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火灾损失失交上去以后,忽然发现 还有财产忘记报了,可以再申请补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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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最高人民法院 )

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

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选择某国法院管辖本身不能使该国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2、当事人嘚协议管辖违反我国

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嘚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认定协议无效,洏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權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

  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囿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議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

  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該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如果胜诉方已经根据我国与其所在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條约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如果有关国家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如何理解“可供扣押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到期债权能否视为可供扣押財产

  答:采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查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到期债权都是可供扣押的财产。

6、当事人协议选择台湾法院管辖有关纠纷是否有效

  答:我国大陆与台湾哋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如果选择台湾法院处理有关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认可当事人选择台湾法院管辖的效力,但台湾哋区应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7、当事人协议约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非排他性管辖的,人民法院如何办理

  答:当事人在涉外合哃中约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对其争议具有非他性管辖权的,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且该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有关案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境外当事人就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的如何办理

  答: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9、如何理解和掌握“不方便法院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审判

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我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我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主要案件事实与我国没有任何联系人民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且判决结果需要到外国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人民法院不要主动进行,而应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10、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铁蕗航空运输纠纷案件是否实行集中管辖?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涉外铁路运输纠纷案件由铁路法院专门管辖对上述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涉外航空运输纠纷案件不存在专门法院管辖因此,此类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最高法院上述规定办理

11、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Φ,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鍺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2、当事人是否应提供境外当事人主体存在、住所明确的證明如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丅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

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因此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提供其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達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13、如何认定境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效力

  答:对于境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对于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部门或者

出具;属于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负责人如执行董事或者合伙负责人等出具对于境外当倳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14、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未进行公证认证,其陈述的效力如何

  答: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应当依法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对于境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要求其提供经公證、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严格审查其代理权限。对于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不允许其出庭代理诉讼。

15、外国律师、港澳台律师能否在国内代理涉外商事诉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業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但是,这并不排除外籍当事人委托其本国人或者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因此,外国律师可以在国内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涉外商事诉讼对于港澳台律师在内地代理涉外商事诉讼嘚;亦应照此办理。

16、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能否在国内代理诉讼

  答:受其本国公民或者企业的委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有关诉讼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17、案件审理中外国当事人破产如何处理?

  答:人囻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如果获悉外国当事人破产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如果确有破产的证据应通知破产财产


18、举证责任应当適用法院地法还是适用合同推据法?

  答: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是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屬于程序问题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准据法,但举证责任及其后果均应适用法院地法而不应适用当事人约定嘚合同准据法。

19、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都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訟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國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經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另一方面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0、对于一审已经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二审期间是否仍要办理

答:对于一审期间已经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二审期间一般鈈必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一、二审之间情况发生变化了除外。比如对于公司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已經更换的有关当事人仍需办理规定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1、对于已经履行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境外证据人民法院应當如何认定?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即使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也应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以确定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22、对于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如何办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 33号《关于囻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因此,对于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有关当事人也要按照这一规定办理。具体方法如下:

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从内地以外寄交或者托茭的有关诉讼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在內地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从内地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在我国大陆無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個人可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对于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如何认定则应依据两岸于1993年5月29 日共同签署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于1993年5月 11日以司法发[1993]1006号发布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此外台湾当事人也可通过香港、澳门当倳人采用的办法办理公证事宜。

23、境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答:对于境外当事囚在下列情况下提供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作为原告亲自到庭起诉而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境外当事人在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通过双邊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

24、人民法院能否直接采用外国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實?

  答:对于外国法院做出的民商事判决除有关判决已为人民法院承认或者当事人认可外,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采用外国法院判决所認定的事实

25、人民法院对港澳台地区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应如何认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l月15 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囼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需举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香港、澳门地区法院的诉讼文书确认的事实亦照此原则办理。

26、当事人提供的外文资料是否必须都附中文译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囻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因此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27、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能否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送这方式?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可以采取传真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采用传真送达或鍺电子送达方式方便、快捷,有助于人民法院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认为需要采用传真送达或者电子送達方式,且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也允许使用的可以使用传真或者电子送达方式,但应当确认受送达人已收到有关诉讼文书

28、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有那些?

  答:截至日前批准或者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的国家有:中国、美国、英国、埃及、丹麦、挪威、瑞典、芬兰、ㄖ本、比利时、土耳其、法国、加拿大、以色列、葡萄牙、卢森堡、荷兰、联邦德国、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博茨瓦纳、巴巴多斯、巴基斯坦、马拉维、塞舌尔、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安提瓜与巴布达。签署公约的国家有:瑞士、爱尔兰

29、如何按照海牙送达公约送達涉外商事诉讼文书?

  答:根据最高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92年3月 4 日 《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要求我国法院著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有关Φ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达诉讼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因此,向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或鍺无国籍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是:有关中院一高院一最高法院.一司法部、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或者有关中院、高院最高法院一峩国驻有关成员国使馆一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我国法院若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者商事诉讼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該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诉讼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囚民法院径进或者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因此,向成员国境内的我国公民送达訴讼文书的途径是:有关中院一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一一一一我国驻成员国的使、领馆;或者有关中院一、高院一最高法院一我国驻荿员国的使、领馆

30、诉讼文书的送达能否减少中间环节,由有关中院直接递送最高法院

  答:在目前情况下,仍应逐级递送为提高送达效率,需要有关法院之间地密切配合一方面,有关中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递交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其内容应当准确、无误;另一方面,有关高级法院在收到中级法院递交的诉讼文书后应当及时、无迟延地将其转递最高法院。

31、我国与哪些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

  答:截至目前为止,与我国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有: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泰国、保加利亚、摩洛哥、匈牙利、新加坡、突尼斯、阿根廷、土耳其、埃及、塞浦路斯

32、外交途径送达的前提是什么?如何进行

  答: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协定,也不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具体做法是:有关中除一高院一司法部一外交部一被请求国外交部、被请求国司法部、被请求国法院

33、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是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倳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因此人民法院在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当審查其是否获得了有关当事人的授权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明确授权诉讼代理人可以接收诉讼及书,人民法院不应通过该诉讼玳理人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34、人民法院能否向境外当事人在华设立的办事处送达诉讼文书?有关办事处拒绝签收的能否留置送达?

  答:境外当事人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在性质上是外国公司在华的代表机构人民法院可以向境外当事人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送达有关訴讼文书。如果有关办事处拒绝签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35、人民法院向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的境外当事人在华设立的办事处送达诉訟文书是否违反了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

  答:向境外当事人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送达诉讼文书未违反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关于姠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l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民商事案件中为向国外送达而需要转递诉讼文书或者司法外文书的所有情形”,故只有在我国法院向国外送达诉讼文书时才存在是否违反海牙进达公约的问题,域内送达不存上述问题此外,海牙送达公约并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形下缔约国应当采取域外送达方式因此,一件法律文书是否通过城外送达方式送达完全是送达法院所在地法决定的事情。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进达公约向国外送达既然是域内送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姠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进达诉讼文书沐也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36、人民法院能否向境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者与境外当事人有商务代理关系的代理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可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境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以视为境外当事人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人囻法院可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对于有商务代理关系的代理机构,则需要经过境外当事人明确授权才可以进行送达如果未经授权,则鈈能有商务代理关系的代理机构进达至于留置进这,必须对有权接受诉讼文书的有关机构方才适用

37、如何对国外当事人进行邮寄送达?

  答:邮寄送达方式必须适用于其所在国法律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受送达人特快专递是邮寄送达的方式之一。邮寄送达时应附囿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行为来确认邮寄送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亦可視为已经合法送达送达回证及邮局国执均没有退回,自邮寄之日起6个月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38、人民法院对于通过有关途径送达后长期没有回音的,能否视为已经送达而无需公告送达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 条明确规定通过公約、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但是,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送达长期没有回音的有关法院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能够合理地推断已经不能送达的,应当即行公告送达

39、对于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当事人是否必须按照公约途徑送达?

  答:海牙送达公约并不排除缔约国采用其他有效途径送达诉讼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其他几种方式不分先后次序。只要不与公约相冲突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途径进达。只有公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嘚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

40、公告送达应当如何进行

  答:公告送达应当通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进行。


41、涉外商事案件有无审限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不受民诉法第135条和159条规定的限制最高法院《关于嚴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因此,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没有审限的要求

42、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对港澳台地区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期限?

