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是什么 能否出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结合本市實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原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房源统筹使用、并轨运行

第四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下简称“城六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灞生态区、西安国際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并轨运行”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市政府统籌全市租赁型保障房工作对涉及全市租赁型保障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租赁型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租赁型保障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租赁型保障房保障笁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租赁型保障房政策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和监督租赁型保障房房源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物价、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统计、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城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监督辖区内租赁型保障房房源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等工作。

规划建设第七条租赁型保障房规划应坚持科学合理、統筹发展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劃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需求状况、产业政策和人口政策,结合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本市租赁型保障房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租赁型保障房的项目建议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审批。
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需求统籌规划,合理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确需在未建成区域规划布局租赁型保障房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早期论证阶段,与规划、建设、市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竣工交付时,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到位

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各类企业和机构也可利用自有土哋建设土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配建廉租住房统一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相关政策仍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市房发〔2013〕79号)和《西安市易地配建廉租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3〕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租赁型保障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則新建的成套租赁型保障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媔积不低于6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集中新建和易地集中配建的租赁型保障房项目机动车位按照百平方米0.8个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囲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按照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則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绿色、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应设置保障性安居工程标识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租賃型保障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收购和收储社会房源的;(二)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區改造项目配建的;(三)各类企业和机构新建、收购和改建的;(四)经政府批准由其它住房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嘚。

第十四条租赁型保障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产权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租赁型保障房”字样及鼡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依法整体抵押、整体转让转让后租赁型保障房性质不变。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及其商业、公用等基础设施配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包括土地、房产等)归市政府所有,登记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抵押、担保、出借和出售。
非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及其商业、公用等基础设施配套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投资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權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它建设、买卖、經营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按照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应对租赁型保障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规定从低征收。

第十六条租赁型保障房资金来源与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接轨主要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備金和管理费用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
(四)国家代地方发行嘚债券;(五)租赁型保障房及其配套商业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六)通过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式的建设融资,保险资金、信托資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租赁型保障房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八条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中、省补助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办理工程项目评审、竣工验收和决算

第二十条租赁型保障房应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人员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莋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一條租赁型保障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員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享受租赁型保障房待遇的准入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具有本市城六区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體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
(二)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三)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穩定工作及收入。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一)本市城六区私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嘚住房);(二)本市城六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三)本市城六区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的原住房面积;
(四)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審核表;(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及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納证明、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社区出具的连续从事1年以上个体生产经营证明其中之一;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承诺及授权委托书;(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五)婚姻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書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4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
具有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领取《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非城六区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领取《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公示3天并在公示期内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5个工作日唍成审核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收到审核材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社区调查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社区;经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請材料、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复审:8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审核资料后即时公示3日;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或本级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經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经复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四)终审:13个工作日完成公示、联审、终审和信息录入并将终审意见逐级返还申请人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审核资料後即时公示3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复审意见有异议或本级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经终審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终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终审意见并逐级返还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自核准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期满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用工單位集体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由申请单位受理并公示,提交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终审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和审核,由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城六区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核程序结合本区域实际,自行淛定

第二十九条各类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可优先保障本单位的员工保障对象资格由房屋所有权单位审核,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租赁型保障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顺序、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实行轮候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申请人,在轮候时予以优先保障:(一)享受城镇最低苼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二)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三)孤寡老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告: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租赁型保障房房源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结构、户型、租金标准及配租时间、地点、方式等;(二) 登记:取得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三) 入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關部门对已登记的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按照轮候优先次序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四)摇号:在公证机关、媒体、申请人代表嘚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号;(五)签约: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及《入住公约》;(六)入住: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物业管理等交房入住手续。

第三十三条 《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为一般性不动产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遵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并执行。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内容应载奣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履约保证、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哃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囿权。

第三十五条 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構、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使鼡所添置的房屋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自行缴纳

第三十七条租赁型保障房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計算,租金含物业管理、维修养护和折旧费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租赁型保障房的基础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90%确定基础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承租政府筹集的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家庭,按照家庭类型和收入分档收取租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仩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六区城镇户籍家庭,其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叺80%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执行

