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为什么没有工龄工资?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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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转载]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关&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现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就是要根据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理顺工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即将下发的实施办法执行,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组织纪律,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发生。同时,必须把增资额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内,不得突破。&&&&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需要解决的矛盾很多,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这次工资增长的幅度,同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相比是比较大的,国家在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由于工资问题十分复杂,历史上遗留问题较多,不可能通过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都得到解决。但是,新工资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将有利于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各种工资关系的逐步理顺,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入新的轨道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实行领导负责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层层负责。要抓好落实,切实解决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稳妥地进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建国以来,我国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先后经历了一九五六年和一九八五年两次大的改革。这两次工资制度改革,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加之工资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使工资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总结和吸收前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对机关现行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建立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度(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以利于进一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工资制度。&&&(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正常增资制度。&&&(三)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要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四)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根据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保障工作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将现行发放的工资外补贴纳入工资。&&&(五)改革地区工资类别制度和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发挥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人们到边疆、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工作。&&&&二、改革的基本内容&&&(一)实行职级工资制。&&&&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1.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职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最少为三档,最多为八档(见附表一)。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动。&&&&2.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也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共分为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级别工资标准见附表一,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见附表二)。&&&&3.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数额为每人每月九十元。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4.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二)建立正常增资制度。&&&&为了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有计划地增长,保证新工资制度正常运转,建立相应的增资制度。具体办法是:&&&&1.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2.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工作人员随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工作人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副部长及以上人员,任职超过五年的,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工作人员随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在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后,如遇特殊情况,国家可决定暂时冻结工资。&&(三)实行地区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物价水平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对现行地区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是将现行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归并,然后划分为四类,各类标准在归并的津贴、补贴基础上再适当予以提高。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体现了不同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是对艰苦边远地区现行特殊工资政策的改进和完善,更利于发挥工资的补偿和导向作用。&&&2.地区附加津贴。&&&&地区附加津贴,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实行地区附加津贴,使不同地区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用地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用于缩小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为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多做贡献。地区附加津贴在一九九四年适当时候出台。&&(四)整顿津贴。&&&&现行的津贴种类繁多,因此,在建立新工资制度的同时,对现行津贴进行整顿,合理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纳入职级工资标准外,其余部分保留,不合理的项目予以取消。需要新建或提高标准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仍实行岗位津贴。工作人员调离该岗位后,津贴即行取消。&&(五)改革奖金制度。&&&&实行职级工资制后,改革现行的奖金制度,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待具备条件时,对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六)改革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对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根据机关工人的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见附表三)。&&&&&三、改革的有关政策&&&&(一)机关工资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要与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相结合。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参加机关工资制度改革。&&&&(三)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另行规定。试用期满合格的,及时确定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的外),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水平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增加离休、退休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行如下规定:&&&&&1.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离休费。&&&&&2.工作人员退休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百分之百、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适当比例打折扣后计发退休费。&&&&&3.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离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离退休费。&&&&&4.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离退休费。&&&(五)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的提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六)特区工资制度改革,由特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经所在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七)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会同外交部、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四、组织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总量调控,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之外,自行动用财力额外增加工资。各级人事、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附表一: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附表二:级别与职务关系对照表&&&&附表三: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运动员外,均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这一制度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是比照国家机关制定的,没有体现事业单位自身的特点,因此,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亟需进行改革。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十四大关于事业单位要逐步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制度的要求,在调查研究和总结以往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一、改革的原则&&&(一)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二)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工资中活的部分,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其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平均主义。同时将一部分物价、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三)建立正常增加工资的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四)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使工资管理体制逐步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五)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及在苦、脏、累、险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工资政策上给予倾斜。同时,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理顺地区工资关系。&&&&二、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一)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百分之七十,活的部分为百分之三十。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二)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百分之六十,活的部分为百分之四十。