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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房产鹏律师 法律咨询 QQ在线  电话:  
  (房产一审) 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受原告的委托,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指派杨鹏国律师担任委托人与王利共有房产分割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依据该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对位于武侯区xx8号XX小区21栋1单元1楼1号98平方米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共同所有权。  
本案证据:成房权证监字第250709号&房屋所有权证&显示,位于武侯区xx8号XX小区21栋1单元1楼1号房屋已经依法登记于双方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双方共有房产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主张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并享有50%的份额合法有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多年未在一起生活,而原告已有自己的生活,需要按照自己的需要依法管理和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且,被告在管理和处分本案诉争财产和处理财产收益时,既不征求原告意见又长期独占房屋收益,双方已经丧失对财产共有的基础。因此,原告要求分割诉争共有房屋,在原告与被告对共有房产的份额和分割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对共有房产拥有50%的份额并要求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分割此财产,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原告能够有效行使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唯一途径。  
三、原告作为共有人,有权分得共有财产产生的孳息(即:租金)。  本案证据显示,被告在2005年7月取得拆迁安置房(即本案诉争共有产权房屋),在房屋交付后,被告即单方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将共有房屋对外出租并且擅自占有全部房屋收益,以年租金为12000元计算,共计5年合计为60000元,原告依法应当分得租金总额的一半,即30000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是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基础上提出来的,并且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庭予以支持。    
    原告诉讼代理人:杨鹏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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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律师还是有水平的哈,但是案例1,律师严重遗漏了引用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可能导致诉求被驳回。寻法有缺陷。  
  呵呵!起诉状越简单越好,只有一句话就能说明事实及理由的起诉书才是最好的起诉书,代理词才是全面的法律阐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不知双方是否达成了仲裁协议,如果没有的话,可能此路不通。剩下就只能是诉讼了。  从过程上看,出卖人有欺诈的嫌疑,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依照《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该条例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购房合同中就是约定了发生争议的,由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另外,本文书的当事人的姓名都作了修改。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有关规定及方法 (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日起又有所变化,即“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  
1、没有取得产权证的二手房不能买。法律规定,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  
2、购买产权共有的二手房产要慎重,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人不能转让该共有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一般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只记载夫妻中的一人,在购买这类二手房时一定要让其他共有人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其同意转让该房产,否则买卖行为无效。    
3、购买有承租人的二手房要有“言”在先。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第三人想购买该房,必须有承租人书面放弃购买此房的声明,否则该买卖处于不稳定状态,承租人在诉讼时效内可以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该买卖无效  
  律师同志,请补充案例内容,那将是非常受欢迎的    谁难保自己以后不跟法律碰撞一下呢    有个案例至少心中有数    不过你的句号战术    在我们看来就是灌水    这样吧    如果有内容,我可以替你贴进去    可好?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宋大,男,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  住址:成都市守经街21号3栋3单元9楼  电话:13  原 告:李敏,女,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  住址:成都市守经街6号2栋3单元5楼  电话:  委托代理人:杨鹏国,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 告:房产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总经理  住址:锦江区  联系电话:028-6602769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构成逾期交房的违约,每日以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计至起诉日为13880元)并按约定支付至被告达到交房条件时为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违反煤气到达期限的承诺,每日以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计至起诉日为13880元)并按约定支付到达到通气条件时为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0825元(按购房总价款的15%计算)。