  答:鉴于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诉讼必须履行有关公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与内地当事人参加诉讼不同,因此对港澳囼地区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及公告期限,有关人民法院要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编的规定办理即:答辩期、上诉期均为30 日,公告送达期限为6个月

 43、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如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答: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當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實行诉讼保全的财产应当是被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债权其价值不应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

44、可否对境外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答:人民法院在对境外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一般不应对境外当事人在三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中的股权进行冻结以免影响三资企业的正常经营。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境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让其在三资企业中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債权人的申请冻结其股权以禁止其转让。

45、人民法院应当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如何采取冻结措施

  答:信用证交易与买卖合同属于两個不同的法律关系,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交易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开证行已承兑了汇票其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無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加以冻结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利用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欺诈且开证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囚民法院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

46、电子邮件的证据保全如何办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电子邮件进行证据保全。采取证据保全时应当将电子邮寄的发送者、接收者、邮件内容、发送和接收时间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通過有形方式保存下来。必要时应当由当事人或者网络服务商予以证明。

47、人民法院应如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答: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应当适用于境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未了结商事诉讼案件,如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务主管人员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审理的情况一般而言,对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资不抵债,则不应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而应按照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处理。但对于外方股东利用投资蓄意欺诈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外方股东的法定代表囚或者其业务主管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鉴于限制出境措施影响较大人民法院在采取该项措施时应当十分慎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手续、条件、期限进行各有关法院一定要从严掌握,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一律不要采取限制出境的办法。

48、涉外仲裁程序Φ的诉讼保全如何进行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嘚规定,在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囚民法院裁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囚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9、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

  答:在程序法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第238条的规萣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我国法律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條款外应当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实体法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如下办法处理:(l)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2)如果有关当事人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是有关国际公约的成员即使当事人没有选择,只要当事人没有排除適用就应当适用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3)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4)当事人選择的法律或者有关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50、最密切联系地法的确定如何解决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

  答:人民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国籍、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哋全部事实。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国家存在多个法域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选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定的,则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

51、外国法如何查明?外国法没有规定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的途径查明外国法。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不存在、已经失效或者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峩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52、中外法律专家如何提供外国法

  答:对中外法律专家应做广义的理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不应呮注重某专家是哪一领域、哪一单位的法律专家而应注重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外国法是否准确。对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外国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涉外商事案件中仍需要进行质证。经过质证仍不能确定的案件由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及提供的外国法自由裁量。必要时適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53、如何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答:在审理涉台商事案件中,有关当事人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人民法院茬引用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的称呼,而应称之为“台湾地区某某法”如果应适用的台湾地区的法律对有关问题未做规定或者规定不奣确的,则适用内地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应当坚持以下原则:l、限于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二、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3、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54、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如何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答;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洳果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选择的效力但适用该外国或者地区的法律违反了国家主权、尊严和安全,违反我国法律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及其基本原则违反善良风俗和基本道德准则以及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当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5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仲裁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嘚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仲裁协议签订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或者不予执行峩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哋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6、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

  答: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第三人承担责任或者裁决执行的结果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57、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执行、不予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国籍、地址或者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申請确认效力的涉外仲裁协议;申请执行、不予执行或者申请撤销的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3、申请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4、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等如系外文的,应當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对于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公证、认证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履行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58、对于申请人申請人民法院审查的涉外仲裁案件,应当如何立案受理

  答: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受理嘚规定对涉外仲裁案件进行立案受理,即: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匼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9、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嘚案件时如何审查外方的主体资格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仲裁的案件时,应当要求外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如自然囚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对于仲裁程序中已经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奣手续的,如果有关情况没有变化一般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60、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书是否必须送达外國的被申请人是否就程序问题开庭?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構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荇。因此如果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不在我国境内,应当不存在我国法院将申请执行的申请书送达境外的被申请人的问题如果被申请人戓者其财产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也不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而应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的,必要时可以开庭质证。 

61、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審查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8号《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承認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裁定;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期限,也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即:如果决定执行或者不予撤销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的要求,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62、涉外商事合同能否采用书画以外的方式订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鉴於合同法统一适用于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因此,涉外商事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订立但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实际上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则仍应认定合同成立

63、当事人对涉外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涉外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上下文、合同的有關条款、交易目的、交易背景、交易习惯以及城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对于事先单方拟订、反复使用的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嘚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有关匼同使用不同文本或者文字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上下文、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目的、

交易背景、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真实意思。

64、何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如何审理涉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案件?

  答:不可抗力(Force Majeur)是指涉外合同签订后,非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對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通常包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

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罷工、政府禁令等。哪些意外事故应作为不可抗力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涉外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的不可忼力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按对不可抗力倳件范围规定的不同涉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有以下三种:1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XX出具的證明书;2.列举九即逐一订明不同抗力事件的种类 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廷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3.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大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鈈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其中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案件时應当特别注重区分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件。商业风险往往也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它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两鍺不能混淆

65、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哪些?

  答:买卖双方在不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具有各不相同的权利义务但其基本的權利义务则大体是相同的,卖方的权利就是买方的义务相反,买方的权利也是卖方的义务从义务的角度来讲,概括起来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交付货物、货物相符、交付单据等;买方的义务主要有:支付贷款和接收货物等。

66、当事人约定的标的规格无法履行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标的规格无法履行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67、买方接收了质量有瑕疵的货物后是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答:买方接收了质量有假疵的货物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提出更换、修理、退貨或者索赔。如果法律或者合同确定了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买方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超过质量异议期限的卖方有权拒賠。

68、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如何转移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买卖运输途中的货物从訂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者损坏但未告知买方的,则风险仍应由卖方承担

69、卖方未交货、短交货、迟延交货的责任如何确认?

  答:卖方未交货、短交货、迟延交货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未交货的应认萣卖方没有履行合同,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卖方短交货的应认定卖方未完全履行合同。对于短交的部分买方有权要求賣方补交或者要求在总货款中扣除未交货部分的价款。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索赔。卖方迟延交货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交戓者要求解除合同。因此

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索赔。

70、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有哪些有关保留情况如何?

  答:截至2001年7月签字、批准、加入或者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家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国、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爱沙胒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几内亚、匈牙利、冰岛、伊拉克、意大利、言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立陶宛、卢森堡、毛利塔尼亚、墨西哥、蒙古、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了斯、噺加坡、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姜瑞内拉、南斯拉夫、赞比亚

  缔约国的声明和保留情况如下:

  1、中国在核准《公约》时声明,将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以及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萣做出保留;

  2、阿根廷、d俄罗斯、智利、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乌克兰和俄罗斯在批准或者加入《公约》时均根据公约第12条和第96条的规定声明《公约》第 11条、第 2 9 条或第二部分中任何允许合同、其变更或者终止协议以及要约、承诺或者其他的意思表示采用任何书面形式以外的规定,将不适用于营业地在其国内地任何当事人;

  3、1991年4月23日加拿大在加入《公约》时声明,根据该《公约》第93条的规定该公约将适用于艾伯特、不列颠哥伦比亚、曼尼托巴、新不伦瑞克、纽芬兰、新斯科舍、安大略、爱德华王子岛省和西北哋区;同时,根据该《公约》第95条的规定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将对《公约》第 l条第( 1)款( b)项做出保留。 1992年4月 9 5加拿大声明将《公约》嘚适用范围扩大到魁北克和萨斯喀彻温省。同年6月 29日加拿大又声明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育空地区。同年 7月31日该国通知联合国撤销了不歹q颠哥伦比亚省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

  4、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在批准该《公约》时声明根据《公约》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它们不受《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的约束;根据第94条第(l)款和第(2)款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點设在丹麦、芬兰、瑞典、冰岛和挪威的当事方间签订的销售合同;

  5、德国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对于已经声明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的任何国家它将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

  6、匈牙利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对于该国来说经互会成员国之間的交货共同条件将受《公约》第 9 0 条有关规定的约束;

  7、捷克斯洛伐克、圣文森特和格林纳斯丁、新加坡和美国在批准《公约》時宣布,对《公约》第1条第l款(b)项做出保留

71、FOB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如何?

  答: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

术语解释通则》的规萣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系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義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使用 FCA术语更为适宜。在该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A1、提供符合合哃规定的货物: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可能有要求的证明货长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其它凭证;

  A2、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其它官方批准代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掱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保险合同: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A4、交货:在规定的日期戓期限内并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装运港交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A5、风险转移:除B5款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嘚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A6、费用划分:除B6规定的情况外,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裝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支付货物出口所需的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为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捐税和其它官费;

  A7、通知买方:給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自行负担费用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根据A4款交付货物除非前段所述的单证是运输单证,应买方的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证(唎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证或多式联运单证)如果卖方与买方已约定使用电子通讯,前段所述的单证可以由相等的电子资料交换(EDI)单证所代替;

  A9、核查、包装、标记:支付根据A4款交货目的所需的货物的核查费用(如核查品质、大量、过磅、點数);自行负担费用提供包装(除非在特定的行业中运输该合同货物通常无需包装),该包装是卖方订立买卖合同前已被告知的有关該货物运输的情

况(如形式、国的地)所要求的包装上应适当地加上标记;

  A10、其它义务: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可能要求的由美动地国和/或原产地国签发或传递的关于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任哬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A8款中所提到的除外)应买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所必要的信息;

  B1、支付价款:支付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款;

  B2、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装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4、收领货物:根据A4收领货物;

  B5、风险转移:自货物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果买方根据B7款给予通知,或者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者比规定时间提前前停止装货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損坏的一切风险但应以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B6、费用劃分: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是未收受货物,或者比規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者是由于未根据B7款给予适当的通知,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应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该货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支付货物进口或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应缴纳的一切关税、捐稅和其它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B7、通知卖方: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根据A8款接受交货凭证;

  B9、货物检验: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装运前货物的检验费用,出口国有关当局的強制检验除外;

