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股东变更 股权转让必须股权转让吗

股权转让,为什么一定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快法务小编( 发表于本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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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寻求的客户越来越多,有的是想借此增加公司年限,有的则是觉得现在开户太难,有的嫌申请一般纳税人麻烦…干脆找一个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了!要小编说,公司转让不仅让不经营的老板们卸下一身重负,也给想创业的有志之士大展宏图的机会,真是两全其美。
公司转让的流程一般是买卖双方先签订协议,然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再变更税务登记,最后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变更。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转股”,包括签订协议和办理工商变更股权转让登记。
&“转股”是一个说起来容易,操作起来还挺复杂的过程,以前还要到公证处去做“公证”,现在工商局没有强制要求了。“转股”不仅包括转让公司这种把全部都转走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内部之间的转让。
1、为什么要办理工商登记?
有客户问小编:我们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转股,别的什么都没变,能不能不做“工商变更”呢?那你不做工商变更,怎么证明你们之前转股了呢?不是有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吗?这白纸黑字,难道不是法律证据?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已经,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股东,不得以其已丧失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债权人,拒绝承担责任。
2、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首先,各地工商局变更股权备案的流程不一,此处就以深圳为例,小编跟各位说说其中的过程,您就知道为啥办理个,代理机构要收你上千的服务费了。
正常的步骤是先在网上预约,然后再现场交资料,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全体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到场。预约呢,有一个排号的问题;而交资料呢,又有一个审查的问题。要知道,办理任何工商变更登记,不是你拿着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到服务厅排队就能办好的。而且准备资料可没那么简单,信不信你随随便便签个股权转让协议,人家就是审核不通过!
举例来说, 股东内部转让的,双方签署即可 ;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需要全体股东签名;如果没办法全体股东签名的话,那就麻烦了:需要“事项书面通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如果其他股东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的话,就更麻烦,还要“过半股东同意的证明文件”、“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证明文件”…(此处省略一万字)
并且,资料交上去也不见得就能通过,最近工商部门严格进行实质审查的抽查工作,如果被抽查到,申请则会驳回,还要求法定代表人及全体股东(包括新股东和原股东)到工商局协助了解情况(现场签字、提供租赁合同等)。
对此,小编有话要说:
1、公司不论出现什么变更事项,变地址、变经营范围等等,都要到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更不要说这么大的事儿了!
2、像是变更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只需要去工商局备案即可,税务局那边会自动同步的。而若是,税务局并不会自动同步,所以要再去税务局进行股权变更备案。如果没有变,小心专管员找你哦~
3、虽然现在没有强制要求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小编仍建议做公证,因为这份公证文件将是今后任何责任归属问题的最好证明。至于工商登记信息,万一来个“信息不实、冒名登记”,很可能法院判决的结果就又不一样了。
4、每个地方对于股权转让的审核都很严格,而严格的点不同,比如深圳很怕你在没有经过人家股东的同意就把人家了,所以工商部门强调实质审查,并对“协议”有诸多要求;再比如有些城市,对股权转让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查得非常严,没有“完税证明”就不办理工商变更。
5、小编觉得,不论是直接转让公司,还是股东内部之间转股,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因为股权不仅代表着投资和收益,也代表着责任和义务,所以在“转股”这件事上,绝对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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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股权转让是否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
缘由:&&&& 在经手的项目中,证监会在反馈意见里要求对两家公司就所持发行人股权转让后发生的代持行为进行解释其原因。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里提到由于该转让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即代持行为的委托人并没有获得股权,所以委托代持的前提不存在,因而不存在代持。首先tony觉得律师的回答跑偏,审核员既然问到了代持的原因,自然是认可其行为是代持,何必去提及是不是代持?除此之外,这样的逻辑否定了现实存在大量代持行为,tony不认为其行为不是股权代持。在实务中,隐名股东大量存在,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要求依法解除代持。那么股权转让与工商变更登记到底是什么关系?在印象中,深刻想到一道司考题&一房二卖&,后来与原房主甲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善意第三人丙办理过户手续后受让有效,给人暗示就是原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乙并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就归于无效?学习:&&& 这个问题归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由于我国立法的漏洞,争夺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繁多,有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明确了甄别真假股东的标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面对五花八门的证据,应当作出层次的区分,以比较在矛盾情况之下的效力优先次序。证据大致可分为: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对抗证据&&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1、源泉证据&&&& 系股东获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一)原始取得(出资证明书、股票);(二)继受取得(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与其他证据之前是源与流的关系,一旦取得源泉证据就可以要求修改股东名册、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换言之,未载入股东名册,但持有源泉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对公司主张股权。若转让双方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则转让方丧失了在公司的股权,而受让人取而代之。2、效力证据&&& &对上市公司而言,此类证据是中登公司的股权登记资料,非上市公司则是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 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有推定的证明力。依法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司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而现实中,并非所有公司都备置了股东名册或及时更新,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草稿)第1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备置股东名册,或者因为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有证据证明其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立法者的事实求是态度,我们可以认定公司没有股东名册并不妨碍股东资格的认定及股东权利的主张。&&& 与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股东名册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推定的证明力。就是说,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就被推翻。从而,源泉证据效力优于效力证据!3、对抗证据&&&& 系在公司登记机关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 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的第三人不包括&善意的第三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出资情况有进行登记的法定义务,而股份公司则无。因此,不可能但从工商登记中认定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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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虚假签字股权转让方签字并非原股东本人,代签人既未获授权也事后未被追认的,股权转让人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协议是无效协议,除非受让方拿出真实的表见代理证据。但并非虚假签字都是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海行初字第296号,虽然第三人天职公司提交的材料中原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情形尚不足以推翻原告已经在相应的公司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被诉登记行为具备相应的事实基础,该事实基础并不因提交材料的签字虚假而消灭。同时,被告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当场作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其作出的公司登记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所以虚假签字是否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键在于审查真实意思表示。其他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被申请撤销后变为无效合同。2.受让人能否获得转让股权的问题我们知道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效力待定性质,有权人追认合同就有效,反之无效,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间接说明有权人未追认,合同终归于无效,但法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的进行,设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因此,就本文而言,认为受让人能否最终获得股权并成为实际股东关键在于受让人是否是善意取得。股权属于物权的范畴,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并不能影响股权之物权效力第一部分提及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中,转让方不管是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律规定还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转让合同都存在瑕疵。虽然物权行为的变动以债权行为为基础,但当物权行为能够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则债权行为的要件缺失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同即便存在瑕疵,但此时合同强调的是签订主体的形式合法性而非实质合法性,以保障交易秩序。善意取得是否适用于股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两项司法解释分别是名义股东侵犯实际出资人和原股东侵犯新股东的情况下,明确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股权既非动产,更非不动产,其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该制度特点之一就是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为必要要件,而股权为权利,认为应当经过工商变更登记后的善意受让人才能善意取得原股权。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企业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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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份转让,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协议是有效的吗?
不在工商进行变更登记,私下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万一出现纠纷,协议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免费转让的话工商变更会出现费用吗,如果出现费用应由哪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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