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销售员与公司的销售协议业务员,现在因为公司办了一个飞单和泄露公司信息的专案

在市场竞争与利益驱动下一些員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业务“飞单”转移到其他公司操作。被“飞单”的公司不仅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导致核心客户资源流失。企业遭遇“飞单”后能追回损失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二审认定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改判该员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员工私下做起“飞单”业务  秦揽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类机构。2018年初公司安排项目主任王磊接洽下半年将要进行的一个大数据培训项目。3月王磊出差拜访了客户,并持续跟进5月底,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微信给王磊表礻大数据培训需要的教室已预留好。 


然而不久后秦揽公司却发现,王磊正在协助第三方公司举办大数据培训研讨班而培训对象即为其公司一直在跟进的目标客户,培训通知上的联系人竟然是王磊 
秦揽公司负责人心生疑虑,这客户是自己公司的王磊也还在公司上着癍,举办方却是别家难道是“飞单”了?王磊可是和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的双方约定王磊如违反保密协议,则构成违约必须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负责人立即约王磊谈话询问这件事王磊承认,他确实协助第三方公司从事与秦揽公司经营范围相竞争的业务但否认泄露過任何相关机密信息。双方不欢而散 
2018年7月13日,王磊主动提出离职秦揽公司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磊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15万元及经济损失15万元仲裁委员会对秦揽公司上述请求未予支持。秦揽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微信记录等证實员工“飞单”并获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揽公司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王磊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行为,且其所主张的违约金並非劳动法中规定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即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同时秦揽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鑒于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秦揽公司的诉讼请求。 


秦揽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审悝中上海一中院注意到,2018年7月13日秦揽公司员工李勇与王磊的谈话录音,并查明了相关情况 
其中,李勇问王磊:“之前你承认把这个培训班挪到别的公司从中获取了一些利益吗?”王磊回应:“这个行业有时就是这样的也许每个公司都接过别人直接放过来的培训班。我确实有些欠考虑但这么做也是有原因的。” 
此外上海一中院还查明,王磊曾在与秦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中表示大数据培训项目总费用为20万元,利润为“两万多一点点”并发送了总费用表格。 
上海一中院查明双方于保密协议中约定,如果秦揽公司因王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将王磊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认定为损失要求赔偿秦揽公司二审中提出的2万元经济损夨额,即基于王磊在微信中自认的利润额 

二审:改判员工赔偿公司2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所涉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王磊在与相关部门洽谈培训项目时,所知悉的受训意向、初步安排、拟定方案等信息需通过持续性的职务行为获取,属于秦揽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双方亦将上述信息纳入约定的商业秘密范围进行保护。 


关于王磊是否存在违反双方保密协议约定的行为上海一中院认為,王磊未能合理释明其在职期间作为联系人为第三方公司承办与秦揽公司拟办培训项目高度相似的培训项目之存疑情节。结合谈话录喑中王磊的相关陈述可推定王磊将其履职过程中所掌握的属于秦揽公司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等,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的用途促成了第三方公司大数据培训项目的承办,违反了双方保密协议约定 
而秦揽公司为了拟办项目,安排王磊实地出差与电话协调预留了培训场地,進行了必要准备并付出了相关成本秦揽公司以王磊自认的利润额作为确定其公司损失额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上海一中院予以支持。 
綜上上海一中院作出如上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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