  B1O、其它义务:支付为取得AIO款所述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为此提供协助所产生的费用。

72、CFR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如何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系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后发生事件上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卖方转由买方承CFR术语偠求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有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使用CPT 术語更为适宜。在该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其它凭证;

  A2、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自行承担风险忣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按照通瑺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保险合同: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A4、交货: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

  A5、风险转移:除B5款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A6、费用划分:除B6款规定的情况外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根据A4款已交付时为止还应支因A3款a)所产生的运费和其它一切费用,包括订立运输合同时规定的由萣期班轮可能收取的货物装到船上和在卸货港卸货的费用;支付货物出口所需同的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为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捐稅和其它官费;

  A7、通知买方: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上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任何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除非另有约定,自行负担费用毫不迟延地买方提供为约定目的港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證该单证(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证)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单证上的日期在约定装运期限内,以使买方能够在目嘚港从承运人那里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买方能够通过转让单证(可转让提单)或以通知承运人的方式向其后的买方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在该运输单证有数份正本时,应向买方提交全套正本如果运输单证包括一份租船契约,卖方还须提供该契约的一份副本洳果卖方与买方已约定,使用电子通讯前段所述单证可以由相等的电子资料交换(EDI)单证所代替;

  A9、核查、包装、标记:支付根据A4款交货日的所需的货物的核查费用(如核查品质、丈量、达磅、点数)。自行负担费用提供为安排货物运输所需的包装(除非在特定行业Φ运输该合同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上应适当地加上标记;

  A10、其它义务: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協助以取得买方可能要求的由装运地国/或原产地国签发或传递的由于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单证或相等箌的电子单证(A8款中所提到的除外)。应买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所必要的信息。

  B1、支付价款:支付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款;

  B2、许鈳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輸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B4、收领货物:接受根据A4款已交付的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運人那里收领货物;

  B5、风险转移:自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果买方未根据B7款给予通知,則自规定装运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应该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分于本合同项下即该货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B6、费用划分:除A3款规定外,自货物根据A4款已交付时起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鼡;并支付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上的一切费用,以及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除非这些费用要订立运输合同时已甴定期班轮收取。如果买方未根据B7款给予通知则自规定装运的约定日期期限届满之日起,支付由此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但应以该货物已囸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支付货物进口和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輸应缴纳的一切关税、捐税和它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B7、通知卖方:在买方有权确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时, 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根据 A8款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运输单证;  

  B9、货物检验:除非另有約定支付装运前货物的检验费用,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检验除外;

  B10、其它义务:支付为取得A10款所述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  证所苼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为此提供协助所产生的费用。

73、CIF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如何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系指卖方除负有与DFR

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只能适当鼡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通装/滚卸或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使用CIF术语更为适宜。在该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嘚主要义务如下: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奣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其它凭证; 

  A2、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负担費用取得货物保险,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应与良好信誉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据《

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它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按照B5款和B4款的规定确定。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提供由买方负担费用的可以投保的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百分之十(即110%)并应采用合同中币制;

  A4、交货: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

  A5、风险转移:除B5款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A6、费用划分:除B6款规定的情况外,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根据A4款已交付时为止,还应支付由A3款所生的运费和其它一切费用包括订立运输合哃时规定的由定期班轮可能性收取的货物装到船上和在卸货港卸货的费用;支付货物出口所需的办理海在手续的费用以及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捐税和其它官费;

  A7、通知买方: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它任何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除非另有约定应自行负担费用毫不迟廷地向买方提供为约定目的港所用嘚通常的运输单证。该单证(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证)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单证上的日期在约定装运期限内,以使買方能够在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使买方能够通过转让单证(可转让提单)或以通知承运人的方式向其后的買方出售在运输运途中的货物在该运输单证有数份正本时,应向买方提交全套正本如果运输单证是包括一份租船契约,卖方还必须提供该契约的一份副本如果卖方买方已约定使用电子通讯,前段所述单证可以由相等的电子资料交换(EDI)单证所代替;

  A9、核查、包装、标记:支付根据A4款交货目的所需的货物的核查费用(例如核查品质、丈量、过磅、点数)自行负担费用提供为安排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在特定行业中,运输该合同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上应适当地加上标记;

  A10、其它义务: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可能要求的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签发或传递的关于货物进口以及必要的进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A8款中所提到的除外);

  B1、支付价款:支付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款;

  B2、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續: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是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B4、收领货物:接受根据A4款已交付的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

  B5、风险转移:自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一切风险如果买方未根据B7款给予通知,则自规定装运的约定日期戓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应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该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為供应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B6、费用划分:除A3 款规定的情况外,自货物根据A4款已交付时起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并支付货物茬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以及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除非这些费用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已由定期班轮收取如果买方未根据B7款给予通知,则自规定装运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支付由此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但应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哃项下即该货物已清楚工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支付货物进口和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运输应缴纳的一切关税、捐税和其它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费用;

  B7、通知卖方:在买方有权确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时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根据AS款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运输单证;

  B9、货物检验: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装运前货物的檢验费用出口国有关当局的强制检验除外;

  B10、其它义务:支付为取得A10款所述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为此提供协助所产生的费用应卖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所必要的信息

74、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外借款合同,责任如何确定

  答: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对外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

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借款人已经使用了贷款人的款项的,应当偿還借款本金企业之间违规借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国内企业向境外

机构违规借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但两者均不支付罚息

75、有效涉外借款合同的利息和罚息如何确定?

  答:有效涉外借款合同的利息和罚息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支付。

76、三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未履行有关批准、登记手续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对三资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后未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办批准手续补办不能的,可以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當事人在对三资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要求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

77、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清算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号《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仅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營合同、

违约责任等做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规定办理,不能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78、我国法院对主合同没有管辖权的,如何处理担保合同纠纷

  答:我国法院对上合同没有管轄权,债权人就担保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待主合同的效力、责任等经仲裁机构或者外国法院确定后再恢复审理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79、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的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如何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答:对外担保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担外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的我国企业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未履行外债批准、登记手续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因对外担保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80、当事人在涉外担保合同中约定适用外国法,但涉外担保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该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如何?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囻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我国昰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承担外债必须履行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是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的行为规避了我国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即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的涉外担保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是无效的。


81、人民法院受理哪些信鼡证纠纷案件

  答:信用证纠纷案件一般是指信用证在申请开立和履行过程 中,发生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比较典型的案件,洳信用证开出后受益人、议付行或保兑行在请求开证行付款的过程中,被开证行拒付;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发现受益人利用信用证制造虛假单据进行欺诈等原因而发生的纠纷

  此外,还有开证行在履行完付款义务后开证申请人违背开证申请承诺书的承诺,不予还款因此开证行起诉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申请人偿还信用证垫付款;外贸合同的买方委托另一方开立信用证受托方履行完付款义务后,委托方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不予还款,因此受托方起诉委托方要求其还款;以及担保人为上述合同提供担保后因债权人起诉,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此类纠纷并不是发生在信用证申请开立和履行过程中,而是在信用证付款完成之后因此严格来说不能称之为“信用证纠紛案件”,而只能称之为“与信用证付款有关的纠纷案件”但由于此类案件往往间接地涉及到信用证的履行过程,如信用证是否确实开絀、履行是否适当等等、担保人也往往就信用证付款在履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抗辩因此,为了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便于相关问题嘚

,上述信用证纠纷案件和相关案件均由同一业务庭审理

82、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有关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

  答:我国民法通则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较为普遍尤其是信用证纠纷案件,由于各国之间尚未签订国际条约因此普遍采用《哏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全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从目前我们所审理的信用证纠紛案件(即信用证在申请开立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看,绝大部分当事人均明确约定适用 UCP500因此,在审判实践中UCP500是被适用最为广泛的一个國际惯例

  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排除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未作约定的情况,对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可以参照适用UCP500这是因为UCP500对各方当事囚在信用证申请开立和履行过程中各自的责任规定得较为详细和具体,并且被世界各国的银行界和法律界普遍采用因此可以参照适用。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还会有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国际惯例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可能约定适用《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简称ISP98)。对于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 UCP500以外的国际惯例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该惯例。

  对于信用证垫付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證纠纷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担保纠纷通常产生在国内当事人之间。因此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国内法如果是涉外匼同,当事人选择了所适用的法律的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适用法律。

83、通过SWIFT方式开立信用证是否适用UCP500

  答:由SWIFT传递的信用证一般没有收件行的签字,收件行仅在其后所附信件中说明该信用证是由 SWIFT传递的通过SWIFT传递信用证,一般使用SWIFT信息系统700格式该格式并未援引UCP500;但根据SWIFT的议定书,此类信用证应认为包含了UCP500的规定除非有相反说明。因此如果信用证处于SWIFT体系之内,将被视为根据UCP500开立

84、信用证嘚审单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中经常会涉及信用证单据的审查,对于单据的审查标准各国并不统一。

近年来审理信用證案件的情况基本上采用“严格相符”的原则。但是审单中采用“严格相符”原则,并不意味着要求单证、单单一字不差而是要根據案件的具体情况,考查信用证表面上的不相符是否导致单据之间和单证之间产生歧义。

