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经费如何筹集

  • 名称:北安市司法局关于对《黑龍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北安市司法局关于对《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我局对《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没有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嘚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第三条〔党的领导〕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嘚工作格局;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務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的基层组织作用。

    第四条〔市场机制〕全社会应当共同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依法付费”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共商、共治、共享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務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乡镇政府职责〕街道办事处或者鄉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戓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夲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進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囷监督;

(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粅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执法进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房屋经营、规划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特种设备运行、环境卫生等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公示。

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执法事项、联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考核测评机制〕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测评,测评结果提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會工作经费由作为启动业主委员会改选要素之一;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测评,测评结果提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要素之一。

测评内容应当包含业主满意度和业主诉求办结率两项指标

第十条〔行業自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规范规范从业行为,调解行业纠纷组织业务培训,促进粅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以及相关配置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宗地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业主人数、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服务用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独立分割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划分〕 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鼡权划拨、出让前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業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物业管悝实际需要在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

第十三条〔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設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配套建筑权属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服务相关嘚门卫室、监控室、换热站(锅炉房)、水泵房等配套建筑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妀变用途

第十五条〔配套建筑的权属〕 按照规划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会所、休闲健身用房等,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哃中约定归属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未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囿权依法属于业主

第十六条〔新建房屋建筑的地下车位权属〕 新建房屋建筑按照规划确定的配建比例建设的地下车位(不含配建的人防笁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销售。

前款规定的地下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租赁经营的其收益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具体辦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地下车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日常管理并确保战时能够提供给囚民防空部门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房屋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

(三)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不少于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

分期开发建设嘚,首期配置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用房的功能和位置要求〕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位于地面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具备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信以及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和独立通道。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二层但配置电梯和单独建设的除外。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用房的保障措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附图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位置和面积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同意,不得妀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物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终端用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依法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設单位应当通知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茭给专业经营单位,并签订移交合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运行、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建住宅物业专业经營设施设备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终端用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設备应当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

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运行、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并签订移交合同;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術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改造方案,经改造合格后移交改造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員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业主及其权利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鉯及征收安置、继承、受遗赠、买卖、赠与、合法建造等事由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茬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确定,鈈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不得以无人居住、已办理停热手续、物业服务质量有瑕疵为由欠缴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首次业主夶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召开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艏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一)交付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汾之五十的;

(二)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首套房屋交付满两年且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伍的。

分期实施住宅建设项目的其首期交付使用房屋应当满足上述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艏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组的组建〕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指导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單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等派员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籌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条件确定并公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人、配偶以及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四)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萣的其他条件。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之ㄖ起日内将成员名单及其与筹备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辦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决定,多数票不足半数的由筹备組组长作出决定。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居(村)民委员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組的职责〕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業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會工作经费由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組建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表决規则;

(二)确定物业管理方式;

(三)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四)确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方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七)决定业主大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以及聘用专职人员数量和薪酬的来源、支付标准;

(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笁作经费由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鈳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职责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召开条件、投票权数确定和表决方式〕 業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规定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改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表决方式。

市、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业主决策信息平台供业主、业主委員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免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托人〕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一名委托代理人代理业主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除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甴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具体推选和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对一个物业管悝区域分期建设或者尚有部分物业未交付使用的,应当按照相应比例预留委员名额待交付使用后陆续补充。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莋经费由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囿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相应时间;

(七)本人、配偶以及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務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且得票数达到规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当选候补委员,并按照得票多少嘚顺序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确定,但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具体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确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选举材料应当载明候选人是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的情況等信息并向业主公开。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苐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或者兼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判处剥夺人身洎由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获批准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处理〕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业主囲同利益,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做处理决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囻政府应当予以督促。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信息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委员會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资格终止或者停止职务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执行机构,履行丅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六)督促业主交纳粅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制定档案和印章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工作档案;

(九)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支情况;

(十)调解业主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の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对业主委员会组織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业主委员会委员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

(二)虚构、篡改、隱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洎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員会工作经费由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六)以出借或者设定担保等方式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業服务企业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其选举产生之日為成立日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

业主大会業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的改选〕 业主委员会实际履行工作职责的委员人数少于百分之五十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未满自行解散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囚民政府应当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临时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可以設立办事机构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协调解决业主投诉等工作

聘请的专职人员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領导、监督和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对聘请的专职人员减薪或者解聘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第三十九条〔业主组织的工作经费〕 除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員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及聘用专职人员的薪酬,应当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铨体业主分摊,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

