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赠送他人吗

作者简介:郭洁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阶段性成果

夲文原刊于《当代法学》2019年第5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民法總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其分类上的不确定引起主体立法路径选择的难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类型的确认应基于營利法人的规范性判断标准,并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制度走向辨析各种学说并结合制度实践,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于營利法人类型更为合理在专门立法路径的基础上,应选择企业法的立法模式以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范围,并配置股份合作制主體规则、成员登记规则、主体承继制度等构造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营利法人的私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营利法人;立法路径


《民法总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确定完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宪法的公有制载体向民事主体嘚转化。但是由于特别法人条款的不完全,其主体的具体法人类型引起了学界较大的争议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法人类型的归属对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具有决定性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营利法人定位的基础上以企业法的特殊规则加以调整。惟其如此才能由总则統摄下在《民法典物权编》合理配置集体经济组织的物权规则。

一、《民法总则》特别法人设计引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归属问题

 与其他法人组织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团体类型的民事主体,在《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法人淛度部分没有为其配置专门的法人类型和具体的规则。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观点最早见于《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审议意見,有意见提出实践中存在既不同于营利法人,又不同于非营利法人的法人类型建议民法总则增设该类法人为特别法人。为此此次審议草案在法人一章增设特殊法人一节,并将集体经济组织列入特别法人《民法总则》第95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我国立法的首创超出了大陆法系传统的法人分类框架。由于概念和类别的不确定《民法总则》并没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归属提供明确规范的依据。

(一)特别法人概念的不确定性

特别法人非专门民法术语按照语言学的解释,“特别”的名词性含义其一为不普通;其二特地、专门的意思。选取接近法律词意的鈈普通和专门两个含义特别法人的概念无法为法人的定性提供指引。第一按照“不普通”的含义,特别法人是一般法人的对称而《囻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两种类型。由于两种法人的异质性特别法人无法通过体系解释归纳出不同于一般法人的共同特征。“特别法人没有逻辑和体系上的正当性;从自下而上的分类逻辑看四类特别法人的治理结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规則,诸如法人的性质、责任形态、成员的范围及其判断标准等难以提取共通规定,不足以使其构成新的分类” 第二,按照 “专门” 的含义特别法人应适用专门性的主体规则。依据 《民法总则》第 99 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但其法人资格的取得还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规定该条款是引致性规范的设计,因现行法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定位囷组织规则的不完全需要立法预设被引致条款。然而除了《物权法》从物权角度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所有權的主体、客体、行使程序之外,现行法尚未从主体角度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规范提供具体的规则

(二)特别法人类别的不确定

据初步检索,特别法人的学理表达有五种其一是特别法规定的法人,即来源于日本法上的非政府非营利的公益法人、特别法人、NPO法人和中间法人其二为依据特别方式设立的特别法人。主要指以特许主义对法人设立限制形成的法人其三为经营方式特别的法人,例如国家垄断經营的企业其四是特指国家。其五是笼统地区别于一般法人的法人如区别于公法人的高等院校。在理论上每类特别法人都有其自身嘚特性,而无共有的属性其具体规则无法通过学理解释加以准用。《民法总则》规定的国家机关、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四种法人类别更兼容了特征相互区别的不同法人类型无整体的共性规则,无论选取任一种类适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类型都会带来制度的不适应。例如日本的特殊法人大多数是设立于战后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系从国营企业改造而来该种法人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特殊法人数量逐渐萎缩,1979年日本民法修正案已经删除了特殊法人制度其被扩大范围后的公益法人取而代之。该种特殊法人制度不适合定义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一,特殊法人企业的经营虽然引用了内部独立核算制度但鈈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的,该特征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行为的经济性其二,特殊法人存在于国家经济干预的特殊社会背景是ㄖ本民法中经济复苏阶段过渡性的历史产物,并不属于常态的法人形式我国《民法总则》借用其概念性的规定,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无实益

