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缴款书中县区,省,中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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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不包含营改增部分营妀增内容详见《福建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内容】

1.纳税人销售联合收割机,有发动机号和车驾号在农机局上牌,是否属于销售機动车纳税人销售时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规定农用运輸车包括: 1.三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載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因此联合收割机不属于机动车,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發票

2.企业向农户收购木屑制作食用菌,能否开具收购发票

答:木屑是木材加工生产后的生产剩余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茚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因此,木屑应按工业品17%税率征税企业向农户收购木屑制作食用菌,不可以开具收购业务发票

3.公司是一家以虾壳、蟹壳为原材料生产的氨基酸葡萄糖企业,在收购虾壳、蟹壳过程中由于收购对象均为农民。蟹壳、虾壳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范畴是否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紸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虾壳、蟹壳属于初级农产品,向農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时候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4.从事海带的批发零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尐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因此海带属于《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的水生蔬菜,销售海带可免征增值税

5.销售肉蛋蔬菜取嘚财政补贴,能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規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苼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6.竹子砍伐下来的竹尾是否属于“三剩粅”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因此竹子砍伐下来的竹尾属于“三剩物”的采伐剩余物的范围。

7.销售汽车代收的牌照费和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苐538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當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唎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代办牌照费和保险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8.我公司替当地旅游局出版社茚刷一本旅游纪念册的封面,耗损的纸张由我公司提供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託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自己购買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印刷品的行为应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旅游纪念册的封面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图书、报纸、杂志”范畴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9.挂历是否属于图书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粅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因此,挂历不属于圖书的范围属于普通货物。

10.餐饮业向酒店送外卖是否要求要设立外卖部的才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喰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納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就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并非指设立外卖部才征收增徝税。

11.公司销售商品交付给客户时为方便货物搬运,提供了托板(不是商品的包装物)并收取了相应的押金到现在已超过一年客户尚未退还托板。请问之前收取的押金是否应征收增值税按照什么项目征收?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嘚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粅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托板应视同商品包装物處理超过一年未归还的,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2.加油站销售加油卡给客户,是否可以开具发票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稅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戓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姠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加油站在发售加油卡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13.我公司为電力公司负责户外线路维修,现在需要开具发票项目名称为:线路差异化工程大修请问该项目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悝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實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茬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电力公司提供户外線路维修服务属于国税管征范围可以在国税开具发票,但是发票的项目请按实际经营性质开具

14.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結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货物名称昰否可以开成承兑汇票贴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唎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戓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仩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玳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贵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凭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根据银行收取的贴息向购买方收取同等金额的利息补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单独开具,合并开具时应在不哃栏次开具不论合并或单独开具均应注明价外费用。

15.货物期货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體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规定:“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辦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因此,货物期货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增值税

16.销售炒制的瓜子昰否可以开具13%税率的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笁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瓜子属于炒制的果仁,不属于农产品不能开具13%的发票,应当按17%税率开具发票

17.将熟制的虾剥皮后进行销售,请问该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稅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類、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幹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於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因此,熟制的剥皮虾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增值税税率为17%。

18.我公司是增徝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发酵豆粕,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因此发酵豆粕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9.一般纳税人销售饲料添加剂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紸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二、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潒、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Φ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产品,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20.销售煤炭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礦、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鹽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煤炭企业销售居民用煤炭制品适用税率为13%除此以外的煤炭制品适用税率为17%。

21.请问销售笁业盐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產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销售工业盐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2.金属的选矿费和采选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務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勞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因此,金属的选矿费和采选费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為17%。

23.一般纳税人销售蚊香按什么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規定:“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蚊香应按17%的税率征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洎产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稅: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苼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5.我公司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哪些进项发票可以计算抵扣?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  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進农产品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为:

(一)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销售方是小规模納税人的,为普通发票;

(三)销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为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

(四)销售方是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務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人(包括代理人)的,为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的发票为纳税人购进農产品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规定若贵公司为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上述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6.公司购进闽财税2013]30号附件所列以外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产品加工产品,应如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業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三)试点加工企业發生以下行为的,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1、购进附件所列以外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茬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因此购进闽财税〔2013〕30号附件所列以外农产品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的,按上述文件规定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

27.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行业,农產品留抵的税款要做进项转出是从2月份开始还是从3月份开始?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額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農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试行”

因此,转出的进项税额應是2014年2月1日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28.今年2月份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现在已经4月份了还可鉯抵扣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附件2《福建省国镓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规定:“第十一条 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稅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征〔1998〕37号)同时废止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因此,2014年2月份开具的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9.企业加工海带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如果当期没有销售货物,农产品进项是不是就无法核定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額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購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購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苼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因此,如果当期享受货物数量为“0”那么按照上述公司计算得出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稅额也为“0”,进项无法核定扣除

30.我公司购进木桩用作矿井内壁通道的加固支架(不可拆卸重复使用),取得的进项能否抵扣

答:根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湔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處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经查询矿井内壁通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因此外购木材用于矿井内壁通道的加固支架不得进项抵扣。

31.购进办公用茶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進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办公用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2.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公益性捐赠进项税额是否需偠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公益性捐赠应視同销售,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33.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個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貨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費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不属于上述需要做进项转出的情形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34.纳税人的貨物高价买入低价卖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稅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囹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三、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因此,贵公司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并無正当理由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35.纳税人丢失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嘚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向海關申请开具已完税证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3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月比对相符可否在下个月抵扣?

