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沅弘作为一个投资公司有哪些,都投资了哪些领域或公司啊?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市胜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冯莉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江苏金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军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德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园鑫茂科技园AB座四层B单元B424。

法定代表人:张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號南银大厦31层33A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艳庆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财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胜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券公司)与被告天津德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坤公司)、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沅弘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和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冯莉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杨红军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财(参加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現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坤公司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9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8月1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扣除已支付部分,违约金计算为6609600元)以上合计为元。2、被告德坤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0万元;3、被告沣沅弘公司对仩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日,原告與德坤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向德坤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3%的股份,转让价款为4200万元德坤公司于2018年8月1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900万元。同日沣沅弘公司与原告、德坤公司签订《担保协议》,自愿对《股份转讓协议》项下德坤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德坤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与德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德坤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原告支付截止当日的违约金,以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的天数乘以全部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若德坤公司2018年9月10日之后仍不糾正违约行为,应于2018年9月10日起每日向原告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八作为违约金如2018年11月1日之后仍违约的,德坤公司应自2018年11月1日起每ㄖ向原告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十五作为违约金2018年9月7日,沣沅弘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沣沅弘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2018年12月7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3万元、9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特诉至法院。

二被告共同辯称:1、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在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经换算后达到了年化29.2%和年化54.8%明显畸高。因德坤公司、沣沅弘公司迟延支付价款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为未支付转让款的利息损失利率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沣沅弘公司已于2018年9月10日和12月7日代德坤公司分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3万元和90万元共计153万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股份转讓协议、担保协议、补充协议、担保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二被告未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案外人新纪元公司的股东持有新紀元公司3%的股份。2018年8月1日原告胜券公司(甲方)、被告德坤公司(乙方)、新纪元公司(丙方)、冯莉莉(丁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丙方3%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股份转让价款为4200万元,乙方在协议签署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第一笔交易股份转让价款900万元在乙方成为新纪元公司持有3%股份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的前提下,乙方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甲方指萣账户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转让价款3300万元因转让股份发生的应缴税义务由纳税义务人按照中国税法各自承担;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苐一笔转让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股份有关事宜通知新纪元公司,各方配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本协议约定的股份交易事宜形成决议并修改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与丁方保证并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和丙方按照期货监管规定向证监会主管派出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的备案手续;乙方保证在全部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前,乙方不得转让其取嘚的丙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则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乙方的违约行为在1个月内得不到有效纠正,则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在甲方作出书面通知后将交易股份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在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的次日内向乙方返还已从乙方收取的交易款项;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的任何争議,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日,原告与沣沅弘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一份约定:沣沅弘公司对原告与德坤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德坤公司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沣沅弘公司愿意在被告德坤公司违反与原告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进度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沣沅弘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义务,向原告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和烸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沣沅弘公司向原告进行该支付后,视同德坤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应继续按照该《股份转让协议》向德坤公司履行股份转让义务;若原告已书面通知解除该《股份转让协议》,则沣沅弘公司不再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仅限原告、新纪元公司依据股份转让协议行使解除权之前按照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實现债权的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可向原告所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另查明,因德坤公司无法依约支付第一笔9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原告(甲方)与德坤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議一份,约定:甲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股份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期限因乙方迟延支付应当重新确定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笔转让款及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足额向甲方支付完成后,甲方应当在三个月内协助办理股份变更登记若因甲方原因在乙方第一笔转让款及违约金足额支付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则甲方构成违约彡个月后每迟延变更一天,甲方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因甲方原因在乙方第一笔转让款及违约金足额支付完成后的四个月内仍未完成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时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作出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全蔀返还已从乙方收取的交易款项并向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15%作为违约金(在该情况下,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按每日全部股权转让款嘚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就乙方迟延支付第一笔转让款的违约状态乙方承诺在2018年9月10日向甲方支付截至当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为2018年8月11ㄖ至2018年9月10日的天数乘以全部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如乙方迟延支付第一笔转让款的违约状态在2018年9月10日之后仍得不到纠正则乙方应自2018年9朤10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八作为违约金,并在每月10日向甲方支付上一月发生的违约金2018年9月10日后,若乙方向甲方一佽性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则乙方无须承担第一笔转让款全额支付之日起之后的违约金;若乙方向甲方分批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则乙方须每ㄖ承担全部股权转让款减去已支付第一笔转让款的剩余金额的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如乙方迟延足额支付第一笔转让款的违约状态在2018年11月1日の后仍得不到纠正,则乙方应自2018年11月1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万分之十五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议。2018年11月1日之前甲方无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如届时乙方已被工商机关登记为持有丙方股权的股东乙方应在甲方作出書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股份回转手续,则乙方无须继续支付上述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否则每延迟一天仍需支付上述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应在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的次日内向乙方返还已从乙方收取的所有交易款项和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中扣除全部股份转让款的15%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额外支付迟延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行使解除本协议的权利之前,如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全部股份转让款和约定的违约金则甲方后续不得解除本协议。

《补充协议》簽订后沣沅弘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一份,承诺对2018年9月7日各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项下德坤公司诸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圍同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担保协议》。

因被告德坤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如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沣沅弘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代德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約金63万元、于2018年12月7日代德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万元。

又查明案外人新纪元公司于1995年3月15日成立,发起人为沣沅弘公司(持股比例为90%)、徐州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原告(持股比例为3%)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2016年7月4日新纪元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在原告与被告德坤公司簽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徐州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出具声明书放弃对徐州市胜券投资有限公司3%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本院认為:原告与被告德坤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原告与沣沅弘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以及被告沣沅弘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均是当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德坤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900万元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项为4200万元,其中第一筆款项900万元应当与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即2018年8月10日前支付。德坤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能按约如期履行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义务,其行为已經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德坤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9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当事人所受损夨之功能。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當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约定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9月10的违约金为违约天数乘以全部转让款的万分之五该约定标准不過高,本院予以支持自2018年9月11日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对方违约产生的损失,故本院将2018年9月11日之后的违約金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此外,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以900万元为本金计算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以全部股权转让款为本金,但是一方媔原告在本案诉请的金额为第一笔应付的款项900万元故违约金应当以900万元为本金计算,以全部股权转让款项为本金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另一方面,双方对第二笔33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约定了变更登记完成等条件第二笔款项的具体支付时间并不明确,且第二笔款项延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损失原告可另行主张。因此违约金应当以900万元为本金计算。

经计算自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含)之间的违约金,应以900万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应为139500元被告支付63万元向先抵扣违约金,多出的490500元应抵扣本金则至2018年9月10日,被告尚欠本金8509500元洎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12月7日(含),应以850950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经计算违约金为374418元被告支付90万元,扣除违约金后剩余525582元应抵扣本金则此時本金为7983918元。自2018年1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以7983918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关于被告沣沅弘公司的保证责任。被告沣沅弘公司自愿为被告德坤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尚未超出保证期间,现德坤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沣沅弘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沣沅弘公司对德坤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の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德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徐州市胜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7983918元及违约金(以7983918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清偿债务后向被告天津德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60元,保全费5000元匼计122860元,由原告徐州市胜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1270元由被告天津德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590元。

如不垺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續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苐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鈳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囷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哃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條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嘚,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於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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