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退货条款四大权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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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足额交纳保费旅行社有责要赔偿

  【案情】2011年10月,陈某母女二人与A旅行社签订散客国内旅游合同,约定陈某母女二人参加由A旅行社组织的桂林阳朔四日游。在陈某交纳的旅游费用中,包括2元/人/天的人身意外险保险费。A旅行社提交的《保险承保确认书》载明,每人保费4天共2.8元,其中投保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额为1500元。2011年10月31日,陈某在银子岩出口下阶梯时不慎跌倒,经医院诊断确认为骨折,建议住院治疗。陈某先后在医院门诊治疗,发生医疗费用1861.58元,事后仅得到理赔款1592.52元,尚有医疗费269.06元及误工费等未能获赔。陈某诉至法院,主张A旅行社未按照约定标准交纳人身意外险保险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陈某以保险方式避免意外伤害造成自身损失的合理期待难以实现,要求A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309.0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按照与A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每人交纳保费8元,《保险承保确认书》却显示每人交纳保费2.8元,A旅行社称5.2元系保险公司给其的优惠,未提供证据证实。A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已为陈某投保了与其交纳的每天2元保费相对应的足额旅游安全人身意外险保险额,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向陈某开示过旅游安全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项目和保额,陈某基于交纳了保费就应享有相应权利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对于陈某因本次旅游途中受伤所引发的误工费等,其总额并没有超出通常情况下的合理预期,A旅行社未尽到相关保险的投保责任和告知义务,应予合理赔偿。遂判决A旅行社赔偿陈某医疗费269.06元、误工费3000元。

  【点评】外出旅游,因需面对陌生的环境及乘坐多种交通工具,即意味着快乐和风险共存,而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险,正是确保旅游者在遭遇不测后得到及时赔偿的一种利益救济措施。本案中,陈某按照与A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每人交纳保费8元,但《保险承保确认书》却显示每人交纳保费2.8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A旅行社私自截留保费,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又构成违约,原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基于A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判令由其自行承担,也就在情理和法理之中了。本案提醒旅游者外出旅游前务必要认真审查旅游合同中载明的保险种类及保额,同时也警示旅游经营者在从事旅游服务过程中要诚实守信,切不可心存侥幸。

  分时度假纠纷多旅游者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情】2011年10月11日,郭某、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A旅游公司签订《权益承购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承购度假俱乐部旗下酒店度假权益的内容为:房型T0、周数1周、年限2年、最多居住人数2人,自2012年起至2013年止拥有一周八天七夜度假住宿权益,乙方承购度假权益的总价格为7800元。合同签订当天,郭某、乐某支付合同款项7800元。事后,郭某、乐某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实施旅游计划,遂告知A旅游公司要求转让权益,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权益承购合同书》,由A旅游公司返还7800元的承购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方式来看,首先,A旅游公司收取款项后,以郭某、乐某的名义办理注册手续并代缴会员费,注册成功后,郭某、乐某成为会员,其次,A旅游公司按郭某、乐某要求的时间段和指定的旅店,以该两人的名义为其预定旅店住宿,若预定成功,A旅游公司仍以该两人名义支付住宿费用,郭某、乐某和实际提供服务的旅店成立旅店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若预定失败,A旅游公司不承担任何后果。由此可见,在双方签订《权益承购合同书》后,A旅游公司是以郭某、乐某代理人身份,按照郭某、乐某的指示来处理事务,且A旅游公司处理上述事务的法律后果归属于郭某、乐某。因此,该《权益承购合同书》的性质应界定为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关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之规定,郭某、乐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遂判决解除《权益承购合同书》,A旅游公司返还郭某、乐某承购款7800元。

  【点评】自“分时度假”这种“舶来品”进入我国以来,旅游经营者说是一种旅游时尚,消费者又说这是一个陷阱,莫衷一是。应该说,“分时度假”是一种新兴的旅游度假方式,其本身没有罪恶,有利于盘活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但同时,对于这种“进口”的旅游消费和经营模式,目前我国尚缺乏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法律上对于这种合同亦没有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对于这种新生事物,老百姓既充满好奇,又不甚了解,外加“分时度假”费用高、跨度长,实践中因“分时度假”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权益承购合同书》的履行过程来看,无论是注册会员、预定旅店还是支付费用,A旅游公司均是以郭某、乐某代理人的身份按其指示来处理事务,而处理事务的相应法律后果亦归属于郭某、乐某,因此,该《权益承购合同书》的性质应界定为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郭某、乐某由于工作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因其解除合同给A旅游公司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A旅游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目前“分时度假”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并不健全,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分时度假”纠纷多,消费选择需谨慎。