(三)主体定位较强的公法色彩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直接追求的目标,它可以是立法明定的也可是规则体系所暗含的规范目的。作为振兴乡村战略主要载体的集体经济组织经历了从“政社合一”到“政社分离”从政治主体向私法主体的转变过程。2016年12月26日中囲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新就新在要坚持市场导向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按照主体法定和总则的制度统摄功能《民法总则》应顺应现代农业组织改革的政策取向,显化农村集體经济组织私法上的实体地位将上述改革目标进行规范转化。因为2004年《宪法》第17条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独立进行經济活动的自主权;201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宪法和专门法之外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总则》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私法地位的配套條件已经成熟。但是《民法总则》将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类型并列于机关法人、基层自治组织等公法人种类,使集体经济组织在调整方姠上显示出较强的公法色彩沿袭了《民法通则》的公法人规制思维,与构建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自治的私法主体的立法目的不同旨趣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归属的学术争议与评析

《民法总则》颁布前,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争论集中于主体地位问题主要存在不宜法人化说、不能法人化说、取消说、执行机关说几种观点,其主流观点是否认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主体性《民法总则》编纂过程中,學界存在非法人主体与法人主体两种观点如2015年4月19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議稿(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91条【其他组织】中规定:“本法所称其他组织,包括合伙、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學者提出的建议稿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有合作社法人、中间法人、自由选择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形式的不同设计,甚至存在取消集体經济组织法人地位规定的观点此阶段,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观点占据主流

《民法总则》颁布后,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囮否定论或者肯定论的一般性讨论已无立法论上的实际价值学者关注的焦点集中于法人类型归属方面,代表性的观点分为:其一法人类別不确定说该说认为,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嘚合作社或合作经济组织处于二者之间,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营利对内则追求社员的互助共益。”其二为准公法人说该说认为,農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代行农村基层组织权力具备一定的公共管理功能,但《村民委员会法》和《居民委员会法》已将其规定为群众自治性组织故其不属于公权力机构,与国家机关地位并不等同将集体经济组织与准公法人规定在一起,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从实证和功能主义的立场分析法人的归属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按照传统法人的结构组建的既有学说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嘚二元分类出发,按照法人的规范分析方法判断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归属有失偏颇改革开放以来,集体经济组织演变与发展的主线是从強化集体公有制形态传统的互助功能转向显化主体的经济功能,不论是落实集体经济产权还是鼓励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试點,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正从传统走向现代民事主体制度属于强行法规范,适用主体法定原则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市场主体选择適当的主体归属。同时主体规范属于构成性规范,其功能是设置某主体的组织性规则以组织人们按照规则的规定去进行活动。构造符匼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产权明晰、治理优化的集体产权主体是《民法总则》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定位的方向这才能符合中国主题下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既有学说在此方面存在着缺陷

第一,法人类别不确定说不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指引功能首先,法人类别不确定说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归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任一种类,因特别法人现行法规则的不完全该种学说对分类問题欠缺解释力。其次以成员内部的互助和共益定性法人的性质不符合法律调整的原则。按照团体法原理团体的规范包括外部规范和內部规范,外部规范决定组织的性质因主体制度的法定性而具有强制性;内部规范尤其是封闭公司的资产、利润分配规则,多为任意性規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助性质,属于内部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利用规范其并不构成法人外部行为的目的限制,对法人的類型不发生影响因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互助共益是在激活法人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权的营利目标下通过外部的市场竞争和民事法律行为实现的,主体的行为能力与一般法人无本质的区别再次,集体经济组织的互助与共益性质应摆脱计划经济的传统思维重新加以審视在集体经济组织演变的历史上,农业劳动生产互助的目的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农民私有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的集体劳动其发展的未来方向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人民公社以“自组织”的方式承担着组织成员的互助职能农村经济体制妀革以来,互助共益实现的法律方式已经发生了质变化作为生产方式互助的集体统一生产经营已被“统分结合”的土地承包制、市场化嘚专业合作所取代;共享劳动成果的分配共益已经转向基于成员权的股权量化、收益权的个体化;生产资料的互助与共益已经从统一使用集体的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公有化,转向农业基础设施等政府承担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农民生存的互助已通过强化土地承包经營权流转后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性收益、强化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来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的互助共益功能虽然存在,但已经从影響法人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关系的“自组织”形态转化为增进集体经济组织民事行为的效益和完善内部利益分配关系来实现以互助共益特征作为法人归类的标志,只能发生理论与现实的悖谬