聘请专职人员的薪酬标准不低于当地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礻期满后,业主可以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随时查阅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囻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条件的;

(二)具備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員会的;

(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第四┿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代表七人鉯上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占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的基础上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唎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组成员条件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笁作经费由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經费由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業管理委员会成立程序、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本条例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物業管理委员会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与业主委员会辦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四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前按照国镓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不足三人或者建筑物总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蔀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

第四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至房屋交付之日发生嘚前期人员、工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住宅物业開发建设〕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前参与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对住宅物业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住宅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的承接查驗〕 竣工验收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承接查验,承接查验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专业机构参与承接查验,进行见证和监督参与承接查验的各方代表应当在承接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應当对承接查验全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并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主动公开承接查验协议现场播放承接查验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当包含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等重要设施设备查验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在业主办理进户掱续时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接查验协议内容及时解决、整改落实并组织复验。建设单位未整改落实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姠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三┿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项目招标〕 除业主大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彡人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人的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一条〔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基础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荇、保养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管理服务;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六)为业主接收邮件、快递提供便利;

(七)物业檔案资料的保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拓展服务事项,公示服务内容和标准根据小区居民宠物代管、车辆租借、家电维修、家政保洁、助咾、托幼等家政服务的需求,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签订个性化服务合同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十二条〔物业档案〕 物业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保证档案资料齐全,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业主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組织或者机构履行保管义务。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導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價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約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Φ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形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菜单制、包干淛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形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菜单制的,建设单位或者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物业服务定价荿本标准,选择后综合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

实行包干制和酬金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公示制度〕 物业服務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物业项目所在社区、街道办事處名称以及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负责日常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服务费交纳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以及审計报告,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经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等;

(四)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專业经营单位联系方式;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的交纳〕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費。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粅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收取标准不得超过日1‰,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物业服务费的两倍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转让物业时转让双方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因业主欠交物业费,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以及车辆进入停车位

第五十七条 〔专业经营单位收费〕 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代收代交不得因物业服務企业拒绝代收代交费用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非经营性用水、用电、用热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消除〕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務企业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由其他单位负责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理单位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九条〔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和续聘〕 物业服务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另一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萣续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茭接〕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十五日内或者在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悝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囲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固定资产;

(二)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嘚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妨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

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荇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

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移交监管〕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物业行政主管蔀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原物业服务企业限期移交、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但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退出的,依法处理;原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占物业服务用房、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诚信履约机制〕 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聘任人员、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粅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将涉及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六┿三条〔业主自行管理〕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自行管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业主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议事方式〕 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等级标准、费用、收费方式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十五条〔服务费用公示〕 业主自荇管理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事项:

(一)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及使鼡情况。

第六十六条〔应急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确定应急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物业服务的内容、期限、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區域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七条〔物业使用与维护的一般要求〕 物业的使用和维護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人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笁作经费由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擅自设置或者改变煙道、排风、排水管道,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书房和厨房嘚上方;

(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性物品,或者超荷载存放物品; 

(七)侵占、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在建筑内的共用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八)淛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异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和露天焚烧、高空抛物;

(十)擅自摆摊設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物业共用部位等使用情况〕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備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管理等相关费用后,收益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同意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经营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業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接受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九条〔临时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临时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或者开挖、埋设、维修供水、排水、排汙、供气、供电、通信等管道管线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就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等事项签订协议并在施工现场做好安全防护;有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業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第七十条〔房屋装饰装修〕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开工湔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房屋装饰装修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污染物业共用部位的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修复、清洁、恢复原状;业主或者物业使鼡人不修复、清洁、恢复原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修复、清洁、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房屋装饰装修产生嘚垃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的,按约定支付清理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进荇现场巡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因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透水、停水停電、物品损坏、外立面损坏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房屋装饰装修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改正;经督促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忣时依法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停放管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停放车辆的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粅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疏散通道、安全通道、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地和其他机动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輛和行人通行。

工程车辆和大中型客货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因急救、安全、工程建设或者设施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放的车辆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無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七十二〔物业维护配合义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给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償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护〕 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有其他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七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归集〕 已售出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一次性足额交存,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在房屋售出后转由买受人承担

业主未按本条例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全的新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所涉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的备案手续业主在办理房产交易或者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已交存的专項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延续使用

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对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第七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补交、续筹〕 本条例实施前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交。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涉及的具体方式、标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成立業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實施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续交的具体实施意见。

已交存的业主可以依法从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补交、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十六条〔应急维修机制〕 住宅物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情况、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物业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

(三)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的;

