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企业职工退休金计算器

2016年山东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山东省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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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山东省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本文《2016年山东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山东省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最近公务员工资上涨的新闻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到底现在考公务员是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呢?下独特资讯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政策。沿用年这份说明,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请根据当地官方发布为主。  明确缴费和待遇标准等配套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昨天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标志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该办法自日起施行,我市正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实施办法。  ●改革范围  事业单位改革分三类情况  我省规定,此次改革主要针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就事业单位来说,一是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三是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针对编制外人员,我省规定,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前(日前,下同)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缴费比例和基数  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60%托底  我省规定,在缴费政策上,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记者了解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是与企业略有差别的,主要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例如一些奖励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还包含了编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部分需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待遇确定和调整  “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  改革后,我省规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我省还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待遇计发标准  10年时间保障“中人”平稳过渡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我省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第一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例如,若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9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发39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计发,以此类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  需要说明的是,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政策衔接  现行养老保险统筹与新制度并轨  这次改革中,国家明确规定,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与新制度实行并轨。  因此,我省规定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已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一次性返还;未退休的人员,可待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也可划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本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个人缴费已纳入退休金发放的人员,个人缴费不再返还。  另外,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  对于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我省明确,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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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4月16日讯(记者 张艳玲)中国今日出台《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要求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张艳玲我们以前是事业单位编制,现在转制为企业,而且由2005年已经倒闭,在倒闭以前退休的职工拿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倒闭后退休的职工拿企业的退休工资,两者工资相差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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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解读
来源:省人社厅
首发子站:人事处
首发栏目:政策法规
日期: 今日/总浏览:8/1218
为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推动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们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
(一)驻济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
按照目前有关规定,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接受中央属企业和省属驻济事业单位转制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一般应在济南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考虑这部分非国有企业也是由省属事业单位改制而来,为促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顺利推进,《意见》决定,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养老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二)非驻济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征缴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因此,《意见》规定,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应在属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时,除按《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预留以下费用:
1、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切实保障好离休干部的养老和医疗待遇。关于非财政供养离休干部的统筹外待遇,社保部门有明确规定,参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应一次性预留10年,用以保障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关于离休人员医药费问题,国家和省都有明确的规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报销政策不变。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应一次性预留10年的医疗费,以保障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
2、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保障转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应一次性预留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保障转制企业退休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建立省属驻济补充医疗保险,是对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能够进一步降低职工的个人负担,允许转制前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继续参加,有利于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4、《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应预留、支付相关费用,且用人单位应该继续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5、鲁人社发〔2015〕56号规定,事业单位转制前非财政供养的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应由改制后单位承担。为确保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着退休人员待遇不受影响,改制时这部分待遇应予以预留。
6、鲁人社发〔2015〕56号规定,事改企单位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应由改制后单位承担。为确保内退人员内退期间所费费用充足,改制时要按待遇每年增长10%的水平,计算并预留至内退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7、按照鲁人社发〔2015〕46号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单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事改企单位内退人员中符合规定人员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改制时应予以预留。
8、对于改制单位改制前承担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及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改制时应予以预留。
9、其他,如内退职工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和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等,均应按相关规定给与预留。
三、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保管和监督
按照相关规定,转制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应向职工支付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及内退人员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预留的相关费用,由转制后企业保管并按规定分期支付给职工或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改制后新增支付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的,由转制后企业按规定支付。各项预留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与转制后其他费用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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