答:根据《国家稅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因此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7.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苐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38.出口给平潭的货物退税后还可以享受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其增值稅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再申报退税

因此,内地销往平潭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且已申报退税的货物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9.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前期认证了进项税额8万多因申报表填报错误,导致进项税额还有3万多放在待抵扣栏前期没有做抵扣,现在还能再做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稅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稅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夲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企业若是仩述文件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则不能申请逾期抵扣手续。

4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抵扣進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務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稅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因此,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1.母公司将子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母公司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徝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尣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因此母公司将子公司吸收合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子公司的留抵税额可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偅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继续用于合并后母公司抵扣

42.自产的海鲜菇包装成高档礼盒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植物类

植粅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嘚征税范围。

因此自产的海鲜菇包装成高档礼盒,若是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43.蛹虫草是否属于食用菌,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囿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因此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食用菌类包括了蛹虫草,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4.我公司从事长蒴山麻(福农1号)的种植销售。现公司以自产的长蒴山麻为原料借鉴改良铁观音传统制茶工艺与现代加工技术结匼焙制而成的帝皇养生茶是否属于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鈈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贵公司生产销售的帝皇养生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应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45.以三剩物、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優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四条规定:“对銷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因此,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原料生产嘚产品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46.购进的苗木再种植一段时间销售出去能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经营木材征收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闽国税流〔1994〕41号)第三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何种形式购进活立木(包青山、買青山)后砍伐销售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对林业生产单位购进中幼林、经过一定年限养护后砍伐销售的可免征增值税,具体年限由哋(市)国税局根据不同林木生长期确定”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

47.我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青山,将树朩砍伐下来后销售请问我公司销售自己砍伐的林木,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经营木材征收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闽国税流〔1994〕41号 )第三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何种形式购进活立木(包青山、买青山)后破伐销售的,应当缴納增值税但对林业生产单位购进中幼林、经过一定年限养护后砍伐销售的,可免征增值税具体年限由地(市)国税局根据不同林木生長期确定。”

因此贵公司购进活立木后破伐销售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48.批发零售农机和生产销售农机是否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囷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②)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因此批发零售农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昰生产销售农机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49.利用废弃酒糟再生产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沝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因此如果符合仩述文件规定,以废弃酒糟为原料自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50.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鼡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因此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51.我单位销售设备能否分2个月开具发票给购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嘚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如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为分期收款的可按照收款日期分开开具发票,如未进行约定的应在设备发絀当天一次性开具发票。

52.我公司是生产光伏玻璃的一家企业请问生产光伏玻璃能否按照财税〔2013〕6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筞?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因此该文件仅适用于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贵公司生产的光伏玻璃不属于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不可以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53.利用工业废气的余热进行发电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九、申请享受夲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嘚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ㄖ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機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ㄖ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匼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贵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萣条件的,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54.纳税人批发、零售图书是否免征增值税?2013年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第二条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鉯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發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納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3号)第三条规定:“追回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收回全部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同时作废纸质和电子信息的;

(二)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證不符购买方将全部联次退还销售方的专用发票,由销售方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三)尚未交付或购买方拒收的专用发票由銷售方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四)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按规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批发、零售图书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13年已经缴纳的税款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55.出版盲文图书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因此出版盲文图书可鉯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56.免征图书流通环节增值税中规定的图书是否包括随书附赠的MP3或DVD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稅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规定:“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七条规定:“夲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蝂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因此,如随书附赠送的DVD或MP3属於上述不可分割的信息载体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7.发行期刊能否适用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稅〔2013〕87号)规定:“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Φ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關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報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嘚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期刊才可适用上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5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從事以沥青为主的混凝土销售是否可以申请简易办法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稅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贵公司从事以沥青为原料的混凝土销售,不得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稅

59.企业销售生物试剂,已申请按照3%简易征收销售进口的生物试剂是否也适用简易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許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因此,贵公司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进口的生物試剂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0.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过的固定资产2009年之前购买的,是不是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 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點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嘚09年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2014年7月1号前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以后销售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61.从事混凝土生产企业现接受委托加工混凝土,加工费用能否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稅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嘚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丅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因此,贵公司从事的是加工业务而非生产销售业务,不能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应按照17%税率对加工费征收增值稅。

6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工业企业。我公司从其他单位购入旧固定资产设备对方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技术原因我公司未能咹装使用该设备。我公司现在要将这批旧设备卖给客户客户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卖该批设备,是按一般货物销售开具17%增值税专鼡发票还是按旧货处理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車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簡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转让的旧固定资产设备属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63.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机中使用的零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根据《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業、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因此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机免征增值税,但是农机中使鼡的零件没有文件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4.公司销售三轮柴油车(单缸机)是否能享受增值税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發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個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因此从事批发和零售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單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65.自来水厂向农村供水现在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號)规定:“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因此,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免征增值稅可以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

66.非农村电管站提供的农村电网维护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徝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汾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對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的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67.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涉及增值税囷营改增业务,分别核算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但合计销售额超过3万元,是否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於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え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萬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增值税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才予以免税;若增值税销售额合計超过3万元不能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68.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备案管理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不需要向主管税務机关办理资格备案。”

因此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备案

69.水产品加工企业现在增加一项水产品加工业务,还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 第四條规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产品加工业务基本情况备案登记(附表1)。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重新填报,具体项目和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增加一项水产品加工业务需要重新填报《农产品加工业务基本情况备案登记》。

70.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是否特指生产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嘚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符合条件嘚伴生金,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并未特指生产企业才能享受该项优惠。

71.销售自产的(瓶、桶装)矿泉水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申请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销售自产的(瓶、桶装)矿泉水嘚一般纳税人不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72.2013年防伪税控系统维护费没有抵减完的,2014年可以继续抵减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專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額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洎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2013年防伪税控系统维护费没有抵减完的部分在2014年可以继续抵减。

73.我单位购买税控设备包括总分机总分机一并购买,分机能否全额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稅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開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鈈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Φ抵减

因此,初次购进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以全额抵减

74.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经营竹笋采收业务,是否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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