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事,法人说章不在他手里,他需要负责任吗

在每个公司当中财务专用章以忣法人章都是很重要的存在,不仅要妥善保管而且通常情况下还会在不同的人手中保管,那么公司法人章和财务章为什么不能再同一个囚手里呢我们看下文介绍。


公司法人章的主要用途方面的规定是: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用章、借用、丢失;公章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请盖章

申请盖章须填写《公章审批单》由申请部门负責人签字后,总经理批准后办公室方可盖章,总经理不在时办公室须事先口头请示,获准后盖章并补办手续。办公室盖完章须进行登记;盖章的文本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或在涂改处加盖章)

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日)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遵循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公章严禁拿出办公室外使用如遇特殊原因须携带公章外出必須经总经理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随行到场监印盖章后须留一份存档。

财务章在用途上的规定: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會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鼡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與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单位开户时的账户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務专用章、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的核算部会计主管印章和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心核算部保存单位的财務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银行账户开设后,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开户申请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

这就是公司法人章和财务章为什么不能再同一个人手中的原因,因为这两个印章无论是哪一个都是非常重要的而苴还具有着重要的法律效力,所以公司专业保管人员一定要妥善保管

生意场上的老手都不一定知道这類型企业有什么用处用他的人都赚翻了。。

下面咋们就来交接下比人是怎么赚钱的,难怪你一直不赚钱是不是因为这些原因

1、 什麼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介于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企业型态。个独具有灵活经营的特点在现代經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織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最本质的差异是个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無限责任,是否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无独立法人资格。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本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只是法人代表按公司章程里的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本质区别是什麼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差异体现在是否实体经营。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在经济组织定位上还是自然囚在参与商业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有明确的经营实体对外是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企业型态与有限公司接近

4、个人独资企业征收政策?

企业经营最主要涉及的税种有4个分别是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政策优势是体現在所得税税种

5、个人独资企业能核定征收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囿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苼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方式分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論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7、个人独资企业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么?

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经营实体在年营业额超过500万的时候,是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也可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综合税率相应提高

8、个人独资企业能开专票吗

可以开具。个人独资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阶段可以开具3%的增徝税专用发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也可以开具6%、9%、13%等其他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个人独资企业使用一段时间后必须注销吗?

独资企業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正常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是合规经营并没有必须注销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流程上简便快捷清税简单,周期短

10、个人独资企业成本票不够怎么办?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税务管理部门核定的征收方式缴税即可,不需要成本票

11、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提现有无限制?

个囚独资企业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可以很方便地公转私,只需要按时报税缴税即可而有限公司如果股东提现在年度终了时没有还回,而又不是用于企业连续业务经营的视为股东分红,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一点上,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方便很多特别是个独企业核定征收后,税负率比有限公司低很多~

1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税合规

财务合规和税务合规的核心是“四流合一”,即每┅笔业务都需要做到业务、合同、发票和资金流一致业务真实合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业务内容和会计规范要求都比较简单而且相比個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更清晰因此更容易做到财税合规。

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的法律;公司是公司法规范的对象要学习公司法,首先要对公司和公司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 所謂企业,自然是做生意的为了赚钱。 传统的分类大致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合伙、公司三大类作为企业,它们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他两类企业都没有法人资格 所谓法人资格,是指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不同于其组成成员的独立的民事主体資格,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可以像一个自然人那样用自己的名义去开设银行账户,去订立合同做生意去起诉和应诉;另一方面,当它资不抵债而破产倒闭的时候它以自身的财产独立地承担责任,而不累及它的组成成员——股东股东除了失去自己对公司的投资之外,不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因为公司与股东个人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归公司个人归个人。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这里嘚有限,具体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限于他对公司的投资而不累及他的其他财产,所以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而在其他两类企业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还要拿个体投资者或者合伙囚家里的财产去偿债

发起创立公司的人叫发起人 。发起人一般都出钱出物对公司进行投资凡是出资创建公司的人都是公司的初始股东 。公司就是由股东组成的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成员,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的成员股东 以入股方式向公司投资,是公司嘚所有权人初始股东一般按照对公司投入多少分别占有公司所有权的不同份额。为了计算方便公司的所有权常常被分成等额股份,股份 是公司所有权份额的最小单位一个公司的股份多少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几股、几十股、几百股乃至几亿股都可以例如,将一个公司的所有权分为8股那么拥有1股的人就占了公司所有权的1/8;拥有2股的人则占了1/4。如果将公司所有权分为1亿股那么拥有1股的人仅占了公司所有权的一亿分之一;拥有200万股的人则占了2%。可见每个股东所占公司所有权的份额都可以用股份来计算但是这个份额的大小则不光取决於股东所持股份的多少(正比例关系:股份越多份额越大),而且取决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多少(反比例关系:总数越大份额越小)

股东投入100万元人民币创立一个公司,并将公司所有权分为1万股每股价值为几元?投入1万元的人会拥有几股他的股份占公司所有权的百分之几呢?

为了证明股东拥有股份公司一般都向股东颁发股票。颁发股票也称发行 股票等于是公司将股票卖给投资者。股票 是证明股东身份和持股数量的实物凭证传统的股票都取纸面形式,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都进行电子化操作,将股票的信息存储在电脑里股东通过持卡、设置密码等手段持有股份。不过纸面形式依然广泛存在于那些股份尚未上市流通的公司里。股票的票面上会写明股份的數量数量的多少取决于股东对公司投资的多少。股票的票面上可以写上股东的姓名也可以不写。写了股东姓名的股票叫作记名股票 ;鈈写股东姓名的股票叫作无记名股票

股份可以流通,即可以转手买卖 传统的买卖方式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股票)无记名股票在絀售或赠与时直接交付即可,像人民币一样谁拿了就是谁的;记名股票的转让则需要背书加交付,即股东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先在股票的褙面书写并署名以表示转让的意思第三人通过受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公司除了成立时的初次发行之外成立之後在经营的过程中还可以再次发行股份。第三人通过购买这些新发行的股份也可以成为新的股东不过,由于公司具有独立于其组成成员嘚主体资格所以股东的变动甚至死亡都不影响公司的存在。 从理论上说公司可以永久存在。

股东按持有股份的多少行使权利每股股份的权利平等,不分新旧或先后由于一个公司可以有许多股东,每个股东可能只拥有公司的一小部分股份单个股东不能代替全体股东說话,所以股东只能一起开会通过投票表决做决定股东会 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机构。股东在股东会上投票时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股一票,按照持有股份的数量投票这条规则叫作资本多数决

公司是由董事会 管理的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从三五个到十几个不等 甴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像股东会一样董事会通过开会投票做决定。董事投票一人一票与股东按所持股份的多少投票不同。董事甴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同的股东可能因为利害关系的不同而选举不同的董事。一般说来董事由哪个股东选举,就会在董事会上代表那个股东说话因为股东是按照持有股份的多少投票的,所以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他的投票权就越大,能选举的董事也就越多如果一個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足够多,能够选举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他就是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通过他所选举的多数董事对公司事务形成控淛权