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日原告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商品房按揭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约定,“被告应当于日前(后经双方同意推迟到日前交付)交付商品房,如逾期交房的,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被告承诺应当于日前(后经双方同意推迟到日前)对与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燃气达到满足业主可以在安装设备后(如煤气灶、热水器)向煤气公司申请开通的条件,如果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此条件,出卖人按迟延交房承担责任(即: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0年7月,被告通知原告前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原告接房时发现该房屋没有《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其房屋内的煤气也没有达到申请通气条件,经向煤气公司询问后得知是“因小区内建设还未完成,开发商的内部管道还没有铺设连通到市政管道处所致”。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强制规定,并且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双方约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偿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68585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都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合理的请求,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此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交通事故构成条件:  (1)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必须有一方为车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飞机、轮船、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与行人之间在行走中发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轨道交通等。  (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发生,这种后果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后果,且为物质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不在其调整的范围内。例如,仅造成了精神损失的交通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不能为故意行为。这是因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为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将构成犯罪,不适用交通事故处理。例如常说的“碰瓷”,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交通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千元;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不足六万元;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  什么是机动车、非机动车?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轨道内运行的火车、城市轨道列车、地铁列车等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车辆范围。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了各种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  
  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日起适用的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如果机动车一方另投有商业保险的,视投保情况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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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
最近代理了几十名业主共同起诉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特就共同诉讼的问题作了一下总结,期望与大家分享,成都鹏律法律咨询QQ:
)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问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公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处理: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好意并无偿提供搭乘。通说认为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运行的实际支配者,理应保障乘客的安全,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搭乘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竣工验收实际上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进行的竣工验收,该竣工验收即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工程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同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依据国家、地方标准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验收。  第二种是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于开发项目竣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的验收。  
  下列房子不能进行交易,或者交易行为无效:    1.依法被查封或者被限制权属交易的房子    2.共有的二手房,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的同意    3.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房子    5.列入拆迁工作范围的房子    6.已购公房,购买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候律师的辩护很可能开脱了凶手,在当时看,似乎有损公共利益,但他们“完美”的法律服务没错。因为法治之法是中性的,它超越道德; 而“平等对抗”的诉讼程序,须保证被告人享有他所购买的一切法律服务。即使被告人真是凶手,律师帮他胜诉获释,正义受挫,从法制或“程序之治”的长远利益来看,这也还是值得的,失败了的正义反而在本案之外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这与刑法的“疑罪从无”“罪刑法定”原则是一致的。“宁可错杀一百,绝不放过一个”的观点是现代文明所抛弃的,现代文明应当主张“宁可不予追究,也不冤枉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候律师的辩护很可能开脱了凶手,在当时看,似乎有损公共利益,但他们“完美”的法律服务没错。因为法治之法是中性的,它超越道德; 而“平等对抗”的诉讼程序,须保证被告人享有他所购买的一切法律服务。即使被告人真是凶手,律师帮他依法胜诉获释,正义似乎受挫,但从法制或“程序之治”的长远利益来看,这也还是值得的,失败了的正义反而在本案之外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这与刑法的“疑罪从无”“罪刑法定”原则是一致的。“宁可错杀一百,绝不放过一个”的观点是现代文明所抛弃的,现代文明应当主张“宁可不予追究,也不冤枉一个”。