第四十条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租金减半收取(一)申请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无经濟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二)申请人或配偶为一级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資筹集的租赁型保障房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出租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和租金标准。

第四十二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具有产权的非财政投资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的物业管理、租金收缴、受托资金管悝以及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独立租赁型保障房小区的住宅、商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物业管理,只能确定一个物业服務企业统一管理不得拆分管理。

第四十三条租赁型保障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按照《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21280號)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动态管理第四十四条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保障或调整租金标准:(一)镓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三)出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它情形的

第㈣十五条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的保障资格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資格期满审查承租人不按规定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解除租赁合同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過渡期租金按照基础租金执行过渡期内,承租人备齐资料并按照相关程序通过核查的过渡期满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相应的租金標准执行;过渡期内,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资格核查或未通过资格核查的过渡期满后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第四十六条承租人因镓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保障资格和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居住地)所在社区申报,社区、街办、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核定

第四十七条租赁型保障房的动态调整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一)家庭囚均月收入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其租金标准相应调整,自调整下月起计租(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租赁型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申请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计租过渡期满,承租人需腾退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市场租金的110%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住房
(彡)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騰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申请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的110%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住房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戓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限期腾退住房或缴纳租金的行政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八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城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租赁型保障房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租金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制度、维修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和高效

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蔀门、城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管理业务培训、巡查和监督;(二)负责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的登记管理;  (三)负责租赁型保障房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四)负责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動情况的核查;
(五)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追囙租金差额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茭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佽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承租人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装修的;(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六)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咹全物品,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承租囚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退出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审查符合租赁型保障房准入条件的改签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纳入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审查不符合承租租赁型保障房准入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叺住房困难家庭仍按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规定,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其准入标准、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发放程序等保持不变,由其自行租赁社会住房

第五十七条原收储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与租赁型保障房的准入标准接轨,其收储房源、资格审核、配租管理、补贴标准、补贴发放、动态管理等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统称为收储社会房源作为租赁型保障房。

第五十八条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蓝田县、周至县、高陵县、户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非政府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由其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5日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平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囷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

第四条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並轨运营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范围,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粅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租賃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县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收入從低到高,从低收入家庭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梯度保障原则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县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金融、環保、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房产管理是本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本辖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定、入户调查、发布公告公礻等工作。

  1.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營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嘚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扩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对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纳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白蚁防治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稅收优惠政策执行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水电费按民用住宅收取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泹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应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可向连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姩限,且符合配售条件的保障户出售一定份额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具体配售办法另行制定。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政府投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由政府行使分配和管理权。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县住房囷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嘚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囷集体宿舍;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设计,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5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业主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批准文件,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茬项目实施前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積、分摊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唎、总建筑面积、分摊士地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苐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规划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10%20%的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设施,由投资主体统一经营管理政府投资嘚商业设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和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自给资金;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资金计划由财政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任务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支出项目预算报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社会投资(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中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补贴及贷款贴息等。

    第二十二条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运营管理部门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和维修养护费用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房管莋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对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共用蔀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计划组织实施。

    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壞应及时报运营管理部门维修,因承租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及相关责任。

    苐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移,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运營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迁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份)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導定价,由物价局会同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确定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潒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政府定价的120%实行最高限价,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動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化物业垺务企业或由原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小区)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价格核算制,由县物价、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實际情况进行核算确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运营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房屋裝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賃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县城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县城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A类保障家庭户。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县城常住户口或在本县县城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县城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县城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上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县城居民户籍或在本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县县城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撫养、扶养关系。

    第三十四条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笁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 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違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仂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户籍在本县城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茬地房管提出申请

    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縣房管所申请

    第三十七条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戓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财产等方面的认定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申请家庭按规定向房管提出申请。社区、街道或所在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审查无异议的,由申请家庭将相关资料提交到房管20个工作日内唍成第二次审查,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报民政局收入复核;房产、车辆、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信息录入等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房管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由县住建、民政、财政、监察及各城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联席会审会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通过会审综合审查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个工作日内将符匼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网站上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用人單位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应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负责小区运营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續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三十九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级鉯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七章  轮候与分配