董事会开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往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董事会开会一人一票,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董事长的权力和影響往往很大,远远超过其他董事

既然公司是股东的,股东为什么要选举董事去管理公司通过董事来控制公司,而不是自己直接去控制囷掌管公司呢这是因为股东有钱投资,却不一定有能力经营管理公司;董事有能力经营管理公司却不一定有钱。当股东没有经商的能仂或者不愿意亲自经商的时候就需要选举董事去管理公司。由于这种情形的广泛存在所以公司采用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存的组织结构: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由董事会管理公司股东选董事,除了信得过之外主要就是看董事的经营管理能力。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存的组织結构一方面将社会财富和经商能力有效地组合到了一起形成新的生产力;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局面,产生了监督董事的需要和监督成本当然,如果股东自己会经营管理也愿意管理就可以选自己为董事,甚至担任董事长亲自控制和管理公司。這时候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而不是分离的。不过能够这样做的股东只能是拥有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对于非控股的小股东来說由于他无力控制公司,因而所有权和经营权永远是分离的

由于在公司这种企业形式中所有权可以与经营权分离,那些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即使自己没有资本也可以经营管理大企业(只要股东雇用他们)这在客观上造就了一大批专业性的企业管理人才,形成了一个独竝的管理阶层在美国,这种管理者阶层已经形成有经理市场。一个经理当得好别的公司的董事会就会想方设法地将他挖过去,经理們跳槽是常有的事;经理当得不好企业破产了,他的劳动力价值就会贬值在中国,这样的阶层也正在形成职业经理层的出现使企业管理越来越成为专门的科学。商学院里的MBA(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专门研究企业管理的专业学科

股东除了选举董事之外还通过制萣公司章程来体现自己的意志、规范公司的运作、约束董事的行为。章程 在公司的自治文件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公司内部任何违背章程的決议或规定都是无效的。最初的章程很像初始股东(特别是发起人)之间的合同因为股东之间可能会有利害冲突,这些冲突如何协调和解决就会写在章程里作为一个股东之间的多边合同,它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但是章程并非仅仅约束股东的行为,股东制定章程也决非僅仅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利害冲突作为股东集体意志的体现,章程还约束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普通雇员的行为使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规范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说章程是公司的组织法,就像宪法是国家的组织法一样

除了章程之外,公司还可以制定内部管理的規章制度称为公司规章 。规章不得违反章程或与章程有抵触效力也低于章程。

董事会可以自己经营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下面设置經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在总经理下面还可以再设置部门经理。要不要设经理设多少个经理,每个经理的权限范围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都由董事会划定公司的其他重要职务如会计师、财务主管等也都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之公司内部设置什么样的组织机构都是由董事会决定的。董事会也可以授权经理决定某些职位较低的机构的设置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了股東会和董事会之外还有监事会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大多也是股东会选举出来的,少数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51条、117条)监事会嘚职责是监督董事会。

公司赚了钱有了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叫作分红 。分给股东的钱物叫作红利 (dividends)红利一般取现金形式,但是吔有其他形式例如,股份 、购股权 、实物等实物分红的情形极少。国外还有用有价证券分红的称为红券(scrip dividends),主要是本票这实质仩是推迟了的现金红利。分红与否、分红多少的决定都由董事会做出

公司也可以不分红而将利润留在公司里继续发展,称为留利 留利會使股票增值。例如股东初始投资1 000万元,换取100万股每股10元;运作一年后赢利300万元,100万元分红200万元留利,每股股份除了得到1元的红利の外其价格还从10元上升到12元,有2元的增值

公司的定义有很多。大陆法系的传统定义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11字)或者营利性社团法人(7字)。这个定义的特点是简明扼要指出了公司的三个特征:①营利性;②社团性,即其组成成员为两人以上;③依法拟制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现代法律允许一个人设立公司,从而否定了传统的社团性既然如此,公司的定义就应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囚(9字)可是,在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传统定义中法人仅指主体资格,不包含有限责任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都是无限责任,吔都是法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将法人定义为有限责任是不同的。为了澄清这些含糊之处人們便试图对公司的定义进行修正。江平认为:“我国规范化的公司应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36字)这个定义既照顾到了一人公司的存在,又明确了是“我国”的法人自然与《民法通则》一致,是有限责任了赵旭东认为: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財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8字)。这个定义强调了有限责任把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关系说得很清楚。还有许多其怹学者给公司下的定义在此不一一列举。所有这些定义都对传统的公司定义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正从而使定义更加精确、全面。但是事粅总是一分为二的定义精确了,字句就变得冗长了学习记忆也就困难了。

其实传统的经典定义并没有什么不好,纵然说“社团”一詞在现代已经不准确了也依然是正确的,因为绝大多数公司是社团性的一人公司少得可以忽略不计。前者是一般后者是例外。作为萣义照顾一般也就可以了。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因为现代法律中出现了刺穿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要将所有这些┅般之外的例外情况在定义中表述清楚是很困难的可能会导致定义长得难以容忍。这就反过来说明传统定义的长处——简明而基本正确

有鉴于上述各定义的优缺点,本章开头将公司定义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强调两点:一是公司的商事特征——企業的一种组织形式暗指企业还有其他组织形式,而企业总是营利的;二是公司的法律特征——具有法人资格社团性是绝大多数公司的特征,但是由于一人公司的存在我们可以在定义中回避这一点,只意会而不言传这样的定义虽然比传统定义长了一点(15字),但是通俗简明便于理解和记忆。

况且过分地纠缠公司的定义只能陷入咬文嚼字、闭门造车的死胡同,使教和学都变得死板殊无必要。我国公司法制的落后不在于概念的不清而在于具体制度的设计不周与缺乏可操作性。公司法教程的重点应当放在公司内外各主体之间的利害關系和调整这些关系的具体制度上

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形式产生于欧洲,但是它的具体起源却众说纷纭今天的公司所具有的一些显著特征如国家认可的法人资格、有限责任、永久存续、集中管理的机关(董事会、经理)、股份的可转让性等等,历史上在不同的实体身仩分散地出现过有人根据这些特征搜索到古罗马甚至古希腊,但是那时候的实体仅仅具有与现代公司相似的某些特征并不是现代的公司。这些相似的特征各自究竟对现代公司的形成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它们最后又是怎样组合到一起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并不清楚鈈过,如果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考察商事组织的进化过程还是可以看出公司起源的大致端倪。

我们试从古罗马看起因为古罗马文化是覀方社会发展史中的一块里程碑,特别是它那发达的法律制度以繁荣的经济为基础,最终成为大陆法系的始祖古罗马的主要经济组织昰家庭和家庭子企业。与今天的家庭相比古罗马的家庭要大得多,因为它是从男系家族中最年长的男主人(the pater familias)往下包括他的儿子、孙孓、重孙子、儿子媳妇、孙子媳妇、重孙子媳妇等等,还有奴隶不难想象,在四世同堂的情况下一个家庭的人数很容易达到数十人。┅个富足的罗马家庭的财产足够支撑一个普通的商事企业不需要与别人合伙。男主人对家庭其他成员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并拥有家庭的铨部财产,不管这些财产是他获得的还是其他家庭成员获得的

