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不缴纳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维资金可以定为挪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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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不入帐,私自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供销员利用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收取客户的货款后不交回企业入帐,私自挪作他用,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李福至挪用资金一案,李福至任某纸箱厂的供销员,负责该厂送货和收货款工作,2000年10月至12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从出纳员处领走应收货款的收款凭条,向多家客户收取了货款人民币98337.55元后,没有将货款交回厂入帐,全部用于赌博及挥霍花光,直至2001年3月离开纸箱厂后,经厂多次追收,李才归还了52000元,余款未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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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15日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由业主个人缴存
&&& 作者:&& 来源:潍坊晚报
关键词: 维修 缴存 资金专户 资金管理办法 锦绣城
[提要]1月13日,记者从潍坊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获悉,为规范维修资金缴存管理,有效杜绝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带来的挪用占用风险,自1月15日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原来的企业代收代缴转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时个人缴存。从1月15日起,我市将禁止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自行到就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疑问一
  已将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商怎么办?
  面对新政策,有市民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新规要求1月15日后维修资金由个人缴纳,可我们已经交给开发商的该怎么办?”市民刘先生说。
  对此,市物业办工作人员表示,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对已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尚未上缴财政专户的,必须在2月29日前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业主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一律视为挪用。相关部门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
  疑问二
  开发商收钱后不如实申报怎么办?
  “开发商已经收取了维修资金,却未如实汇报到相关部门怎么办?”在房产部门工作过的李女士表示,有的开发商虽然收取了维修资金,但是有时候会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
  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具体资金收取的情况一直难以把握,但是今后的一段时间,住建部门将联合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修资金专项审计,核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实际收取资金的情况。
  按照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凡未将代收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将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网上备案、商品房初始登记、企业资质年检升级等相关业务,并将违规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疑问三
  如果个别业主不自觉缴纳怎么办?
  家住奎文区金都时代新城小区的张先生表示,一般情况下,购房人在缴纳首付时会将契税和维修资金一起交上。新政实施后,如果个别缴纳者不自觉缴纳该怎么办?会不会影响维修资金的使用?
  对于张先生的疑问,市物业办工作人员表示,新政实施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新政实施后,不再鼓励业主交完首付后立刻缴纳维修资金,而是在开发商要办理房产证时给业主下通知,要求业主在接到通知的一周内,到就近的可以缴纳维修资金的银行自行缴纳,如果业主拒不缴纳,该业主将无法办理房产证。(记者 李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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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大量挪用公司资金几千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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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利用职务行为,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建议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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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警办理
试去报警处理,股东会可决定追回
[VIP+版主]
建议收集证据报警
你好,非法挪用,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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