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是否还免征房产税免征条件?

财政部: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8月1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宣布,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延长3年执行。

当天两部门公布的《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三年期间,两部门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同样,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记者查询发现,高校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2015年底到期的现行优惠政策相同,但变化之处在于随着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原先享有的免征营业税变成了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表示,收到此通知后,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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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在线消息: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到期停止执行。

(原标题:财政部:经营高校学生食堂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2013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以下简称新规定).为方便正确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上述政策,现结合此前已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原规定),就享受有关免税优惠需特别注意的几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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