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立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三)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其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教育、科研、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震、设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技术监督、商品检验、环境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性质接近、其水平、能力、责任和贡献主要通过专业技术职务来体现的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1.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是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设置的,每一职务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详见附表一至十一)。&&&&2.津贴。&&&&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国家对津贴按规定比例进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总额内,享有分配自主权,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及如何进行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差距等。&&&&事业单位的津贴设置,要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把主要精力用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上。如在学校可设立课时津贴,在科研单位可设立科研课题津贴,在卫生单位可设立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有研究生导师的单位,可设立研究生导师津贴。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可设立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的确定,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总额内。对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可比其他岗位同类人员适当高一些。&&&&对从事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之外,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可另设特殊岗位津贴。&&&&津贴的发放,要以对工作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为依据,克服平均主义。&&&&事业单位的现行津贴,除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以及为特殊行业设立的津贴继续保留外,其他均与新建津贴合并,不再单独发放。&&&(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地质、测绘和交通、海洋、水产等事业单位,根据其在野外或水上作业,具有条件艰苦、流动性大和岗位责任明确的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1.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这些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高低、责任大小和贡献多少。&&&&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是依据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确定的。地质、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四个职务,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详见附表十二)。交通、海洋、水产事业单位的船员,按照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二副(二管轮等)、三副(三管轮等)职务序列,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详见附表十三)。&&&&&2.岗位津贴。&&&&为在工作数量和质量上综合体现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野外和水上作业的工作特点,并强化岗位责任,设立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和操作难易程度确定。&&&地质、测绘事业单位的岗位津贴,按岗位类别设置。其中地质野外勘探人员按其作业项目和所负责任的大小,划分为九个岗位类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按其作业项目和所负责任的大小,划分为八个岗位类别。每一个岗位类别,设立一个岗位津贴标准。工作人员在什么岗位,发给什么岗位津贴;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要随之相应变动;不在岗时,不发给岗位津贴。&&&&交通、海洋、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岗位津贴,按船舶等级和实际操作岗位划分。&&&&船舶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船舶的吨位、马力、作业范围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船组。船员操作岗位,分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操作岗位不同,领取的岗位津贴不同;操作岗位相同,但船舶等级不同,领取的岗位津贴也不同;不在岗时,不发给岗位津贴。&&&&此外,交通、海洋、水产事业单位的船员按内河(港内)、沿海、近海、远洋等作业水域的不同,继续实行水上作业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船员从事水上作业则有,不从事水上作业则没有。地质、测绘事业单位野外工作人员继续实行野外津贴。&&&(三)艺术结构工资制。&&&&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根据艺术表演人员成才早、舞台青春期短、新陈代谢快的特点,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三部分。&&&&&&1.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艺术专业职务工资,主要体现艺术表演人员的综合艺术水平高低,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艺术专业职务工资标准,是按照艺术专业职务序列设置的。艺术一、二、三、四、五级职务,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详见附表十四)。&&&&&&2.表演档次津贴。&&&&表演档次津贴根据演员、演奏员、指挥等人员的表演水平确定,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设立表演档次津贴,可使艺术专业职务不高、但已成名并担任主要角色的年轻演员,在其艺术专业职务工资一时难以晋升的情况下,工资中活的部分能得到及时增长。表演档次分为领衔主演、主演、次主演、演员、演出辅助人员五个档次;表演档次不同,其津贴标准也不同。&&&&&&3.演出场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也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根据艺术表演人员演出场次的多少计发。演出场次,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艺术表演团体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根据其工作特点,设立相应的津贴。&&&&&执行艺术专业职务序列在其他行业工作的人员,其职务工资按艺术专业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但其津贴要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设立。&&&&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表演人员现行的工种补贴,仍继续执行。&&&(四)体育津贴、奖金制。&&&各级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根据竞争性强、淘汰快、在队时间短、退役后要重新分配工作的特点,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在构成上,主要分为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三部分(详见附表十五)。&&&&&1.体育基础津贴。&&&&体育基础津贴是按照运动员的不同水平设置的,是运动员基础水平的综合体现。&&&&&&2.运动员成绩津贴。&&&&体育运动员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比赛成绩,发给运动员成绩津贴。津贴标准按比赛层次和获奖名次确定(全国比赛和各种国际比赛前八名的津贴标准详见附表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赛前八名的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全国比赛的津贴标准)。&&&&运动员退役离队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职务或岗位,同时参考本人原来的津贴标准确定其工资。&&&&&3.奖金。&&&&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对在各类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运动成绩的运动员,给予不同程度的重奖。对在平时训练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运动员,可给予适当奖励。&&&&另外,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极少数运动员,为国家争得了荣誉,把自己的青春献给了体育事业,为鼓励和表彰他们所作出的贡献,对这部分运动员建立突出贡献津贴,每人每月五十至一百元,在退役后终身发给。&&&(五)行员等级工资制。&&&&金融单位,根据其职能和金融工作特点,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主要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中国人民银行,除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外,也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行员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行员等级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两部分。&&&&&&1,行员等级工资。&&&&行员等级工资是按照行员职务序列确定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一、二、三、四、五、六、七级行员职务,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详见附表十六)。&&&&&&2.责任目标津贴。&&&&行员责任目标津贴,是在实行行员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行员所负责任大小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确定的,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四、管理人员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特点,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1.职员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主要体现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高低和所负责任大小,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是按照职员职务序列设置的。一、二、三、四、五、六级职员职务,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详见附表十七)。&&&&2.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主要体现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五、工人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一)技术工人的工资制度。&&&&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1.技术等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和工作能力的大小。&&&&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是按照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设置的,每个技术等级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高级技师、技师,按照现行技术职务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详见附表十八)。&&&&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与技术职务考核工作,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具体组织实施。&&&&&&2.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主要体现技术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岗位的差别,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二)普通工人的工资制度。&&&&&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1.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详见附表十八)。&&&&&&&2.津贴。&&&&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普通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表现的差异。&&&&&六、奖励制度&&&&&改革现行奖励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一是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二是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凡其成果用于生产活动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奖励金额从所获利润中提取。其他人员,如从事教学、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人员等,奖励金额从国家专项基金中提取。&&&&三是结合年度考核,待具备条件时,对优秀、合格的工作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七、建立正常增资机制&&&&&事业单位正常增加工资,主要采取以下四种途径:&&&(一)正常升级。&&&&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凡考核合格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少数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自收自支单位,参照企业的办法,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自主安排升级。