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龙soho能办房产证吗被另一方藏起来了,我的房子还有我的吗?

惊呆了!结婚买房,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_张家港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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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了!结婚买房,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发表于: 14:12:53&&共被阅读过840 次&&
& & & 房子,可能是一般老百姓最值钱的财产了,而夫妻一起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已经是“天下人都知道”的常识。可是,如果夫妻双方买房的时候就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反悔吗?()
& & & 婚内“分房”
& & & 2010年12月小丽与小浩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409号房屋,并于2011年登记为小浩与小丽共同共有。
& & &&买了房子,夫妻俩还签了一个《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小丽所有,银行贷款也由小丽来还。但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夫妻俩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 & &&但不久前,小丽小浩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不仅如此,两人还因为房子产生了纠纷。小丽起诉到法院,一方面请求法院判决她和小浩离婚,另一方面要求判决两人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 & & 眼见要离婚,小浩开始反悔,他认为《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小丽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小浩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按40%比例给付小丽折价款。
& & & &一锤定音
& & &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和小丽在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沟通与谅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因此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 & &&对于房产,法院查明,409号房屋由小丽与小浩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书》,明确约定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这些内容都是由小浩起草填写的,小浩对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该是知道的。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 & 两人的《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之后房产所有权归小丽所有,小浩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小丽要求确认409号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
& & &&法官解析
& & & 现实中,离婚夫妻因为房屋、汽车等财产发生争议比较普遍,大多是夫妻俩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 & &&对这类争议,应该受《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约束,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 & & 但是,对于小浩、小丽夫妻的争议却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因为409号房屋是小浩与小丽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小浩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小丽与小浩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对409号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夫妻房产赠与”,小浩不享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撤销赠与权。
&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也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约定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 & & 因此,尽管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但双方依然受该协议的约束,小丽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内协议书》约定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
& & & 问题来了:
& & &&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 & & 只写他,她也出了钱,万一之后闹纠纷,咋弄?
& & &&小夫妻,俩名字都写上,是不是让人觉得这还没怎么着,就彼此不信任了?
& & & 这结婚买房,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 & &&请看以下案例。
& & & 大场景
& & & 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 & & 情景1:他结婚前全款买了套房,这房子是他的?
& & & 答案:必须的!
& & &&解答:根据新《婚姻法》规定,他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他结婚了,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也仍属于他一个人。
& & & 情景2:结婚前,他贷款买了套房。这房子还是他的?
& & &&答案:那可不一定。
& & & 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 & 咱通俗点说就是,结婚前他买了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结婚后,他和她一起生活,赚的钱搁一起吃吃喝喝用用加还贷。如果有一天,俩人掰了,这房子咋分,俩人可以自己商量。
& &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这房子归他,还没还完的那些贷款就成了他的个人债务。俩人结婚后共同还贷的钱还有房子相应的增值,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由他对她进行补偿。
& & & 情景3:婚后他爸妈全款买了套房,登记在了他名下。这房子肯定是他的?
& & &&答案:是的。
& & & 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这房子还是他的哦!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咋说,就是连墙角都分不到。
& & &&大场景
& & & 房产证上写着两人的名字
& & & 情景1:这房子是他全款买的,这房子归他俩?
& & &&答案:不一定!
& & & 解答:“举个栗子”,大牛和小妞在结婚后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一旦他俩因离婚闹上法庭,如果说小妞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这房产证上就算是有她的名字也是白搭的。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大牛。
& & &&情景2:俩人一起贷款买的房子,是他俩的?
& & & 答案:是的。
& & &&解答:如果这房子是他婚前贷款买的,婚后又加上了她的名字,那婚后这房子增值的部分和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如果这房子是俩人结婚后凑了首付,一起贷款买的,那自然也是共同财产,归俩人了。
& & & 情景3:这房子是他父母出钱买的,但写了他俩的名字,这房子是他俩的?
