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辞职程序签订合同法律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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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对外签订合同副村民主任有没有权签字?
江苏-扬州&12-19 08:37&&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村委会对外签订合同副村民主任有没有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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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换人 牵出违法转让农用地案
来源:中山商报
&&黄圃镇吴栏村委会将村里50亩农田卖给一位香港人,后者未完全付清款项,双方打起官司。一审法院判决,原来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无效。香港人提起上诉。7月4日,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未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作价250万元:50亩地使用50年
&&日,黄圃镇吴栏村村民委员会与香港居民鲁竟成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吴栏村将村内航标渡头西侧围垦的50亩地交给鲁竟成有偿使用,使用期限为50年,价格为每亩5万元,总计250万元。
&&合同约定,鲁竟成在签约7日内支付定金30万元,剩余220万元在日前支付。吴栏村在日前,将该块土地按现状交付给鲁竟成。
&&吴栏村委会指出,截至日,鲁竟成仅支付126万余元,尚有123万余元未支付。恰好这时,吴栏村更换了村委会主任。新的村委会主任向鲁竟成追讨欠款,鲁竟成拒绝支付。
&&村委会于是向市国土局询问该问题的解决办法,从该局得知,该地块未经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未核发土地证。目前,该地块属于农业鱼塘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因而不可转让。
&&■一审判决
&&农地不能转让:转让协议因违法而无效
&&此前,吴栏村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以存争议土地为农用地、转让合同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所签合同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无效。
&&鲁竟成方面认为,吴栏村两委曾以会议形式,决定将土地交由己方使用。自己将土地拿来,并非一定用于建设,可用于农业开发、种养殖业等。此外,鲁竟成拿到土地后,仍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吴栏村、鲁竟成所签合同内,写有鲁竟成负责&三通一平&等内容,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特征。据此,这是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一审法院还认为,吴栏村、鲁竟成明知涉案土地为农用地,且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就协商达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并签订合同。该合同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所签合同无效。
&&■二审审理
&&原告律师称村委会原主任不懂法
&&鲁竟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7月4日,法院公开开审此案。
&&吴栏村委会的代理人、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炳星在庭审时指出,合同是前任村委会主任所签,此人不懂法。
&&鲁竟成的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乃辉则出具证据并称,鲁竟成已交给吴栏村360万元,远超过协议约定的250万元,因此请求法院维持合同有效。余乃辉还表示,鲁竟成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手续完成前,保持所争议土地的农用地性质不变。
&&黄炳星反驳说:&本来约定的金额是250万元,鲁竟成却支付了360万元,这种做法违背常理。事实上,鲁竟成所支付的部分款项,是他有偿使用吴栏村另一块土地的费用,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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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是否有权要求村财务公开?
发布: 14:35:0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 & 读者来信内容如下:
& &&我是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南口哨村现任村主任张广德。原来我只是一名普通村民,没有在村两委担任过任何职务,也无企业。2012年9月,南口哨村换届选举时,我以1800多票的绝对优势当选村主任。为了报答村民们对我的信任和期望,我想带领村民大干一场,多为村民办好事、实事,但在工作中遇到诸多问题,让我疑惑不解。
& &&上任伊始,我对村情摸底,要求村会计(担任两届)公布村中财务情况,会计却说:&账目我不能公开,很多钱都被贪污了,我怎么公开呀?&因本届村支书赵某也是连任当选,作为村两委前辈,我向其求助,却也遭到拒绝。无奈,我只好向镇领导反映情况,镇领导说:&上届给你留多少钱,你就干多少钱的事,其他事你就别管。&为了摸清村情,事后我又多次要求公布村财务,半年后,会计仅是拿出了1张34.81万元的所谓欠条,说是村中欠款,具体收支名目、事项并不让查询。
& &&阳光村务,&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按国家有关规定,村民有权要求财务公开,村两委也有责任定期对村财务进行公开、公示。按估算,仅养殖场租赁费一项,我村每年财务进账也有10多万元,但村民并未从中得到实惠,也不知道钱花到哪里,并有村民怀疑有贪腐行为,多次找到我,要求公开财务。因村内的收入和开销事宜,会计只和村支书商议,而我并不知情。在多次争取下,会计称村中账务由镇经管站管理,让我去经管站。几年来,我以村主任的名义申请经管站公开南口哨村财务事项,至今也没有给予答复。
