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淘宝网异地质量监督局抽检检,眼镜片直径和标识直径超过允差,判断不合格,罚款是按零售价罚还是按进货价罚?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 (程旭亮 记者朱海 )12月11日,江西省工商局发布了该省市场网上销售的儿童服装商品抽查检验结果。如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哈沙优”儿童服饰等74组商品不合格,不合格率达60.2%。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今年7月,江西省工商局对京东商城、天猫、淘宝网上的江西省经营者实施了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123组被检商品中,只有49组合格,合格率为39.8%;74组商品不合格,不合格率为60.2%。

江西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本次抽查主要涉及婴幼儿服装和儿童服装。其中,婴幼儿服装抽查了51组,不合格组数为23组,不合格率为45.1%;儿童服装抽查了72组,不合格组数为51组,不合格率为70.8%。按网络平台来划分的话,京东商城上的江西省经营者不合格率为55.2%,天猫上的江西省经营者不合格率为64.1%,淘宝网上的江西省经营者不合格率为56.7%。其中,京东商城商品的衣带缝纫强力不合格比例较高,天猫的耐摩擦色牢度不合格比例较高,淘宝网的耐摩擦色牢度不合格比例较高。而在各产品的不合格项目中,使用说明不符合比例最高,占比达46.7%。在内在质量不合格项目中,纤维含量不合格比例高居第一,达36.7%。

检测机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合格产品大都存在以下问题:

产品使用说明不合格。商品的使用说明(标识)一般以耐久性标签和铭牌形式表达,应包含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纤维成分及含量、执行的产品标准等。出现该项目标注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对产品使用说明相关标准不熟悉或不重视,同时也不排除个别企业存在对有些使用说明信息故意忽略或篡改的可能,少数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熟悉国家关于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此项目虽不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但却是消费者获取相关产品质量信息最直接最重要的途径。

纤维含量不合格。纤维成分与标注不符,其中包括纤维种类错标、漏标或多标,纤维含量偏差超过规定允差范围等,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对监测纤维含量不重视、产品标准不熟悉,无检测手段又不愿到检验机构检测,或受利益驱动,从而造成错标或乱标成分及含量。

耐摩擦色牢度及耐唾液色牢度不合格。染料附着在纤维之上必须有一定的牢度,否则在穿着过程中染料脱落,转移到皮肤上会间接影响人体健康或沾染浅色衣服。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服装企业在面料投产前未进行质量检验把关、考核。

缝纫强力不合格。缝纫强力不合格是企业在缝制质量上把关不严所致。对婴幼儿及儿童来说,衣带缝制质量不合格,不仅影响产品使用性能,还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江西省工商局消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江西省工商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检中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销单位进行处理,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主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量选择大品牌、有信誉的网上电商,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标识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购买前应仔细检查说明书及产品标识等是否齐全,包括生产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安全警示语、适用标准等。

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凭证。如网上经营者无法提供发票,尽量不要购买。一旦在网购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联系购物平台,申请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款。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投诉举报。

尽量选择款式简单的服装,不要给儿童选择头部和颈部有任何绳带的服装。同时,要注意服装其他部位的绳带是否过长或容易形成活结、绳圈,因为这些结构很容易缠绕住脖子,或者被外物夹住,给儿童的安全带来隐患。购买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后,如果发现产品上带有绳、钮扣等附件,可以考虑将抽拉绳、绳带丢弃,加固钮扣或拉链头、固定易于松脱的绳带,检查边缘是否有尖锐的毛刺以避免刮伤等方法来排查产品潜在风险。