& & & 答案:如果没有“借条”,这房子就是他俩的。
& & &&解答:如果这个情景是真的,那么这房子将被认定为他俩的共有财产。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的,归双方共有,即便是他俩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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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惊呆了!结婚买房,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我想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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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房产证房子就属于你了?错!另附上案例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近来和小伙伴们就“买房之后最重要的事是什么?”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着急的人说装修,单身的人告诉房贷君要娶媳妇,过日子的人选择存钱还贷款……可惜,没有一个答案能让满意,较后大家都问答案应该是什么? 你们这些傻白甜啊,最重要的当然是去办理房产证啊,只有把房产办到手才能证明房子是你的,因为不管是出租、转让、交换、赠予、继承、抵押,还是遇到建设拆迁补偿,要是没有房产证,上述行为都属于不合法的!! 不过,最近发生的几件事突然让小编发觉,很多时候,即便是办了房产证,这房子很有可能也不会属于你,这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事例一:河北燕郊房产“大产权”变“小产权” 大年初八,家住河北燕郊的肖先生想要卖掉现有的住房,但是在前往不动产权局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候却发现,房产证上的70年产权在产权局却显示仅有50年的产权。 与肖先生有类似情况的还有王小姐,王小姐在2002年购买了燕郊的房子,房产证上清楚写着70年产权住宅用地。然而去年12月,她突然发现自己的房屋不能进行买卖交易了。据了解,去年12月颁布不动产政策之后,该小区迟迟没有落宗,导致小区业主领取不到不动产证。目前该小区有的房屋已经过户,但是拿不到银行尾款,有的即便还清房屋尾款,但也不能解除房屋抵押。 原因:根据国家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业主买卖房产、交易房产、变更房产权利人,就需要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此时不动产登记核心就会查看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肖先生和王小姐至此财得知自己小区的土地性质并非住宅。运气好的碰到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只是产权年限缩水;万一运气不好碰上违章用地,你上哪里说理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由于用地性质的不同,因此才会产生燕郊房产“大产权”变“小产权”的情况。 事例二:低价购房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北京(楼盘)市民黄女士反映,5年前其通过一家代理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与该代理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又与原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后拿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日,朝阳法院判决黄女士与开发商所签的购房合同,因涉案房屋存在其他权利人且购房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购房者与开发商存在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与黄女士遭遇相同的还有多名业主。 原因:其实黄女士受骗的原因很简单,由于涉事房屋属于不良资产,其真实产权并不属于原开发商,而由于开发商及代理公司刻意隐瞒了房屋的真实产权,造成了黄女士上当受骗。 不知道在说完这两个事情之后,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这两起事件当中,涉事房屋的业主均通过合法渠道办理了房产证,也就是说业主具有持有房产的合法权利。可问题是,即便持有合法的房产证,面对这两种情况,房产证依然没有产生它的效力,那么作为业主该如何防范呢? 针对第1种情况来说,政府会在出售土地的时候标明该地块的用地性质,购房者如果对于某处楼盘有购买意愿其实是可以通过很简单的办法就查询到的: 我们就以北京市为例,首先我们可以登录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首页的功能区域我们可以看到“土地交易信息查询”的功能选项
点击进入,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市自09年以来的所有土地交易的销售信息 我们点击进入其中一条土地交易信息可以看到如下:
三个地块分别对应着三种不同的用地性质,而“01-15-01”地块对应的就是R2二类居住住宅用地,也就是说三个地块中,只有这个地块可以作为居住住宅用地,产权年限相应的也应该是70年。 (注: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土地信息只能查询到2009年,如果是想要查询2009年之前的信息就需要带上房产证和身份证去有关部门亲自核实了,其他城市也应以当地政府公布信息为准)针对第2种情况来说,一般随着楼市销售旺季到来,市场上往往会出了一批低价或者是特价房源。 但是据了解,目前市面上这些低价的房子先天就存在硬伤,所以其定价往往比周边同地段房价要低。 面对较大优惠折扣时,购房者要多留心。对楼层、朝向、户型、通风、采光等方面“先天不足”房子,购房者要综合衡量、慎重选择,在选房过程中多看,多比较,在验房时仔细检查住宅设备、设施,降低购房风险。 另外,面对未曾有过严厉调控,不可否认一些项目资金情况出现了问题,这时候买低价房需要注意项目是否有烂尾风险或者产权归属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一般购房者不易辨别,不妨请教专业人士,或者查一下开发商前身,其之前开发房子是否存在重大问题。 话分两头,各表一枝。虽然低价房的坑防不胜防,即使拿到了房产证也不一定属于你,但也有一种项目,如果你买到了,可能会偷偷乐,因为这种房不仅价格低,而且真没有什么大的毛病和风险。那就是70年产权的商住房。 50年变70年?是不是在开玩笑啊? 没有开玩笑,这种房子就叫做住宅公寓。 根据产权不同,我们平时住的房子可以划分为普通住宅(70年)、住宅公寓(70年)、商业公寓(40年)。这三种房子的区别,房贷君用一个表来告诉你。
