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去世了,那买的保险修改投保人怎么办呢?

真实裁判案例告诉你:投保人死亡,保单就该这么办 | 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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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裁判案例告诉你:投保人死亡,保单就该这么办 | 家法
小佳说: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死亡,保单应该如何处理?部分继承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缴费?还是需要所有继承人集体表态?如果附加了保费豁免,保费不用继续支付,但如果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都无力支付保费,保险合同又该怎么办?本文整理了多则真实案例,告诉你投保人死亡了就该这么办。真实裁判案例告诉你:投保人死亡,保单就该这么办 | 家法作者 | 桂芳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来源 | 佳和家事(lawyer6666)一、若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则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韩爽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14)柘民再字第1号【案件评析】投保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属于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理赔【案件概述】2007年9月9日董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保险并交纳了当年保险费。2008年元月26日董某某骑自行车摔倒后经治疗及抢救无效当天死亡。董某某死亡后,原告韩爽依据董某某的“委托授权书”以受益人的身份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不是保险人董某某的受益人为由,拒不理赔。原审认为董某某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意外死亡后,原告韩爽依据董某某的“委托授权书”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故应予支持。抗诉机关抗诉认为,本案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董某某,并没有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判决】保险合同订立中,韩爽是董某某的代理人又是特别授权人,所以韩爽有权代表董某某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007年10月25日的“委托授权书”应视为对两份保险合同的补充,属于指定了受益人,原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韩爽支付保险金并无不当,维持原审判决。2、田某、胡某甲与姚某甲、陆某继承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通中民终字第2093号【案件评析】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平均分割【案件概述】陆某与胡海潮生育一子胡某乙。后胡海潮去世,在胡某乙3岁时,姚某甲与陆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姚某乙,姚某甲与胡某乙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田某与胡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胡某甲。2013年8月29日下午3时许,胡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工地从事电梯安装过程中因触电身亡。胡某乙生前于2012年1月21日在邮政储蓄银行购买&“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1份,金额42520元,未指定受益人。该保单现由田某持有。【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保险指定了受益人,且保险公司理赔时将该款均分后分别汇入了本案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故应认定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即胡某乙的遗产,原审法院将该40万元在继承人间平均分割正确。3、投保人身故,找不到保单,家属查询难(1)投保人身故后,家属如果找不到保单的话,建议查找与该保单相关的资料,比如缴费通知书、缴费发票等,以此向保险公司查询。(2)如果无法找到相关线索,家属又不能确定其是否买过保险的,可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查询。(3)家属也可持死亡证明等材料,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询,查询时最好要提供查询人与投保人的身份信息证明。(4)家属如果无法确定向哪家公司投保,只能逐一查询。二、投保人死亡,可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变更其投保人4、张玉华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2)济中民二终字第17号【案件评析】变更投保人涉及全部继承人利益,因此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继承人同意【案件概述】张玉华丈夫王来胜生前以张玉华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现张玉华以投保人王来胜已死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将其变更为投保人。但是王来胜的前妻及三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均不同意变更投保人。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属于更新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张玉华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变更合同当事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张玉华的起诉。张玉华上诉,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和退保事宜涉及王来胜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利益,如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法定继承人同意,王来胜死亡后,其前妻及三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均不同意变更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违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故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法院判决】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属于更新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5、潘丽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漳民终字第685号【案件评析】保险公司知悉投保人死亡后,在未通知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接受部分继承人缴纳的保费,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案件概述】2009年6月4日,投保人王郑钟与保险公司订立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保险期间37年,被保险人为潘丽,保费为10000元/年。2011年9月19日,王郑钟死亡。保险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知悉王郑钟病故。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3日的保费由潘丽代为缴纳。2012年6月19日,潘丽与保险公司签订《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声明”栏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愿授权保险公司从本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按期划付下属保险合同约定之各期保费”。