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薯类和膨化食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饮料和食用农产品等8类食品72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03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薯类和膨化食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饮料和食用农产品等8类食品72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03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糕点1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肉制品131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6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蔬菜制品25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饮料22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农产品194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天猫艾精隆旗舰店(经营者为南昌艾精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南昌艾精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香花生,残留量检出值为0.084g/kg。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天猫豪士旗舰店(经营者为漳州市天冠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漳州市天冠食品有限公司授权郑州市人人利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豪士乳酸菌面包,5次检测结果为均有检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沙门氏菌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天猫优聚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宜昌优聚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470g/kg。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1号店羊无忌旗舰店(经营者为深圳市揽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深圳市揽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品、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牛肉(五香味),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3.1×106CFU/g,1.6×106CFU/g,3.3×106CFU/g,2.9×105CFU/g和1.4×106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五)1号店羊无忌旗舰店(经营者为深圳市揽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深圳市揽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品、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牛肉(麻辣味),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3.9×106CFU/g,1.6×106CFU/g,3.3×106CFU/g,4.7×106CFU/g和2.7×106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六)淘宝网九品莲纯花生油(经营者为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初锐副食店)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九品莲纯花生油,B1检出值为37.8μ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0μg/kg)高出89.0%。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京东商城宅厚园旗舰店(经营者为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御美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辣丁、酸辣八宝和香甜脆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分别为1.757、1.658和1.490,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分别高出75.7%、65.8%和49.0%。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京东商城桃潭兰花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萝卜条,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21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高出1.1倍。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九)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鑫宏超市销售的标称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核桃乳(植物蛋白饮料),油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35%,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8%)高出25.0%;亚油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40%,比国家标准规定(不低于50%)低20.0%;亚麻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1.4%,比国家标准规定(不低于6.5%)低78.5%;(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3.3%,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高出15.5倍。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江苏省泗阳县卢集镇谢传新天润发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临沂市兰山区爱航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核桃乳,油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45%,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8%)高出60.7%;亚油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30%,比国家标准规定(不低于50%)低40.0%;亚麻酸/总脂肪酸未检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低于6.5%);(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3.5%,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高出16.5倍。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一)黑龙江省宾县宾西物尔美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制造的呈龙杏仁露,棕榈烯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低于0.01%,比国家标准规定(不低于0.50%)低98.0%以上;亚麻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0.39%,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2%)高出2.25倍;花生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1.7%,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2%)高出13.2倍;山嵛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2.47%,比国家标准规定(低于0.05%)高出48.4倍。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十二)临沂市兰山区仁玲超市销售的标称临沂市兰山区爱航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核桃乳,油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58.74%,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8%)高出1.1倍;亚油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19.68%,比国家标准规定(不低于50%)低60.64%;亚麻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0.26%,比国家标准规定(不低于6.5%)低96.0%;(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检出值为4.14%,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高出19.7倍。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三)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芜湖弋江商场销售的来自宁波铭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小黄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248μ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0μg/kg)高出1.48倍。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十四)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销售的黄花鱼(小),挥发性盐基氮检出值为37.7m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30mg/100g)高出25.7%。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销售的来自北京粤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的沃柑,丙溴磷检出值为0.73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高出2.65倍。初检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南昌艾精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方:漳州市天冠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商:郑州市人人利食品有限公司

襄阳一根山药食品有限公司

西襄记山药薄片(牛肉味)

出品商:潮州市黄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方: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河北御美琦食品有限公司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委托方: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河北御美琦食品有限公司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委托方: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河北御美琦食品有限公司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委托方: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

出品商:深圳市揽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商: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

出品商:深圳市揽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商: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

制造商: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

核桃乳(植物蛋白饮料)

(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

制造商:临沂市兰山区爱航食品有限公司

(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

制造商: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

制造商:临沂市兰山区爱航食品有限公司

(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

宁波铭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北京粤和兴商贸有限公司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二氧化硫是国内外允许使用的一种食品添加剂,通常情况下该物质以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等亚硫酸盐的形式添加于食品中,或采用硫磺熏蒸的方式用于食品处理,发挥漂白、防腐和抗氧化的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渍的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应超过0.1g/kg,坚果与籽类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得使用亚硫酸盐、二氧化硫等物质。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摄入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沙门氏菌是一种常见的食源性致病菌。食用被沙门氏菌污染的食物,可能会引起恶心、呕吐、腹痛、头痛、畏寒和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还伴有乏力、肌肉酸痛、视觉模糊、中等程度发热、躁动不安和嗜睡。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中规定,熟制粮食制品(含焙烤类)中的沙门氏菌为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检出。沙门氏菌不合格原因可能有生产加工人员带菌造成污染,或者原料污染、生产过程卫生条件控制不当、杀菌不彻底、储运不当,或者生产过程中产品的交叉污染。