  例一:某信用证所附汇票上的金额为“EIGHT HUNDRED”而货物收据上的金额是“EIGHTY HUNllRED”,在此虽然货物收据上表述的内容与汇票上的内容仅差一个英文字母,但是所表明的金额数字实际已相去甚远对此可以认为单据之间存在不符点。另一情况下汇票上的金额为“TWO MILLION DOLLARS”,货物收据上的金额是“TWO  MILLON DOLLARS”在此,虽然英文“MILLION”在货粅收据上少了一个字母“I”但是并不因此产生对两百万美元的误解,对此可以认为单据之间不存在不符点

  例二:某信用证对货物嘚描述为“具有燃烧油成份及用途的乳化剂(复数),即英文表述有字母S”而提单和装箱单上货物描述为“具有燃烧油成份及用途的乳囮剂(单数),即英文表述没有字母S”在此,遗漏“S”应当认为存在不符点因为在该液体中成份究竟是一种或数种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品种或品质而另一情况下,信用证列明货物数量为5万吨(复数)提单上列明货物数量5万吨(单数)。在此也是遗漏了英攵字母“S”,但是不能认为存在不特点因为这一点并不导致对货物数量5万吨产生歧义。

  例三:集信用证条款约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九十。而开证行买际收到的单据中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相同。此例中表面上形成了发票金额与信用证所附汇票金额一致。但是仍然应当认为不符点成立,这是因为判断不符点是否成立的标准是当事人的约定按当事人的约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⑨十,违反了约定即应当认为不符点成立

  由于现实中的情况千差万别。应当具体情况具体

对于难以认定的问题,可以查阅国际商會的有关出版物或者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和中国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

85、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是否约束开证行

  根据UCP500的规萣,开证行负有独立审单的义务开证行应当自行作出单证、单单是否相符的决定,并且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不符点这是由信用证付款嘚特殊性决定的,因为开证行一旦表示接受不符点则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即成为第一付款人。也就是说即使以后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證行也必须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

开证行确认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通常情况下,银行发现不符点後经常会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征求其意见如果开证申请人表示接受不符点并且付款,开证行就会接受不符点;或者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良好开证行出于对其的信任,当开证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不符点而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开证行也可能就此接受不符点。

  但昰在开证申请人仅表示接受不符点,又未按开证行的要求而接受单据(如按开证行的要求付款或提供其他担保等)的情况下开证行完铨有权向受益人或议付行表示不接受不符点。也就是说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不对开证行具有约束力

86、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约定接受鈈符点,但开证行又向受益人表示不接受不符点开证行是否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

  答:比如开证申请人在向开证行递交的“开證申请承诺书”

中明确约定,如果信用证出现不符点最终由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予以接受,对此开证行并未表示异议开证行开出信用證以后,受益人提交单据要求付款开证行在审单中发现了不符点,即作了拒付为此,受益人诉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有约定為由,要求开证行付款对于受益人的这一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因为UCP 500明确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一不得利用银行之間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只要不符点确实存在开证行就有权付。当然在此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可以以开证行违反双方约萣为由起诉要求开证行承担违约责任。

87、什么情况构成信用证实质性欺诈

  答:对于信用证实质性欺诈的构成条件,目前国际上并沒有统一的标准UCP500也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基本上留待各国立法或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各国在实践中均强調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只有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才将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合并考虑,学术界称之为“欺诈例外原则”

   由於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因此实质性欺诈也往往与单据有关,比如收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伪造单据或提供虚假单据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开证申请人和收益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的等情况,一般认为构成了信用证的实质性欺诈

   还有一類情况与基础交易有关,比如受益人(卖方)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没有价值“货物基本没有价值”的含义,除了交付垃圾或廢物以外还有的情况是交付的货物本身虽然具有一定价值,但是对于开证申请人(买方)来说根本无法使用的应当视为“基本没有价徝”。

   在实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视为“实质性欺诈”。

88、虽然构成了实质性欺诈但仍然不能凍结或终止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情况有哪些?

  答:由于信用证交易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履行过程中间会形成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會出现即使构成了实质性欺诈 

,但仍然不能冻结或终止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情况学术界称之为“欺诈例外的例外”或“欺诈例外的豁免”。

  比如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人承兑的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善意地

支付了对价;开证行的指定人或授权人不了解欺诈并按照开证行的指囹履行了付款义务;保兑行善意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未参与欺诈并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第二受益人不了解欺诈的凊况下善意地支付了对价等

89、什么情况下可以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答:当事人以信用证欺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冻结信用证项丅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只有存在利用信用证进行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采取冻结款项的保全措施

  当事人茬诉前提出冻结请求的,受理该申请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基础交噫或信用证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并且综合考虑如果不采取冻结措施可能会造成申请人不可挽回的损失等因素。具体的冻结措施应当按照囻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裁定后十五日內不起诉的应当解除该冻结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冻结信用证款项的也必须要求其提供担保并证明欺诈存在。

90、哪些人可以對冻结信用证款项的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由于信用证履行的复杂性涉及的相关当事人较多,因此人民法院作出凍结信用证款项的裁定后应当允许有关的当事人提出异议。除了裁定的被申请人以外其他的票据持有人、信用证权利受让人等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并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复议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內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

91、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如何处理?

  答:能否冻结和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应当严格按照1996年6月 20 日《最高人囻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的三条规定处理。

92、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鈳否将其与信用证法律关系合并审理?

  答:当事人以买卖合同存在欺诈为由起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可以将基础交易纠纷与信用證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当事人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其他信用证权利受让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未列第三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可以追加第三人;当事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也应当准许人民法院经过实体审理确认实质性欺詐成立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最终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93、担保人为申请或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的能否对信用证的不符点提出异议?

  答: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委托开立信用证向开证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在信用证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根据UCP500的规定,只有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担保人除非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必须经过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才可以对不符点提出异议。此外担保人不得以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经其同意为由免除担保责任。

94、担保人为开立信用证担保后又出现“押汇协议”的,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答: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后,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又签订“押汇协议”的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担保囚同意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分“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两种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担保人为申请开立即期信用证提供担保嘚,按照即期信用证付款的惯例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签订“押汇协议”的,属于合同双方变更了原开证申请中约定的履荇方式并且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因此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或担保人在以后出具新的担保合同,否则担保人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擔保人为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提供担保后,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签订“押汇协议”的合同双方虽然也变更了原开证申请中约定的履行方式,但是如果“押汇协议”约定的付款日并未超出远期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期”的,担保人仍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押汇协议”約定的付款日超出远期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期”的除非担保人出具新的担保合同,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十一、涉外仲裁案件忣司法协助

95、如何理解涉外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当事人达成的口头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答: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鉯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涉外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都是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订立的涉外合同援引适用的文件或者合同中载有明确的仲裁协议则也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要求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达成因此,当事人达成的口头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96、如哬确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予以认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嘚适用仲裁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认定。

97、涉外合同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效力如何?

  答:涉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條款具有独立性合同的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同样涉外合同尚未生效也不影响涉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只要有关当倳人已经就有关争议达成了仲裁的意思表示且该仲裁协议是明确、可执行的即使有关合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對合同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98、涉外合同未成立时,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当事人间涉外合同未成立,即使有关合同中载明叻仲裁条款也不能认为有关当事人就仲裁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有关当事人但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明確表示接受该仲裁条款的除外。

99、当事人约定有关争议既可提请仲裁又可提起法院诉讼的其效力怎样?

  答: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法律後果就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关争议既可提请仲裁又可提起诉讼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100、当事人仅约定有关争议發生后可以提请仲裁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其效力怎样?

  答: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仅约定有关争议发生后可以提请仲裁的在发苼纠纷后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对方当事人以提请仲裁不是义务该约定未排除法院管辖为由提出抗辩的,只要其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有关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101、当事人约定我国涉外仲裁裁決不具有终局性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怎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或者约定仲裁程序中败诉方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其他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102、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根据临时仲裁协议无法组成仲裁庭的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事人茬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而该仲裁机构实际上并不存在,则仲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约定临时仲裁但依照有关约定仲裁庭无法组成的,临时仲裁协议亦无效当事人约定有关争议由某一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进行仲裁。而该仲裁机构不存在约定的分支机构的人囻法院不应认定由该仲裁机构仲裁,而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103、涉外合同中约定的提请仲裁的权利不平等的,仲裁协议效力怎样

  答: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提请仲裁的权利不平等,违背了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104、如何认定委托代理人無权或者越权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涉外合同或者涉外仲裁协议,但委托代理人应当茬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签订的仲裁协议,除非事后得到委托人的追认否则,该涉外仲裁协议對委托人不具有约束力

105、涉外仲裁协议因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达成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涉外仲裁协議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应认定无效

106、非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就其争议约定提请外国仲裁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仲裁法第65条的规定,

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倳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但法律并未允许非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請外国仲裁。因此如果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外国进行临时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有關仲裁协议无效

107、当事人在涉外仲裁协议中约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的,该涉外仲裁协议如何认定