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投保人王郑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应于返还潘丽保险费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红利人民币584.66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判决】上诉人明知被保险人潘丽并非投保人王郑钟的唯一继承人,却在王郑钟的继承人未依法变更投保人前,单方向被上诉人潘丽收取保险费,又要求王郑钟全部继承人应当持身份证原件亲自至保险公司,方可办理同意变更投保人等手续。保险公司提出的该要求,并非本案讼争保险合同约定内容,亦非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根据上诉人的行为认定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及在办理变更投保人过程中存在过错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潘丽在上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上诉人保险公司应返还全部保费及红利。三、投保时附加了保费豁免,则保险公司应豁免后续保费6、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王冉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保民三终字第498号【案件评析】投保人投保时附加了保费豁免,则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应豁免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均无需再缴纳保费【案件概述】王冉与张涛系夫妻关系,张天泽系王冉之子。2012年2月28日,投保人张涛为被保险人张天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富贵齐添两全保险,保险费每年4255元,同时投保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保险费每年31.91元)。保险合同签订后,王冉一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条款第2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五条第一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为主合同投保人。2014年6月26日,张涛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张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现王冉要求民生人寿按保险合同约定豁免保险费29785元。【法院判决】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被保险人为张涛。保险公司称本合同投保人系醉酒驾驶导致身故,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就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王冉作了明确说明,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张涛作为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被保险人现已身故,按照合同约定,应豁免主合同富贵齐添两全保险(分红型)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四、未附加保费豁免,无法缴纳后续保费则保险合同终止7、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南民三终字第00943号【案件评析】投保人死亡,其继承人如果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交费义务的,保险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案件概述】2010年3月8日,王某某养父王永峰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为王某某投保。2012年8月29日,王永峰因突发疾病死亡。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是:投保人王永峰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后,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二是被保险人王某某或投保人王永峰的近亲属如果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交费义务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法院判决】王永峰的法定继承人为王某某和王振范,但王某某年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振范已62岁,均无继续交纳保险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保险公司亦未请求其继承人继续履行该保险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应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终止该保险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认定。因该案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因投保人死亡,其继承人无能力继续履行引起的,投保人并无违约行为,故保险公司上诉称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投保人交纳保费的现金价值净额返还11653.6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关于投保人死亡后保单的处理问题,总结如下:一、是否引起理赔1、如果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则投保人死亡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2、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则属于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前投保人死亡,涉及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二、投保人变更问题依据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及保险行业的惯例,投保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成为新的投保人。三、保险合同后续履行问题1、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继承人同意,实践中保险公司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书面表态。2、如果附加了保费豁免,则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障更全面,不用考虑剩余保费的缴纳问题。3、如果无法豁免保费,余下保费还需继续缴纳。投保人的继承人皆无缴费能力的,保险合同只能终止或解除。编辑: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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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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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投保人去世平安保险不理赔
  半岛网12月3日消息生病不赔去世也不赔,今年11月初,半岛网报道了胶州市民郑先生反映平安保险不履行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却反称其骗保,拒不赔付。(原稿)近日,郑先生取得了相关的录音证据,证明购买保险前保险公司知道其母亲是带病入保,但事情反映到保险协会后得到的答复却是:这份录音“含金量”不足,建议其投诉走法律途径。
  生病不赔去世也不赔 市民称入保险是“白给”
  去年8月份,郑先生的母亲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了智盈人生附加意外险,年交保费4000元,保额8万元。一共要交15年,在保险期内,大病最高保额是8万元,身故有身故保险金。09年11月份,其母亲突然头痛进了医院,被查出是脑出血,但是保险公司却称“入保前三个月是观察期”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