  信用卡被冒用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应担责

  【案情】2005年12月,温某向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并经核准,成为卡号为****信用卡的持卡人。温某在填写申请表时预留了“温某”签名样式。2010年1月5日19时26分,温某向公安局报案,称其被窃钱包1只,内有身份证、驾驶证、信用卡等物。温某的上述信用卡于2010年1月5日17时43分在银行自动柜员机被成功支取2000元。该卡在A公司内的POS终端上于2010年1月5日18时左右三次被刷卡总计42091元。签购单签名栏处均留有“闻某”字样的签名。温某于当日18时31分向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信用卡挂失手续。截至2010年1月31日,该上海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及利息共欠款44164元。经协商,上海银行信用卡同意温某分12期还款37091元。涉案信用卡设有交易密码,可凭交易密码在自动柜员机取现。但截至2010年3月,温某未另行开通该信用卡的消费凭密功能,刷卡消费凭本人签名即可,无需输入密码。温某以A公司作为银行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信用卡被盗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4209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作为受理银联卡的特约商户负有在刷卡消费时审核签购单上的现场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特定义务。上海银行提供的三份签购单上显示,签名栏处均有“闻某”字样的签名。如果A公司收银员仔细审核可以发现签购单与卡片上预留签字不符并拒绝受理,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真正持卡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正因为收银员未尽谨慎审核义务,导致信用卡被冒用,是造成温某财产损失的重要因素,应承担主要责任。温某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信用卡丢失,其自身亦存在过失。遂判决A公司赔偿温某财产损失21210元。

  【点评】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颁布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第5.2.2.1条对商户审核受理卡的安全操作规范中规定,“特约商户收银员受理银行卡交易时,应审核该银行卡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第5.2.2.2条规定:“操作规范A.经审查,如发现,持卡人与彩照卡上的照片不一致或签购单签字与卡片留签不符时,应拒绝受理并及时与收单行联系处理。”本案中,签购单签名栏处均留有“闻某”字样的签名与温某预留的“温某”签名样式不符,A公司作为特约商户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未对信用卡使用人的签名及身份进行审核,导致温某的信用卡被冒用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月14日现在数码单反相机的价格是越来越低了,入门级单反相机的价格已经到了4000元以下的水平了。如此低廉的价格,让很多消费者成为了“造反派”。但是平心而论,数码单反相机真的就适合所有消费者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较大的体积、复杂的操作、后期镜头的投资,都是单反始终无法取代消费类旗舰机型的原因所在。所以我们还是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需谨慎、冲动是魔鬼,单反并非人人适用。其实很多消费类旗舰机型的性能,完全可以满足大多数消费者的需要。它们拥有不错的画质表现和大光圈的高素质镜头。明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编辑提醒大家,一定到正规经销商购买,品质有保证。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和一样,G12身上有着G系列的血统。G12沿用G11的镜头,此款镜头已经是第三次使用在G系列相机上了(、G11、G12),或者正是这一焦段合适、光圈适中、体积也符合G系列定位的镜头,让佳能一直青睐。略微遗憾的是G12的广角只能达到28mm,但已经满足了的需求。在功能上,佳能G12还采用了可旋转液晶显示屏,方便了高角度或低角度拍摄时的查看,可在拍摄过程中轻松确认构图。另外,手抖动补偿机构采用了“双重IS影像稳定器”,可同时对倾角抖动和平移抖动进行补偿。目前,佳能G12的最新价格3900。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来看看吧。

  外观方面,作为一款旗舰相机,佳能 G12的机身手感沉甸甸的,机身配色依然为黑色系,外壳表面采用了防滑处理,整机做工十分精细,质地非常细腻。手柄处圆润而饱满,并包裹了防滑橡胶蒙皮。并且佳能 PowerShot G12重新启用了备受好评的双层ISO感光度转盘和模式转盘,加入了能够直接进行操作的曝光补偿转盘。转盘边缘为铝材质,并使用了钻石切面,质感上乘,而且防滑效果好。机身顶端和背部布满了操作按键。

  佳能 PowerShot G12具有,其焦距换算为35mm画幅后,相当于28-140mm。广角端最大光圈可达F2.8。液晶显示屏采用了约46.1万点的2.8"“晶炫II”可旋转液晶屏。可旋转液晶显示屏的搭载,方便了高角度或低角度拍摄时的查看,可在拍摄过程中轻松确认构图。佳能 PowerShot G12采用了1/1.7英寸的CCD传感器,通过“HS SYSTEM”系统可在高感光度下获得画质纯净的照片。手抖动补偿机构采用了“双重IS影像稳定器”,可同时对倾角抖动和平移抖动进行补偿。 

G12还具备自动追踪运动被摄体的“自动跟踪对焦”,可在明暗差较大的场景下发挥作用的“HDR”模式,可选择画面比例的“宽高比”和支持立体声录制的720P高清短片拍摄等丰富的新功能。G12还拥有动态范围校正、电子水准仪、48kHz高品质立体声记录等强大功能。此外G12还支持16:9、1:1等多种照片比例设置。搭载HDMI输出可以直接连接高清设备播放相机所拍摄的照片及短片。

  编辑点评:佳能 PowerShot G12增加前调节转盘,样式类似佳能单反。前转盘的加入,确实增强了诸如光圈、快门参数的调节,而且在大部分菜单设置的调节当中,前转盘也有一定的参与程度。与相同,佳能 PowerShot G12加入720p高清短片拍摄,使得HDMI接口更加实用。操控方面 G12也加入一些单反元素,在机身的快门按钮下方配备了类似EOS主拨盘的电子转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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