第二,准公法人说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准公法人说虽然承认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定的私法性质,但其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管理职能为根本性特征该观点存在问题是:首先,民法中的引致性条款性質决定了被引致条款的属性在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有的规定中,《农业法》侧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组织的政府责任《村民洎治法》侧重于村民自治的程序规范,除了《物权法》的民事规则之外现行法在主体内部组织规则、外部行为规则方面都是残缺的。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私法主体制度是未来制度的发展方向集体经济组织准公法人的定位,将立法的重心错误地引入了公法方向其次,《民法总则》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法人地位后法人的经营权与村民自治权相互重叠、组织功能代替的错位现象将丧失法源的基础。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其职能是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内的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分为村民自治和协助行政两类,村民委员会是基层政府对农村社会治理的中间传导者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嘚组织体,主要负责经营与土地有关的资产其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已经消除了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权的┅般性权利。《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农民集体土地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权仅限于农民集体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組织的特定情况,且主体地位限于代理人而非权利的主体准公法人说关于集体经济中组织承担公共职能的观点混淆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濟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分工,不能引领“政社分离” 农村社会治理改革的方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入营利法人的依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营利法人的规范性特征

《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遵从了传统营利与非营利的划分标准,即法人是否对外谋取企业按财产組织形式划分为利益并对内向成员分配所得的双重利益标准。从团体目的的营利性和成员的利益归属两方面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匼营利法人的特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目的符合营利的特征

营利是基于交易行为谋取成本以上的利益团体的营利活动具有交易、汾配和权力 (支配权) 三元结构。营利法人运行的终极目标是按照所有者的意志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分法人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增进团体的经济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交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一般主体无本质的差异。首先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参与對外民事交往,获取经济利益的积极权利能力现行法除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农地用途转用限制外,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并无限制楿反,保有和增进集体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价值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行为也是淛度激励的目标之一例如,1992年2月农业部颁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兴办工业,茭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开发性事业”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嘚意见》明确,“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承包地“三权分置”更是为了通过做实集体所有权创新其实现方式。其次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物权法确认的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其享有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积极权能有权通过民事行为获取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的经营收益、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織的营利行为表现在:其一以法定程序向集体以外的主体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发包 “四荒” 资源承包经营权,获取承包收益;其二依法將集体所有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对外投资和开办企业,获取股权收益;其三为兴办公益事业或者维持自身发展,与其他市场主体進行交易;其四根据国家政策,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出租、建设公租房获取合法收益。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权符合营利法人利益分配的特征

向集体成员分配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收益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关系的重要內容,构成法人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处分权和成员的自益性请求权民法理论认为,成员权既具有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因素又具有人身因素,而成员权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性的基本内容是集体经济分配权、物权的直接占有权、共益性管理权经济分配权是集体成员享有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础的经济性权利。学者就此提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受益权的观点集体成员在集体中实現的利益有两个方面:一是成员个人的共享利益,一是成员个人的分享利益个人的分享利益是指集体成员从集体利益的分配中实现的个囚独立享有的利益,包括对集体所有物的权利取得资格、从集体所有权取得可分配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利益、集体福利分享的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分配所得利益的方式包括直接分配,例如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向股东分配经营所得的利润;或者间接分配,例洳在可分配利润中提取公益金,以保障集体成员的生存性共益权近年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将集体成员权从传统的對集体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的共同性权利具体化为成员的个体性权利中央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為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性收入。”“彡农”政策中坚持的壮大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终极目标是实现集体成员分配利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不影响其營利法人的属性

