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清单强制性节能标准产品后缀是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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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八期)公示通知
  一、公示时间为日至日。
  二、“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cn),完成如下工作:
  (一)按《承诺书》(第十八期,下同)内容要求认真核对“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名下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二)签署《承诺书》。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核对并确认“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中的本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
  (五)请台式计算机产品制造商,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该参数将作为本期清单附件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性能参数附件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性能参数填报不全或填报错误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四、“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节能清单”内容有异议的,请在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何荆燕 010- &hejingyan@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王&庚 010- &jnchu@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4号楼三层,100070)
  李思彤&010-& .cn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八期公示稿)
  2.《承诺书》(第十八期)
  3.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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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六期)公示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十六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cn)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日至日。
  二、“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cn),完成如下工作:
   (一)按《承诺书》(第十六期,下同)内容要求认真核对“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名下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二)签署《承诺书》。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核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中的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和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五)请台式计算机产品制造商,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该参数将作为本期清单附件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性能参数附件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性能参数填报不全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四、“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节能清单”内容有异议的,请在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何荆燕& 010- &hejingyan@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王&& 庚 010- &jnchu@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
  王志刚&010- &.cn&
  李思彤&010-& 
  附件: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六期公示稿)&
  &&&&&&&& 2.《承诺书》(第十六期)
  &&&&&&&& 3.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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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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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通知内容
国办发〔2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配套,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的比例还比较低。目前,政府机构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节能潜力较大,有责任、有义务严格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模范地做好节能工作。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从短期看,使用节能产品可能会增加一次性投入,但从长远的节能效果看,经济效益是明显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指导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三、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负责制订。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发展改革委门户网、中国节能节水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的条件要求。
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有较好的;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要根据上述要求,在近几年开展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工作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公布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组织好节能产品采购工作。
四、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制定、公布和调整机制,做到制度完备、范围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科学,确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公开、公正、公平进行。要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定期调整。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制度。采购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等指定的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确实不具备条件的产品,不列入采购清单。建立举报制度、,明确举报方式、受理机构和奖惩办法,接受。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要完善节能产品和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采购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要督促进入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要求,确保节能等性能和质量持续稳定。要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认证质量和水平。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并对纳入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生产企业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和。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发布机构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六期)公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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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六期)公示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十六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cn)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日至日。  二、“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一)按《承诺书》(第十六期,下同)内容要求认真核对“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名下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二)签署《承诺书》。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核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中的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和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五)请台式计算机产品制造商,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该参数将作为本期清单附件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性能参数附件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性能参数填报不全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四、“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节能清单”内容有异议的,请在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何荆燕 010- hejingyan@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王 庚 010- jnchu@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  王志刚 010- .cn  李思彤 010-  附件:          &&&&财政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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