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对企业的影响有什么影响

施工中发生损害的赔偿主体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施成斌 王明江
  罗某、王某等五人(以下简称“联建房业主”)共同出资在赤水市长沙镇街道修建联建房(五层,面积1200.00㎡)。
  日,联建房业主与张某、黄某组织的施工队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后,张某、黄某负责组织工人施工,施工所用机械设备均由张某、黄某提供。工程款由联建房业主与张某、黄某结算并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张某、黄某按工人工种支付给工人工资。
  日,联建房业主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向建筑公司交纳了资料费4,300.00元以及联建房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费用3,000.00元,联建房业主还以建筑公司名义向某保险公司投了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0年7月,包工头雇请张某某到该工程从事砌砖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张某某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并造成四级伤残。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黄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被告联建房业主与被告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黄某不服提起上诉。遵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判决认为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某、黄某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联建房业主与被告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
  第一种意见: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建筑公司具备建筑资质,其是该工程的合法承建方,而在该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也收取了相应费用,故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包工头、业主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业主将该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实际承建,包工头再组织工人施工,包工头与工人系雇佣关系,而包工头作为无建筑资质的个人,包工头与业主系承揽关系,而不是建筑工程承包关系,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包工头、业主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只是该工程的名义承建人,其没有实际承建,也没组织工人施工,故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包工头组织施工,并提供相应设备,工程款由包工头、业主进行结算,而工人的工资由包工头发放,包工头与工人系雇佣关系,故包工头应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实际承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公司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对自己未实际承建的工程办理相关手续,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包工头与工人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本案业主与包工头签订《工程承建合同》后,包工头再组织工人成立施工队进行施工,且施工所用机械设备均由包工头提供,工程款也是业主与包工头结算后,再由包工头按工人工种支付给工人工资。其中,包工头与工人收入不对等,工人仅获得的是包工头支付的劳动报酬,包工头则获得了除工人劳动报酬以外的工程款。同时,施工过程中,包工头对工人进行了组织管理,工人按照包工头的安排进行施工。因此,包工头与工人构成雇佣关系。若包工头联系工程后,组织工人共同劳动,并按照各自的技术工种进行分配工程款,则包工头、工人等所有施工人员之间构成合作关系。
  2、包工头与业主是承揽关系还是建筑工程承包关系
  本案业主在街道修建楼层为五层的联建房,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联建房工程属于建筑法规范的建筑活动,其应发包给具备建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承建,并按照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该工程实施监督。同时建设行政部门即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个人在乡镇街道建房超过两层(不含两层)建筑的,必须要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建,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合同法第十六章关于建设工程的规定中规范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的主体是发包人与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承包人,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承包人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其指的是建设单位,而不是个人。因此,包工头与业主不是建设工程承包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实际承建,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系无效合同。
  3、业主、包工头、建筑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首先,包工头与工人系雇佣关系,包工头应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本案业主出资修建联建房工程,其与包工头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施工中,包工头实际负责管理并负责雇请工人进行施工,工程款也由被包工头与业主进行结算,再由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而业主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其仅向建筑公司交纳了资料费以及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费用,建筑公司也仅为业主办理了建房相应的手续。故该联建房工程实际履行的是包工头与业主所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包工头才是实际承建人。而虽包工头与业主系承揽关系,但其不应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承揽人、定作人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业主违法将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发包给其明知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双方均违反了建筑法对于建筑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产生,故应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包工头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业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建筑公司作为具备建筑相应资质的企业,其是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市场主体,其应按照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实际承建所承包的工程,并做好安全生产,而建筑公司为收取业主一点管理费,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规定对自己未实际承建的工程办理相关手续,帮助业主规避对工程安全生产以及工程验收的相关检查,放任工程在具备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施工,最终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但建筑公司既然收取了业主交纳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等费用,就应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指导义务,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工程的安全生产,履行一个建筑企业的社会责任。故本案建筑公司应对自己的规避行为、放任行为承担最严厉的责任,即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方能彰显立法价值,震慑侥幸之徒。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案情,本案采用第三种意见:判决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在乡镇街道个人建房,基本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业主采取同时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与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而实际履行的非法合同,另一个是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的为通过工程相应检验以及办理产权等需要而建筑公司未实际承建的名义合同;第二种是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俗称挂靠),以该企业名义进行承包工程,而向建筑企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
  究其原因:当前乡镇街道个人建房工程数量大量增加,但一般工程量不大,有资质的企业因利润小,不愿意承建,而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乡镇街道个人建房超过两层(不含两层)建筑的,必须要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建,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因此,本案业主采取了第一种方式,向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交纳资料费等费用而给工程一个合法承建人,从而规避对工程施工审批以及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检查,顺利通过工程检验,其实质是业主借建筑企业的资质给工程一个合法“外衣”,而实际却另请他人实际施工。这与实际施工人借(俗称挂靠)建筑单位资质承建工程的第二种情形有所区别。因此,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大乡镇居民建房的管理,防止该类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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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通知强调,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nbsp浅谈安全事故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及预防对策
浅谈安全事故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及预防对策
企业的发展过程就像人的成长过程,过程中会遇到多方面的问题,有些问题是成长中的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只要稍加注意就会无医自愈,但有些问题却不那么简单,如果不及时预防,就会对成长造成影响,甚至性命攸关。企业同样跳不出这样的规律,一些影响大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给企业以及职工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是毁灭性的。那么,什么样的问题会给企业带来如此大的影响?那就是安全事故。本文结合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及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事故来分析安全事故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
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间接原因则很多,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均存在不合规行为,湘西州交通质量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均存在失职与监管不力行为。
因此次事故共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3人,施工单位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被处罚款500万元,暂扣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半年,其所属的道路七公司依《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散。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事故的间接原因则是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
因本次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共有16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有14人,北京建工一建公司被吊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从以上两起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安全事故对企业的重大负面影响,一方面是企业市场形象及资质影响巨大;另一方面巨额赔偿是企业负担加重;严重的甚至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而且按照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对企业的发展可能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预防安全事故对企业顺利发展十分重要。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来预防安全事故。
首先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首先需要建立起一支较稳定的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应能够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
其次要加大安全管理投入,着力提升项目负责人安全文明施工意识,由于施工企业投资标价低,缩小企业利润空间,先期自身成本投入加大,既难以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更导致相当部分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资金投入得不到保证。
三是建章立制,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和差异化管理。企业首先应建立健全人、机、料、法等各方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应符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内容应齐全、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假、大、空&,两张皮现象。
搞好企业安全管理,还要注意工作方法。一要解决认识问题,突出安全工作的基础地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重点放在生产层。二要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企业通过对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部门)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严格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真正解决好&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安全管理难题。三是完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察体系,使之充分发挥作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是由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共同努力完成的,还要注意保证体系必须保证,监察体系必须监察,万万不能形同虚设。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企业的主题和政治任务,只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把安全管理做深、做细、做严,伤亡事故就一定能够避免,安全生产就一定能够实现根本性好转。(刘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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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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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施工单位用我的安全员证书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事故,那么我要承担什么样责任
北京&03-30 14:3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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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通报了对2005年7月14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全国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情况。  其中,广东、山东、重庆、天津、辽宁、河北、黑龙江、湖南、江西等9个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对9起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11家施工企业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发生在天津、江苏、云南的3起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暂扣。建设部要求,天津、江苏、云南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地区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书面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对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不力的地区,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  发生在江苏、黑龙江的2起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要求,江苏、黑龙江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同时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北京西单西西工程重大事故发生后,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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