& &&或许是我坚持要求公布村中财务,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在事后的村务决策、落实中我被排斥在外,甚至连到镇政府开会的通知也被屏蔽,上级政府直接与村党支部及个别干部对接,上级传达的政策、会议精神也不向村委会告知,村中事务也均由个别村领导拍板决断。
& &&以村企铸件厂为例,2007年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决定以每年4万租金、租期5年为条件将原铸件厂对外承包。但事后,村民张宝林、陈永旺等多位村民向我反映,铸件厂以总计9万元租金租了50年,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这引起了村民的不满,要求我进行核实。经过多方求证,获知,2007年在对原铸件厂承包时,承包人设宴把时任村委会主任、会计等3位村两委成员约至酒店,通过在场的社会闲散人员威胁、恐吓,逼迫时任村主任杨某等人在已经准备好的承包合同书上签字,会计杨振友被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陪同&回村委会盖章,并强行让其盖章。事后,承包人给杨某等人每人5000元&以示感谢&,但杨某等人不敢私占,把钱捐给南口哨村小学。为此,村民多次向上级反映,至今没有结果。后来我欲了解该厂租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也被村支部拒绝。
& &&按《村民组织法》规定,村中事务要求执行四审一议的民主议定程序,要充分尊重民意,保障村民的参与权。但在我们村,我虽然是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但被人为地&取消&了决策参与权。除了村财务情况不允许我掌握外,村里的低保申请、粮食直补款的发放等基本村务我也无权参与,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直接和村支部联系。甚至有村民反映,村支部有人多开户口,冒领粮食直补款,我去问询、核实,也没人出面澄清或答复。
& &&任职几年以来,我一直很疑惑,村两委的分工界定,到底是什么?村主任应该管什么事?负什么责?想开个村民代表大会商议一下村中事务(例如,2012年村东南果园320亩土地承包多占36亩土地补签协议一事),为什么镇政府还不允许?村主任在村民自治中应该担当何种角色?履职而不能,该怎么补救?
& &&来信解答: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
& &&为了规范村级事务决策行为,最大限度地集中农民群众的智慧,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中央在农村工作中推行了&四议一审两公开&的民主决策制度,即凡涉及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该制度是一项创造性实践,是新时期完善党的领导、协调村两委关系、实现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 &&农村问题专家于现伟认为,目前农村中存在村务管理混乱和财务公开难等问题。针对村务管理,村两委应按照法律规定,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沟通,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个别干部之间矛盾纠纷,避免独权专断现象。
& &&财务公开难,主要有3个问题亟待厘清:敢不敢公开、会不会公开和能不能公开。从目前来看,造成农村财务公开难的根本原因,有的是因为基层党委、政府重视不够,督促不力;有的是因为有关部门宣传不到位,没有形成及时公开的良好氛围;有的是因为民主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形同虚设。
& &&因此,解决财务公开问题,应从完善公开制度入手,不断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全面推进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凡国家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内容能够公开的要逐项公开,《规定》中虽没有明确,但群众反映强烈,要求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也必须逐笔如实公开;公开前,由&两议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由村主任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报乡镇农经站审核认可后正式公布,并认真接受群众查询。对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或纠正结果向群众再公开。
& &&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鹏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杨律师还认为,从来信所反映的铸件厂合同情况来看,铸件厂的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总计9万元,该租赁合同既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租金也与村两委决定的每年4万的价格相差甚远,时任村委会成员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被威胁、恐吓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为一年。但村委会并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经消灭。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受侵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另外,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本栏目诚谢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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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拒签征地协议被停职 500名选民上书力保
  湘潭市岳塘区霞城村村部办公楼前,村民捧着500多人签名的报告,希望上级能撤销乡党委暂停周伟宏村主任职务的决定。 记者 刘晓波 摄
  ■记者 刘晓波  因不愿签《征
  湘潭市岳塘区霞城村村部办公楼前,村民捧着500多人签名的报告,希望上级能撤销乡党委暂停周伟宏村主任职务的决定。 记者 刘晓波 摄