  ( 2011年最新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本文由成都律师杨鹏国整理 电话:          律师免费咨询在线QQ: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登记在未成人子女名下房产的处分权        案例,某女(甲)与某男 (乙)于199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丙)。2002年甲与乙协议离婚,丙年方5岁,双方协议约定丙随甲生活,甲负责全部抚养费用,乙享有探视权。2003年,甲以自己和其女丙两个人的名义在某地购买一套商品房A,购房合同上买方签名均由甲代签,其中购房首付款由甲分别以银行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全额支付,余下部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甲逐月按时偿还给银行,同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合同备案。2008年,A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丙读书需要一笔资金,甲决定与开发商中止合同,在取得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甲筹款还清了银行借款,办理好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在到登记机构办理撤销合同备案的过程中,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合同签订双方同时申请终止合同并撤销合同备案,虽然作为卖方的开发商已作出了同意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买方之一的丙,在提出申请时年仅11岁,尚属未成年人,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了由其监护人甲与乙到场代理丙签署申请书的要求。而乙因为某些原因不愿意签署同意的意见,针对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必须由双方监护人同时行使,还是由监护人之一行使即可的争论由此展开: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涉及未成年人房屋登记,应由未成年人的全体监护人共同行使监护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而对于监护人资格的认定,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本案中丙的父母甲、乙已离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由此表明,父母对子女的监管权利和义务,均不因离婚而消除,甲、乙二人均为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着对丙的监护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处置甲、丙共同的债权(经备案的A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两位监护人同时代理丙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登记。           当事人(主要指甲)认为,涉及未成年人房屋登记,只要具备监护资格的各位监护人之一即可: 自己在与丙共同申请撤销A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独立承担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既合理又合法,一方面,从情理上说,丙为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自己以丙的名义购房,实质上是赠与丙房产的行为。自己独立承担了抚养丙的责任,购买A房屋的款项也都是由自己支付的,有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和银行还款证明佐证,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没有影响到乙的利益,不应受到乙个人情感喜恶的限制;另一方面,乙与丙现在另有居住用房,撤销合同备案登记的原因是出于丙受教育这一更有利于丙成长的需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即便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也可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的规定,由丙的其他监护人或有关部门起诉至法院,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并不影响房屋登记机构的办理。           最终,房屋登记机构因没有乙的同意签字而没有为甲、丙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其中,3950条意见是针对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搬迁提出的。    
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政府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即使政府强制拆迁,也必须依法申请法院裁决后方可强制拆迁,建议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二是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强制拆迁,但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定。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世间痴情奇女子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女友杨某是蓉城人士也,大学毕业后工作已有数年,两个月前认识了王某。王某自诩大学毕业,实际上小学文化程度,在社会上混打多年,在其“九眼桥”一带很有“声誉”,此次被刑事拘留,恐怕一部分原因即是被名声所累。     她对案情的知晓程度很浅。只知道其男友是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的,是因为盗窃被抓的,办案民警告诉她涉案金额大约有15万,可能会判10年以上,她一下子就蒙了。王某出事之后,杨某的亲戚朋友都劝杨某放弃了,不要再管王某的事情了,其已经有了前科,还要去作案,这种人不值得去交往,不值得为他奔走。可是杨某却有自己的想法,她觉得王某从小(7岁)父母离异,没有享受到家庭关爱,以至于走上了对自己不负责的道路,她自己对他还是充满希望的,如果他能够改过从新,她还会等她的。有过前科,对于一个20来岁的年轻人来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是这样,杨某对其痴情也是说的过去的。 杨某一边说,一边哭泣着。
  假结束了,上班了。
  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是直属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四川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09年四川省群众最喜爱法律服务机构。本所在市中心自有三百余平方米写字楼,拥有现代化办公、通讯、交通、电脑资料库等硬件设施.     成功案例:    一、成功案例:    1、深圳远惟讯贸易有限公司、银晃(四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无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业诉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寻呼四川分公司货款纠纷案(为联通公司减少应付货款和损失364余万元)。    2、银晃(四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货款纠纷案(为联通公司减少应付货款和应赔偿损失170余万元)。    3、上海无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联通寻呼四川分公司货款纠纷案(为联通公司减少应付货款34万余元)。    