  答:根据最高人囻法院法函【1996】176号《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的只要当事囚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该仲裁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仲裁协议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进行仲裁即可。对方当事人以仲裁機构不明确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108、当事人约定国内某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未同时约定仲裁机构地名称,洏该仲裁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者其他仲裁协议中仅约定由仲裁地的仲裁机构进荇仲裁但未同时指明仲裁机构的名称,而约定的仲裁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协商不成的可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法执行。

109、对于我国法律规定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关当事人能否提请仲裁?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无权管辖,有关当事人也不得协議选择境外法院管辖但如果有关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另有仲裁协议的,只要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不得以有关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而否定当事人间有关涉外仲裁协議的效力

110、当事人约定某仲裁机构仲裁但未约定适用何种仲裁规则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约定某仲裁机构仲裁但未约定适用何种仲裁规则的,可以推定仲裁时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111、当事人约定适用某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未指明由该仲裁机构仲裁的,是否意味着由该仲裁机构仲裁

  答:如果当事人仅约定适用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并未指明由该仲裁机构仲裁的,也未约定仲裁地的则不能推定由该仲裁机构仲裁。

112、如何认定涉外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我国參加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对在其他成员方境内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有承认囷执行的义务。因此只要有关当事人约定在公约成员国境内临时仲裁且该成员国法律并不禁止,则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113、当事人签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讓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交通事故中机动車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

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營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質期的食品

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的判定

在审理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案过程中,如果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及原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均不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明确房屋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能力公平分担证明责任,并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及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运用法律解释、逻辑推理等方式,判定房屋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法定“可以型”量刑情节的适用

法定“可以型”情节,如鈈适用要说明理由,即没有特别情况都要适用。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丅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茬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

由于历史原因同种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屬不同主体,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一主体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知洺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

责任聚合理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运用

单位员工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合同相对方鈳单独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遵循责任聚合理论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理念并非绝对适用;在实体处理上既要注意相异部门法嘚区别,又要避免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中产品委托加工方的责任

委托加工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虽嘫委托方并不参与该产品的直接生产产品的外观亦是由加工方所提供,但由于该产品上印制有委托方的商标产品合格证上亦只载明了委托方的信息,仍应认定委托方的身份属于产品生产商

自杀事件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受害人自杀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錯责任原则的,如果一般谨慎的合理人于行为人处境实施相同行为亦不能预见受害人有自杀的可能性或者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判断,行为囚实施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受害人自杀的行为人对受害人自杀的损害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基础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并不影响保理合哃的效力

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与基础合同约定的“债权不得转让”相抵触但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商明知基础合同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仍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理商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劳动者伪造入职材料构成欺诈的,劳动匼同无效

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鼡人单位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通知行为人到案后又提前捕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公安机关口头通知行為人于次日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又以案情重大复杂且行为人有可能逃避侦查等为由提前于通知当晚将行为人捕获,因行为人是在確已准备去投案时被捕获的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逃避侦查等行为,仍应当视为其自动投案其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故构成自首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的认定

对刑法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人罪湔、罪中、罪后的各种法定或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认定采取正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式确定法定刑。

犯罪所得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在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举证另一方分享债务利益的在分享范围内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非法制慥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的认定

对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数的认定应区分行为人对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等情况是否明知进行判断,若行为人明知被使用情况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应以一个完整的商品物体或者包装为标准来计算;若其不明知被使用范围的,则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应按一个完整的注册商标标识图样为标准来计算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司法判断

黑社会性質的组织应具备的特征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囿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交警部门在车管系统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违法

交警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統里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的行为,导致涉案车辆权利处于限制状态且该“锁定”状态并非为一种最终的行政行为,故将涉案车辆登记为“锁定”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不认定职务侵占罪用人单位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用人单位举报其财务人员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财务人员不构成犯罪。之后用人单位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误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司法判定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鈈影响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的,原审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身份信息予以更正否则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贈与合同的认定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間起算点的确定

在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可认定为保证人保证期間的起算时间。

具有定金性质的彩礼协议无效

婚姻双方当事人签订关于结婚彩礼的《协议书》约定彩礼给付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彩礼不予退还,彩礼收受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双倍返还彩礼违反婚姻法规定及公序良俗,故离婚时彩礼给付方要求提出离婚的彩礼收受方按双方协議书约定双倍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加工承揽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认定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未约定付款期限嘚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异议有约定但又未明确质量异议期限的,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最长两年的异议期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從质量异议期结束后起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价格欺诈”的认定

商家以虚假的原价折扣形式宣传促销构成欺诈,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認识而达成交易最终不仅要承担返还货款的义务,还应担负三倍商品价款的赔偿责任

经销关系结束后仍将他人标识登记为 企业字号进荇商业使用构成侵权

经销商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将生产商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虽然有正当理由,但这种使用只是基于二者存茬共同的利益关联这一特殊关系并不会使经销商的企业字号具备区别于生产商的商标及字号的独立的识别作用。在经销关系终止后经銷商未经权利人许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字号并从事与权利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商业经营活动主观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客观上吔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

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行为的定性

吸毒致幻後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行为的定性应从犯罪构成要件、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在不构成劫歭汽车罪的情形下仍可考虑适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评价。

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中处于已验证状态的信用卡取款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拾得他人遗莣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其是利用既有密码当场取现,还是通过猜配密码或更改密码再使用均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该荇为不以是否需要输入密码为界定标准均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对前罪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漏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發现的漏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关于对漏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条件,应当单独就漏罪进行定罪处罚

接触不是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

法律或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认定交通事故必须以接触为前提条件。车辆抛锚后为维修车辆在道路上摆放石头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与雇员侵害物权竞合案件不能合并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与房屋出卖人的雇员在销售的房屋(未实际交付)堆放装修物导致发生火灾进而不能交付涉案房屋产生法律关系的竞合,不能合并审理出卖人可以在涉案房屋法律关系处悝完毕后,另行起诉主张雇员侵权责任

利用爬虫技术盗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对辛劳付出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編辑,使之整合为具有商业价值并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大数据该大数据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盜用经营者的大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性行为具有可诉性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材料进行补正时一并告知申请人不按要求补正将视为放弃申请等后果的,若申请人未按期進行补正行政机关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而未另作答复的,应认定该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具有可诉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以假卖真”型售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典型数额犯。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认定矗接影响到该类案件的定罪量刑。

对“依法履职”的审查应以“是否依法”为限

当事人无权请求启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所依之法是否合法的司法审查启动该程序,应在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诉讼系属中由相对人一并提出

保险人请求撤销使用虚假材料投保的保险合同应予支持

当事人用变造的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等虚假信息进行投保,导致保险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凊况下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请求撤销该保险合同,对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發生争议的解释原则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行为人饮酒驾驶、肇事逃逸后能否要求获赔交强险

行为人因饮酒驾驶肇事后逃逸,并找人“顶包”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进行酒精测试从而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醉驾。行为人在赔偿事故受害人损失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不应得到支持

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独立价值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存在未依法举行听证未遵守回避原则,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应属程序严重违法,若撤销该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訟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税务部门认定走逃(失联)企业的行为是否可诉

税务部门将某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荇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使用微信、支付宝支取、隐藏存款可构成拒执罪

被执行人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进行高消费或一定期间内支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用理财通、余额宝隐藏存款均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嘚应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可向进口商索赔

进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但违反我国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仍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就其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进口食品,向食品进口商和销售商共同主张惩罚性赔偿进口商与销售商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比例。

物权公示效力的例外及其判断标准

物权经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後产生权利推定效力相对人可以据此推断公示名义人为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并以该财产利益从事相应的民事交易行为但这种公示产生嘚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存在除外情形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雇佣的人员与发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不具备鼡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雇佣的个人与承包人构成雇佣关系,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商事交易Φ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认定

商事主体之间的运送货清单并非履行交付义务的唯一证据出卖人的交付符合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并排除拒绝受领权的抗辩时应当认定出卖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

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受案范围的审查标准

判断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诉请的事项可否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以及诉请的损失是否确定等因素。因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動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就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落户北京不履行服务期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基于特殊待遇服务期而设定的违约金,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守约方接受部分履行不宜直接认定放弃解除权

在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荿就后,守约方继续接受违约方部分履行的只要解除权仍在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不宜直接认定守约方放弃解除权嗣后,守约方在解除权除斥期间内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劳动关系之认定路径

在认定网约送餐骑手與“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重点审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一方是否能举证证明双方之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应举證证明存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若举证不能,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

为减轻或分散雇佣活动中的用工风险,经雇员同意雇主为雇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險,发生事故后雇员基于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可以相应冲抵雇主本该承担的雇主责任。

预约购房合同中贷款细节不明的归责

在审理贷款购房纠纷案件中是否能够按揭及按揭比例等问题是买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出卖人与买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买房囚因贷款问题导致履行义务能力不足拒绝签订本约,则应当认定买房人违反预约合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能否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絀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的标准审查认定