  ■记者 刘晓波来 自 西 陆 军 事   因不愿签《征地协议》,“未能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霞城村村主任周伟宏最近被乡党委停职,全村900多选民中有500多人联名上书“鸣不平”。  在大多数村民眼中,周伟宏是位尽职尽责的“好主任”。乡党委直接下发红头文件对其停职,到底妥不妥?村民自治究竟应如何推进?这在当地和网上引发了一场热议。  不愿签征地协议,两村官遭免停  12月22日,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霞城村,38岁的周伟宏徘徊在村部大楼外。2008年上半年,他高票当选为该村村委员主任,至今已干了2年半。可20天前,他被霞城乡党委以一纸“红头文件”停职。  霞城村是个城郊村,人均耕地仅0.09亩。从今年8月开始,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远大节能环保住宅项目”准备在该村征地79.7亩,包括旱土、菜地、渔塘、道路等,补偿款为884万元。对于这一标准,村民们普通认为偏低,支村两委也一直不愿在《征地协议》上签字。  11月30日晚,是原定征拆期限的最后一天,周伟宏与女村支书杨自然等5名支村两委成员被叫到乡政府,要求在《征地协议》上签字。协议是事先拟好的,直到12月1日凌晨3点,协议仍未能签下。12月2日,霞城乡党委暂停了周伟宏村主任职务,同时免去杨自然的村党支部书记。几天后,乡里又强制性更换了村上的财务印章。  500选民联名上书要求复职未果  在大多数村民的眼中,周伟宏是个“好主任”,上任以来为村上的事情可谓尽心尽力,很受大家拥护。  对周伟宏被停职,村民们表示难以接受。50多岁的周安良说,“他是我们公开选出来的,即使要停职或免职,也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乡党委不应该就这样直接决定了”。不少村民认为,这是乡党委不尊重民意,干涉村民自治和基层政权。  为此,霞城村900多选民中,有500多人联名上书,签名长达7页。他们还在网上发帖,希望乡党委能纠正错误做法,尽快恢复周伟宏和杨自然的职务。未果后,12月21日上午,有村民一气之下,用大锁将村部办公楼的玻璃门死死锁住。  乡宣委:“免停”程序没问题  霞城乡宣传委员邓杰解释,对杨、周二人分别免职和停职,乡党委开了扩大会议,经过反复酝酿和慎重考虑,咨询了上级组织和民政部门,还召开了霞城村支村两委会及党员代表会议,宣布了这一处理决定,程序上应该没问题。  村民眼中的好村官,为何被乡党委免黜呢?此前,霞城乡党委在网上回复称,之所以对杨、周二人免职和停职,一是他们工作组织不得力,执行力不强,在具体项目征拆工作中,未能与上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二是任期内班子不团结,群众满意率不高。  部门回应  湘潭市民政局:停职文件无效  12月22日下午,带着霞城乡党委“暂停周伟宏村主任职务”的文件,记者来到湘潭市民政局。该局基层政权科科长张建平看后称“文件无效”。  张建平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村委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由政府任命的职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张建平解释,如村主任不能胜任工作确实要罢免,也必须按相应程序。“对村主任停职,乡党委没这个权力”。张建平建议,周伟宏或其他持有异议的村民,可以先向岳塘区人大、区民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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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怎么说
来源:《农家科技》2012年第05期
编辑同志:
我是青石沟村委会主任,我村于2004年初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制定退耕还林土地承包方案。方案规定:村民承包后三年内不栽树土地村里收回。3月1日开始,承包工作结束后,村民刘某见一有块31亩地无人承包,便找到村委会要求承包并当即将交款。村委会收费款后出具收据上载明“人民币捌仟参百伍拾元整,此款系包31亩地10年承包款,承包期30年,先预交10年款”,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在取得承包权后开始经营该地块,但在经营过程中并未种植树木。日,村委会以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刘某未栽树违约为由,将该地另行发包给曹某,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书面承包合同。刘某不服打算起诉至法院维权,法律是怎样规定?
村主任:赵宝安
赵宝安同志:
刘某若起诉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已经实际履行的口头承包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是规定了“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这并非说未签订书面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口头合同经双方同一意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何况刘某已实际承包经营7年多时间。至于承包合同需要乡有关部门备案,并由县有关部门发土地承包证书,并非是合同生效后的必备要件。
即使刘某因“三年内栽树”违约,村委会获得了合同解除权,其解除权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则归于消灭。当刘某违约后,村委会只能在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之间择其一而行使。若在相当长的时间无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解除权人默示接受对方的履行,可推定解除权人默示放弃解除权。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合理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关于“合理期限”的长短如何认定,《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为合同约定解除提供指导。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为一年”的法律规定(除斥期间通常理解为不可变期间,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归于灭失) 。本案。村委会两委班子于2004年做出“三年内不栽树收回”的决定,于2007年初就已经获得了合同解除权,却一直未行使,直到又过4年后的2011年12月才行使,显然早已因经过了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的合理期限”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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