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方明,该行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茂裕、郑杰松、鲁丹丹、、章日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餘低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承兑汇票垫付款元及相应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