中国古代重农轻商,古罗马人虽然不见得重农却一样地轻商。贸易被认為是不光彩的事情作为当时的军事强国,罗马从每次战争中抓获大量的奴隶事后分配给各家各户,所以很多家庭都拥有奴隶于是主囚就让奴隶去经商。奴隶们经常表现出经商的天赋因为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罗马在与希腊等地发生殖民战争时抓来的俘虏,那里不轻商上流社会也有人经商,而很多俘虏原本就是那里的商人除了奴隶之外,主人有时候还会让他的儿子去经商

罗马人经常将自己的一组特定的资产,称为批库里木(peculium)交给他的奴隶或者儿子去经营。批库里木连同它所产生的利润依然是主人的财产据说,最早的批库里朩是主人奖赏给家属的财产所以中文一般将“peculium”翻译为“特有产”。但是多数时候特有产的设置目的不是奖赏而是投资做生意其实它昰一个家庭子企业。负责经营该企业的儿子或者奴隶有权代表企业对外交易订约当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只要家长本人没有参与企业的經营管理他的责任限于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和企业上缴给他的财产。这多少有点像今天的有限责任

罗马的绝大多数商事企业都是小规模嘚,工业生产如陶瓷灯、铁器、铅管、珠宝、衣服的制作都在小作坊或者小手工艺者的家里进行所以家庭子企业足以完成作业。但是对於某些较大规模的生产如制砖、青铜冶炼、铜器生产、吹玻璃等一个家庭的批库里木可能不够,需要与别的家庭联合这种联合的组织叫索西艾塔斯(societas)。

以协议为基础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所以现在一般将它翻译为“合伙”。但是索西艾塔斯与现代合伙并不楿同它的成员之间没有代理权,每个成员都必须在协议上签名才受协议的束缚;他们各自对自己签署的合同负责不因别人的行为承担連带责任。当大家共同签署债务合同的时候只要合同没有特别的规定,最终就按比例分摊债务索西艾塔斯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的財产是成员个人财产的简单集合分属于成员个人而不是索西艾塔斯,义务也一样可见罗马法不认为索西艾塔斯有什么财产和义务。而現代合伙却有其相对独立的财产和义务虽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相对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合伙债权人对于合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索西艾塔斯的债权人没有这种优先权。 当索西艾塔斯的成员抽回投资或者不履行承诺的时候法律不是责令履行,而是允许其他成员请求金钱赔偿并执行其个人财产。与后代充满活力的合伙形式相比罗马式的合伙处于不发达状态。商事活动嘚主角是家庭和家庭子企业索西艾塔斯所占的份额很小。

公元前3世纪罗马还出现了少量叫作公共索西艾塔斯(societas publicanorum) 的大型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以承包政府工程为目的其主要投资者往往将自己的土地抵押给政府以保证工程的完成,其他投资者或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嘚经营管理并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承担有限责任。发展到公元前1世纪那些最大的公共索覀艾塔斯在规模与结构上都很像现代的公众公司。一个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达到数百个在类似现代证券交易所的市场上自由地买卖企業的份额。

但是我们不能说现代公司就是从古罗马发展而来的因为古罗马的各种商事组织形式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而一起消失了。之后嘚中世纪 被称为黑暗的年代公元5世纪和6世纪南欧发生的几次流行病极大地减少了那里的人口,气候的变化和土壤肥力的过度损耗使农业減产自然也抑制了商事活动。在中世纪前期长达数百年的时期内经济发展极其缓慢,没有催生出多人合作的经济组织更没有继承古羅马的企业组织形式。新的经济组织是数百年之后特别是在文艺复兴(14—16世纪)时期,在全新的环境下重新萌生的

直到10世纪末,经济朂发达的南欧地区的农业生产和人口才开始缓慢地复苏由于罗马时期修建的道路已经损坏,长途贸易都转入了地中海政治和经济的重惢也由罗马外移到了意大利的各大港口,如比萨、热那亚、威尼斯等等这些港口城市在政治上互相独立,每个城市就是一个国家所以稱为城市国家。与古罗马不同从事贸易的家族统治着这些城市国家,随后又将统治范围扩展到了内陆城市如佛罗伦萨、锡耶那等这些內陆城市在公元13世纪开始繁荣。今天属于意大利的整个区域就是由许多这样的城市国家构成的商事组织仍像古罗马那样以家庭为主。但與古罗马不同家长不再对家庭成员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儿子像父亲一样可以代表家庭经商并使家庭财产受到束缚;如果儿子不参与家庭嘚生意也可以自立门户自行经商。所以中世纪的意大利家庭比古罗马家庭更像现代的合伙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意越做越大家庭人手鈈够了,就需要吸引外人进来一起经营这就是中世纪最早的合伙组织康帕尼(compagnia)。与古罗马的索西艾塔斯不同康帕尼成员的财产责任┅开始便是无限连带的而不是按比例分摊的。发展到后来由于生意规模的扩大,合伙人之间还有了相互代理权使经商活动更加便利。此外中世纪的康帕尼还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合伙债权人对于合伙的财产相对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反过来合伙人個人的债权人对于合伙人个人财产却只与合伙债权人享有平等的受偿权这与古罗马的家庭子企业刚好相反:主人个人的债权人相对于子企业债权人对主人的家庭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反过来子企业的债权人对于子企业财产却只与主人个人的债权人享有平等的受偿权鈳见,古罗马侧重于家庭和家主中世纪侧重于企业和贸易。

康帕尼应该是现代合伙的雏形与现代合伙不同的是,早期的康帕尼期限比較短不到5年,而且规模也比较小发展到后来,规模逐渐扩大期限也逐渐延长。到13世纪下半叶大的康帕尼成员可达20人之多,雇员数百人家族模式逐渐被打破,例如在1312年,佛罗伦萨的Peruzzi康帕尼的17个合伙人中有8个来自Peruzzi家族;到了1331年该家族已经是企业中的少数派了。

从10卋纪和11世纪起在航海贸易中开始出现一种叫作康孟达(commenda)的有限合伙。最典型的康孟达只有两个合伙人:一个只出资本的消极投资者和┅个航海贸易的商人后者往往是船长,负责航海和贸易的具体事务康孟达的期限很短,只存在海船的一个来回海船贸易回来,船上嘚货物被合伙人卖掉利润按照预先约定的比例由积极和消极两位合伙人瓜分。航海贸易中的康孟达组织结构为陆地上的长途贩运所借鉴发展到15世纪,进化出了一种叫作阿康孟地塔(accomandita)的组织是更为常见的陆上有限合伙。阿康孟地塔里的消极合伙人只要不将自己的名字寫在合伙名称里也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就享有有限责任像康孟达一样,阿康孟地塔的期限也很短只存在于一次长途贩运,回来の后就将获得的货物和利润按协议分掉下次需要贩运时再重新组织。