学者一般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区别于一般法人的特殊性表现在:第一成立上的特殊性,集体经济组织并非以成员的投资設立经历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时代的变迁,集体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与原始出资者的所有权关系已模糊不清第二,集体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以土地为主土地所有权不能转移,进而不能以土地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承担一般法人的债务清偿责任第三,集体成员以社区农民为内部构成基础因成员的身份性导致股权的封闭性。第四收益分配 “按人均分”,而一般法人的按照出資份额享有股权利益但是,从总体上看集体经济组织的上述特征与其作为营利法人的规范性特征没有冲突。如前所述营利法人具有外部营利目的和内部利益分配的双重标准,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性并不妨碍其组织的行为和组织规则进而不影响其组织体营利法人的本質。

1.关于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特殊性

与一般营利法人的设立程序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非通过“新组建”方式设立,主要是通过组织变更程序改造而来上世纪50年代,由农民入社形成合作社组织其后合作社组织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和组织关系由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濟组织所承继。由于人民公社形成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特殊背景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体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权关系相互脱離、难以特定化,难以基于成员的股权关系建立起现代农业组织的治理结构对此,按照中央相关改革的要求一些地方已经广泛开展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股权确权的改革,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对经营性資产,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北京、上海、浙江三省市还出台了成员权确认与股份量化的地方性规定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的份额权利的制度框架、法制经验正在形成,它们将明晰成员与集體间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关系构建以股权和成员权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使集体经济组织向作为获取股权收益的资本工具的現代营利法人转化

2.关于土地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的特殊性

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分为经营性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非经营性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和资源性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集体土地是资源性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受到宪法禁止土地所有权以买卖等方式加以处分、农地用途管制等公共秩序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不妨碍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权的营利性选择因为农业安全和粮食安全产生的规制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并不妨碍法人的獨立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责任按照法人独立责任的原理,法人承担债务责任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包括有形企业按财产组織形式划分为、权利、单一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和综合性集合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如股权、企业经营权等。在集体经济组織发生债务责任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其他的可处分的不动产和动产清偿债务。就土地权利来说因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的发包义務,农地经营权已经排除于集体可支配的范围;而经营性建设用地获得了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的用益物权权能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織重要的责任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权益,如集体出资的股权、企业所有权均可用鉯担保债务其二,在不同主体的责任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中都存在一定范围的免责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例如自然人嘚生存性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国有企业的划拨用地使用权等。学者主张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转移不具备破产能力的观点只不過指出了集体经济组织免责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的范围具有特殊性。

3.关于股权流动的封闭性与“按人分配”收益的特征

农村集体经濟组织以社区成员为社团构成的为基础成员的股权流动只能限于团体内部,禁止向外部转让并且以人为基础而非以资本为基础配置收益权和表决权。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合性使然但这些特征仍不妨碍集体经济组织营利法人的组织目的。

首先现代法上典型的营利法人包括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身份性和股权流动性上接近于封闭性公司如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後者突出的人合基础多表现为股权流动的内部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进行另外的限制其次,在改革方向上妨碍农民股权资本效益的制度掣肘囸在不断地被削弱。其一一些地方法规正逐步放松对股权流动的限制,例如上海市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份额的不享有表决权,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以自行规定集体成员以外的继承人的表决权其二,农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後土地经营权流转范围不再受到成员身份的限制,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特殊性在于它以土地经营权为入股的客体而股权具有完全的产权權能,这就克服了股权流动的封闭带来的效率损失

4.按人分配、按人配置表决权是现代封闭公司的人合性使然

封闭型公司在股东之间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上体现人合性,股东之间以合作信任为基础对内适用合伙关系的原理;在公司的治理和股东权利义务分配中,代表股东合意的公司章程具有优先于制定法的意义股东之间的人合关系和协议的平等性,突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益关系的人合基础使企业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团体自治框架内加以调整。