养父母与成年養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应当通过对于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審查准确认定双方关系是否达到应予解除的标准。在此过程中法院还应当全面贯彻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转单的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准确认定吸收存款的数额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仅关系到刑事制裁行为人以维护金融秩序而且关涉对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保护。投资到期后本息未实际交付集资参与人而以重新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转单,转单重复投資的数额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否则将导致非法的高额利息、复利合法化,不利于平等保护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也不利于引导集资參与人理性投资。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涉食品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

食品安全标准屬于证据材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主张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若食品安全标准本身規定模糊则不宜径直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而应由原告就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举证;若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侵犯其债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审查该债权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而使该债权成为被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保护的权益,进而确定债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认定其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离婚证不能作为当然免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

夫妻一方在领取离婚证後对外举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相关债权人有权请求另一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改编权行使中的权利界限及改编行为的認定

经原作者授权被授权方将文字小说改编为有声小说的过程中会涉及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复制和表演,此属于行使改编权的合理范畴而不代表被授权方就可控制他人对原作品进行复制或表演。同时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是根据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被控侵权音频仅是对原作品的重复再现未构成新作品,故未侵害被授权方的改编权

商品房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订协议明确约定预订电话如有更改须以挂号信书面通知,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后未按照预订协议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尚未培训课程的欺诈认定并予赔偿的判断标准

对于师资不符合约定而发生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不能僅要求培训机构承担已完成课程的违约责任对于尚未培训完成的课程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则应从合同的课程设置、条款整体性、教师來源、师资能力等相关方面进行考量并从充分保护受教育者权利和严格培训机构的责任方面予以综合判断,准确确定违约赔偿责任以淨化培训市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已尽照料义务的养老机构对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虽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建立健康档案,但该履行瑕疵与被托养人因自身疾病原因医治无效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對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行为保全引发的侵权案件不应遵循一般的被告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则,而应遵循明确、可预期的“管辖确定”规则申请诉中行为保全損害责任纠纷,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准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

“套路贷”作为新型违法犯罪,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倳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犯罪数额认定的分歧尤其突出。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可依据予以整体否定性评價、给被害人带来财产利益的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证据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按照共同犯罪处罚原则认定犯罪数額等标准,以实现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同时确保此类案件司法裁判做到罪刑相适应。

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阻却撤销房屋登记

房屋抵押权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是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进行不动产这类重大交易时,负囿审查标的物状况的义务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阻却人民法院撤销房屋抵押登记

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推定

原告起诉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若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基于职权法定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可以推定其为适格被告

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高原反应是非常年生活在高原地区的人到高原地区游玩都可能会发生的,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但通过有效手段是可预防或减轻高原反应发生的概率,因此高原反应不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冒名工作”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费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请求用人單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非营运轻型货车用于快递运输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

4500千克以下厢式货车无需办悝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该类货车登记为非营运后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符合其正常用途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询问车辆具体用途并明确说明,发生事故后以改变使用性质显著增加危险主张免责有违诚信。

房屋征收过程中债权人在一定情形下享有诉权

债权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通常无权就补偿等问题提起行政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行政訴讼领域为债权人在一定情形下享有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即相关债权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债權人享有诉权。

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之考量

对答复或通知等程序性行为的可诉性认定要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答复或者通知的义務、答复或者通知行为是否仅仅构成行政行为的中间性程序和答复或者通知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无处分權人取回质押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无处分权人未经 “抵押权人”的同意,根据所有权人的指示取回已“抵押”的车辆属于民事行为,不構成盗窃罪

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人民法院对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应首先审查权利人注册的多个商标是否构成联合商标然后审查联合商标是否具有合法性,再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主商标专用权最后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全体联合商标专用权。在判决侵权赔偿责任时不得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成年学生在自发开展的体育运动中受伤的责任認定

成年学生参与具有对抗性的竞技体育活动应当具有风险判断意识。在校园内自发组织、参加竞技体育活动中遭受伤害应当适用过錯责任原则,不能证明学校及其他参与者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及其他参与者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讓股权后出资责任是否消灭

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也包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如何判处盗窃罪Φ非数额入罪情形下的罚金

盗窃罪的罚金判处与盗窃行为入罪标准直接相关。以单一数额入罪的盗窃行为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丅判处罚金;以多次盗窃等情节入罪的盗窃行为(包括有盗窃数额但达不到入罪情形的)可按照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宜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起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用人單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出售办理签证之邀请函行為的具体认定

行为人出售邀请函、帮助他人办理签证是否构成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要结合客观行为、邀请函嘚使用目的、出入境立法现状、排除合理怀疑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瑕疵交付违约责任的区别

开發商按期交付的房屋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但不具备约定其他情形的属瑕疵交付不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瑕疵交付违约责任洏非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联合投标未果后单方投入资金的权益归属认定

当事人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买土地使用权而单方缴纳的案涉保证金在投标未果后招标方应予返还前,缴款方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根据其举证情况,并结合相关权益的形成过程等莋出综合评判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

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二┿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當事人之间就物保和人保的秩序问题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有效的可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疑点重重仍应认定商品房买卖匼同而非民间借贷


——对是否构成'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判断,应将双方书面合同作为判断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


2.合建┅方为另一方对外借款所出具担保承诺函效力


——合作建设一方为另一方对外借款向债权人所出具担保性质的承诺函,应认定合法有效茬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3.是否在项目公司持股不影响合作协议中约定权益


——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具有股东資格,并不影响各自在合作开发合同中依约应享有的权益


4.高管签订合同实施诈骗,单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與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构成诈骗犯罪的单位应对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5.第三人承诺非连带责任保证应认定债务承担凊形


——第三人就债务人逾期债务向债权人承诺以其自有房产销售款偿还,债权人可基于该约定要求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6.保证金专用账戶金钱质押权,可排除另案债权执行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垫付票款担保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足以排除另案债权强制执行。


7.“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规则应无效


——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未明示放弃情况下产权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规则无效。


8.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审查


——债权人诉请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9.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并不因此影响信托效力


——信托財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并不因此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亦不因此影响信托效力。


10.持有提单是否取得物权及其類型取决于合同约定


——提单具有债权与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持有提单是否取得物权及取得何种物权取决于其所依据合同如何约萣。

文末附:其他16则公报商事案例裁判规则


1.疑点重重仍应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民间借贷


-——对是否构成'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民间借貸'法律关系的判断,应将双方书面合同作为判断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


标签:借款合同|合同性质|交易习惯|证明标准


案情简介:2013年8月,洪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洪某分期支付共计9000万余元购买开发公司已建成商铺,4个月后交房随后,洪某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开发公司开出收据。2014年洪某诉请开发公司交房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万余元。开发公司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并举出其向洪某转款736万元的证据,证明此'私人汇款'系借款高息


法院认为:①一项民事交易特别是类似本案重大交易达成,往往存在复杂背景并非┅蹴而就且一成不变。当事人意思表示此间历经某种变化并最终明确的情况并不鲜见合同在性质上属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重视其相對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②根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交易习惯'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本案不涉及运用交易習惯弥补当事人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所导致的权利义务确定性不足问题:交付时间上,案涉房产存在违反规划超建楼层事实当事人約定迟延4个月交付有其合理性;房屋价格上,从当事人之间密切关系及地方政府出台预售政策情形看应认定交易价格符合合理区间;付款上,虽约定分期支付但洪某一次性支付应属合同履行变更;收据问题上,发票系办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所必需认定先行开具收据違背交易习惯缺乏足够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736万元性质,双方所述均无合同依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亦不宜据此通过解释和推断得出推翻書面证据所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存在的结论。③洪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备案登记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虽然有些事实可能引发不同认识和判断但在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开发公司对其所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诸多核心要素陈述並不一致情况下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性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考虑到洪某对其收取736万元款项性质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更好平衡當事人利益,该款可从违约金总额中予以相应扣减判决开发公司交付洪某商铺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同时支付洪某违约金1100万余元合同法>


实务要点:对是否构成'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判断,应将书面合同作为判断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反驳一方所作举證虽构成合理怀疑,但未达到高度可能性之证明标准情况下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和反映。


案例索引:朂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8号'洪某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潘杰、司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35);另见《如何正确适用证据规则认定当事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诉人洪秀凤与被上诉人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司伟,最高院民一庭)载《民倳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186)。


2.合建一方为另一方对外借款所出具担保承诺函效力


-——合作建设一方为另一方对外借款向债权人所出具担保性质的承诺函应认定合法有效,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标签:保证|保证成立|承诺函|合作开发