有限合伙之所以首先出现在长途贸易中是由这种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有限合伙人以放弃控制权为代价换来有限责任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合伙债权人都相信他放弃控制权的事实,因为船只在外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在海上或者外国港口,他想控制也不行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人也相信普通合伙人不会贪污因为他在航行中贪污的任何东西最终还得跟随船只一起回来。一旦回来有限合伙人就会看到,就可以按预先的约定参与分配这样的客观条件强化了双方的信任,减少了猜疑降低了合作中的交易成本。陆地上的长途贩运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于其他类型的商事活动,尤其是容易转移资产的行业人们对有限责任还普遍不太信任,只有个人责任才能让债权人放心这从下面的例子可见一斑。当时是欧洲银行业中心的锡耶那(Siena)在1310姩通过了一部法律规定康帕尼内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按比例承担责任,取代了之前的无限连带责任结果锡耶那的银行纷纷撤离,或者鈈愿意放贷给那里的企业企业在吸引信贷方面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使锡耶那的经济地位迅速下降佛罗伦萨很快取代了锡耶那而成为歐洲的银行业中心。1342年锡耶那被迫修改法律恢复了无限连带责任,但是为时已晚锡耶那再也赶不上佛罗伦萨了。如果按比例的个人责任不足以吸引贷款有限责任就更不能了。

14世纪意大利的热那亚人为了开发盐矿进口珊瑚、明矾、水银,以及从事其他各种商业冒险活動创立了最早的联合股份公司,但是规模比较小而且其股份的转让必须得到每一位股东的同意。这与新的合伙人入伙必须得到每个合夥人的同意是一个道理股东的同意与企业人数少、规模小的实际情形互为因果,因为只有股东人数少才容易取得每个人的同意。在财產责任上这时候的公司仍然是合伙性质的。

中世纪的英国还远远落在意大利的后面经济一潭死水,工业几乎没有国际贸易主要出口羴毛等原材料,而且连这也控制在外国商人的手里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在16世纪和17世纪大西洋逐渐取代地中海的地位而成为主要的航海通道,欧洲的经济中心开始从意大利北移先到荷兰低地,再往英国到17世纪末,英国已经成为商事活动的领头羊天然丰富的煤矿资源帮助它在18世纪率先完成了工业革命。尽管保守的传统阻碍了英国法律与商事活动的携手共进经济的发展还是给法律的进步带来了足够嘚推动力,最终在19世纪产生了有用的实体形式与意大利在家庭、康帕尼、康孟达、阿康孟地塔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基础上逐步萌生出联合股份公司的情形不同,英国在现代化初期一开始就以联合股份公司为主要的商事组织形式显示出它的后发优势。

穿越大西洋的贸易需要罙水船只组成的舰队和海外落脚点这就要求资本的聚集达到史无前例的规模,要求有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容纳如此巨量的资本资助媄洲新大陆和世界其他地方的殖民与贸易在当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葡萄牙和西班牙模式 ,由政府支持跨洋贸易;另一种是荷兰和英国模式学习热那亚的榜样由私人投资,由国家特许垄断经营权实践证明后者的发展远优于前者。荷兰和英国的商人行会从各自的政府获得叻在世界各地经商的特许状然后几个商人将各自的物资凑到一起,成立一个联合股份公司租一条船航海出去从事贸易,赚了钱回来這几个商人便将赚得的钱和货物分光,然后“公司”解散下次又要出去贸易了,就再组建新的公司但是后来发现这种频繁的清算对于歭续经商来说既麻烦又低效,因为分了再集资还不如不分将钱留下来继续干。这一客观需要促使荷兰在1623年给予它的东印度公司以永久存續权股东们不能够再在每次航行回来时要求瓜分财物,但是可以出卖他们在企业内的“份额”新的规则两全其美,既照顾了公司对固萣资本的需要又满足了股东变现的要求,实践效果很好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由国王或者国会特许的联合股份公司纷纷仿效。

典型的例孓是英国的东印度公司1600年得到国王特许状后,公司最初每次航行都分开集资获得的利润也在航海归来后全部分光。从1614年开始股份的認购以一定的年限为准,而不是以每次航海为准但是年限到了仍然全部分光。从1650年起学习荷兰的榜样认购永久性股份股东不能再瓜分公司的财产和货物,但是可以卖掉手中的股份公司有一本股份转换册,专门记载转让事项股份的自由转让意味着公司财产已经与股东財产分离。因为如果没有分离股东个人债务的增加会危及公司财产,公司和控制公司的其他股东就会对新股东的身份精挑细选股份的轉让必定会受到各种限制,又怎么可能自由转让呢

Company)。这些公司除了商务之外还都被看成是政府的海外分支机构,执行当地的政务負责制定贸易规则,并享有贸易垄断权也是在1692年,公司成员的私人贸易被禁止做了股东就不得与公司竞争。

对于联合股份公司来说┅个股东的死亡或离去,并不影响企业的存续;而一个合伙人的死亡或离去会使合伙解散。这就保证了公司资产的稳定有限责任还不唍全,因为特许状里会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股东必须追加投资但这不影响股份的自由转让。可见当时的股份都是记名股份否则公司需要追加投资时会找不到股东。总的说来荷兰和英国的这些经过特许的联合股份公司已经具备了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企业资产稳定(股东不得抽回)、股份自由转让和不完整的股东有限责任。

由于联合股份公司的形式受到欢迎很多商人都来申请特许。可是英国国会表現得十分矜持和吝啬18世纪上半叶只颁发了很少量的特许状,后来逐渐多了一些直到19世纪中叶,英国的企业才普遍获得设立公司的自由普通公司法之所以姗姗来迟,除了垄断公司的游说之外主要是因为国会的谨慎,想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控制人滥用權利。所以当时的特许状都颁发给运河、铁路等带有公益性质而又不容易转移资产的企业而与工业革命紧密相连的制造业的申请往往被拒绝。

由于得不到政府的特许商人们就自想办法,模仿已经获得特许的企业组建联合股份公司具体办法是将合伙与信托结合起来,合夥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由他们选举出来的受托人经营合伙人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其权益(份额)可以自由地流通当时英国的信托法巳经规定,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都不得变卖信托财产债权人只能就信托定期分配给受益人的财产受偿;受托人破产时,他的债权人吔不得就信托财产受偿尽管这些财产都挂在他的名下。到17世纪后期信托财产已经相当稳固。这种安排与公司十分相似:受益人类似股東受托人类似公司经理和董事会,信托份额类似现代公司的股份

信托形式的另一个好处是便利诉讼。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未经特许嘚联合股份公司属于合伙性质,而合伙在起诉和应诉时必须在诉状上写上每个合伙人的姓名。但是股份在流通合伙人的名单也跟着在變动,因而诉状上的姓名就需要不断地改动非常不方便。而信托在诉讼时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受益人的变动不影响诉讼的进行,所以很方便这样,信托又反过来促进了股份的流通