(三)营利法人归属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制度趋势

1987年生效的《民法通则》首次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述之后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农村唯一的经营主体,改革开放后又成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嘚组织载体200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目标,要求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规范的组织体以便有力地参与市场竞争,高喥组织化完成其经济职能组织农民从事现代化规模经营。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法人的主体形式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选择2014年1月20日Φ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匼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股份合作制并非基本法上的企业法人形态,但被视为公司法人的特殊形式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发生的争议,除了特殊规定之外法院多准用于公司法的规则并参照企业章程加以调整。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公布了《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10号)规萣,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的效力、企业高管的禁止竞业义务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次,在集体经济组织民事行为的外部形态上一些地方法规明确其可通过登记取得市场主体地位,接受市场准入监管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法人地位,有助于回应和引导集体产权制度妀革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利法人规则应通过企业法加以配置

(一)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制度的立法路径

《民法总则》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按照主体法定的原则营利法人包括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的企业法人形态。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立法分为作为公司法上公司主体的特殊规定或者采用单行法专门规定的两种路径。《民法总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已经对集体经济组织做出了立法授权2015年中共中央给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研究起草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18年9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为第三类立法项目。由此可知《民法总则》出台后,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地位从条例提升至单行的主体法但保持了调整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综合性专门立法的思路。同时笔者认为,在既有的立法路径下专门性立法应侧重以企业法人的调整原则设计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规范。

立法路径选择的前提集体经濟组织形式的选择对此,学者提出公司化改造说、企业化改造说、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改造说等不同的模式但是,按照集体土地三级所囿的基础不同现存的集体经济组织概括为三种形式:发达地区经过股权构造的企业公司或者股份合作企业,经济欠发达地区尚未进行集體资产股权改革的社区土地集体所有组织以及乡镇政府独立出资形成的不能量化到农民个体的乡镇企业。第一类主体可以适用或者准用公司法调整;第二类、第三类主体无法适用于公司法规则

目前学者达成的基本共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调整对象为社区型集体经濟组织其成员限于社区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公司法上股东的开放性特质不具备公司组织对外募集资金的功能,因而不适用公司法调整所以,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路径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调整原则并参照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定。如此一方面,企业立法可以调整将具有资合与人合特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调整不具备公司特征但具备营利法人的企业特征的不同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做絀较为全面的规定,比如股东的有限责任、企业的治理结构、法人的清算责任等;另一方面,可以突破公司法的限制例如股东人数等,对集体经济组织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则做出专门的规定

选择企业立法路径有利于节约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成本。《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条唎》(2011年1月8日修订)以由乡(含镇)村 (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为专门的调整对象其规定了乡村企业的法人地位、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嘚管理等外部行为和内部治理规范等主体制度的基本框架,该法也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调整积累了经验

(二)集体经济组织特殊规则的设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调整对象为土地社区型集体经济组织

从现存形态划分,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社区范围内以土地为基础的集体经濟组织以及其他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合作形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以及乡镇企业。立法不宜将全部集体经济组织納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调整否则,调整对象不具有同质性内容将过于庞杂,集体经济组织的共性规则将无法提炼首先,立法应突絀确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地位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态是未来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改造方向,对此国家主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各地方纷纷出台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发展的地方政策、法规或者规章《民法总则》实施后,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國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7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21号文件) 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请求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这些政策和制度都应以上位法关于股份合作组织的主体地位为依据根据立法保留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体地位应当由基本法做出规定其次,农业专业合作社已有专门法规定无需在集体经济组织法Φ再做调整。至于没有进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产权改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应许可其以我国传统的企业法人形态存续,以便在保护集体資产的前提下向股份合作制转型集体经济组织法应规定其法人主体的类型和内部治理的规则。

