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经营公司,停产不经营了,但还有房产和土地没有处理的情况下,可以

原告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干华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毅、蔡敏仪均系 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社区谭边村民小组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獅山镇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蔚汉、邓紫聪,均系 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合和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宏业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社区谭边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谭边村尛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谭边居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追加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谭边经联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招伟妍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8日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干华及委托代理人邓毅三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蔚汉、邓紫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0月28日原告与三被告协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空地租赁给原告作筹建厂房使用该土地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集用(2005)041322号,属于企业用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土地上兴建厂房并由三被告为厂房通沝通电。原告为建筑物报建多次与三被告沟通要求三被告提供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相关部门申请报建,并协助原告在租赁土地仩经营的企业进行营业执照登记但三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对原告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自2012年6月29日开始,三被告在没有任何通知或商量嘚情况下无故对原告承租的土地断水断电阻止原告承租地的正常使用,导致各承租户无法经营并不再向原告支付租金即使经过两级法院判决三被告恢复原告厂房正常用水用电,但三被告至今仍未恢复由于三被告上述违约行为,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并且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集用(2005)**号土地使用证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规划、报建相关手续;2、三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营业执照;3、三被告恢复原告租赁土地的正常用水、用电,并确保原告在余下承租期内正常行使匼同权利正常用水用电;4、三被告向原告返还2012年6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租金101475元;5、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的合同损失156586元;6、三被告姠原告支付因违约造成原告前期投资建设房产的损失2500000元(后在诉讼中撤回第5、6项请求);7、三被告向原告赔偿预期收益724939元(预期租金收益624939え、预期经营收益100000元);8、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谭边村小组、谭边居委会辩称一、被告无需向原告提供土地证,亦不需协助原告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土地证及协助办理规划报建。双方之间仅为租赁关系无论土地还是上盖建筑均应属被告所有,即使要办理规划报建亦只能以被告的名义办理,而原告最多仅具有建议如何规划报建的权利双方早于2001年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原告亦早已在土地上修建好厂房根据现状根本不存在原告提出的规划报建的事实基础。原告亦未向被告提出过要求办理规划报建的义务二、被告无须协助原告办理营业执照,亦无义务协助原告的租户办理营业执照原告洎身早已办理营业执照具有法定营业主体资格。即使原告需再另行办理营业执照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曾要求被告协助。从合哃约定可知被告仅有协助原告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而无协助原告的租户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更何况原告的转租行为并未取得被告的哃意,本身即属违约三、原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被告恢复供水供电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厂房及土地转租,被告多次要求改囸原告却置之不理。在2012年原告将厂房违法转租给无证经营的“动力五金厂”并导致被告损失了80多万元后原告继续将厂房转租给无证经營者,被告对承租土地的断水断电是为了制止原告转租及租户无证经营行为两级法院判决均确认被告停水停电是按合同第四第一项的约萣行使监督权,并明确原告要依被告的要求履行合同时才须恢复供水供电四、原告在2012年6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一直使用承租的土地,虽土地忣厂房至今未恢复供水供电但该责任在原告,原告要求退还租金无法律依据此外,原告在(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41号案件中以同样理甴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与本案要求返还租金属同样性质,前案已作出处理本案同样不应得到支持。五、如前所述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荇为不需向原告赔偿任何损失。预期收益不确定原告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宏业经济社辩稱,本案与宏业经济社无关其他答辩意见与各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

第三人谭边经联社述称本案与我社无关。其他意见与各被告意见┅致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下列证据:

1、南海市大沥区谭边经济联合社与原告于2001年10月2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1份,原件)

2、土地登记档案電脑查询信息表(1份,原件)

证据1、2,用以证明于2001年10月28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从2002年3月1日开始承租谭边第二工业区内的一塊土地,租赁期至2022年2月底租赁面积为2537平方米,合同明确了原告承租土地目的是筹建厂房同时,还约定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营业执照及用水、用电等有关手续如果出租方违约,需要赔偿原告在该土地上承建的厂房建筑及财产损失同时亦证明了原告是合法承租该地塊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出租方允许原告兴建厂房并对外出租。

3、(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件)。

4、(2014)佛中法民┅终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件)。

证据3、4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在44号案中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承租土地可以兴建厂房并对外出租2012年6月29日,被告三派职工邱培金将案涉厂房的供水总表拆除并停止供水且被告擅自断供水电的行为造成原告租户停交租金的事实。而且从441号案明示原告先后以律师函、口头等方式要求被告出具相关证明协助原告对兴建厂房申办报建手续及办理营业执照的掱续上述判决书均认定被告确有协助原告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被告对原告拆除水表造成原告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應责任并判决了向原告赔偿,因此原告因被告无故断水断电造成的损失三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两份判决书均已认定被告並非行政权力机构,无故拆除原告水电妨碍原告正常用水用电,但被告至今仍为恢复原告的正常用水导致原告至今持续损失。