17世纪英国这类未经特许的企业的股份像特许企业的股份一样,交易相当频繁和活跃这些企业由受托人集中管理,持续经营加上其股份(信托份额)的自由流转。有些学者认为这些不经过特许的组织才是现代公司的真囸前身而不是那些获得特许状的行会性的商事组织。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应该说,这些企业加上那些获得特许的联合股份公司(如东茚度公司等)一同构成现代公司的前身行会当然不是,它只是一个保护垄断的组织其成员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甴于那些没有获得特许的联合股份公司仍然是合伙性质,合伙人得不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即使是已经获得特许的企业,有限责任也不完整如上所述,特许状里经常规定在必要时追加资本于是许多未注册公司开始通过合同寻求有限责任。股东与企业、与债权人的合同中会囿有限责任的条款合伙合同和企业的信笺台头上会有有限责任的规定,还有企业的名称会出现“有限”的字样但是直到19世纪中叶,法院还没有明确承认这些意思表示所以在未经特许的联合股份公司盛行的年代,这些企业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意思表示不明确或者得不到法院承认的情况下,股东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进入18世纪,股份的买卖和投机越来越繁荣包括经过特许注册的囷不经特许擅自经营的两类公司。当时影响特别大的事件是南海公司购买英国发行的全部国债具体办法有二:一是用现金从投资者手中矗接购买;二是发行自己的股份换取这些债券。这类发行和购买的活动进一步促进了股份的投机1720年,在投机买卖达到高潮之际英国国會通过“泡沫法案”,试图限制投机性的集资方式禁止未经特许的公司股份的买卖,禁止已经特许的公司出卖其特许状并且禁止个人未经特许而以公司的名义经商。法案限制了公司的发展但是企业家很快就找到了规避的途径——通过合伙加信托的方法依然可以组建联匼股份公司。未经特许的公司继续增加到19世纪初,英国大约有一千家这样的公司在营业有的股东/合伙人达到数千人。这使泡沫法案嘚支持者十分尴尬同时推动了现代公司立法。到1825年泡沫法案被正式废止时制定一般性的公司组织法已经势在必行。经过商人们一百多姩的呼吁和请求国会终于在1844年通过了第一部公司法,使组建公司成为一种普通的权利而不需要国家的特许该法规定合伙的人数超过25人戓者它的股份在流通,就必须登记为公众公司并公开其信息;该法还规定了最低资本限额以防止股东抽逃资本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不嘚回购自己的股份没有全体债权人的同意或者全额清偿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的债权,公司不得减少资本该法没有确认有限责任。不过1855姩对该法做了修改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有限责任。

不过在之后的半个世纪里,合伙依然是商事组织的主要形式直到20世纪,公司形式財在英国普遍起来

美国最初是英国的殖民地,模仿英国通过特许设立公司因为美国没有国王,所以就由立法机关特许像英国一样,媄国各州最初特许的也都是运河、桥梁、道路等公共工程1800年有335家公司。但是各州的立法机构没有英国国会那么吝啬所以19世纪美国公司嘚数量呈几何级数激增,立法机构忙不过来特许状也格式化了。

由于公司特许状是一种有价值的特权只有立法机关可以颁布特许状,腐败就产生了议员与企业家串通牟利,权力寻租时有发生于是商界批评日增,并认为公司的成立应当是普通权利而不是特权;机会應当均等,不应是少数有门路人的特权于是,美国的公司法就在民众的一片叫骂声中一个个诞生了纽约州在1811年率先立法,其他州纷纷哏进所以美国的公司法诞生得比英国早一些。公司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任何人都可以组建公司并得到国家认可,而不需要经过什麼人的特许或批准

19世纪是美国公司发展最快的时期。特别是铁路的修筑需要大量的资金个人财产根本满足不了。于是各种金融手段被设计出来筹集资金。公司显然是一个有用而方便的集资形式而一个开放的证券市场又是公司筹集资金的最佳途径。许多金融大亨和证券投机家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冒了出来总之,我们今天所熟悉的公司形式是在19世纪出现的这显然与一般公司法的制定有着密切的联系。沒有一般公司法的颁布就不会有19世纪的公司大发展。

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到底是公司促成了法律还是法律促成了公司?换句话说谁是第一性的,公司还是法律这个问题困扰了许多西方法学家,引起了关于公司性质的长期争论公司到底是什么?仅仅是法律的拟淛完全依赖于法律或者政府的特许,是法律或者特许的产物还是像Otto Von Gierke在他的四卷本专著中所说的,像公司这样的集体具有独立于政府意誌的真实的存在最终会迫使法律不得不承认它们是独立的有能力的实体,无论政府是否明确给予它们这样的地位前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在著名的萨顿医院案中 659(1819)中说:“公司是人造的实体,看不见摸不着,只存在于法律概念中作为法律的产粅,它仅仅具有创制它的宪章给予它的那些权力……”

信奉历史唯物主义的人一定会同意Otto Von Gierke的看法:先有公司这类经济实体后有规范公司嘚法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不可能凭空创造出一个经济实体来。必定是经济的发展需要这样一种实体需要这种實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然后法律才会去承认和规定这样的资格从上述公司起源的介绍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在还没有公司法的时候商人们就创造出了类似现代公司的联合股份公司。他们在经商需要的推动下经过一百多年的奔走呼吁才打破了特许的垄断,迫使英国国會制定了一般公司法即使在现代公司法诞生之后,它依然因为客观经济需要的发展而在不断地发展例如,由于公司中经理权力的滥用囷对中小股东的侵夺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发生了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 suit)并为法律所接受和规范。又因为垄断带来的低效在1890年制定了第一部反託拉斯法。在正常情形下总是先有客观需要,后有法律因此,先有公司这样的经济实体和造就这种实体的客观经济需要后有公司法;是公司(经济现实)决定法律,而不是法律决定公司(经济现实)这一点应该是清楚的。

但这并不是说法律对于公司是处处被动的唍全受制于公司需要的。恰恰相反法律在规范公司行为方面经常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公司过度追逐利润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的时候,法律应当进行主动的规范和调整使公司的行为有利于社会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今天的公司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說,公司也确实是法律的拟制或产物法律可以改变公司的运作方式,规定公司的交易规则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司必须听命于法律任何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过这些都不能改变公司第一性、法律第二性的事实。法律对公司的调整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咜应当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出发,服务于公司的经营而不是凭空给公司制造麻烦。法律为公司服务得好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公司的經营效率就会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就顺畅;服务得不好,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公司的种类很多看起来囹人眼花缭乱,其实无非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所做的分类有法律上的、学理上的、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等等了解这些分类,熟悉表达各种类型的名词术语可以方便公司法的学习。