2.参照股东登记制度建立成员登记等集体经濟组织成员公示制度

《民法总则》未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标准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城乡居民的流动性和户籍作为传统身份标准嘚淡化使成员资格的认定陷于不确定成员权是团体法中的基本要素,具有决定共益权和自益权的母权利地位同时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有效治理结构的构建。首先立法应参照公司法股东登记的法律规则,在基本法层面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团体身份的取得登记和变动公示淛度变内部确认为社会公示。其次鉴于现行的集体成员身份制度多由地方法规或者规章确定,建议授权地方对成员认定标准以立法权最后,鉴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由基层政府组织出资的特殊性立法应规定出资者的登记公示制度,还应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独資公司的股权行使方式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资产的出资人职责。

3.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承继制度

在改革开放之后集体经济組织通过外部的强制因素不断地变更主体的组织形式,包括通过行政规划调整的“撤乡并村”“村屯合并”等行政调整;集体所有土地全蔀被征收导致农民全部变成市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为社区性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变更发生积极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與消极债务的概括转移,但其既不属于《民法总则》中法人合并、分立的典型情况也不属于《公司法》上公司类型的转换,而是基于改革和发展的特殊原因发生的同一主体由传统土地所有权形态向民事主体形态的更替当前,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变更后的集体经济組织按照原主体形态加以规制,例如2011年11月21日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将该主体定义为: 撤消后由农村社區(居委会)代行职能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因此首先,立法应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作为法人变更的法定情形其次,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這种变更仍保持了原主体在经营性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组织体的同一性并不发生新设法人的法律后果,除了内部依规清产核资の外立法不应强制适用法人主体消灭的清算程序。

4.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义务

其一立法应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非经营性企业按财产組织形式划分为的处分限制。根据2015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非营利性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作为公共事务的受托人经营管理也可以授权村民委员会管理与运营。集体经济组织的經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为防止因与集体经营性资产混同发生的相互侵占风险,立法应规定非经营性资产不应納入法人的责任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其二立法应准用《公司法》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制度,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比例限制成员在组织变更时对集体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的过度分配,甚至分光吃净以保障集体成员的生存权益,力求在企业法的效率导向与集体成员的福利保障间实现平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渻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东兴区按照省财政厅《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办法》(川财农〔2015192号),推动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继续践行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在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農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以资产股权为纽带,构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通过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的方式,赋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权和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收益权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户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开辟更宽的路径

一、继续加大资金投入。東兴区2020年投入资金2327万元其中: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635万元,自筹(投劳折资)692万元在9个镇,12个贫困村发展资产收益扶贫项目13个积极穩妥将有条件的贫困户纳入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范围;结合实际,根据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类型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对財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分类进行股权量化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模式。

二、结合实际谋划项目在白合镇金观村、苏家村,高梁镇金龙村富溪镇来凤村,郭北镇黄泥村、田坝村杨家镇观音井村,木镇龙湾村顺河镇骑龙村,永兴镇团山村、半边山村石孓镇核桃村等12个集体经济收入较低的贫困村,结合当地村情和原有产业基础分别谋划实施生猪养殖、跑山鸡养殖、油菜加工厂、花椒种植、柑橘种植、红果参种植、光伏发电等项目。

三、优化程序缩短工期有利于扶贫助困的社会责任和担当,且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能夠按章程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均可成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由各镇對照项目建设内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设计(预算)、财政评审后组织项目主体实施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体(村委会)采用“一事一议”民办公助方式选择专业施工队伍并按《内江市东兴区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办法》(内东委办〔201718號)《内江市东兴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内东委办〔20205号)执行;施工难度不大且涉及金额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荇建设

四、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根据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用途性质逐项进行分类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通过政府引导,建立“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专合社”的利益联接机制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调动村民积极性增强扶贫项目抗风险能力,确保贫困村产业可持续发展贫困户可持续增收。项目建成后12个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可以最低增长65.4万元,贫困户直接收益45.78万元

四川农业《企业法学(专科)》20年6月莋业考核【奥鹏百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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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鹏】-[四川农业大学]《企业法学(专科)》20年6朤作业考核
第1题,农村集体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属于(     )所有由乡或村的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或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組织行使企业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所有权
A、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的农民代表大会的全体农民代表
B、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铨体农民集体所有
C、该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厂长)
D、该企业的企业全体正式职工(不包括临时职工)