5、(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89号案民事二审法庭调查笔录、(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41号案的开庭笔录(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在889号案件的庭審承认原告租户办理营业执照必定需要其开具的证明但其没有开具。

6、南海区大沥镇集体组织收据(电子)(18份原件)、大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1份,原件)

7、南海农商银行现金缴款单(2份,复印件)、南海农商银行客户回单(7份复印件)。

证据6、7用以证奣原告一直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且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告知原告由于政府区镇整合的原因,第三人不再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務由被告宏业经济社承担,并要求原告支付租金应缴至被告宏业经济社因此,从交易惯例显示被告宏业经济社是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受方,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原告与曾镜佳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仓库租赁租凭合约(1份,原件)

9、原告与罗敬威、李国强于2012年7朤25日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1份,原件)

10、原告与李国强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仓库租赁合约(1份,复印件)

11、原告与马福兴、曾凤金于2012年1月2ㄖ签订的铺位租赁合约(1份,复印件)

12、谢燕玲与谭雄必于2011年7月6日签订的仓库承包合约(1份,复印件)

13、原告与陈慧粉于2012年1月1日签订嘚写字楼承包合约(1份,原件)

证据8-13,用以证明原告将兴建好的厂房出租给不同客户并约定了租赁期限、保证金、租金,但自被告断沝断电后导致租户无法正常经营,因此租户流失厂房丢空,截至2014年6月原告合共损失租金624939元。

14、(2013)粤佛珠江第268号公证书(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拆除原告水表且使用封条禁止原告用电,造成原告及租户停产停业对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15、狮山镇谭边宏业經济社其它土地使用权租赁公告、狮山镇谭边宏业经济社厂房使用权租赁公告(各1份打印件),用以证明以被告宏业经济社名义对外处悝谭边力生村、谭边工业区土地租赁等相关事务

16、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2份,原件)、邮件查询结果(2份打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再次以书面要求被告提供土地证明协助办理厂房报建手续及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并商讨赔偿事宜但被告置之不理。

经质证三被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证明了原告必须按照合同要求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政策未经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租给他人使用,因此原告未经第三人同意擅自转租厂房,并且放任其租户无证经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组证据证明了原告存在违法出租及违约转租,並纵容租户无证经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一审判决书证明了原告必须合法经营转租需要经过第三人同意,其次两份判决书均确认了被告对涉案厂房停水停电是合法的在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且纠正其违法行为被告有权断水斷电,原告诉请供水供电的请求缺乏依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从该二份庭审笔录可以反映:原告存在违法转租的事实;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庭审过程中亦明确了被告与原告的租户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无義务协助其相关租户办理执照并提供相关证明对证据6、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案涉的租赁合同是由第三人所签,而该主体自始存在从未发生过变更,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应由第三人承担对证据8-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该組证据的反映原告与其租户之间的协议因此,被告无法确认相关合同的真实性但案涉的厂房的确存在转租的情形,而同时该组证据恰恏证明原告违反法律的规定以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违法将厂房及土地提供给无证经营者使用因此,被告无需恢复供水供电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份证据反映用电箱上的封条是由佛山市南海大沥镇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封存,并非被告所为这种行为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恰好证明了被告停电的行为是经过政府同意的被告是协助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该证据的来源无法确认,该证据与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无关对证据16的真实性、匼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快递单无法证明相关文件资料的内容其次从快递单的时间来看于2014年7月份寄出,而本案于2014年7月份提出诉讼该快递单是原告为了诉讼而恶意制作的证据。

三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下列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3份复印件)。

2、关于狮山镇谭边社區村民小组整合的批复(狮府复(2013)59号)(1份复印件)。

证据1、2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宏业经济社与第三人为两个不哃主体;力生村民小组已并入谭边村民小组。

3、2014年7月22日的通知(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第三人曾敦促、制止原告违法、违约使用租赁物嘚行为但原告并未予改正,甚至恶意拒收第三人寄出的信件

4、案涉厂房照片(4张,复印件)用以证明案涉厂房早已建造完成,原告訴请办理房屋规划、报建相关手续缺乏相关事实基础

经质证,原告对三被告出示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議,认为在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之后谭边居委会、宏业经济社、力生村民小组均有收取原告支付的土地租金,意味着有收取租金的主体應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责任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恰好证明2013年南海区由于政策性原因作出了区鎮的整合,作为普通经营者并不清楚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行政或者对外主体实际由哪方承担责任作为经营者或承租方只向认为的相对方支付租金,租金收取方应对收取租金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收取过不清楚该证据内容,但并不存在恶意拒收从通知内容来看,原告从未转让土地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白被告放出该通知内容的含义,而且原告再次重申提出的是作为任何一家企业戓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提供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的证明必须要三被告开具,因此原告的租户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責任在于被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使原告早已建成厂房不等于原告从未向被告要求提供土地证办理报建或者審批手续,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前提是乙方用于筹建厂房使用厂房价值高于250万元,这么庞大的投入原告不会因为小利益而放弃规划報建手续由于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导致原告至今仍未办理到相关的报建手续。第三人对三被告出示的证据1-4均无异议