除此之外,商业公寓一般为loft,上下两层,而且多数不通气,水电费、物业费也比住宅要贵,而住宅公寓没有这些问题那么,“住宅公寓”怎么来的? 普通住宅和住宅公寓,产权同样是70年,而且还建在同一片土地上,为什么叫法不一样呢? 原因是,这种房子日照(楼盘)标准和建筑间距不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居住建筑,为区别于普通住宅建筑,该类公寓明确为“住宅公寓”。即:冬至日当天日照数&2小时,则划为普通住宅;冬至日当天日照数&2小时,则划为住宅公寓。 一栋楼中总有几户的日采光不是很好,所以一般底层或者朝北的房子多数为公寓。 那么,这种住宅公寓到底能不能买呢? 住宅公寓大多为小户型,面积小,每一层户数较多,朝向多为北向,南北通透的房子几乎见不到。 其实,住宅公寓人家也没什么不好,只不过是日照时间少了点而已,如果你不是特别介意的话,只要楼层、户型、价格都ok的话,那就买嘛!如果你比较介意的话,那就要提前看清房屋用途,不然签了合同你就傻眼了! 特别提醒: 1、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房屋用途一栏会直接标明是“普通住宅”或者“住宅公寓”,大家一定要看清楚哦! 2、有的住宅公寓不是学区房,无法享受就近入学,等到娃儿要上学你就抓狂了!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询问置业顾问、房管局、教育局……确保住宅公寓可以享受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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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 房子就一定是你的吗?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理财中国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
  很多小伙和姑娘们结婚时候都会遇到一个问题:房产证到底写谁的名字,房价不低,一套房子可能是一个家庭的所有资产。
  因此,很多人都希望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别天真了,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也不一定是你的!
  1、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
  在绝大多数购房者看来,如果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有我的一份,但是,其实不是的。根据有关规定,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两者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你不要考虑是婚前还是婚后写名字了,房产证没有你的名字也无所谓,但是一定要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
  2、就算房产证上没你的名,也有你的份
  从一纸公文的角度上看,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名字才算数,而另一方面,结婚前买的房子,就算是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如果闹上法庭,没有证据能证明你出了钱 ,写上名字也是白搭的。
  但是,上述这种情况也仅仅是考虑到婚前买房,如果是领结婚证后买的房子,就算是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父母全资买下的房子,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予其子女,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不幸离婚,房屋所有权者也要补偿对方出款的部分,以及房子的溢价部分。所以,犯不着结了婚还争署名。
  3、房产证上署名越多,缴的税款也越多
  最后,说的是关于房产证上写几个名字的问题。其实房产证上写几个人的名字都没问题,但写的人越多,要缴纳的税款越多。如果写父母的名字,过世后也要再交遗产税。房产证上署名男方或女方一人、夫妻双方、还是夫妻双方和双方父母,到底哪种方式比较好呢?
  其实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不管是哪种方式本身都没有对与错之分。与其费尽心思争夺这些,不如好好经营自己的家庭。
  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1、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连毛毛都分不到。
  3、一起苦哈哈还贷型: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4、继续苦哈哈还贷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种情况相同。
  5、闪婚闪离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有爹妈掺合型: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2+1型: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准夫妻买房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综合自苏州移动、人民日报、钱生钱、网络等
(责任编辑:曹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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