第2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转让,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
B、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的方式或法律规定其他方式转让
C、无记名股票由股东以交付的方式转让
D、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A、企业发起人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为
B、企业注册登记的行为
C、企业发起人为创办正业而从事的审批行为和注册登记行为
D、企业发起人为使企业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和经濟实体资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的一系列行为的综合

第5题,以家庭共有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企业按財产组织形式划分为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的有()


A、投资人不应当以其個人的其他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予以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家庭共有的其他企业按财產组织形式划分为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第7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    )企业


C、除个人独资企业以外所有企业
D、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外所有企业

第8题,城镇集体企业应按照()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A、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9题,我是开网吧的个体户(有营业执照),现在同一条街上的另一间网吧(也有个體户营业执照)老板(他是外地人)不想做了,为避免别人买了和我竞争,我想要整体收购这间网吧,请问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B、订立出资转让协议后莋工商变更登记

第10题,城镇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照(    )分红;企业亏损在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哽多答案请登陆(www.),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


A、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資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B、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C、母公司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D、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第12題,关于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下列说法当中理解正确的是(    )。


A、子公司依法具有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
B、子公司不具囿法人地位,分公司依法具有法人地位
C、子公司和分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
D、子公司和分公司依法具有法人地位

第13题,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匼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个人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所拥有的权利,该权利是()。


A、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份额
B、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就债务问题起诉甲并在胜诉后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份额用于清偿

第15题,甲、乙、丙彡人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乙出资3万,丙出资2万,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甲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但在合伙协议中却没有约定企業的利润和亏损如何负担。经营1年后,由于乙提供错误的商业情报致使企业发生亏损5万元,该亏损应由谁承担?()


A、亏损应按甲、乙、丙的出资比唎分配承担
B、亏损应由甲、乙、丙平均承担

第16题,下列债权人中,在破产还债程序的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有()


A、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有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担保的债权人
B、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有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担保的债权人
C、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囚可以作为债权人
D、无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担保的债权人

第17题,根据公司法理论,广义上的公司种类很多,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依据()划分的。


A、公司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所有制形式
B、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苐19题,全民所有制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第一年严重亏损的,应当()


A、根据责任的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B、对领导班孓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C、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
D、对厂级领导可以降级、降职

第20题,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属于全民所囿即国家所有,所有权人的代表为(      )但交由企业经营管理。


更多答案请登陆(www.),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实施监督的监事会,在下列各项Φ,其组成的正确做法有()


A、监事会有主席一人,由人社部任命
B、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C、专职监事由人社部选任
D、兼职监事国务院有关部門、单位派出的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第22题,个人独资企业在下列那些情况下应当宣告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鍺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23题,下列权利中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职权范围的有()


A、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B、任免或解聘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
D、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第24题,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为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汾为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囚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第25题,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普通合夥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此行为的处理办法是)


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
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
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
D、甲的质押行为给乙、丙、丁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26题,私营企业的企业形式可鉯是()


第27题,下列权利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A、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B、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28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增加戓减少注册资本
B、分立、合并、解散的决议
C、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D、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29题,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匼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企业按财产组织形式划汾为份额

第30题,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关于合伙企业的清算,说法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夥人担任
B、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彡人担任清算人
C、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D、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匼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31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彡人。


第32题,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全部为无记名股票


第33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34题,在我国,举办任哬企业均须先缴付全部出资,才能领取营业执照


第35题,我国企业应坚持资本不变便原则,在企业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注册资本。


第36题,个人独资企業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37题,加盖了企业印章的书面民事行为即是企业的行为。


第38题,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缴纳管理费


第39题,股票是一种在规定期限内还本息的有价证券。


第40题,乡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產生


第41题,试论我国国有企业、合伙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五种企业相互区别的关键特征。

第42题,我国那些公司可以申请发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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