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员工受伤误工费人员要不要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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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7968008
***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73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裴志刚,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负责人:刘京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红,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裴志刚、被告***、被告***(以下简称永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红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8时50分,被告***驾驶川A981W4小型轿车,沿利州区南河新城小区向郑州路方向行驶,在剑南公寓门口与步行的原告相擦挂,造成原告受伤.广元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以广公交直认字(2014)第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行至事故路段,观察道路不足,疏忽大意,临危措施不力,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经送广元市中心医院住院诊断为:右足第3-5跖骨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2月,每3月复查一次。日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受伤后被告只支付了医疗费,没有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36571.50元(城镇户籍,65岁受伤),误工费6312元,护理费10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50196.50元;由被告永城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永城保险公司共同对原告诉称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无争议;对原告在广元市中心医院住院12天,医院诊断右足第3-5跖骨骨折、多处软组织伤的病情无争议;对原告伤残等级经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于日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的事实无争议;对原告诉请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年满65岁计算为36571.50元无争议。被告永城保险公司对被告***驾驶川A981W4小型轿车属母春平所有,该车在永城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公司应对本次事故予以理赔的事实无争议。被告***陈述与母春平为夫妻关系,同时被告***提出①己雇请护理人员对原告住院12天予以护理,并向护理人员支付护理费1260元,②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7545元,请求法院将上述①②项纳入本案一并处理;对此事实,原告与被告永城保险公司均无争议。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原告认可被告***雇请护理人员护理12天并支付护理费及垫付医疗费属实,但具体金额不祥;被告永城保险公司要求按医疗费总额15%扣减保险免赔医疗费,但被告***认为被告永城保险公司不应当扣减保险免赔医疗费,同时被告***认为鉴定费不属自己赔偿范围。被告永城保险公司认识原告受伤时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同时对原告住院期间护理2人/天有争议,认为住院期间护理费应按1人/天,每天60元标准计算;并认为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以3000元为宜。
  对于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广元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历档案》、《住院病人出院诊断证明书》、《陪伴护理证明》载明“原告住院12天,住院期间每日有生活陪伴护理人员2人,出院后继续休息2个月。”欲证明住院12天需护理2人/天。原告提供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局颁发给广元市利州区南鹰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执业证》,南鹰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的《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工资表》载明“原告平均工资1200元/月。”南鹰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证明》载明“***日-日在该站从事清结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欲证明原告务工事实成立,误工费计算标准应按87.80元/天计算。被告***提供原告住院医疗费发票4张计7503.20元,欲证明已垫付医疗费7503.20元;提供广元红升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骨科30床病员***住院期间由本公司护理员乔珍连护理10.5天,单价120元/天,合计1260元。”欲证明已负责护理12天,支付护理费1260元。
  本院认为: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项目及金额(含被告***垫付款)问题。依据《》第,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民一(2015)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之精神;同时,被告***在庭审中申请将已向原告垫付的费用纳入本案一并处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准许,确定将该医疗费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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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5岁以种地卖菜为生现被车撞了该怎么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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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车撞了去医院拍了片子还好骨头没坏,但是现已十多天了腿脚还是水肿酸痛的厉害,走路都很困难,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好痊愈,我没有收入证明,平时卖菜收入也不一定,有可能今天一百明天五十或八十,我该怎么索赔误工费。还有其他费用,我也没有住院。
您好。如果你没有可靠证据证明你的收入情况,可以按统计局规定的农、林、牧、渔业职工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误工费。&br /&除误工费外,你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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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和抚养费
匿名提问于
农村65岁老人无工作,交通事故7级伤鉴,有一老伴66岁也无工作,有一儿子32岁,请问需要赔偿其误工费和抚养费吗?
农村65岁老人无工作,因交通事故导致7级伤鉴,应享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待遇。
其老伴66岁无工作,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向其支付十四年的扶养费,但无需支付误工费。
32岁的儿子,不属于扶养人范畴,无需支付扶养费和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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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只要还有劳动能力,就应赔偿其误工费。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造成七级伤残依法应当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只能要求支付抚养费,不能要求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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