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的南京公积金提取地点怎么才可提取,哪个地点能代取啊

甘孜居住证有什么用,持证可提取公积金
【导语】:甘孜居住证办了有什么好处呢?甘孜居住证有什么用?甘孜居住证好处如下。  居住证将带来哪些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享受下列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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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知识问答
摘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装修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确定?甘孜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知识问答。
甘孜提取业务知识问答
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账户?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分为两类):
一类为销户提取:A、职工退休;B、死亡;C、调出本州;D、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E、境外定居;F、被判刑。
二类为部分提取:A、购买住房;B、建造住房;C、翻建住房;D、大修住房;E、支付房租;F、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D、提前还清住房贷款。
2、装修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房屋装修不属于基本住房消费,不能提取。
3、如何理解对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
答:&建造&:根据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根据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根据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4、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确定?
答:销户提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部分提取:
A、在州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具备相关手续的条件下可申请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支付,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房屋总价款。
B、缴存人支付房租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纳房租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可每年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缴纳年租金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可申请提取年缴纳租金全额的住房公积金。
C、偿还住房贷款按年提取的,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年度内逾期记录不超过两次的可申请每年度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提取一次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逐年累计提取的金额不得大于还款总额。
D、提取还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合计大于或者等于住房贷款余额时,可申请提取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前还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余额。
5、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谁负责办理?
答:A、各单位经办人员负责办理本单位职工退休、死亡、调出本州、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境外定居、被判刑、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等情况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B、单位职工个人(或授权委托人)办理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租,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等情况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6、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如何划转?
答:A、职工退休、死亡、调出本州、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境外定居、被判刑、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等情况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职工单位银行账户,单位经办人员通知本人到单位领取。
B、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租,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等情况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缴存人还贷账户(卡)或个人银行账户(卡)。州内异地提取配偶方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待对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入还款账户后,再提取借款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还贷。
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受理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提取业务受理时间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每年8-10月期间集中办理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业务,其他提取业务为日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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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买房贷款是大家现在买房的主要途径,房贷利率的高低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个点,房贷利率通常包括商贷的利率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各地方执行怎样的利率大多数一定的,具体还需咨询当地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攻略
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逐步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逐步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违约及处置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由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给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政策性贷款。
第四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五条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授权所属管理部是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人,履行下列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批及贷后管理。
(四)负责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五)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授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办理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人”)为两家,州直属部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各县管理部为中国农业银行甘孜州分行授权对应的各县支行。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根据委托人出具的《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单》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贷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手续。
(二)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
(三)协助委托人催收逾期贷款。
(四)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身体健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正常缴交公积金,无断交、欠交现象,申请人本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同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
(一)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安心工程”住房的,必须有委托人认可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具有购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账户启封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根据其抵押物设置情况、经济能力及所购(建)住房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分以下两类执行:
(一)州本级、康定、泸定抵押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单身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1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2万元。
(二)其他各县抵押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单身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1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2万元。
单笔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用于抵押房屋总价值的80%和所购房屋价款的80%,借款人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委托人核定,按1万元整数增减,但可贷额度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州本级、康定、泸定贷款期限最长为二十年;其他各县贷款期限最长为十五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双职工月还款额不能高于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单职工月还款额不能高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0%。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担保采取住房抵押和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作保证的方式进行。
(一)住房抵押担保
1、借款人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产权证的私有住房或第三人拥有产权的私有住房,可用作公积金贷款住房抵押担保。
2、借款人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参加 “安心工程”购(建)住房的,可由实施“安心工程”的单位牵头组织本单位参加购(建)房职工统一申请贷款,用所购(建)“安心工程”的住房办理预登记住房抵押担保手续。
3、借款人已抵押的房产不得再作其它抵押或转让、变卖、赠予、擅自撤迁等。
4、借款人用于抵押的住房应参加保险。
(二)住房公积金保证。借款人以其本人和配偶(州内工作已建公积金的)在委托人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保证担保,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能支取本人和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委托人贷款受理人员核实申请人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委托人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及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衔接单》分别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将抵押手续交回委托人。由委托人签发《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单》,将已审批合格的借款人资料送交受托人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经委托人审批同意的贷款,受托人按《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单》,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出具《委托贷款划款通知单》,委托人收到《委托贷款划款通知单》后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受托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购买商品房、“安心工程”住房的,贷款资金应划入售房方单位帐户内;购 “二手房”的,贷款资金应划入售房人帐户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划入承建方帐户或借款人账户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委托受托人通过在受托人处开的工资卡或储蓄卡代扣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收利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受托人将抵押物权属证明等文件返还借款人,借款人持受托人开具《贷款本息还清通知单》,到房产、国土部门和委托人处办理抵押担保和保证注销手续,分别取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解冻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保证。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按期还款满一年后,经委托人批准,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公积金贷款全部本金。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委托人及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定相应的变更协议,如需变更抵押登记的,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建立公积金贷款管理台账,受托人按月提供贷款信息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贷款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私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的。
(二)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私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等行为;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
(五)与他人签定有损委托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涉及借款合同的财产遭受扣押或没收;借款人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六)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宣告死亡、失踪、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又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七)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约时,按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金额,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根据签定的公积金保证书,用借款人及配偶名下公积金余额抵偿其欠贷本息后仍不足的,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外,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七条 贷款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的《关于印发州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甘公积金[2006]27号)和《关于印发甘孜州各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甘公积金[2006]35号)文件同时废止。
甘孜州关于规范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
为规范甘孜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
为规范甘孜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函[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甘孜州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贷款额度
(一)全州不分单、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20万元。
(二)借款人用于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的,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在90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10个平方米,贷款额度减少2万元。
二、贷款期限
全州最长公积金贷款期限统一调整为20年,但不超过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良好的,贷款期限原则上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关于购买住房套数的认定
由于甘孜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完整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借款人购买房屋套数认定难度大,因此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购买房屋套数采取“认房和认贷相结合”的办法,即通过对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购房套数相结合来认定职工购买第几套住房。
(一)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在甘孜州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享受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购买首套住房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甘府[2005]8号)文件规定职级享受房改面积以内的(一般职工85平方米,科级95平方米,县级105平方米,州级125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在规定职级享受房改面积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鉴于甘孜州自然条件恶劣,人居环境差,很多干部职工退休后到州外异地定居的实际情况。借款人夫妻双方在甘孜州公积金中心已经有一次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到州外异地购买第一套自住普通住房的不认定为购买二套房,视作购买首套住房,可以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借款人应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
(三)借款申请人在甘孜州公积金中心已经有一次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在异地购买住房允许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但其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面积未达到(甘府发[2005]8号)文件规定职级享受房改面积的,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执行公积金购买二套房贷款政策,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档次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1.1倍执行。
四、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六、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防范和查处骗取公积金个贷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甘公积金[2009]02号)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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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边是四川甘孜州我月初申请了一张公务卡
看那个银行 的
一般信用卡10个工作日会到
我是一名部队现役士官家里出了一点事情急用钱一个月打卡工资6900借四万一年
军衔少尉以上的,方便做贷款。请悉知
我急需用钱,想贷10万块,没有信用卡怎么办?
您好,有稳定工作收入,且征信没有问题就可申请,请悉知。
我想贷款五六万
那种都是骗子,钱不到手,不转钱
在甘孜州可以办理信用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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