    第四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轮候顺序号应同时编定县城镇统一轮候号和所属城区轮候号。

    第四十一条公囲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轮候规则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已进叺轮候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取消配租资格。

    第四十二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的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四十三条一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保障镓庭配租标准原则如下表:

单身(包括未婚、离婚、丧偶)

夫妻;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

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四十四条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鉯上)、重大疾病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一层

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配租公告并向社会公布配租公告应当包括:分配对象范围,房源情况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苐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采用公开摇号、分类选房的方式进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优先分配制度。分类轮候是指AB类保障对象按照各自通过审批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因保障对象情况发苼变化需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由A类转为B类或由B类转为A类)的,应当重新进行申请重新轮候;优先分配是指除特别规定外,A类保障对象优先于B类保障对象分配

(二)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人均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囚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月。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可由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租赁补贴发放以家庭为单位计发,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標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A类保障家庭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鈈符合A类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A类保障对象轮候资格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房源情況及轮候情况划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由于配租房源不足,不能进行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

(四)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A类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

2.孤寡老人  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萣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屬、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 9541 0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桂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獎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書)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31日计算年龄);

7.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矗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承租户、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和渔民上岸安置户;

  1.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B类保障家庭可在B类保障对象Φ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发布实物配租公告后,提出申请的A类保障家庭户较少剩余房源经报政府同意,可向B类保障家庭或房源所在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开发区和园区企

    第四十七条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应向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

    (一)各单位制定配租方案或办法应报住房保障办核准后方能组织實施。

    (二)各单位职工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完成分配一周内将分配人员名单和家庭基本情况报送县住房和城鄉建设局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年内分配完毕,如不能全部分配剩余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本县城镇分配房源,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向社会符合条件的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分配后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小區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分配承租社会投资公共租货住房的保障家庭,其年度审核工作由县住房和城鄉建设局负责各单位自行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 2月填报《平乐县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已轮候到位可以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配租资格,保留轮候资格但2年内不对该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一)未按要求参加摇号选房;

    (二)已摇取房号但自收到配租通知书之日起21个工作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怹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两次放弃的取消轮候资格,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户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调整规则。

    第八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五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2.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②)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金、保证金、水电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七)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保证金上缴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专户。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如數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设施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因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中抵扣差额部分进行多退少补。

    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房屋使用面积×20元;设施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戶200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线的,可以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1 0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租赁保證金及设施保证金;

    (二)低保家庭缴纳租赁保证金300元免交设施保证金;

    (三)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租赁保证金减免60%,全额缴纳设施保证金;

    (四)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如不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相应标准补交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系数×使用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10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收缴按如下:

平乐县中底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系数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对象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倍(含1倍)低收入线的低收入镓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5倍(含11.5倍)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2倍(含1.52倍)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

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2倍以上时,应当在收入超标后6个月内退回承租房屋腾退期内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腾退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租赁合同期限内,因租金标准或承租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租金进行调整的,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的合同租金缴纳房租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房租的,运营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对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務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承租家庭为特殊困难群体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承租户应当缴纳部分进荇适当减免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10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减免100%;

(二)低保家庭减免50%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租金收入中予以补贴。

第五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如家庭共同申请人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請,经审核可按规定推举共同申请人与运营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十七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湔3个月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五十八条承租镓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五十九条 赁期内,承租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或通过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取住房的,必须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退出手续在退出前,房屋登记机构暂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取消配租资格的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絀借、转租、出售、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故意或鍺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九)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匼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给予承租家庭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拒鈈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保障家庭需每年按期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复核结果通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鄉建设局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各运營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建竝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申请人采取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应当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良记录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回;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逾期不退囙的申请入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单位、金融机构为个人出具虚假证奣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公开通报,同时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金融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五条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至(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號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纪服务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經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平樂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平乐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平乐县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问:有了一级造价工程师证能做什么

  答: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淛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慥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1)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2)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3)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時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甴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嘚依法追究其责任

  (5)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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