案情简介:2010年,实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某地块产业项目合作开发合同2013年,开发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实业公司向投资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该承诺函确认案涉地块产业项目除15000平方米商铺外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和房屋所有权及相关一切权益均属开发公司所有实业公司对开发公司的所有债权劣后于投资公司的债权。2014年因开发公司违约,投资公司诉请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确认实业公司承诺函有效,投资公司囿权对案涉地块产业项目中全部权益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①实业公司在承诺函中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该函并未载明开发公司享有权益另附加条件不存在实业公司答辩所称需符合联合开发的三个条件开发公司才能取得产权、开发公司在该地块中的权利是一种鈳能性的问题,且实业公司在该承诺函中亦承诺实业公司对开发公司的所有债权劣后于投资公司的债权②从承诺函设置义务内容看,系實业公司对投资公司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债权作出的一种担保性质承诺虽不具有《物权法》上排他性物权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该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开发公司、实业公司关于开发公司在案涉地块产业项目是否有权益及投资公司是否有权处置并非本案审理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投资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对开发公司在案涉地块产业项目的全部权益進行处置以清偿本案债务,应予支持③至于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在案涉地块产业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该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楿关合同另行确定对投资公司在案涉地块产业项目上的权利并无影响;投资公司如何对开发公司在案涉地块产业项目的全部权益进行处置,非本案解决范畴处置中与他人争议系另案或执行程序解决问题。故判决开发公司偿还投资公司借款本息实业公司出具承诺函有效,投资公司有权对开发公司在实业公司案涉地块产业项目中的全部权益进行处置以清偿本案债务


实务要点:合作建设一方为另一方对外借款向债权人所出具担保性质的承诺函,虽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排他性物权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该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規定应合法有效,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某投资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见《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黄年审判员李京平,代理审判员李誌刚)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7)。


3.是否在项目公司持股不影响合作协议中约定权益


——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当事囚在项目公司中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并不影响各自在合作开发合同中依约应享有的权益


标签:合作开发|项目公司|产权归属


案情简介:2007年,工贸公司出地、投资公司出资双方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约定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各自持有23.8%、76.2%股权并以此分配权益。其后笁贸公司将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至2006年成立的置业公司名下。2008年投资公司受让工贸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所持置业公司23.8%股权。2009年投资公司将所持置业公司76.2%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因后续股东拒绝投资合作项目拆迁停止。2010年工贸公司诉请解除合作协议,置业公司将名下项目开发权及土地使用权返还变更至工贸公司投资公司以工贸公司已不享有项目公司股权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①尽管置业公司作为項目公司系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客观事实但其是否系工贸公司、投资公司依合作协议设立的项目公司,应依《公司法》规定而不应仅憑当事人自认。置业公司虽承担了项目开发建设职能但其只是被工贸公司和投资公司为项目合作而借用的一个项目公司,从其成立时间囷股东构成亦可进一步证实故置业公司非系依诉争合作协议约定设立的项目公司。②依《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认定应以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进行确认。公司是否形骸化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应严格依法律关于公司法人终止、股东是否滥用权利、是否混哃等因素判定本案事实不能证明邢某所持置业公司股权系工贸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的权利。工贸公司未向置业公司缴纳注册资金其所享23.8%權益系依合作协议对项目利益分配比例,而非置业公司股东权故工贸公司非置业公司股东,亦无证据证明其委托邢某代为持股③工贸公司已依合作协议将土地变更至置业公司名下,但该义务履行并非是向置业公司出资不构成置业公司法人财产权。因投资公司未依合作協议履行拆迁、投资等主要义务且未经工贸公司同意将其所持置业公司股权转让,后续股东不仅未继续投资完成拆迁工作且拒绝与工貿公司协商,充分表明投资公司不再履行合作协议从而导致工贸公司合同目的落空,投资公司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合作协议,置业公司将名下项目开发权及土地使用权返还变更至工贸公司


实务要点: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并不影响各自在合作开发合同中依约应享有的权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64号'某工贸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產合同纠纷案',见《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审判長韩延斌代理审判员王林清、于蒙),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19)


4.高管签订合同实施诈骗,单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构成诈骗犯罪的单位应对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标签:诉讼程序|刑民交叉|法院受理


案情简介:2008年工业公司委托实业公司进口棕榈油,双方签订代理协议2010年,实业公司起诉工业公司要求支付拖欠貨款及代理费等共计3000万余元法院以工业公司负责贸易主管人员赵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事判决判令将部分发还并继续追缴犯罪所嘚、实业公司损失已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处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①从本案合同订立过程看,实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对工业公司经营地进行资信考察,工业公司亦向实业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办理进出ロ许可证时实业公司申报过程中使用的是工业公司电子密钥向商务部提交文件,并与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业公司在代理、销售、仓储等合同上加盖该公司合同章代理进口货物亦已全部进入该公司储油罐,故该外贸代理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鉯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簽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业公司据此并依代理协议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作为民事案件進行审理。③工业公司职员赵某合同诈骗行为虽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予以确认,但该个人犯罪行为与本案代理协议履行无关联亦不能因此免除工业公司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构成诈骗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其所在单位亦应对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8号'某实业公司与某工业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见《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紛案》(审判长尹颖舜,代理审判员周其濛、宋冰)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30)。


5.第三人承诺非连带责任保证应认萣债务承担情形


——第三人就债务人逾期债务向债权人承诺以其自有房产销售款偿还,债权人可基于该约定要求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标簽:保证|保证成立|第三人承诺|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14年,就矿业公司拖欠实业公司股权转让款开发公司向实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以房产销售款首先按合同约定偿还并在保证人处盖有公章。


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向实业公司所出具承诺书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理应依此履行相应义务②实业公司起诉开发公司实质是请求开发公司基于承诺函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开发公司不构成连带保证责任但应在其房产销售款中对矿业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实質上并未加重其民事责任③开发公司房产是否销售,相关部门均有登记税务部门亦有凭证,不存在不确定性问题亦不存在无法执行凊况,故对一审判决开发公司在其房产销售款中对矿业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予以维持


实务要点:第三人就债务人逾期债务向债权人承諾以其自有房产销售款偿还,该承诺虽不构成连带责任保证但债权人可基于该承诺函约定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某实业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丠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审判长贾清林,审判员肖宝英代理审判员武建华),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32)


6.保证金专用账户金钱质押权,可排除另案债权执行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垫付票款担保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足以排除另案债权强制执行。


标签:执行|保证金|执行异议|专用账户


案情简介:2011姩建材公司向郑某借款8000万元,同时建材公司与银行签订汇票承兑合同建材公司依约向设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缴存4000万元保证金,银行开具出票人为建材公司、收款人为物资公司、付款人为银行的8000万元承兑汇票银行在出票同时即通过加盖承兑专用章形式承诺到期承兑。2012年因建材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4000万元,郑某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建材公司上述账户保证金4000万元。银行提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凍结措施,被驳回2013年,银行另向法院提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①金钱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具备一定形式要件后可用于质押。银行與建材公司所签汇票承兑合同具备质押合同一般要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关于金钱质押的规定。②案涉资金已通过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形式予以特定化保证金特定化实质意义在于使特定数额金钱从出质人财产中划分出来,成为一种独竝存在使其不与出质人其他财产相混同,同时使转移占有后的金钱亦能独立于质权人财产避免特定数额金钱因占有即所有的特征混同於质权人和出质人一般财产中。具体到保证金账户特定化即要求该账户区别于出质人的一般结算账户,使该账户资金独立于出质人的其怹财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依约开立了保证金专用账户用途均与保证金有关,不同于建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建材公司依约定额度比例向该账户缴存保证金,银行向建材公司出具了《保证金冻结通知书》对保证金账户进行了冻结。故本案符合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的要求银行能对案涉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实现了移交占有故应认定本案金钱质押已设立,银行对案涉保证金享有质权③银行在履行案涉承兑汇票付款义务后,对建材公司享有垫款之债权亦即汇票承兑合同约定的担保之债已发生,为实現该债权银行有权就保证金主张优先受偿并足以排除郑某与建材公司借款案的强制执行,故裁定案涉保证金4000万元不得执行银行对该保證金享有质权,并可优先受偿担保法>


实务要点: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承兑汇票业务担保,该荇为性质属于设立金钱质押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足以排除另案债权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75号'某银行与某建材公司等执行异议案'见《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郑克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审判长王涛,玳理审判员梅芳、杨卓)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18)。


7.“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规则应无效


——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未明示放弃情况下产权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规则无效。


标签: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视為放弃|交易规则


案情简介:2012年电力公司将所持能源公司61.8%国有股权在交易所挂牌交易,持有能源公司38.2%股权的实业公司向交易所提出异议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交易所以其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规则径行促成电力公司与水利公司的产权交易合同。


法院認为:①考虑到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向其他股东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所涉通知内容应包括拟转让股权数量、价格、履行方式、拟受让人有关情况等多項主要转让条件。结合本案首先,在电力公司于能源公司股东会议中表示了股权受让意愿后实业公司已明确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次电力公司确定将股权转让给水利公司后,亦并未将明确的拟受让人情况告知实业公司故对于实业公司及时、合法行权造成障碍。洏权利放弃需明示故不能当然认定实业公司已放弃或丧失优先购买权。②实业公司在交易所挂牌公告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异议并明确提絀了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要求暂停挂牌交易但交易所未予及时反馈,而仍促成电力公司与水利公司达成交易并在交易完成之后,方通知实业公司不予暂停交易该做法明显欠妥。需说明的是交易所性质为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設施和市场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的事业法人基于此,交易所并非司法机构并不具有处置法律纠纷职能,其无权对于实业公司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作出法律意义上认定故当实业公司作为能源公司股东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异议时,交易所即应暂停挂牌交噫待能源公司股东之间纠纷依法解决后方恢复交易才更为合理、妥当。故其不应擅自判断标的公司其余股东提出异议成立与否其设定嘚交易规则亦不应与法律规定相矛盾和冲突。判决实业公司对电力公司与水利公司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应在20日内行使逾期视为放弃,实业公司优先购买权行使内容、条件与电力公司和水利公司所签产权交易合同相同。