  之后郑先生母亲去世,合同上写的身故保险金也拿不到。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郑先生母亲带病入保,没有和业务员说明,因此属于“骗保”。但是郑先生反驳说,当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知道其母亲患有高血压,只要找出来让他证明一下就可以,保险公司却表示,目前该业务员已经离职,也没有义务帮助郑先生找这个证人。
  有证据仍无法合理理赔顾客称平安保险只为赚钱  近日,郑先生再次联系到记者反映,前段时间,他已经和当初办理保险的业务员联系上,也取得了相关的证据录音,该业务员承认自己知道郑先生母亲患有高血压,属于带病入保。“几天前我去保险公司的时候,他们让我把录音拿给他们听听。”郑先生说,当时平安保险胶州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听了录音后,就告诉他,可以给1万元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合同不存在问题,之前保险公司所说的“骗保”不成立。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业务员和投保人签合同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的顺利签订视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该投保人,不允许解除合同。“既然合同不存在问题,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不能说觉得自己赚了就履行合同,亏了就说别人‘骗保’。”郑先生对于最后的处理结果仍不满意。
  不满保险公司“耍无赖”
市民无路可走会诉诸法律  12月7日下午,郑先生再次联系到记者称,自己曾给保监局打电话,投诉平安保险。因为手头有录音,一切证据都对自己有利,那么保监局介入后事情应该会很快解决。但是12月3日,保监局电话通知他,这件事保监局不参与协调,只是给了一个保险协会的电话,让他们来协调。
  日前他根据保险协会的要求,提供了书面材料、病例以及录音等,但是保险协会听了之后却表示这个录音不是在签合同之前录得,所以不能算是证据。最后协调无果,对方让其走法律途径,到底有没有效,让法院来裁定。
  郑先生说,他没有故意闹事的想法,就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钱。“我还有个弟弟在上高三,这两年父母也接连不幸去世,我非常需要这笔钱;其次,我还要为母亲讨回一个公道。”郑先生说,母亲生病的时候不赔,去世了也不赔,那么大家还买保险干什么。
  保协称录音“含金量”小建议找业务员讨说法  为此,记者联系到了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他并不清楚,已经移交给保险协会处理,目前是什么进展他还没有接到通知。但是按照《保险法》来看,公司是拒赔的,如果消费者有异议,可以选择走司法程序。
  青岛保险协会工作人员初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当时他并没有说这份录音没有用,只是说效果可能不如投保之前有用。“他这是投保之后,保单生效了才取得的证据,含金量比投保前有这个证据就晓得多了。”初先生表示,而且现在他还不知道这个业务员当时有没有和公司说明其母亲属于带病投保,如果没有如实反映,那么该业务员就属于是违反公司规定,也建议郑先生向业务员讨一个说法。最后才建议郑先生走法律途径,对于这份录音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就要由法院来裁定了。
  律师称录音起关键作用对消费者有利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敏认为,保险协会将事情推到业务员身上是不对的,既然在投保前该业务员就知道了郑先生的母亲就患有高血压,那么该业务员的行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所产生的后果也有保险公司来承担,合同签订后就已经生效。至于该业务员违反了该公司的规定,是业务员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和顾客没有关系。
  至于保险协会所说录音的“含金量”不大,李瑞敏也表示,并不能这样说,在录音里该业务员承认,在投保前就知道了郑先生的母亲患有高血压,那么就足以可以拿出来作证据。如果走法律途径,对于郑先生来说,这份录音也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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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8个回答
你好朋友;
买了人寿保险后,投保人因病去世了,保险分几种情况如下;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一人,受益人领取保额,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为孩子投保,在缴费期内,有豁免a的,保险继续有效,以后的保费不用交了。
投保人为成年人投保,在缴费期内,更换投保人,保险继续有效。
希望能帮到你,详情可致电或qq聊。
如果保单有豁免投保人的,那么不用交费,保险利益不变。如果没有豁免,可以变更投保人。
您好朋友,可以把您的情况详细点,再针对这一点说清楚,欢迎点击我的头像与我联系。
祝您幸福平安。
有没有购买豁免呢?这个很重要& 投保人一旦不测,以后的保费都可以不用交呢~&&&&~
新华的险种是有投保人保费豁免条款的,也就是说,如果投保要因意外或疾病去世,
之后的保费是不用再交的,被保险人依然享有保障。
不知道您办理的是哪家的寿险呢?具体还是得跟业务或该保险公司问清楚。
你好!具体情况带上合同,投保人身份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到当地保险公司咨询办理。
您好!你所说的资料不够详尽。可以将你说的情况归纳为下面几种: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缴费期内合同有效,按合同条款给付身故利益赔偿,由受益人领取。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若缴费期未完,则可变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或直系亲戚。保费将按以前的年限及金额至缴费期满为止。
3、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若投保时附加了豁免保费,则以后未缴完部分可不用再缴,而利益将按合同约定有效。若以上条件成立,而投保时,未附加豁免保费,则将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的其他监护,且未缴完之保费,将按期缴纳。
若再不清楚的,可联系代理人或合同保险公司咨询。
你好,这种情况有4个解决办法:1.如果附加有投保人豁免保费的,以后的保费全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如果没有豁免保费的,可以更换投保人,继续交费,合同仍有效;3.减额交清保险,就是用保单中的现金价值一次性交清,保额相应的减少(就好比你打算买10斤肉,但兜里没带那么多钱,于是就用这些钱能买几斤就是几斤了);4.退保,这是损失最大的办法,本金回不来,保障也没了。建议尽量别选第4种办法。
您好!要是这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人)下,如果有投保人豁免的,那您以后发保险费不用交了,保险利益不变。如果没有豁免的话,您可以找当地的代理人委托她帮您办理, 这样您自己不用那么麻烦!祝您平安!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您说的这种状况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看看你家的保单,如果有豁免功能,那保费就不用交了,保单依然有效。
二、如果没有,那可以变更投保人,继续交费就可以了。
&&&& 投保人去世,必须换投保人。向代理人咨询办理。
你好,投保人去世了,可以变更投保人。如果有豁免的话以后的保费就不用交了,被保人继续享有各项保障不变。
首先要看该险种是否具备保费双豁免的功能,其次大人给未成年子女买保险,可附加保费豁免。两种情况都没有豁免,那就要继续交保费。
您好!第一,考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吗?如果是的话,带着死亡证明、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第二,如果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个人,保险合同有没有豁免权,如果有,就不要交费了,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没有,变更投保人。
你好,如果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人的话。并且没有投保人豁免功能的话,可以变更投保人,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人,提供理赔手续,合同解除
如果有投保人豁免功能的话,任何费用不用交了,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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