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可以检查低保配偶的每个银行有存款被踢出低保存款吗?是别人的私房钱

离婚要求分割配偶“私房钱”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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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春节过后,从山东宁津老家过完年回到山东德州后,徐建和王丽二人决定离婚。  徐建和王丽是在2000年于德州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的,2001年春节前夕结婚。儿子出生后,迫于生计夫妻二人开始创业,承包了某品牌空调的售后安装工程服务,二人打拼十余年,事业有成。随着徐建的事业越做越大,应酬也越来越多,妻子开始猜疑他的生活作风有问题,这让每天在外打拼的徐建感到心中委屈,夫妻之间的争吵多了起来,于是决定离婚,并很快就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就在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徐建偶然发现了妻子王丽的一张银行卡,通过查询发现卡上有10万元。当徐建问起王丽这笔钱的事情时,她并不避讳,称是自己平常省吃俭用攒下的“私房钱”,以防将来徐建变心留作备用。  “我可以给她钱,但是我不想听到她说我变心,我们走到这一步都是她多疑,而她存钱竟然是防止我变心,我更不能忍这口气了。”听了王丽的解释,徐建感到自己受到了莫大的侮辱。  于是,徐建要求王丽将钱拿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遭到了王丽的拒绝和再次言语侮辱。徐建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女方的“私房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定王丽的“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王丽在15日内支付该笔款项的一半给徐建。(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对于“私房钱”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官认为,需要结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析。《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而法定财产制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婚姻法规定的应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一般是指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或与一方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私房钱”是夫妻一方个人积蓄并不为他方知道的钱财,其性质并非婚姻法上所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如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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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妻子查丈夫“私房钱”?银行券商都说“不好办”
  江苏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草案征集意见―――
  帮妻子查丈夫“私房钱”?
  银行券商都说“不好办”
  妻子可以调查丈夫“小金库”
  草案规定:《办法》(修改第一稿)第二十一条“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专家点评:江苏省妇联有关专家说,在他们平时接待的投诉中发现,很多妇女平时对家庭作出了很多贡献,但一旦闹到了离婚,吃亏的往往是女性。丈夫是拿工资的还好些,如果是开公司的,不掌握“财政权”的妇女根本不知道丈夫到底有多少财产,而有些丈夫就刻意隐瞒,甚至掏出债务清单来要妻子共同分担。这对于女性来说很不公平。这条规定如果能被通过,女性在离婚时的权益,就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
  也有律师分析,一般能为妻子了解配偶财产情况的多为银行和丈夫的单位,这条规定就意味着这些单位在妻子持有合法证件手续调查丈夫“小金库”时应当积极配合,但这点恐怕在操作性上有些难度,能不能通过还很难说。
  [业内反响]
  银行、券商要为客户保密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长于钟海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要为存款人保密。除了本人之外,只有公、检、法、监察、海关、税务等部门,在出具统一制式的查询通知、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后,银行才能帮且协查客户的资产情况。“法律对这方面要求很严的,所以客户配偶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客户的资产情况很难。”
  国信证券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郑志文称,根据证券法、民法,证券公司也有替客户保密的义务。非本人来查询客户股市中资产的,也必须是公检法等特殊机构,其余一律不行。“我想新的法规出台应该也不会和现有法律相抵触的吧。”
  “有关单位”指称有待明确
  “我想这个法规里所说的应予以协助的有关单位,应该是指对方工作单位,妻子可以请求配偶工作单位帮助查询其工资、奖金收入等。”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长于钟海猜测,妇女权益保障法里所指的协助单位应该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否则法律和法规之间就有冲突,银行很难执行。
  对于妻子查询配偶资产情况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卡部负责人分析,有一种可能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征得客户本人同意,要求本人到现场,否则银行还是不给查询。
  华泰证券中心营业部副总邓邦灵、国信证券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郑志文也都认为有另一种可能存在:“夫妻在闹离婚期间,是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申请协助调查配偶的银行存款、股市资产。如果法院判定有了这个查询权限,那么凭相关证件、文函,她是可以来银行或证券公司查的。” 如果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得以通过,银行、证券业人士猜测,也只有以上两种可能的途径进行操作。
  [部门意见]
  “目前仅止于征求意见”
  “目前这还只是一个修改草案,还不算最后的定稿。”昨天,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之所以要对草案进行公示,就是为了听取更多的意见。总体而言,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为了更加贴近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2005年12月开始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防止性骚扰、禁止家庭暴力等很多社会热点问题上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不过,期间的很多规定具体如何实施,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各省份及地区制定实施办法,就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落实。据悉,征集意见的时间确定为一个月左右。
  已列入下半年立法计划
  省人大有关人士则对记者表示,在近年来的省“两会”上,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江苏实施办法的议案和建议一直都是热点,目前江苏已将《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纳入了今年下半年人大的立法计划。但目前相关修改法规在修改公示中,并不代表今后不会有所改动,且相关法规的修改及实施,还要通过人大多次会议讨论决定。
  ■相关规定
  禁止离婚过程中的“婚内强奸”
  “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个问题在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社会公众、妇联组织、法学理论界对此都议论纷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办法》(修改第一稿)中也涉及到了“婚内强奸”,而时间限定在离婚过程中。
  (修改第一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
  江苏省妇联有关人士表示,在他们平时接待的妇女投诉中,这种离婚过程中发生的婚内强奸情况虽然不多,但确实是存在的,而因为法律上还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妇女在遇到这样的事情后也找不到武器保护自己。
  快报记者 陈英 王海燕 郑春平
  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修改第一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对“妻子对丈夫的小金库有知情权”、“婚内强奸”等热点问题的规定。特别是前者,引发了一些相关单位的疑问:到底是“协助调查丈夫经济状况”,还是“保护客户隐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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