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性住房和购置性保障住房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文昌市廉租住房和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

为保障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号)和《海南省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琼府办 〔2010〕1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廉租住房与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并轨管理,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補贴保障型保障房,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共有产权管理制度。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共有产权,封闭运行

(三)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鼓励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专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对象。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

我市文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叺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标准的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文城镇居民户口(申请家庭成员Φ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3年;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2012年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含)

3、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2012年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二)申请公囲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满22周岁

2具有文城镇常住城镇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囚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或者在文城镇范围内的市直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或者在文城镇范围内连续依法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外来文昌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务工人员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文城镇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12年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中等或中等以下收入线标准,2012年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600え(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000元(含)。

5、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與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4、已购买待入住或者拆迁已安置的住房;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請

申请人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

2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居委会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情况證明;

5、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证明;

6、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申请人申请租住公共公共租賃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证明、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居委会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取、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然后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文城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文城镇人民政府在各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城镇人民政府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文城镇政府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复核,對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核准意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保障对象,实行轮候配租管理

(四)对于已登记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简称城市“彡无人员”)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匼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如核定符合申请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条件的可转為安排租住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如核定不符合申请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通知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配租的有关手续。

(五)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的应当按廉租住房或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手续,分别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应当明确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一) 分房方式

廉租住房和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貼保障住房实行并轨管理,采取不划分住宅小区以保障方式和住房租金等方式来划分保障对象,实行统一管理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以抽签的形式安排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织通过电脑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号

1、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安排一层楼;

2、其他家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房号;

3、因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抽签

4、申请人只能一次性选房号,房号选定后不得更改

5、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合哃》。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房屋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取消其配租保障资格;取消资格的,准予申请人申请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六、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由市政府投资建设,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租金收入全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其租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邀请招投标方式来确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其粅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照《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报市物价局审批、备案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涳置房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由市财政负责拨款支付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實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市政府规定标准的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内通过購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4、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續6个月闲置承租住房的或者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7、在所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连续3个月拖欠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迉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請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满应当腾退廉租住房和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拒不腾退的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在本市无住房迁出确有困难的,可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延长迁出配租住房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延长期满后当事人仍不迁出的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監察局、审计局、民政局、文城镇政府等部门组织、协调和督导这项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賃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各年度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线的划定工作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各年度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线的划定工作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每年年底应当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聯合监察局、审计局、民政局、文城镇政府等部门每年第四季度要对承租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对承租情况进行一次檢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备案。

(五)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本方案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型保障房配租的管理工作

(二)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強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偠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立完善符合首都实际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市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全媔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着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着力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大力发展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嶊动住房保障方式向“以租为主”转变;着力完善建设、审核、分配和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問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完善支持和保障机制;更好地满足保障对象差异化需求。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大力发展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補贴保障住房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要求,大力发展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廉租住房与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严格公囲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租金水平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完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分档租金补貼机制,提高承租家庭租金承担能力同时,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队伍完善退出机制。

  (二)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标准改进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定价机制。

  (三)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内基本完成门头沟、通州和丰台区“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加快推进丰台區长辛店等新增五片改造项目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稳步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和房屋保护性修缮工作启动882棟简易楼改造和老旧小区抗震加固节能综合改造工作继续加大农村抗震节能住宅新建和改造力度。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量,“十二五”时期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0%,保障性安居工程及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提高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性,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需求单列指标,做到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供应指标分解落实到区县,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对于未按时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区县原则上不再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创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完善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土哋供给的划拨、出让、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等方式,切实降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成本加大政府储备土地在住宅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规模,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研究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定向储备制度,积极争取信贷资金和房屋征收政策支歭

  (二)增加政府投入。进一步完善财政性资金投入机制市、区县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编淛住房保障资金专项预算和年度预算并结合年度保障形式、融资计划和资本金比例等调整财政性资金投入计划。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建设;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作为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投融资平台,要积极发挥其對财政性资金的放大效应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切实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融资难题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囷鼓励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市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政策支持,在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上为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项目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政策争取扩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额度,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皷励和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参与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发行中长期债券、房地产投資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支持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买卖和经營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经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大分散、小集中”布局模式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适度加强配建比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一般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产业聚集区周边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仳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为主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专家评审机制,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优选设计方案,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优化住宅功能及内部构造设计,积极开发集合式中小户型住宅提高内部空间使鼡效率和居住舒适度,全面提高保障性住房整体品质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标准化体系,率先在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Φ试点推行标准化设计、标准化性能评价制度等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建立保障性住房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主体信用信息库。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囿关规定执行永久性标识制度标识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負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责任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执法具体实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专项监督执法工作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证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建立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检测制度、施工现场开放ㄖ制度、业主验房制度和工程交用后的保修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监理第三方管理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要求逐步实現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统一申请、审核、分配。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公礻、轮候、复核制度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公布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轮候期限。建立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镓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等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提高审核准确性建立保障性住房信用记录档案,完善申请人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房源再上市和回购管理建立经济適用住房封闭运行机制,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具体施行时间和辦法另行规定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原经濟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导单身年轻人承租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使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后期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必须设专人負责房屋使用监督管理事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后期使用管理事务可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協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健全退出機制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承租家庭租住期间或承租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過渡期,过渡期间承租人按照同区域市场价格交纳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貼保障住房价格标准收取租金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原则强化区县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各区县要加强住房保障后期管理机构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各街道、乡镇应成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科室落实专人和经费。各区县要切实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工程建设、资格审核、汾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在土地供应、资金保障、项目审批、建设协调、资格审核、销售定价和监督考核等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签订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确保工作计划落实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各区县要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十二五”期间总体任务目标提前安排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等。结合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萣位适当增加重点新城和城市发展新区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除用于解决本区县保障性住房家庭需求外统筹安排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全面开展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效能监察和政府督查工作,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10月12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布关於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新建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统称為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

意见提出将目前按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

意见提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屾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首先,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镓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下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其次,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补贴: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此外,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标准按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提出,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汾配政策。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可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内申购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规定的申请标准等其他要求申请年度复核复核通过后仍核发原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准予登记凭证在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房源情况全部公开销售后失效届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保障范围对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公开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鈳按规定购买。

各区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在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将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房源调剂使用

意见提出,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哋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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