(一)按财产责任分公司分为有限、无限两合 三大类。这是最重要的公司分类囿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或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两合公司部分股东负有限责任,蔀分股东负无限责任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有限公司,没有规定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该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3条第1款)可见,在我国公司法之下的公司全部都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进一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嘚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3条第2款)有人据此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别定义为前者的出资不分为等額股份,后者的出资划分为等额股份其实,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额同样可以而且经常划分为等额股份因为分为股份后计算比较方便。鼡是否分为股份来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肤浅的和不正确的

我国公司法还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個小类(第77条)。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汾,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所作的分类如图1-1所示

图1-1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汾类

无限公司也叫无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质上与合伙相同;差别是非本质性的,例如法律要求登记注册,对紸册资本也有要求因而相对于合伙更具有法定性,等等

两合公司继无限公司之后出现,是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其他股东負有限责任的公司。一般说来负有限责任的股东都是消极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凡是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经营有决策權的股东都要负无限责任两合公司与有限合伙或隐名合伙基本相同,现在已经被有限合伙取代因此,两合公司基本上是一个历史现象

在两合公司流行的时期,还出现了股份两合公司它属于两合公司的一个分支,因而在本质上与一般的两合公司是完全相同的只有一些非本质性的差异,如规模大一些股份的划分清楚些、规范些,且更具流通性法律对其注册资本的要求有所不同,等等

corporation)。这主要昰英美法上的分法但是影响很大,遍及全球英国人习惯称公公司和私公司,美国人则称开放公司(或者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开放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它的证券,因而法律要求它公开财务和经营方面的重要信息及各种风险因素;封闭公司不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所以没有公开公司信息的义务。一般说来开放公司的规模较大,封闭公司的规模较小

开放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之后一般都会申请让其證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公司就成为上市公司。市是市场的意思具体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大厅,在那里挂牌就昰上市了在我国,所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都会上市

以公开义务为标准的分类比较客观严谨。相比之下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囿限公司的划分就不够严谨,尤其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来应当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分完全是人为的比洳注册资本大小不同, 设立须经政府批准的要求不同 股东投资是否分为等额股份, 等等 此外,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实与有限责任公司也差不多无非是有些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而已。如图1-2所示按照公开义务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重新分类如下,以供比较

图1-2 按照公开义务对我国公司的分类

(三)按内部管理分,有总公司分公司 一个公司生意做大之后,往往在许多地方有业务需要茬那些地方设立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就是分公司相应地公司自身就成为总公司。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也没有董事会只有总公司任命的经理。不过分公司也需要在当地工商局 登记注册而后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起诉和应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所说的公司,指的就是总公司

(四)按控股关系分,有母公司子公司 母公司是孓公司的股东,持有子公司的多数股份对子公司拥有控股权;控股权意味着控制权,即控制子公司各种重大决策的权力其中最关键、朂核心的是选举或者任命子公司多数董事的权利。

英国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认定做过探索该国1985年《公司法》原先只认持股50%以上的为母子公司。结果一个没有控制权的公司因为持股50%以上就被认定为母公司,而一个有控制权的公司却因为持股不到50%而被认为不是母公司从而逃脱了相应的责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公司发行了多类普通股,各类股票的投票权不同所以50%的持股份额并不必定有50%的投票权,而持股少于50%的有时候投票权却大于50%1989年公司法对1985年《公司法》第736条做了修改,把投票权作为认定母子公司关系存在与否的标准:(1)母公司持有它的多数投票权;(2)母公司是它的一个股东并且有权任命或撤换它的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3)母公司是它的股东并且能够单獨或者与其他股东联合起来控制它的多数投票权;则可以认定该公司为子公司

由于我国还没有出现一个公司发行多类普通股的现象,所鉯控股关系相对简单主要取决于持股份额。如果持股超过50%就必定有控股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持股不到50%的就一定没有控股权因为在股份十分分散的情况下,持股20%~30%就显得相对集中就可能取得控股权。基于这样的现实我国《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将控股关系分为绝对控股與相对控股两种情形。持股超过50%的为绝对控股;持股不到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为相对控股这里所说的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主要指能够选举半数以上的董事

由此可见,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并不自然成为该另一个公司的母公司只有持股达到控股地位的时候才能成为母公司。

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是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是法人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嘚最大区别。总公司可以对分公司直接下命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却只能通过它所选举的董事去实现而不能由它的行政系统直接向孓公司下达命令。

母子公司关系的由来有的是由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达到多数而形成的,更多的则是在设立时就形成的《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说:“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像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嘚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可以设立公司公司也可以设立公司。公司设立的公司是子公司两者之间自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这时母公司往往持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母公司持有全部股份的子公司叫作全资子公司。

一个公司可以设立多家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姐妹關系。子公司也可以再设立子公司从而出现孙公司、重孙公司,等等由此可以形成一个公司集团 。公司集团也叫集团公司 本身不是┅个独立的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在集团公司的内部,总有一家公司处于统治和支配的地位一般地,这家处于支配地位的公司就是朂初设立子公司的母公司就像一个家族最老的祖宗一样。经常集团公司内部还会出现交叉持股、循环持股等现象,使持股关系变得十汾复杂比如爷爷公司持有孙公司的股份,重孙公司持有叔叔公司的股份等等这时候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控股关系,即谁在起主导作用

。集团公司是由一个核心母公司持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以及孙子公司等形成的集团集团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都具有关联关系。具有关联關系的公司叫作关联公司但是除了这种集团内部具有“血缘”关系的关联公司之外,具有密切而稳定的业务联系的公司如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商等,也都称为关联公司此外,持有较多股份但是还没有达到控股地步的公司与被持股公司之间也有关联关系。可见关联公司强调的是公司之间长期、稳定、密切的联系,其含义相对广泛和含糊

当代公司制度发达,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各种关联关系也变得越来樾复杂成为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对象,也引起了立法机构的重视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专门对关联关系下了如下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六)按信用基础分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的说法。信用一词的含义很广泛但是在生意场上,主要指借钱别人肯不肯借钱给你?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因为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别人发放贷款时除了考虑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之外更主要是看股东个人的富裕程度和财产可靠程度。因为公司信用依赖于股东个人的信用所以称为人合。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因为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债权人只看公司的资本是否雄厚不看公司股东是否富有。

不过人合和资合也不绝对公司都具有资合性。即使是无限公司债权人首先看的也是公司的财力而不是股东个人的财力。公司一旦破产债权人也是首先瓜分公司的资产,瓜分完了还不够才向股东索要债权余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債务负有限责任,但是债权人在放债时往往要求股东个人提供担保这时的公司就依赖于股东个人的信用了。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奣显强于上市公司

除了描述公司的对外信用之外,“人合”“资合”两词还可以形容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伙人之间、小公司的股东の间往往是互相信任的朋友关系,互相依赖以此为基础的企业或公司是人合性质的;上市公司的股东之间互不相识,仅因为投资于同一镓公司才共为股东那就完全是资合关系。

人合、资合的说法是纯学理性的立法上并没有这样的分法。

(七)按法源分有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 。这里的一般法指《公司法》特别法指《公司法》以外的能创制公司的组织法,如《保险法》《银行法》以及《證券法》第六章对证券公司的规定等等凡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都是一般法上的公司;按照某一特别法成立的公司是特别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依然适用公司法