糖精钠是一种常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糖精钠(以糖精计)在膨化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味,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化学物质,其毒性作用主要是对肝脏的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油、玉米油中的最大限量为20μg/kg。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超标可能是因为花生原料在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条件控制不当;生产前对原料把关不严;精炼工艺不达标或工艺控制不当等导致。

六、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并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油酸除了供给人体所需的大量热能外,还能调整人体血浆中高、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浓度比例。《植物蛋白饮料核桃露(乳)》(GB/T 31325—2014)中规定,核桃露(乳)中的油酸/总脂肪酸的最大限量为28%。油酸/总脂肪酸不合格,可能原因是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采用花生、大豆或其他原料,部分替代或者全部替代核桃仁进行加工生产所致。

亚油酸能降低血液胆固醇,预防动脉粥样硬化。缺乏亚油酸,胆固醇会与饱和脂肪酸结合,发生代谢障碍,在血管壁上沉积,形成动脉粥样硬化,引发心脑血管疾病。《植物蛋白饮料核桃露(乳)》(GB/T 31325—2014)中规定,核桃露(乳)中的亚油酸/总脂肪酸应不低于50%。亚油酸/总脂肪酸不达标,可能原因是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采用花生、大豆或其他原料,部分替代或者全部替代核桃仁进行加工生产所致。

亚麻酸是多不饱和脂肪酸,具有增强免疫力和抑制癌症的作用。在人体内经代谢生成EPA和DHA,有助于增强智力、改善记忆力、抑制血小板凝聚和血栓形成。亚麻酸在核桃、大豆中含量较高,而在杏仁中含量极低。《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GB/T 31324—2014)中规定在杏仁露中,亚麻酸/总脂肪酸的最大限量为0.12%。《植物蛋白饮料核桃露(乳)》(GB/T 31325—2014)中规定,核桃露(乳)中的亚麻酸/总脂肪酸不低于6.5%。亚麻酸/总脂肪酸不达标,可能原因是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采用价格较低的原料,部分替代或者全部替代核桃仁、杏仁进行加工生产所致。

十、(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

花生酸、山嵛酸在核桃、杏仁中含量极微,在大豆中含量较少,而在花生中含量较高。《植物蛋白饮料核桃露(乳)》(GB/T 31325—2014)中规定,核桃露(乳)中的(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的最大限量为0.2%。(花生酸+山嵛酸)/总脂肪酸不达标,可能原因是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采用花生、大豆或其他原料,部分替代或者全部替代核桃仁进行加工生产所致。

十一、棕榈烯酸/总脂肪酸

棕榈烯酸在杏仁中含量较高,而在花生、大豆中含量极低,是杏仁中一项重要的特征性成分。《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GB/T 31324—2014)中规定,杏仁露中的棕榈烯酸/总脂肪酸不低于0.50%。棕榈烯酸/总脂肪酸不达标,可能原因是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采用花生、大豆或其他原料,部分替代或者全部替代杏仁进行加工生产所致。

十二、花生酸/总脂肪酸

花生酸在核桃、杏仁中含量极微,而在花生中含量较高,在大豆中有少量存在。《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GB/T 31324—2014)中规定,杏仁露中的花生酸/总脂肪酸的最大限量为0.12%。花生酸/总脂肪酸不达标,可能原因是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采用花生、大豆或其他原料,部分替代或者全部替代杏仁进行加工生产所致。

山嵛酸在核桃、杏仁中含量极微,而在花生中含量较高,大豆中也有少量存在。《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GB/T 31324—2014)中规定,杏仁露中的山嵛酸/总脂肪酸应小于0.05%。山嵛酸/总脂肪酸不达标,可能原因是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采用花生、大豆或其他原料,部分替代或者全部替代核杏仁进行加工生产所致。

十四、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必对鸡蛋中检出恩诺沙星过分担心,但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蛋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最大残留限量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但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恩诺沙星,可能是企业的鸡饲料添加或者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的恩诺沙星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