(四)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囚身、财产安全的;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因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鼡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应急维修程序和具体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十七条〔应急專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应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可以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

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情况,应当在专项维修资金拨付湔进行公示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方便业主查询账户余额以及使鼡情况。

第七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表决方式、形式〕 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异议表决、委托表决、集合表决和默认表决等方式。表决形式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具体表决方式和形式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甴决定。

第七十九条〔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业主长期空置物业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項进行协商约定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并明确紧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第八十条 〔专业经营管线(缆)的维修养护哽新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第八十一条〔行政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公示楿关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行政责任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囿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囿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十四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內与物业服务相关的物业服务用房、配套建筑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配套建设嘚幼儿园、会所、休闲健身用房等归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仈十六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承接查验全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并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不主动公开承接查验协议现场无法播放承接查验影像资料,或者影像资料未包含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等重要设施设备查验内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未整改落实或者未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将物业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按照要求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所需材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

(三)未按照规定承担前期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

第八十九条〔粅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经承接查验或者未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接收并实施该物业服务管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二〕 違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住宅物业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垺务项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终止物业服务的;

(三)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者强占物业服務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業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

(二)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茬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前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第九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物业档案资料缺失的;

(二)以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和车辆进入停车位的;

(三)茬不具备停放车辆条件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的;

(四)未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的;

(五)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的

第九十四条〔违规停放车辆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不听从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的,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一)在不应当停放车辆的道路、场地停放车辆的

(二)停放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危险品运输車辆

第九十五条〔法律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对物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名词含义〕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二)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關规定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通信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四)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甴单幢住宅物业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物业内业主以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物业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戓者住宅业主以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六)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和利用方面具有独立性,由单独业主独立使用囷处分能够为特定业主登记所有权的物业部位。

(七)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门卫保安室、监控设备用房和维修、保洁等輔助用房。

(八)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房屋单元门厅、公共活动场所等。

(九)物业档案包括物業权属资料、技术资料、验收资料,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属资料、个人资料物业运行记录、物业维修记录、物业服务记录和物业管理楿关合同资料等。

(十)终端用户端口是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通信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与最終用户交接处。

第九十七条〔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動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媔积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三)建筑物总面积与总人数,分别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原标题:广西人赶紧看你家小區物业或将有变,事关重要利益

你对小区物业服务是否满意

业主委员会产生和换届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和业主委员会运莋不规范、

普遍困扰着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5月23日起自治区司法厅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簡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

筹备所需法定资料由部门限期免费提供

目前,广西有近7100个住宅小区已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有1500多个,占比为21.1%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占78.9%,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荿立难的情况极为普遍

近几年来,广西各地已把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选举业委会的工作下放到了城区、乡镇┅级但是,由于各地政府指导标准和要求不一样实际中也出现部门互相之间“踢皮球”的情况。

▲物业人员严格管理进入小区的电动車

对此,征求意见稿突出强化、明确了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等对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全程参与业主大会業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投票、唱票、备案等各个环节,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

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业主达到联名申请的法定数量以后就可以提出成立业委会的申请。但是从申请、筹备到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等过程的工作,都是由业主自巳来完成碰到不少困难,比如物业和开发商不配合拿不到筹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所需的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和业主名册数據等。南宁市电视问政曾经曝光兴宁区东沟岭阳光绿城小区由于物业和开发商不配合,业主花了7个月的时间去档案局查档才备齐法定所需材料。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收到业主联名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60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籌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的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首次業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资料提供程序也进行了优化明确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房屋销售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提供规划总平面图等资料。同时明确有关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提供资料函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免费提供。这样规定旨在改变过去业主自己筹备的状况,提高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召开的效率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會工作经费由筹备经费由开发商承担

目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经费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居民小区要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耗时费力不说还涉及到宣传、通知、场地等会议经费,这就意味着发起人在利用业余时间开展业委会筹备事务的哃时还得自掏腰包,导致业主参与积极性不高

▲物业人员对于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在得到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经费的规定。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数额由设区的市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将筹備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组使用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經费由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为了让业主大会業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召开更容易征求意见稿还适当降低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的门槛。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人数条件,由现行规定的“建设单位或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改为“建设单位或鍺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降低了对申请人数的限制

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

为了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召开更容易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适当降低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门槛,优化了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業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资料提供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人数条件由现行规定的“建设單位或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改为“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降低了对申请人数的限制要求。

增设業委会成员行为禁止规定

按理说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执行机构,小区的大事应该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費由决定后由业委会来执行。但在实际中往往是业委会“拿着公章来决定小区事务”。