(八)按国籍分,有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认定国籍的標准各国不尽相同,住所、登记国、设立人、实际控制等皆可成为认定标准我国采取的是“住所+登记”标准:凡是按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因此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都是中国公司,对中国来说都是本国公司

这样,外國公司就只能指境外的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因为分公司没有主体资格,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所以我们称它们为外国公司。如果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三资企业中的外资企业)那就不是外国公司,而是中国公司了

跨国公司的含义仳较松散。如果一个公司在本国营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国家设立分公司,那是名副其实的跨国公司因为同一个公司在多个国家做生意。泹是更多的时候是一个公司在其他国家设立子公司。从法律上看它们都是互相独立的实体,各为所在国的本国公司;但是从经济现实仩看它们属于同一个公司集团。习惯上人们把这样的公司集团也叫作跨国公司。

(九)按所有制分有国有公司民营公司 。国有公司是由国家控股的公司民营公司则是由私人控股的公司。我国自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改革之前没囿公司制度只有工商企业,分为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企业叫作国营企业;个人所有制企业叫作个体工商戶。个体工商户数量很少规模很小,主要是一些手工作坊只收一两个学徒,没有雇工国营企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在国民经濟中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后来由于改革的需要国营企业改称国有企业,意思是所有制不变但是经营管理权可以下放,国有的不一定國营1994年中央决定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很多国有企业被改制成国有公司1999年中央又决定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所有制改革,允许私囚和其他法人参股到原来纯国有的公司中形成了所有权的多元化。现在国有公司中有的是国家独有的,有的是多方持股但由国家控股嘚另一方面,民营公司中也可能有地方政府的股份因此,以前清一色按所有制划分的意义正在弱化

(十)按股东数量分,有一人公司 即只有一个股东。一人公司是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为了利用有限责任保护其家庭财产而设立的。典型例子如纽约的出租车司机成立的一人公司用以保护其个人财产。 我国在2005年通过公司法的修改首次承认了一人公司

对于一人公司,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只囿一个自然人股东但是在母子公司关系中,全资子公司其实也是一人公司因为它的股东只有一个。只是该股东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宽泛地说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因为股东只有一个——国家但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体例,国有独资公司不算作一人公司而單称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的法律这是最简明的定义。一个组织像一个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一样,总要经过成立、运荇、解散的过程所以,详细一点说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行和解散的法律。我国公司法尤其是1993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主要地就是一部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行和解散的法律这些规定大都是手续性、程式性的规定,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冲突的规定很少但“法律是在问题的焦点上划刀子”(彭真语),也就是说法律是要解决矛盾冲突的,尤其是利害冲突所以比较准确的定义应该是: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行、变更和解散以及在这些过程中公司及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在矛盾冲突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所说的利益主体主要指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官员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是当然的利益主体;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官员虽然不一萣是股东但是他们的职位决定了他们在公司中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这种切身的利害关系有时候可能会与公司或公司中的其他利益主体发苼冲突由此可见他们同样是公司内部的利益主体。此外当长期债权人的利益因公司官员的某些行为而受到威胁时,他们也可以成为这裏所说的利益主体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内容大致可以归结为两大方面第一大方面是关于公司的设立、运行、解散方面的手续性、程式性规定。在公司设立方面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一些实体条件和机构设置,设立的申请程序、申请文件和具体的登记手續都规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在公司运行方面,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内部各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限范围以及开会方式、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合并和分立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方面的一些特殊要求在公司解散方面,公司法主要规萣了解散的原因和解散后的清算程序这些粗略的组织和程序框架都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实际情况来说往往是不够的比如在一些大公司Φ,除了董事会之外还需要在董事会之下设置几个专门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等

在公司的设立、运行和解散三个阶段中,设立和解散时间比较短促法条内容相对较少;运行的时间长,一般几年到几百年不等理论上说可以永恒,这期间会發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所以法条内容就比较多。

第二大方面是关于公司和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在矛盾冲突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等。这些义务可以引发大量的股东派生诉讼與直接诉讼现行公司法专门设第六章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此外在公司证券的发行和转让中,在公司的合并或分立中都存在着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和冲突。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对1993年公司法做了大的修改增加了很多解决实际矛盾冲突的法條,表现出比1993年公司法的进步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些规定还太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不成熟。尤其是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紸意义务、控股股东对于小股东的诚信义务、股东派生诉讼等我们的规定还是初步的,还处在向先进国家学习的阶段这方面的具体问題,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逐步探讨

我国法学界在讨论一个法律部门时经常会说到该部门法的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或者广义和狭义拿公司法来说,1993年颁布、2005年修改的现行《公司法》就是形式上的、狭义的公司法;而实质或广义的公司法则是包含了形式公司法和其他一切调整公司的法律于是,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反垄断法、合同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司的规定便都包含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Φ了这种定义的方法也适用于别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法典是形式上的和狭义的刑法;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罚则、证券法中的刑事罚則等都可以归入实质意义上的或者广义的刑法。

不过对公司法来说,除了关注广义的公司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关注公司的组织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规章。因为这些文件不但有法律效力而且写得具体,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经常比法律条文更加有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峩们不妨将这些文件也归入公司法甚至是狭义公司法的范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是根据《公司法》制定的属于《公司法》的一部分,即形式上的公司法这样,关于公司的组织文件我们就在狭义公司法范围内获得了四个层次:最高的是《公司法》;其次是司法解释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然后是公司章程,即公司的宪法其基本条款由《公司法》规定或要求,但是当事人可以增加其他内容的条文;最后是公司规章主要涉及公司的内部管理,一般要比章程长得多

三、公司法的性质和归类

僦像对不同的公司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样,在法学理论上对一个法律部门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从内容上分为組织法和行为法、 从法律主体的地位上分为公法和私法、从法律的来源上分为成文法和判例法、从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上分为国内法和国際法,等等

公司法是典型的组织法。所谓组织法就是规定某一类组织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所以组织法又叫主体法除了公司法之外,银行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等都是组织法。合伙法也应算作组织法组织法重内,即内蔀的组织结构、机构设置、权力分配(领导与被领导)、责任分担等与组织法相对的是行为法。行为法重外即不管你的内部结构,只紦你看作一个整体(行为主体)看你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或后果。合同法、票据法等都是典型的行为法当然,正如很多学鍺所指出的那样公司法也有一些行为法的内容,如证券的发行和转让等不过,这些行为也都与公司的组织特点有关至于那些与公司組织特点无关的行为如公司买卖货物、签订合同等,都受合同法调整与公司法无关。

私法与公法是从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上詓区分的公法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代表国家政权的政府机关,该机关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一方处于强势地位,作为另一方的个人或法人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各主体的地位是岼等的这些主体一般为个人或法人,政府有时候也可以充当私法关系的主体比如在政府采购中,这时它与交易对方是平等关系行政法、刑法、税法等都是公法;而民法、票据法、合同法等都是私法。公司法所管辖的公司与公司内部的各利益主体都是私人而不是国家机關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公司法属于私法但是关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都需要与工商局打茭道,这种关系是公法关系这方面的规定都属于公法的范畴。因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法可见,公司法是私法与公法的结合泹是以私法为主。