丙溴磷是一种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无内吸作用,专用于杀灭刺吸式口器害虫的超高效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柑橘中丙溴磷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类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水果,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挥发性盐基氮是动物性食品由于酶和细菌的作用,在腐败过程中,使蛋白质分解而产生氨以及胺类等碱性含氮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中规定,挥发性盐基氮在海水鱼虾中的最大限量值为30mg/100g。挥发性盐基氮与动物性食品腐败变质有关,是食品鲜度的主要指标,其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被破坏的越多,使食品营养价值受到影响。挥发性盐基氮超标可能为食品运输时间过长、温度过高、保存不当所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6年4月至6月,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第2批家用电动洗衣机等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涉及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等6类产品。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本次共抽查2484家企业生产的2503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2219家企业生产的2237批次产品合格,监督抽查合格率为89.4 %;检出266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 10.6%。其中农用薄膜、农药、人造石、湿巾、镁碳砖、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等6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低于5.0%;安全带、安全帽、中密度纤维板、高强度紧固件、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纸巾纸、磷肥、动力用煤、自行车等9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介于5.0%至10.0%之间;脱粒机、新型墙体材料、汽车灯具、地坪涂装材料、电冰箱、热泵热水机、电动自行车、钢丝绳、家用电动洗衣机、阀门、人民币鉴别仪、仿真饰品、树脂镜片、储水式电热水器、防水涂料、滴灌带等16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高于10.0%。

(二)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14.0%、22.0%、64.0%,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4.0%、6.5%、13.5%。

(三)按照抽查企业数划分,6类产品抽查比例见下图:

电子电器抽查了273家企业生产的273批次产品,包括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和热泵热水机等4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4.7%。轻工产品抽查了491家企业生产的510批次产品,包括纸巾纸、湿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树脂镜片和仿真饰品等7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1.2%。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抽查了438家企业生产的438批次产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中密度纤维板、地坪涂装材料、防水涂料、人造石等5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农业生产资料抽查了572家企业生产的572批次产品,包括磷肥、农药、脱粒机、农用薄膜、滴灌带等5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机械及安防产品抽查了270家企业生产的270批次产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汽车灯具、人民币鉴别仪等5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8.5%。电工及材料产品抽查了440家企业生产的440批次产品,包括镁碳砖、动力用煤、钢丝绳、阀门、高强度紧固件等5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2%。

(四)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一是加强对发证产品监督。本次抽查的31种产品中,涉及11种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7种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产品,占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58.1%,抽查企业数和批次数均超过了总数的50%。二是加大跟踪抽查力度。本次抽查的31种产品中,除热泵热水机、湿巾、树脂镜片、人造石等4种产品为首次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其余27种产品均对以往抽查不合格企业开展了跟踪抽查。三是突出抽查集中产区。结合产品区域分布特点,对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热泵热水机、纸巾纸、自行车、树脂镜片、仿真饰品、防水涂料、地坪涂装材料、人造石、脱粒机、农用薄膜、滴灌带、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汽车灯具、人民币鉴别仪、镁碳砖、高强度紧固件等产品集中产区的生产企业均进行了重点抽查。

(五)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本次抽查共发现26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质量问题包括:电冰箱的耗电量和能源效率等级不合格;家用电动洗衣机的洗净比不合格;储水式电热水器的能效等级不合格;热泵热水机的能效等级、接地、稳定性和机械危险不合格;纸巾纸的纵向湿抗张强度不合格;湿巾的真菌菌落总数不合格;自行车的车把部件的强度和反射器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欠压保护和过流保护功能不合格;家用太阳能热水器的贮热水箱(容水量偏差)、热性能、能效等级不合格;树脂镜片的折射率和标志不合格;仿真饰品的镍释放量和镉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的强度等级或强度级别不合格;防水涂料的萘不合格;中密度纤维板的吸水厚度膨胀率、静曲强度不合格;地坪涂装材料的甲苯、二甲苯的总和质量分数、可溶性重金属质量分数(铅)和耐化学性(耐酸性)不合格;人造石的落球冲击和耐污染性不合格; 磷肥的水分不合格;农药的乳液稳定性和pH值范围不合格;脱粒机的安全标志不合格;农用薄膜的厚度极限偏差和平均厚度偏差不合格;滴灌带的炭黑含量不合格;安全帽的冲击吸收性能不合格;安全带的零部件(盐雾试验)不合格;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的摩擦系数不合格;汽车灯具的后位灯和后转向信号灯不合格;人民币鉴别仪的辐射骚扰场强不合格;镁碳砖的常温耐压强度不合格;动力用煤的氟不合格;钢丝绳的中心钢丝直径不合格;阀门的阀体壁厚测量不合格;高强度紧固件的螺栓螺纹通和连接副扭矩系数不合格。

