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过款的吗

贷款一般需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才能办理,但是也需要看银行的具体要求,建议可以去正规的贷款机构详细询问。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定代表人刘电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许林涛,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立鹏,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会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敏、被告商会斌的委托代理人宋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1月11日,被告商会斌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商会斌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借款收取月管理费60元,手续费以融资金额的2℅计算,如商会斌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未还款金额每日利息的5℅,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合同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0000元。

被告商会斌辩称,原告起诉的实际借款金额应为19540元,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已偿还原告1840元,应抵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应不超过年利率24℅。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商会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管理费60元,手续费为融资金额的2.00℅,付款时扣除。2015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了担保抵押同意书,约定抵押物为冀A809Y5东风牌小轿车一辆,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先扣除管理费60元、手续费400元,共计460元,2015年11月11日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原告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19540元。2015年12-2016年2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84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同意书、银行汇款单、被告提交的银行交款明细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先扣除手续费即融资金额2.00℅实为借款利息,故借款本金确定为19540元,后被告偿还184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700元,该债务被告应及时清偿。关于借款利息,因原告未主张,本案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会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177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商会斌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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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必须要满足其条件才可以进行贷款。

1、要有固定收入,要看工资明细;

2、年满18-65周岁;

3、如果贷款用于经营或购车,要有担保人和抵押;

2、贷款人近半年征信信息,且征信信息良好;

3、贷款人名下近半年的银行卡流水,无中断;

4、贷款人居住证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近三个月水、电、费煤气发票);

5、贷款人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6、社保、保单、公积金月供也可贷款。

如果想贷更高的额度,可以做抵押贷款,例如房、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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