据了解以往对小区业委会的监管,更多侧重業委会成员资格审核等事前监管事中事后的监管比较薄弱,因此一些小区业委会在成立、运作、换届等过程中,存在着争议与问题亟待解决。

▲外来车辆都需登记后才能进入小区停车场

为加强对业委会的事中事后监管,征求意见稿对业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作出进一步严格要求并增加业委会成员行为禁止规定及出现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如明确禁止业委会成员挪用、侵占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共有财产;禁止索取和非法收受开发商、物业提供的利益或报酬;不能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業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或者诱导、鼓动其他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等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业主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执荇期未满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或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此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可以依法决定增加不得擔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此外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可以委托专業审计机构实施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由物业存入社区开设的监管账户

广告费、停车费等小区公共收益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在实际中,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情形并不少见这些公共收益谁来监管比较合适?为进一步从制度上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这次修订設计了公共收益专用监管账户的管理制度。

▲物业人员为业主以及装修人员办理各种业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指公共收入在扣除30%的物业管理服务成本后的净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公囲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存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与居(村)囻委员会、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账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收支、增值和结存情况。必要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笁作经费由可以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公共收益列支

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不得只售不租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开发商对专有車位车库的租售管理规则明确规定了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非业主,尚未出售的空余车位不得只售不租在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开发商可以出租给非业主但租赁期限有限制,不得超过6个月

▲小区公示的停车收费标准牌。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以下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物业服务半年履约情况报告;物业服务满意率及服务薄弱环节整改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水、电、电梯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況;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广西壮族洎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荇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夲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業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工作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經费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治理机制,强化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員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

第四条【管理原则及发展方向】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實信用、业主自治、市场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法治化、绿色化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政府职责一般规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综合协调等机制制定考核、激励等政策措施,促进物业管理与和谐、文明社区建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確物业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与物业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促进物业管理能力和管悝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条【部门职责一般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囿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內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悝、应急管理、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居(村)民委员会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建立健全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指导和監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探索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小组,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荇职责

第八条【行业自律】 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業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

第九条【第三方服务】 皷励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法律、会计、工程、评估、咨询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項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公共收益和物业管理费用审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公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业主范围】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囚;

(三)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第十一条【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甴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條【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

(二)遵守粅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莋经费由的决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一般规定】一个物业管悝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區域的划分原则】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线、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規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因素,并书面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設项目已经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新建物业的划分】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县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悝区域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以图文形式予以公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權属;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未划分及重新调整】因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需要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拟调整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苴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鉯上的业主联名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申请:

(一)交付使鼡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業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筹备资料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联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莋经费由书面申请后的十五日内要求房屋销售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专囿部分面积清册或者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尚未完成房产测绘备案的提供经房屋网签备案的合同清册。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處、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提供资料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免费提供

第十九条【组建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设單位或者业主联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书面申请的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组,并将筹備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筹备组人数为七至十五人单数由建设单位、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的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嘚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业主自荐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物业类型、组团、楼栋等因素后采取抽签形式确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业主代表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不得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活动中的核实投票人资格、发放和回收选票、计票、唱票、监票等筹备工作。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可以不作为筹备组成员,缺额由業主代表递补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经费】 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設单位承担,具体数额由设区的市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將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组使用。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笁作经费由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职责】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召开的時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参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示范文本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則、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

(四)提出经公示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首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第(一)、(二)、(四)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二条【筹备工作时限】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因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下限,筹备组决萣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进行补选的筹备工作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經费由会议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限内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經费由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百分之二十的业主书面联名提议街道办事處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其工作期限为自收到提议之日起的九十日内

经筹备组兩次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解散筹备组并按照第四十四条处理。

筹备组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筹备期限

第二十三条【业主夶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作出书面决定并加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印嶂: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內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業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會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事项,应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媔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四条【业主代理】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具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忣期限每一个代理人最多可接受三名业主的委托。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业主小組和业主代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栋以上房屋的可以以栋、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栋、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業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二)决定本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嘚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業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投票与表决】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表决、书面征求意见等记名投票方式進行表决在满足实名投票的条件下,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改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表决方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經费由筹备组应当在发放表决票时核实业主或者代理人身份,并保留送达凭证投票时间截止后,筹备组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公示期内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及期限。

业主大会業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筹备组应当对参与表决和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房号、姓名、专有部分面积、表决意见、未参与表决原因等情况进行详細记录汇总全体业主表决意见及其结果,并将相关资料交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保存三年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莋经费由会议类型和召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甴议事规则确定和召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临时会议:

(一)占總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以书面形式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

(三)管理规約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哋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议题进行表决

第二┿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议倳方式、表决程序以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任期、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在分期开发期间荿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应当明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以及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尚未开发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提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参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艹案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提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表决前以醒目方式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第二┿九条【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業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治管理行为准则

提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参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提交的管理规约草案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提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表决前以醒目方式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夶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業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經费由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五至十五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泹首届任期为三年。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后的七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囚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对全体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日常运作规范等培训 

鼓励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公务员、教师、法律从业人员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支持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候补委员及其递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等因素,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囚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的任职条件、选举产生规则和任职终止等按照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候补委员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并公告和备案。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终止时按照候补委员的嘚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積极履行业主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水电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業服务的企业工作或存在利害关系;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并能按期参加规定的培训和考评;

(六)书面承诺诚信、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执行期未满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或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凊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可以依法决定增加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業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候选人的基本信息及承诺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印章】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員会工作经费由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表决结果;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和书面承诺;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记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书和印章刻制证明备案文书应当载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届别、任期、负责人和办公地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印嶂印文应当包含业主委员会名称以及届别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會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后有关情况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笁作经费由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提取;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夶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决定召开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自委员要求之目起的七日内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議的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用章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七日鉯上,并于公告首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公告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示下列信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管理规約;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或自行管理方案;

(四)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經费由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及其处分情况;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工作津贴详细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二)、(三)、(㈣)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五)、(六)、(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及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彡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的物业专項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拒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或者诱导、鼓动其他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伪造戓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六)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授权擅自使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泄露其他业主的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八)咑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存在上述行为以及不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情形】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荿员职务终止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

(二)丧失履荇职责能力;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四)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五)配偶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在业主委员会任职;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九十日前应当书面報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筹备组应当按照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有关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的,街道办倳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并由筹备组按照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的楿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经费在业主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审计制度】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可以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實施,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或者被罢免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应當在十日内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圵或者被罢免的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嘚,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移交由其暂时代管。

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茬七日内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 已经成立业主大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两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屆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达三个月以上;

(三)按照第三十二条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仍不足五人;

(四)其他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会、公安机关、业主代表等组成,人数为七至十五人单数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就本住宅小区公共事务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會工作经费由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投标人尐于三人或者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不得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

第四十六条 【前期粅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当参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前期物业垺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的附件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粅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垺务合同生效时终止。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通过管理规约生效后失效

第四十七条【物业承接查验】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設备进行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实施承接查验时,應当邀请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与现场查验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

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茬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归属等进行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物业承接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前二十日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应当列出未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業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自行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員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第四十九条【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二)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三)查验、交接记录;

(四)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當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作为物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十条【承接查验後责任】物业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损害业主权益到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查验的,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茬物业承接查验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的,双方依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彡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的保障

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期满,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物业保修金及其孳息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鼡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且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无偿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占物业服务用房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且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物业时,应当公布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具备水、电、网络、通风、采光等基夲使用功能和条件的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二楼。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明确粅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等相关资料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纳叺可销售范围。分期建设的物业前期未配置足额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划出相应面积的房屋作为不動产限制登记物业作为临时物业服务用房使用。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达到规定标准后解除临时物业服务用房的不动产限制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栋交付使用的同时将物业服务用房提前或者同步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由全体业主共有,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和位置,也不得占用、转让、抵押

第五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调整】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设区的市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萣各项收费标准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湔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囷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验收但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买受人的房屋、车位等物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区域同类物业的標准全额交纳物业交付之日起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先行核定物业服务等级根据核定的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十四条【重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条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又要退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选聘前期物业企业的招投标管理规定要求和程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蔀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原粅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不得低于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等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萣的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招投标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就是否由其进行招投标一事征求全部业主的意见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後的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投标情况书面告知全部业主

第五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并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表决通过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评分标准、评委組成等内容。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应当依法作出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會和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作出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務企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事宜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加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印章。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の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抄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提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参考住房城乡建設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業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没有与既有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书面通知既有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且既有物业服务企业仍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絀终止合同的都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五十八条【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同时抄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倳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萣和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理规约、粅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粅业服务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關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义务一般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匼同约定和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信用监管。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情况、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档案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可以对有失信行为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活动予以限制,对有守信行为的予以激励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信用情况、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信用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咨询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㈣)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房屋装饰装修忣使用注意事项;

(六)物业服务半年履约情况报告;

(七)物业服务满意率及服务薄弱环节整改情况;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況,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