(一)电冰箱。抽查了7个省(市)82家企业生产的82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2.2%,同比上次抽查减少了1.1个百分点。重点检验了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储藏温度、耗电量、冷冻能力、能源效率等级、连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等22个项目。经检验,共有10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耗电量和能源效率等级各4批次,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3批次,冷冻能力2批次,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结构、总有效容积各有1批次。本次在集中产区浙江、广东和安徽,分别抽查了24批次、21批次和14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0.8%、14.3%和14.3%。

(二)家用电动洗衣机。抽查了11个省(市)82家企业生产的82批次产品,包括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和双桶洗衣机等3种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60%。重点检查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机械强度、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脱水率、噪声、漂洗性能等22个项目,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4.6%,同比上次抽查减少了4.3个百分点。抽查发现1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8批次产品洗净比不合格,1批次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合格、2批次产品机械强度不合格、1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2批次产品漂洗性能不合格、3批次产品耗电量不合格、3批次产品用水量不合格、1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本次重点抽查了集中产区浙江省的51家企业生产的51批次产品,约占本次抽查总数的62.2%,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9.6%。

(三)储水式电热水器。抽查了9个省60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30%。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0%,同比上次抽查减少了12%。重点检验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结构、能效等级等18个项目。根据该产品的产业发展变化,本次加大对小型企业的抽查力度,抽查的小型生产企业占总数的60%。经检验,共有12家企业生产的12批次产品不合格,全部为小型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能效等级11批次,额定容量3批次,接地2批次,结构和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各有1批次。

(四)热泵热水机。抽查了7个省(市)49家企业生产的49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45%。本次为首次热泵热水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输入功率和电流、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热泵制热量等18个项目,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2.2%。抽查发现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2批次产品热泵制热量不合格,3批次产品能效等级不合格,3批次产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合格,2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合格,3批次产品接地不合格,1批次产品储水箱容量不合格。本次重点抽查了集中产区广东省的33家企业生产的33批次产品,约占本次抽查总数的67.3%,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8.2%。

(五)纸巾纸。抽查了8个省(区、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纸巾纸生产企业总数的5%。重点检验了产品的亮度(白度)、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灰分、柔软度、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真菌菌落总数等13项指标,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8.7%,同比上次抽查降低了1.3个百分点。经检验,有7批次小型企业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7批次产品纵向湿抗张强度不达标,1批次产品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超标。本次在集中产区福建和广西,分别抽查了12批次和11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0和9.1%。

(六)湿巾。抽查了8个省(市)30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5%,重点检验了产品的细菌菌落总数、致病性化脓菌、大肠菌群、真菌菌落总数、含液量、横向抗张强度、包装密封性能、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pH值等11项指标,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3%,同比上次抽查减少了13.4个百分点。经检验,有1批次小型企业的产品真菌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要求。

(七)自行车。抽查了6个省(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15%。对产品的制动性能、把横管和把立管组合件的疲劳试验、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试验、驱动系统静负荷试验、链条拉断力、反射器等23个指标进行了检验,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同比上次抽查下降了2.5个百分点。本次共发现8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4批次车把部件的强度不合格,4批次反射器不合格,1批次把横管和把立管组合件的疲劳试验不合格,1批次链条拉断力不合格。本次抽查大型企业产品合格率为100%,中小型企业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10%和11.9%。在集中产区天津市和广东省分别抽查了35和29家企业,抽查比例分别占抽查总数的44%和36%,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5.7%和17.2%。

(八)电动自行车。抽查了11个省(区、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10%。本次重点对产品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脚蹬间隙、把立管静负荷、整车质量、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2.5%,同比上次抽查结果持平。本次共发现10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4批次最高车速不合格,2批次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不合格,3批次限速装置不合格,7批次欠压保护功能项目不合格,6批次过流保护功能项目不合格,绝缘性能和制动断电装置各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

(九)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抽查了13个省(市)116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产品,包括紧凑式和分离式两种主要类型,重点检验了产品的贮热水箱(容水量偏差)、耐压、过热保护、能源效率标识标注、能效等级等16个项目,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8.3%,同比上次抽查结果持平。本次抽查发现10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6批次产品贮热水箱(容水量偏差)不合格,6批次产品热性能不合格,6批次产品的能效等级不合格,1批次产品能源效率标识标注不合格。