4、航天工业部719厂诉工行成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为719厂取得借款3000万元)。    5、四川电建三公司上诉涪陵地建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为电建三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6、成都市建工集团诉成都倍特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为成都建工集团追回工程款550余万元)。    7、成都军区后勤部诉国营三江机器厂借款纠纷案(为军区后勤部追回长达十年的借款80余万元)。    8、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诉成都万福印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为农行追回借款600余万元)。    9、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诉四川大陆集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驳回沈阳建设投资公司诉讼请求,为大陆集团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10、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曹波强奸案(无罪辩护,法院判决无罪)。    11、徐星云故意杀妻案(从轻辩护,法院判决死缓)。    12、韩常贵盗窃案(定性错误辩护,如果定性盗窃,将被判8年左右刑期,通过辩护,秦律师认为应定性贪污,定性贪污将可能免除处罚。法院判决构成贪污罪,免予处罚,当庭释放)。    13、彭玉成故意重伤案(轻伤辩护,检察院撤诉)。    14、赵玉珍故意重伤案(从轻辩护,法院判决缓刑)。    15、杨大忠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法院判决缓刑)。     16、资阳市地税局行政诉讼案(通过律师代理政府部门参加诉讼,保护了国家利益,使800余万元的税款顺利入库)。    17、考生陈某诉四川省招生办公室投档失误案(通过律师代理政府部门参加诉讼,维护了省招办声誉挽回影响)。        二、经典案例:    1、2009年10月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接受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清理其公司对外欠款总金额达总清欠金额2300多万。接受委托后,由事务所主任代领律师团,针对不同欠款单位制定出不同方案,通过努力,至今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为委托人收回70%的欠款,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新兴铸管公司高度赞扬。    2、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不良资产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非诉讼案(为改制企业核销国有资产1亿余元)     2004年2月,我所接受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清产核资提供法律服务。有幸成为省内首家为省部级大型企业清产核资提供律师鉴证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接受委托后,在有限的2天时间内,完成工作部署。对经济鉴证法律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两大步骤,在时间上整合,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了高效、优质的基础。    承办律师共调查收集外部证据资料1200余份,内部证据资料2000多份。至2004年3月历时40余天,以公正合法的原则,出具经济鉴证法律意书600余份,涉及金额1.3亿多元,报国资委为企业成功核销资产损失1亿余元。     我所律师出具的经济鉴证法律意书内容详实,文字版面设计科学、美观、整洁,赢得委托企业的好评和赞誉,并得到国资委领导的肯定。    3、中冶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资产损失认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非诉讼案(依法认定损失200余万元)。     2004年5月,中冶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资产损失认定历时20个工作日,律师出具经济鉴证法律意书18份,所涉金额400余万元,全部报国资产委审核通过,圆满完成工作。    4、成都市火车南站加工贸易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诉成都新耀华食品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欠款纠纷案(为原告追回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款近700万元,同时成功地让被告撤回了反诉,为原告避免了700万元的违约损失)    5、四川江油长钢公司诉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天津机械进出口公司、山西进出口公司等系列购销合同纠纷案(为原告追回被长期拖欠的货款额近500万元)    6、资阳市地税局行政诉讼案。(保护了国家利益,使800余万元的税款顺利入库。)    7、上海惠深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上诉中建二局建筑工程联营合同纠纷案(为上诉人取得联营主体身份并赢得1000多万元的工程款追偿权)    8、电子科技大学成教院副院长薛晓东等8人私分国有资产案(从国有资产的性质作无罪辩护,检察院撤诉)。    9、原四川省建委副主任王诚志受贿案。(免于刑事处罚
  节日激情已退,生活回到原位.  过年吃喝很累,餐餐都是美味.  自己身体宝贵,开始清理肠胃.  白天多喝开水,晚上早点去睡.
  作者:律之师
回复日期: 12:09:00    律师成长之路     执业之初先从离婚案件、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合同纠纷开始起家。收的律师费很低,但却是很卖力的为当事人办事,判决结果当事人都很满意,甚至有几位当事人在结案后还另行给红包感谢律师个人。特别是劳动和工伤案件全年每一件都保持全胜。543#作者:律之师
回复日期: 12:27:00    劳动者工伤赔偿案件,是最麻烦和收费最低的苦力活,劳动者往往连证明劳动事实的劳动合同等证据都没有,这需要律师想办法取证,而且法律程序也繁杂,所以许多律师都不接工伤案件。  
作者:律之师
回复日期: 13:20:00    一件有趣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天道酬勤)       偶然中接了一件刚参加工作女孩委托的房产案,小女孩要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和户型违约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是国内一家有名的上市公司。 当时小女孩经济有点困难再加上人很不错,所以谈的律师费也很低(记得是收了2500元),为这个小案件我把与本案相关房产法、规划法、土地法、合同法等肯的滚瓜烂熟,一切准备的很充分,开庭时我方旁征博引、雄辩滔滔、句句合法有据,而开发商法务部的律师被反驳的哑口无言低头不语,最后当然是我方全胜。 最关键的是该楼盘有几位业主好奇来听庭,回去马上有几十位业主集体委托本律师,在完美的办完这几十个业主的案件后,后面还有许多家小区业主在排队。 后面的案件法官连开庭都省略了。
  我国私人调查业务被明确禁止 私家侦探频频涉罪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因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4名“私家侦探”近日获刑。判决此案的法律文件称侦探公司通常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业设备,实施监视、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应该依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案例和法律文件表明,私人侦探的业务活动已经明确被禁止。私人侦探行业不再是灰色地带而是进入了“黑色地带”。私人调查行业前景暗淡.  