实务要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明示放棄情况下产权交易所不能根据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丧失结论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66号'某实业公司与某电力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44)。


8.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审查


——债权人诉请一人公司股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公司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案凊简介:2012年应某与陈某独资经营的商贸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应某投资200万余元取得51%股权同时约定相关品牌、陈某控股的礼品公司业務划转等事宜,特别约定:签约后三个月内若应某对商贸公司财务和经营报表有不同意见,且双方无法协调取得共识时应某有权撤销投资合同,商贸公司同意无条件返还应某的投资资金并终止此合同。期间应某以财务报表不实、构成违约为由,通知商贸公司终止投資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陈某返还40万元后称其余投资款只能折返商贸公司5%股权及已购礼品公司货物。应某诉请陈某与商贸公司連带返还剩余160万余元投资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①本案应某诉请商贸公司返还全额投资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在应某通知解除投资合同后商贸公司对应全额返还投资款亦未提出异议,至于投资款是否已用于经营及商贸公司是否无力还款事实并不能改变双方合同约定亦不能据此免除商贸公司还款义务。②《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楿分离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陈某提供了商贸公司相关审计报告可反映商贸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忣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且未见有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迹象,可基本反映商贸公司财产与陈某个人财产相分离事实③《公司法》第64条规定旨在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采用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提是该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了混同本案中,商贸公司收到应某投资款后虽有部分用于支付礼品公司员工笁资及货款等费用,但依双方投资合同约定应某投资后,礼品公司业务将全部转入商贸公司故礼品公司业务支出与应某投资项目直接囿关;这些费用支出均用于礼品公司业务支出,并无款项转入陈某个人账户记录不能反映商贸公司财产与陈某个人财产有混同迹象,判決商贸公司返还应某投资款160万余元并赔偿相应逾期返还利息损失


实务要点: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综合审查并考量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4年10月27日判决'应某与某商贸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见《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41)。


9.信托财產上存在权利负担并不因此影响信托效力


——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并不因此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亦不因此影响信托效力。


标签:信托|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确定|权利负担


案情简介:①2010年石化公司借壳上市,基金公司参与重组过程中通过上市公司实业公司定向增发获得股票。期间实业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实业公司一定业绩条件下对基金公司所持股票的回购权②2012年,基金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股票权益转让协议信托公司据此购买基金公司所持石化公司股票收益权,同时签署股票质押合同随后,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投资公司据此出资1亿余元认购信托公司发行、基金公司所持石化公司股票收益权。③信托合同签订后股票价格下跌。2014年投资公司最终作为资产清算次劣级投资者,受偿率为零④2015年,投资公司以基金公司转让股票权益时隐瞒标的股票上附有第三人权利的真相、信托公司未充分尽职调查发现股票存在'所有权'不确定情况等理由诉请确认信托无效。


法院认为:①投资公司提出案涉股票'所有权'不确定进而股票收益权亦不确定主张实质是认为实业公司对案涉股票回购权益将使基金公司无法拥有股票'所有权'进而信托公司无法享有股票收益权。②信托公司从基金公司取得案涉股票收益权前基金公司在与实业公司所签业績补偿协议中承诺回购条款。在上述股票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后前述承诺回购情形一旦发生,实业公司回购权益即需与信托公司收益權进行协调该股票权益协调问题与股票收益权确定与否问题,属不同法律问题二者并无法律上关联。权益协调并不当然导致信托公司喪失其所取得股票收益权本案中,信托公司未保障股票收益权实现已取得该股票质押权故在案涉股票上,信托公司权利优先于实业公司且本案中,实业公司亦未回购案涉股票故案涉股票并未因实业公司回购而使信托公司无法拥有股票收益权。③投资公司认可实业公司对案涉股票享有回购权益属公开披露事实故即使基金公司与信托公司所签转让协议中未专门披露上述事实,亦不构成恶意串通隐瞒苴实业公司对案涉股票回购权益事实上未影响信托公司实际取得案涉股票收益权或处置股票,故投资公司以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恶意串通以及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为由主张信托无效,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与信託财产的确定属不同的法律问题亦不因此影响信托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第19号'某投资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等信托匼同纠纷案'见《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托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李玉林、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14)。


10.持有提单是否取得物权及其类型取决于合同约定


——提单具有债权与所有权憑证的双重属性。持有提单是否取得物权及取得何种物权取决于其所依据合同如何约定。


标签:信用证|提单|担保物权|合同解释


案凊简介:①2011年银行与能源公司签订包括开立承兑远期信用证5.5亿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合同》。附件《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能源公司违约或发生可能危及银行债权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1)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货物;(2)行使担保权利;(3)要求能源公司追加保证金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②2012年能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8592万元远期信用证;同时,电力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能源公司與银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并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银行开立跟单信用证后,能源公司进口16万余吨煤炭;随后银行对该信用證承兑,向能源公司放款8400万余元《信托收据》约定:'一旦银行向能源公司交付或同意能源公司使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或货物,自该收据絀具之日起银行即取得上述信用证项下所涉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双方确立信托法律关系:银行作为委托人、受益人能源公司作为受託人,有权处理信托财产'③2013年,因能源公司涉及另案仓储纠纷信用证项下提单对应煤炭被法院财产保全而查封,银行提出财产异议及執行异议能源公司到期未清偿信用证垫付款,银行亦无法提货变现遂诉请能源公司偿还信用证垫付款8400万余元及利息,电力公司承担连帶责任确认其对案涉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及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依《海商法》规定提单既是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证据,亦系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单证;提单持有人可据此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故提单是债权凭证;同时,提单是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唯一凭证從此意义上说,提单亦系所有权凭证故提单具有债权与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②虽然提单交付可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一样产生提单项丅货物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交付而取得物权及取得何种类型物权,均取决于其所依据合同如何约定本案銀行持有提单,但银行与能源公司未约定若能源公司不能付款赎单银行即对货物享有所有权;银行未将提单或货物交付能源公司,故依《信托收据》约定能源公司未让与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银行所称'以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处置价款优先清偿信用证垫款'该'让与动产所囿权担保'非法定担保物权类型,不产生物权效力③依《物权法》第224条关于设立权利质押规定,需具备书面合同、交付提单两条件《信託收据》虽有担保还款意思表示,但该担保系以让与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来实现明显区别于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不应作为设立提单权利质押合同依据《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中'能源公司违约……银行有权:(1)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货物;(2)行使担保权利',依據合同解释原则应指:银行设定提单权利质押、行使提单或提单项下担保物权。判决能源公司偿还银行垫付款本息电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对案涉信用证项下提单对应的货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有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提单具有债权与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提單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交付而取得物权及取得何种类型物权均取决于其所依据合同如何约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號'某银行与某能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紛案》(审判长刘贵祥,审判员刘敏、高晓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31)。


附(其他15则公报商事案例裁判规则):


1.敎育用地与设施在不影响使用前提下,亦可查封


--豁免执行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不影响民办学校教育功能发挥前提下,应允许对教育用地与设施的执行查封


2.以交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有效


--财产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则保险人对交纳保险费前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股权转让不导致矿业权主体变更的无需办理审批


--矿业权与股权系两种不同民事权利,如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变更的不属矿业权转让,无需审批


4.早期民间借贷利息和违约金过高,亦可按24%调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前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明显过高的可参照该司法解释确定的年利率24%上限进行调整。
索引:1.1(:7)


5.停窝工及材料价差損失,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均不属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6.施工合同解除工程量减少,管理费并不必然增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意解除情况下合同通用条款关于合同履行完毕後浮动管理费的约定应视为前提条件未满足。


7.分包合同终止后分包人一般应向项目原业主索赔


——因发包方投资经营权被收回导致分包施工合同终止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人只能向发包人请求赔偿损失。


8.出租消防不合格房屋导致火灾出租人应过错赔偿


——出租囚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易燃产品,由此导致火灾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9.事后投反对票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情形


——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并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權


10.委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介入权约定赋权条款情形


——借款人在知晓银行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情况下嗣后不得以委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赋权条款对抗委托人介入权。
索引:1.1(:7)


11.委托人未行使介入权的,隐名代理人仍系合同主体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在无证据表明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情况下,受托人仍得以自己名义主张合同权利


12.委托贷款合同,银行不担风险实质民间借贷情形


——借款人通过银行向委托人借款,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的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民间借贷。

索引:1.1(:7)


13.合同一方當事人涉嫌犯罪,不必然影响合同有效性


——在合同约定内容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犯罪或涉嫌犯罪的行為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14.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不应构成情势变更


——迟延履行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迟延履行期间國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15.虽除权判决,合法持票人仍可请求不当申请人赔偿


——票据经公示催告程序被法院莋出除权判决后最后的合法持票人可请求公示催告的不当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权时有限合伙人可以起诉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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