(十)树脂镜片。抽查了3个省(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70%。本次为首次树脂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了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可见光透射比、防紫外性能、抗冲击(明示指标)、标志等18个项目,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8.7%。抽查发现15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和镜片直径有效尺寸偏差各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3批次产品平均透射比不合格,4批次产品色散系数不合格,7批次产品折射率和标志不合格。本次重点抽查了集中产区江苏省的65家企业生产的65批次产品,约占本次抽查总数的81.2%,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8.5%。

(十一)仿真饰品。抽查了2个省25家企业生产的40批次产品,包括发饰、手饰、项饰、耳饰等4种主要类型。重点检查了镍释放量、有害元素总量(铅、砷、镉、汞、六价铬)、有害元素溶出量(铅、镉、汞、铬、砷、硒、锑、钡溶出量)等项目,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5%,同比上次抽查结果基本持平。抽查发现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3批次产品镍释放量不合格,3批次产品镉不合格。本次在集中产区广东和浙江,分别抽查了20批次,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和20%。

(十二)新型墙体材料。抽查了20个省(区、市)120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产品,对产品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节能性能和安全性能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检验,涉及强度等级、抗冻性或抗风化性能、干密度、密度等级、导热系数、放射性等12个指标,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8%,同比上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下降了12.5个百分点。本次抽查发现13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8批次产品强度等级或强度级别不合格,4批次产品抗冻性或抗风化性能不合格,2批次产品孔型孔洞率及孔洞排列不合格,3批次产品密度等级或干密度级别不合格。

(十三)防水涂料。抽查了9个省(市)39家企业生产的39批次产品,重点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酚、蒽、萘、游离TDI、不透水性、固体含量等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产品检出率25.6%。同比上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下降了20.6%。本次抽查发现10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9批次产品萘不合格,2批次产品苯不合格,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游离TDI、固体含量、不透水性和蒽各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本次在集中产区广东省和山东省分别抽查了6批次和7批次,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50%和0。

(十四)中密度纤维板。抽查了11个省(区)160家企业生产的16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40%,检出1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7.5%,抽查合格率为92.5%。本次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静曲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和甲醛释放量不合格。从历年抽查合格率看,2014年和2015年抽查合格率分别为93.0%和94.3%,2016年同比上次抽查下降了1.8个百分点。本次抽查共发现1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吸水厚度膨胀率和静曲强度各有5批次产品不合格,4批次产品甲醛释放量不合格,内结合强度和表面结合强度各有2批次产品不合格。

(十五)地坪涂装材料。抽查了10个省(市)59家企业生产的59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10%,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1.9%,同比上次抽查上升了3.1个百分点。本次抽查重点检验了产品的附着力、硬度、耐冲击性、耐磨性、拉伸粘结强度(标准条件、浸水后)、粘结强度、耐化学性(耐碱性、耐酸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质量浓度、游离甲醛质量分数、苯质量分数、甲苯、二甲苯的总和质量分数、可溶性重金属质量分数(铅、镉、铬、汞)等项目。经检验,共有7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质量浓度不合格,甲苯、二甲苯的总和质量分数、可溶性重金属质量分数(铅)和耐化学性(耐酸性)各有3批次产品不合格。本次在集中产区江苏和广东,分别抽查了13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7.7%和15.4%。

(十六)人造石。抽查了8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10%。本次为首次人造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了莫氏硬度、吸水率、落球冲击、弯曲强度、压缩强度、吸水率、耐污染性、耐化学腐蚀性等13个项目,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3%。抽查发现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1批次产品落球冲击不合格,1批次产品耐污染性不合格。本次在集中产区广东省和广西区,分别抽查了23批次和10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0和10%。

(十七)磷肥。抽查了12个省(区)143家企业生产的143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为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五分之一。重点对产品的有效磷、游离酸、水分、粒度或细度、包装标识等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9.1%,同比上次抽查下降了4.2个百分点。抽查发现13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5批次产品总养分项目不合格,1批次产品游离酸不合格,9批次产品水分不合格,2批次产品标识不合格。