  德国新教马丁·尼莫拉牧师的纳粹碑文,这样写着:        “当初他们屠杀工会人士,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人士;后来他们屠杀共产党,我也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还是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是基督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已经没有人为我说话了。”  
  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后时间而改变):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商家对搭乘免费班车受伤乘客负责!     超市开通“免费班车”,不是以运输为目的的独立行为,而是出于为增加客户的消费人群这一明确的商业目的所推出的一种营销模式。从形式上看,与普通客运车辆不同,乘客乘坐免费班车,无需支付费用。但是,商家提供免费班车的费用实际上已经列入到其运营成本之中,班车可以视为其经营场所的延伸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乘坐班车,与其进入购物场所并无二致。商家提供接送客户的服务班车是属商业活动中的服务行为。“免费”并不等同于“免责”。这里的“免费”只是相对于承运的汽车公司与消费者之间而言,免费班车为商家拉来了更多的客流,超市因此而获利,当然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一旦乘客乘坐上超市的免费班车,即使没有消费凭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成立。         对于乘坐超市免费班车时受伤的乘客而言,享有两种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赔偿请求权;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在这两个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法律赋予了受损一方对请求权的基础进行选择的权利,如果其中的一项请求权实现,则其余的请求权随之消灭.  
  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依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股东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日,被告谭华、刘利国、杨小林、李蓉申请设立四川欣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欣绿公司)。9月28日,经大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欣绿公司成立。在经营过程中,欣绿公司以先供货后付款的方式多次在原告潘代春处购买红砖。日,原告与被告刘利国进行结算,欣绿公司欠原告货款5392.50元。日,欣绿公司成立清算小组,由谭华担任清算小组组长,刘利国、李蓉任清算小组成员。5月28日,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四名被告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10月30日,欣绿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对清算报告内容予以确认。12月19日,欣绿公司出具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但未进行公告。12月26日,大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欣绿公司注销。      在欣绿公司清算过程中,原告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      裁判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本案看,被告谭华、刘利国、李蓉作为欣绿公司清算小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书面通知债权人或者在报纸上公告。但其既未通知公司债权人,亦未在报纸上公告,即在大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原告依法享有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原告要求四被告对欣绿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日,法院判决:被告谭华、刘利国、杨小林、李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代春货款人民币5392.50元,并互付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四名被告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对即将终止的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而最终目标和价值则在于法律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全面有效的保护。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欣绿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谭华、刘利国和李蓉,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清算组并未通知债权人潘代春,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四被告在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未依法清理完结的情况下,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欣绿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法院据此判决由股东谭华、刘利国、杨小林、李蓉对欣绿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转业军人转业费离婚时可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所谓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读者报 壹周刊 日 A15版        律师说法之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信用卡使用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信用卡诈骗现象也愈演愈烈。为此,本报特约律师界的一些专家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讨论。      杨鹏国      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列举了下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恶意透支。相对而言,前三项都是故意行为,其构成犯罪无可争议。而第四项恶意透支却有很大的争议,它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每个用户的头上,你可能因为财务状况突然恶化无法偿还信用卡而涉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即构成犯罪。从全国构成此罪的人员看,大多数为年轻人,而且多为消费欲望较强的年轻人。      信用卡业务已成为银行的爆利版块,而且有《刑法》相关条例为其保驾护航,银行几乎没有风险可言,于是各大银行聘用大量业务员进行地毯式推销,由此产生了许多存在还款风险的信用卡。如今,信用卡普及到大学在校学生及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群,由于收入来源不稳定或没有固定收入、个人信用意识不强等原因,这些人往往在无意间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用户在刷卡消费时,银行可以从商家那里获取消费金额0.5%~5%不等的收费,当信用卡用户由于各种原因逾期还款时,银行还可以获得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滚动利息。有人曾经因为还款时记错数额而少还了银行0.2元,结果到下月看还款通知单时其逾期利息居然累积到20多元,银行这种利息计算方式对用户是极不公平的,试想当银行欠用户钱时其赔偿的利息是多少?      我国民法关于民事赔偿的理论是:“民事损害行为与所获得的赔偿应当以相适应为原则”,即:损害与赔偿相等。因此,在卡户逾期还款时,应当以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才公平
