一。
(2)为了当卖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时,以便矢口否认,推卸责任。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只注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轻视甚至不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对其法律意义还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即便是索要了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认真审核其内容者也寥寥无几。而一些经营者也不尽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消费者不要不开,或者借口不开,有的即便是开了,也不认真填写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日期。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注意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也许会给日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所购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往往因为没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证据而面临有理无处说,有法却得不到保护的尴尬境地。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既是为了日后纠纷有凭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在履行消费者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义务。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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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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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抄报税证明单
no.&&&&&&&&
单位名称(全称)
税务登记号
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单位签章
申请开具理由: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
审批意见: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全称)
税务登记号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份,第一联,销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二联,交销货单位;第三联,购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疑难解析】因质量出问题,质保金扣款如何开具发票?
  问:2010年时,我公司购买上海某供应商设备一套10万元,当时对方给我们开具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仍有1万元的质保金未付,因其质量有问题,我公司要对其扣款,也就是1万元不予支付,但是对方今日提出,要我们为其开具红字发票,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2010年的发票还能再开对应的红字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关于红字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不能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不受180天的限制,只要对应的蓝字发票已经经过认证,开具红字发票不受时间限制。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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