(十八)农药。抽查了18个省(市)210家企业生产的21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10%。重点对产品的有效成分质量分数、有效成分悬浮率、水分质量分数、酸度、碱度、乳液稳定性、pH值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3%,同比上次抽查下降了0.2个百分点。抽查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3批次产品乳液稳定性不合格,3批次产品pH值范围不合格,1批次产品有效成分质量分数不合格,1批次产品水分不合格。

(十九)脱粒机。抽查了9个省(区)59家企业生产的59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脱粒机生产企业总数的39.3%,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2%,同比上次抽查上升了1.9%。本次抽查重点检验了产品的喂入装置、防护装置、紧固件、噪声、轴承温升、空载运转、安全标志等7个项目。经检验,共有6批次产品不合格,均为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喂入装置2项次,防护装置1项次,紧固件6项次,轴承温升5项次,安全标志10项次。

(二十)农用薄膜。抽查了12个省(市)90家企业生产的9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10%。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1%,同比上次抽查下降了2.2%。本次抽查产品主要为明示符合标准要求的棚膜和地膜,从抽查数据看,棚膜抽查合格率为100%,地膜合格率为98.5%。重点检验了产品的拉伸强度(纵、横向)、拉伸负荷(纵、横向)、断裂伸长率(纵、横向)、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和透光率等10个项目。经检验,1批次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厚度极限偏差和平均厚度偏差。

(二十一)滴灌带。共抽查了10个省(市)70家企业生产的70批次滴灌带产品,约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14%。产品范围包括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和内镶式滴灌带。重点对外观、内径极限偏差、壁厚极限偏差、滴水孔/滴水口间距偏差、流量均匀度、抗堵塞性能、耐静水压试验/耐静水压性能、爆破压力、拉伸性能/耐拉拔性能、不透光性、炭黑含量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30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2.9%,其中,流量均匀度3批次、拉伸性能/耐拉拔性能18批次、炭黑含量19批次。本次抽查了集中产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39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6.2%。

(二十二)安全帽。抽查了9个省(市)60家企业的6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有证企业总数的17%。本次抽查重点检验了垂直间距、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防静电性能、电绝缘性能、侧向刚性、阻燃性能、耐低温性能等11个项目,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6.7%,同比上次抽查持平。抽查发现4批次小型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其中高温冲击吸收性能、低温冲击吸收性能和浸水冲击吸收性能分别有3批次、2批次和1批次产品不合格,低温穿刺和浸水耐穿刺性能各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

(二十三)安全带。抽查了6个省(市)50家企业生产的5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安全带生产企业总数的一半。本次抽查重点检验了零部件(盐雾试验)、整体静态负荷、整体滑落、零部件静态负荷、零部件机械性能、整体动态负荷、零部件动态负荷等7项指标,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6%,同比上次下降了8个百分点。本次抽查共发现3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2批次零部件(盐雾试验)不合格,1批次零部件静态负荷不合格。

(二十四)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抽查了12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总数的15%,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5%,同比上次抽查下降了4.2个百分点。本次抽查检验了产品的摩擦系数、磨损率、指定摩擦系数允许偏差、冲击强度、剪切强度、热膨胀率、压缩应变(常温、400℃)等8个项目。经检验,共有3批次产品不合格,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摩擦系数、磨损率和指定摩擦系数允许偏差不合格。本次抽查在集中产区河北、浙江和山东分别抽查了10批次、9批次和9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0、11.1%和11.1%。

(二十五)汽车灯具。抽查了10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获得3C证书企业数量的10%。重点对产品的配光性能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7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1.7%,其中,前雾灯1批次、后位灯3批次、制动灯2批次、后转向信号灯3批次、前转向信号灯1批次、后雾灯1批次。本次重点抽查了集中产区江苏省丹阳市和常州市的生产企业,抽查的36批次产品中,有4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1.1%。

(二十六)人民币鉴别仪。抽查了6个省(市)40家企业生产的40批次产品,抽查生产企业数约占全国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总数的一半。本次抽查重点对主要性能、电磁兼容要求、安全要求三大类22个指标进行了检验,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5%,同比上次抽查下降了2.5个百分点。本次抽查发现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1批次产品误辨率不合格,1批次电源端子骚扰电压不合格,6批次辐射骚扰场强不合格。本次抽查了集中产区浙江省30家企业30批次产品,占抽查总数的75%,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