  成都装修公司百安居装修家居网,在七夕即将到来之际,向全成都市民推出——金秋七夕装修赢十万大奖活动。成都百安居将联手成都多家本土装修公司开展一系列活动,除了有机会获得十万元的装修大礼以外,还有100%的送礼活动,只要你有房子在这段时间要装修,只要你来到百安居,百安居将会很荣幸的帮你服务,将以最高质量要求给与您最真诚的服务。  活动时间在日——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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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四川省包括成都市2011年9月最新缴税标准!    【本文由成都鹏律师整理,未经许可,可以转载!】         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8%以下,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得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应依法计算纳税.     我们以月收入5000元工资计算举例为:7月份工资8月份发放,应扣税金按照旧标准为()*15%-125=325元; 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应扣税金按新标准计算是()*3%-0=45元。        本次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1、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工薪所得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4、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总的减除费用标准维持4800元不变;    5、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为次月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一致。  
  法律引用的确不怎么全面
  四川省包括成都市2011年9月最新缴税标准!       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8%以下,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得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应依法计算纳税.     我们以月收入5000元工资计算举例为:7月份工资8月份发放,应扣税金按照旧标准为()*15%-125=325元; 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应扣税金按新标准计算是()*3%-0=45元。        本次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1、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工薪所得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4、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总的减除费用标准维持4800元不变;    5、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为次月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一致。  
  老板列自己为雇员 “雇主责任保险”无效!     王某是成都出租汽车公司的老板,他将自己列入雇工名单和七名雇工一起在某保险公司投了雇主责任保险,最近他替班出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到保险公司理赔,因自己是投保人、是雇主,不是雇员身份被拒绝。          律师解析: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为责任主体和投保人,将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把雇主所聘用的员工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责任保险。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王某与自己之间不存在雇主责任,所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于于某的部分因缺乏保险标的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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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全部首付款!    【本文由成都鹏律师整理,律师电话: 律师QQ: 】         购房者作为普通的工薪阶层,在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购房的情况下,实属无力承担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巨大费用,因此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相关规定,购房的首付款比例及相应的贷款政策发生变化,如外地人员因无法出具一年以上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将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根据合同约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离婚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受原王XX的委托,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指派杨鹏国律师担任委托人与杨XX离婚一案的代理人。现依据该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现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深,双方的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被告迷恋于赌博,白天、晚上通宵的在外打麻将,不履行家庭的基本义务,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外原因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杨小X应当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由于被告沉迷于赌博,生活极其没有规律,再加上被告没有带孩子的经验和能力。而原告作为母亲更了解孩子的生活和习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原告抚养孩子。  三、因拆迁安置获得的家庭共有房产,从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角度出发,应判令其中之一的二室一厅的房产归其原告和小孩所有。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者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一定能还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原告的代理律师:杨鹏国  日
  人身损害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未成年人和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为被扶养人。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扶养人父母,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没有享受国家社会保险的,一般是为法定的被扶养人,可以予以主张赔偿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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