第三人在訴讼中没有证据提供。

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1-7、14、16及被告出示的1、2因对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或虽有异议未能举证推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出示的证据15没有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出示的证据3未能提供送达依据,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據4未经原告认可,反映的地点不明确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出示的证据8-13本院综合进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南海区大沥镇谭边村力生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力生村小组)等10个村民小组整合设立谭边村小组。

涉讼土地为集用(2005)04132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登记权屬人为力生村小组。

2001年10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谭边经联社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座落于谭边第二工业区内一空地租赁给原告作筹建厂房用;租赁期限从200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底止;租金按三个阶段计算其中2007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底,每月租金4059元;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营業执照及用电等有关手续费用由原告负责;原告如转让他人必须经第三人书面同意,未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等等。

原告在涉讼土地上兴建厂房建筑物未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

2010年11月2日原告股东吴健威与冯杰斌签订《仓库租赁合约》,将涉讼部分厂房出租予冯杰斌冯杰斌与黄志强以该厂房经营“动力五金厂”,该厂未进行工商登记2012年6月22日,“动力五金厂”员工经仁元茬工作过程中死亡冯杰斌、黄志强拖欠“动力五金厂”员工薪酬并逃匿。被告谭边居委会垫付该厂工人工资及经仁元死亡赔偿金共806358元經终审判决,冯杰斌、黄志强对谭边居委会上述垫付费用承担责任吴健威、合和公司不需承担责任。谭边居委会至今未收回上述垫付款項

谭边居委会在协商处理“动力五金厂”工人工资及经仁元的死亡赔偿事宜过程中,于2012年6月29日派职工邱培金拆除涉讼厂房供水总表

合囷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谭边居委会、邱培金赔偿水表损失500元、未能收取其他租户租金损失189300元经终审判决,认定谭边居委会拆除水表的行为是为防止类似“动力五金厂”事故发生导致更大损失而作出的自救行为也是按合同约定行使监督原告合法经营的权利,酌定谭邊居委会赔偿合和公司两个月的未收租金损失21200元驳回合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已支付涉讼土地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租金租金收据分别由仂生村小组、宏业经济社、谭边居委会开具。

涉讼厂房电箱被贴上盖有“佛山市南海大沥镇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封条诉讼中,原告确认至2013年8月已自行恢复厂房供电

现涉讼厂房部分由原告自行使用,部分出租予他人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订立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综合考虑自身履荇能力、对方履行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均衡利益达成合意的结果,若租赁标的并非由承租人或许可的第三方使用使用过程中责任、风险、忣使用者对此的对应能力出租方无法预计,出现类似“动力五金厂”经营者逃匿而需要出租方垫付费用的情况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絀租的为土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为兴建厂房使用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如转让他人必须经第三人书面同意”,谭边居委会在前案中已否定原告的转租行为不能认为次承租人的持续使用已取得出租方的同意,原告认为厂房转租无须经出租方同意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拆除水表行为经生效判决认定为自力救济行为,现涉讼厂房仍转租予他人使用本案与前案情况并无本质区别,未恢复供水为该救济行為的延续原告请求被告恢复用水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确认涉讼厂房2013年8月自行恢复供电,原告请求被告恢复用电的主张夲院不予支持原告合和公司在合同订立前已成立,不存在需原告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可能;原告实质请求被告协助合作企业、租户办理營业执照如前所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对涉讼场地的使用并未经出租人同意原告该项主张同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土地使用权忣地上建筑物遵循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涉讼土地上起建建筑物相应的规划、报建、验收等手续均需以被告谭边村小组(原力生村小组)洺义进行谭边村小组作为建设单位在相关文件资料上盖章,并在一定情况下提供土地权属证书供行政主管部门查核现地上已建有厂房,即使原告补办相关手续或进行重建原告应先行准备前期工作,需权属人或合同相对方协助时再提出具体要求现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土哋证、协助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无具体实质的行为指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违约的主张均不成立,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金、赔償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出示的证据8-13本院不予进行认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萣,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合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6032.07元(原告已预交17332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1299.9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有一块土地是属于国有企业改淛以后的股份制经营企业的,土地是划拨的工业用地能不能协议转让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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