(二十七)镁碳砖。抽查了8个省(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约占全国镁碳砖生产企业的40%,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5%,同比上次抽查下降了3.7%。本次抽查重点检验了产品的碳含量、氧化镁含量、显气孔率、体积密度、常温耐压强度、高温抗折强度等6个项目。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共4批次,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显气孔率1项次,常温耐压强度3项次。本次在集中产区辽宁抽查了50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

(二十八)动力用煤。抽查了21个省(市)150家企业生产的150批次产品。重点检验了产品的灰分、全硫、汞、砷、磷、氯、氟、发热量8个项目,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9.3%,同比上次抽查下降了5.6%。发现不合格产品14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灰分1项次,氟14项次。本次抽查的大、中型企业占抽查企业总数的72%,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4%和6.9%;小型企业共抽查了42家,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9%。

(二十九)钢丝绳。抽查了18个省(市)90家企业生产的9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约占全国钢丝绳生产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3.3%,同比上次抽查上升了11.1%。本次抽查产品包括电梯用钢丝绳、重要用途钢丝绳和一般用途钢丝绳3个品种,重点检验了产品的破断拉力、钢丝直径、拆股钢丝抗拉强度、拆股钢丝反复弯曲、拆股钢丝扭转、纤维芯润滑剂含量、拆股钢丝镀层重量、缺丝等14个项目。经检验,共有1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4个项目,其中钢丝直径4项次,中心钢丝直径6项次、拆股钢丝抗拉强度3项次、缺丝1项次。

(三十)阀门。抽查了9个省(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产品,包括工业阀门和水暖阀门2个品种,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5%,同比上次抽查下降了5%。本次抽查重点检验了产品的铸钢件表面质量、阀杆直径测量、阀体壁厚测量、低压密封试验、上密封试验、高压密封试验、壳体试验、阀体材质成份分析等10个项目。经检验,共有1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工业阀门7批次,水暖阀门5批次,共涉及5个项目,其中阀杆直径测量2项次,阀体壁厚测量11项次,低压密封试验1项次,上密封试验1项次,高压密封试验1项次。

(三十一)高强度紧固件。抽查了8个省(市)40家企业生产的40批次产品,抽查企业数量约为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8%。本次抽查重点检验了螺栓螺纹通、螺栓螺纹止、螺母螺纹通、螺母螺纹止、螺栓楔负载、螺栓芯部硬度、螺栓脱碳层、螺母保证载荷等17个项目,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7.5%,同比上次抽查下降了7.5%。经检验,共有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螺栓螺纹通1批次,螺母螺纹通1批次,螺母螺纹止1批次,螺栓芯部硬度1批次,连接副扭矩系数1批次。本次在集中产区浙江、河北、上海和江苏,分别抽查了14批次、4批次、6批次和7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7.2%、25%、0和14.3%。

本次抽查的产品中,近5年已连续跟踪抽查3次以上的产品共有18种,占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58.1%。本次对299家上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进行了跟踪抽查,发现有65家企业由于已不再生产同类产品或已停产停业等原因未抽到样品,实际抽样检验234家企业的产品,202家企业的产品本次抽查合格,有32家企业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详见附件2)。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突出质量问题,如热泵热水机的能效等级、接地、稳定性和机械危险不合格;湿巾的真菌菌落总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欠压保护和过流保护功能不合格;树脂镜片的折射率和标志不合格;仿真饰品的镍释放量和镉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的强度等级或强度级别不合格;防水涂料的萘不合格;地坪涂装材料的甲苯、二甲苯的总和质量分数、可溶性重金属质量分数(铅)和耐化学性(耐酸性)不合格;磷肥的水分不合格;农药的乳液稳定性、pH值范围不合格;脱粒机的安全标志不合格;安全帽的冲击吸收性能不合格;安全带的零部件(盐雾试验)不合格;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的摩擦系数不合格;汽车灯具的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不合格;人民币鉴别仪的辐射骚扰场强不合格;镁碳砖的常温耐压强度不合格;钢丝绳的中心钢丝直径不合格;阀门的阀体壁厚测量不合格;高强度紧固件的螺栓螺纹通不合格等,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三)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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