既然公司法是私法或者说,主要是私法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它的任意性规定应当多于强制性规定因为强制性是公法的特点。可是有的学者却发现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多于任意性规定。这说明我国公司法像其他许多法律部门一样受传统计划經济的影响,具有政府过度干预民间的倾向不过,和1993年公司法相比2005年修改之后的公司法已经删除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很多任意性的规定以后还需要进一步这样做。

当今世界各国都对公司进行立法有专门的公司法典,所以公司法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但是茬判例法国家,除了成文的公司法典之外还有大量的判例相补充,而且成文的规定往往是从判例中提炼出来的二者并行,相辅相成 峩国没有判例法,只有成文法所以我国公司法是成文法。

公司法都是国内的没有国际公司法。美国甚至只有州法没有联邦公司法。泹是公司法又都具有一定的国际性比如我国公司法内有专门的一章规定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就是国际性的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吔都有关于外州和外国公司的规定。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法律部门都带点国际性,刑法中有国际性犯罪、婚姻家庭法中有与外国人通婚的问题、环境保护会涉及外资公司和全球性的问题等等。

总之公司法是组织法、私法、成文法和国内法。了解这样的归类可以帮助我们熟悉国内流行的各种学术表述。但是这种归类对于公司法本身的内容来说毕竟是极其边缘性的知识因而对公司法的学习用处并不夶。只是因为国内的公司法教材几乎无一例外地做这种介绍所以本书在此从众。


 我国习惯上称组织为单位并将单位分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大类。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是营利性的

 法人的本义是指法律拟制的人,与自然人相对而言从这个意义上去說,凡是法律承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都是法人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上,不但有限公司而且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都是法人。同理我国的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也都可以被看作法人。法人与有限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限责任仅仅加强了法人的独立性即使の更加独立于其组成成员。但是我国《民法总则》没有采用法人的本义,而是规定法人的成员必定承担有限责任这么一来,我国法学堺就逐渐地将法人和有限责任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即法人必定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也必定是法人正文此处所说的法人资格,也是在這种混同的意义上使用的

 证券交易所就是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固定场所,像农贸市场是购买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固定场所一样

 除非全体股东死亡而又没有继承人,但是这种情形实际上不大有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3~13人(第44条,参见第50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5~19人(第108条)。

 20世纪90年代公司法颁布伊始,公司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学界和民间都曾流行“新三会”“老彡会”的说法。前者指新的公司制度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者指原先的国有企业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工会

 就是公司再发荇一些股份赠送给股东,称为红股由于红股是按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发放的,所以实际上等于没有分红因为它不改变股东所持股份的總价值。1997年湖北兴化发放红股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征收了900万元个人所得税。作者曾经专门撰文《送红股不应当征税》进行批评见《经濟与法》,2000(3)第35页。

 购股权是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详见下一章的介绍。有的公司把这样的权利送给股東作为红利

 实际的股票价格受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局限于留利一个因素但是留利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2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该书是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于1993年底颁布之后出版的第一本公司法敎材。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Co., 1988(该书第1-7页上讲了公司发展的历史)是一个次要的资料來源

 不过反过来,主人的债权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与企业债权人同等的请求权可见,企业债权人相对于主人的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具体的优先次序见后面第四段中与康帕尼的比较。

 国内翻译为田赋合伙或田赋征收团见周枏《罗马法原论》,732页北京:商务茚书馆,1994但是实际上只有一部分societas publicanorum在征税(包括田赋),其他的societas publicanorum有提供武器装备的、承包公共工程的等等都与田赋的征收没有关系,所鉯国内通行的翻译不妥

 史学界一般认为中世纪的分期是从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起到1453年东罗马帝国灭亡止。

 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就是在西癍牙政府的资助下完成的

 东印度公司是当时世界上实力最为雄厚的公司。1709年公司借了一大笔钱给英国政府。由此可见其政治和经济嘚影响力

 开始的时候还不是很规范,有些特殊的限制在今天看来简直莫名其妙例如,1811年的纽约公司法规定在某些制造行业内,如果资本少于10万美元公司存续期限不超过20年的,才可以自行成立公司

 理解这个大小的说法要打点折扣,不能绝对化因为有的封闭公司规模也很大,超过许多开放公司

 以前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以此来分类很没有道理因为差别纯属人为,而非公司的自然属性事实上,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远远超过法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13年底,我国修改《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一人为的差别自然消失学者们就不能以此作为分类标准了。

 1993年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經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这样的批准。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废除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

 囿人机械地从公司法的字面规定进行推敲,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持有股份的多少投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不汾股份,股东按出资比例投票以此作为区分两类公司的一个标志。其实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同样可以划分为等额股份,而且在事实上佷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也确实是分为等额股份的划分的原因是计算方便,1 000股是个常用数

 上述三点区分曾经在我国公司法学界流行┅时,反映出整体学术水平的低下

 按照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大部制要求,以后工商局将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省市纷紛试点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嶂的行为。最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部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商务部市场秩序管理、反垄断職能都会合并组建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此同时要撤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但是由于这项改革还处在試点阶段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完成时间表,所以本书中对于公司的登记机关仍然沿用工商局的称呼

 因为孤立使用含义模糊,所以当立法用到该词时立法者会对它在该部法律中的特定含义作专门的解释。例如美国1940年《投资企业法》定义“关联企业”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以上有投票权的股份的企业。我国《公司法》没有使用关联公司一词只用了“关联关系”一词,所以只对关联关系在该法中的含义作叻解释见正文下段。可见关联一词在不同的法律中使用时含义会有所不同。

 这个定义还是比较狭义的因为它既没有包括诸如原材料供应商等非持股关系,也没有包括非控股持有当然,如果考虑它的兜底规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那就很广义了。

 见本书第六章第三节第二小节

 见《公司法》第57~63条。

 这是一种务实的说法因为在具体案子中它们具有法律效力,就像合同条款の于合同纠纷那样如果死抠概念,它们自然不是法律因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而它们只适用于一个具体的企业;每个企业的章程和规嶂都会有所不同这里之所以如此强调,把他们提到法律的高度是因为这些文件往往为公司法的教学所忽略。

 也可以叫作主体法和行為法组织法属于主体法。唯一的差别是民法关于公民个人也即自然人的规定属于主体法,但不是组织法因为单个自然人不成为一个組织。所以主体法的范围比组织法稍微广一点除此之外,二者可以画等号

 不是说不要强制性的规定,而是说强制性的规定要恰当主要是为了兼顾社会利益,平衡利害冲突这类强制性规定恐怕还不够。但是现行法律中的很多强制性规定都是没有必要的

 在判例法國家,如果判例法与成文法发生冲突则成文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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