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哪一年开始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来源: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权依据【规章】【规章】《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第五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计划;(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销售、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四)组织收缴、管理和监督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五)参与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六)处理违反墙体材料革新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专项用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至10元征收,其具体标准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区分大、中、小城市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专项用费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时,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要求的,按规定返还。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发改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六条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征收对象及条件一、征收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二、征管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武汉市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按每平方米9元征收;县(市)按每平方米8元征收。征收标准未使用省市两级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的9元/㎡职权运行流程公告→申报→审核→决定责任事项1、告知责任: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审核责任: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墙革节能办提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项目所在地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墙革节能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筑工程及时稽查,加强对建设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二章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二章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地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革节能办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地方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项目所在地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墙革节能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一章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一)层级之间1.省级: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市级: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县级:无(二)部门之间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综规[2009]6号)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承办机构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科咨询方式 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发展大厦二楼住建委窗口监督投诉方式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察室备注
责任编辑: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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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科学化征收管理建议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简称“新墙材基金”)是属于政府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其设置目的是保护我国稀缺的耕地资源,并促使墙体材料使用新技术不断更新,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我国的新墙材基金征管工作经过近十年来开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可同时目前新型墙材的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转变,新墙材基金的现有管理办法经济导向性的作用在弱化,亟需出台适应新形式新发展的创新的科学化的墙改基金管理规定。本文在对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方面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作者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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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
关于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
&&&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墙改基金政策的通知》(浙新墙办[2017]3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专项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 桐庐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 叶& 黎& 明
&&&&&&&&&&&&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桐庐县人民政府主办
桐庐县信息中心建设管理
技术支持:杭州清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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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向社会公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推广、应用,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制度。  第十条: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应当向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综〔2008〕17号)  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征收。待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节能办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自治区各级墙改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墙改节能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1.初审阶段责任: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2.核实阶段责任:待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节能办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  3.办理阶段责任:经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4.收费阶段责任: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如下情形的,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条件的申请不按规定给予认定或者故意拖延认定的;  2.认定新型墙体材料收取申请人费用、索要申请人财物的;  3.不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4.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5.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或不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投诉和控告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的;  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综〔2008〕17号)收费标准:10元/平方米&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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