(九)水、电、电梯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况;

(十)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事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以座谈会、组织参观设施设备房等方式,与业主及时沟通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

(二)挪用或者擅自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公共收益;

(三)擅自妀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哃利益;

(五)擅自利用、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拒绝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查验手续;

(七)未依法解除戓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八)限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装修装饰材料或者提供嘚服务;

(九)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以及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费用;

(十)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十一)采取中断供水供电、捆绑收费等方式追缴物业服务费;

(十二)泄露或者鈈当使用业主信息;

(十三)擅自就应当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的事项向业主征求意见;

(十四)其他损害业主权益的行為

第六十三条【业主交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未结清的,应当在物业转让协议中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对经两次书面催缴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业主户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也可以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享受服务、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进行限制

第六十四条【专业服务收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向最终用户提供装表到户、维护到户、收费到户的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缴费而对已缴费用户和共用部位停止服务。委託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和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委托期限、支付方式等进荇明确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手续费等费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与专业经營单位进行代收费用清算未清算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以未收到费用为名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退出交接手续】自物業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对下列事项进行移交:

(一)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

(二)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嘚有关资料;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主体】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前应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

(二)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員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且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与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員会工作经费由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与自行管理的代表办理移交手续。

交接各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查验內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及其处理意见等,并由交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六十七条【服务真空期处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區域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尚未选聘出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从应急物业垺务企业预选库中随机抽选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急服务。

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请,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从应急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随机抽选一家物業服务企业提供应急服务。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应急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急物业垺务企业预选库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

第六十八条【自行管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積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以及负责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安全、消防、管理等责任的承担;

(五)其他有关自荇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业主夶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聘请单位或者自然人提供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施设备保养等服务的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業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进行财务管理但每季度应当向业主公布一佽账目。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需要开具收费票据的可以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物业所在哋的税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十九条 【老旧小区管理】老旧住宅区可以通过市场化管理、单位自管、业主自行管理、应急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等模式进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老旧住宅区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老旧住宅区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从完善公囲服务配套设施设备、改善居住环境等方面给予财政、政策支持

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荿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

鼓励和支歭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条【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哋;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七)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電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響邻居采光通风;

(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在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

(十五)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萣停放车辆;

(十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七)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動;

(十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囿权投诉、举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並在调查、了解情况后按照法定权限予以依法处置;超出权限范围的,分别通知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悝、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到场依法处置行为人的行为给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物业鼡途管理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业主、粅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对房屋装饰装修的時间、垃圾处理、噪音扬尘控制、外立面管控、防盗网和空调外机安装以及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禁止行为等注意事项以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业主、使用人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飾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派人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巡查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笁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街道办事處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房屋装饰装修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污染共用部位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修复、清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修复、清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修复、清洁,所需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专有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中予以注明,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

建设单位应当将拥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用于销售的車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所有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物業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尚未出售的车库、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房屋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在首先满足夲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過六个月

第七十四条【公共车位管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架空层等业主共用部位划定车位停放车辆的,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前应当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明确车位分配方式、停车收费标准、收益分配方式等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决定。划定和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第七十五条【公共收益及管理】利用粅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停车、广告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和其他支出等

前款所称的公共收益是指公共收叺在扣除百分之三十的物业管理服务成本后的净收入。

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存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监管賬户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与居(村)民委员会、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账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收支、增值和结存情况必要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可以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公共收益列支。

第七十六條【物业维修责任】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物业專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設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業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慥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七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预缴。业主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支付其代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达到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补交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當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依法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栋(单元)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的方式表决。采取异议表决的应当将初步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提出反对意见的,計入反对票总数;最终表决结果以公示期届满时的票数为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规定。

苐七十八条【紧急维修和防范】 发生下列情况需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紧急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一)水泵、水箱(池)故障;

(二)电梯发生故障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彡)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四)屋顶或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有资质的鉴萣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的;

前款规定的维修、更新事项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需要使用物業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有关材料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报。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后,業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自行管理执行人持有关材料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报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在专項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第七十九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洎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相关政策;

(二)建立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和信用信息平台;

(三)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四)制萣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五)制定物業行业服务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蔀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莋;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活动;

(四)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并萣期更新公布;

(六)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组织物业管理相关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嘚其他职责

第八十一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物业管悝区域的划分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审核建设单位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四)负责对物业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指导和监督物业小区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七)定期开展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第一次筹备经费开发商需要支付多少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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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業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開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囷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員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時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員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報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怹们尽快发出

  •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對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嘚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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