&&&&为使正常升级机制能够顺利运转,国家进行宏观控制,升级的权力下放给单位,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组织实施。&&&(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时,按晋升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三)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为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并逐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四)提高津贴水平。&&&&随着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津贴水平,使工资构成保持合理的关系。&&&&八、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物价水平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结合对现行地区工资补贴的调整,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一)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现行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统一归并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分为四类,各类标准分别在归并的津贴、补贴基础上适当予以提高。&&&(二)地区附加津贴。&&&&地区附加津贴,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实行地区附加津贴,使不同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用地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用于缩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多作贡献。地区附加津贴这次暂不出台,待一九九四年适当时候出台。&&&&九、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发给见习期工资。博士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在尚未聘任之前,发给相应的初期工资。&&&&医科等长学制院校的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可适当高一些。&&&&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确定的行政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适当高于同类人员。&&&&十、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水平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扣除一定比例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离退休待遇暂作如下规定:&&&(一)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二)工作人员退休时,职务工资和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打折扣后计发退休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离退休人员,其政府特殊津贴按百分之百发给。&&&(三)在职人员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十一、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从现行结构工资制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办法是:将本人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按国家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补贴和福利性补贴六十四元,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技术等级)新工资标准。为避免把现行工资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带入新的工资制度,在套入时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的不同,制定具体政策,合理拉开差距。&&&&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特区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特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经所在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十二、组织领导&&&&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其是。凡是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各级人事、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监督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及上述实施办法,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一)确定级别的办法。&&&&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套改职务工资时也按此办法办理。&&&&&1.确定级别的具体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这次确定级别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级别(见附表一)。&&&&&2.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的定级。&&&&&(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人员的定级。&&&&&初中、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2)其他新录用人员的定级。&&&&&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其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级别。&&&&&3.审批权限。&&&&&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二)套改工资的办法。&&&&&1.基础工资,以现行基础工资四十元(下同)为基数,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2.级别工资,按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3.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现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见附表二)。任职年限是指正式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工作人员如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按现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然后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适当低定职务工资档次。&&&&&4.工龄工资,将现行工龄津贴直接转为职级工资制中的工龄工资。&&&&&套改上述工资后,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1.晋升职务工资。&&&&&工作人员在现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2.晋升级别工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3.增加工龄工资。&&&&&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逐年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工龄工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发。&&&&&4.定期调整工资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工资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安排,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四)岗位津贴。&&&&&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予以保留。其他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原则上取消。需要新建岗位津贴或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奖金发放办法。&&&&&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计发。由于机关考核工作今年尚未全面开展,因此,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发放从一九九四年起实行。&&&&&(六)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1.试用期工资。&&&&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一百七十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一百八十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一百九十五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二百零五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二十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四十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七十元。&&&&&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2.试用期满后工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办事员一档五十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办事员二档六十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科员一档六十三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科员二档七十五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九十九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三档一百零九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一百一十六元。&&&&&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其他新录用人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一)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1.技术工人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岗位工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分别设置,各设八至十个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确定,共分五级,每级设一个工资标准。&&&&&2.普通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共设十三个档次。&&&&&3.机关工人的奖金,根据对工人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确定。奖金在工人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奖金要适当拉开差距,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1.岗位工资。&&&&&将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六十四元,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入后符合规定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见附表三)。&&&&&2.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已确定技术等级(职务)的技术工人,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现行技师职务津贴和地区、部门试行发放的工人技术等级补贴即行取消。&&&&&现执行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人,可按《工人技术等级条例》规定的对应关系,即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中级工,七、八级为高级工,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职务)的岗位工资档次并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按初级工套改岗位工资并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这种对应关系只限于此次套改,待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后,再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职务)进行调整。&&&&&3.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和工资的确定,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三)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将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六十四元,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入后符合规定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见附表三)。&&&&&(四)正常增资办法。&&&&&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通过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合格的工人,晋升一档岗位工资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提高岗位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岗位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的工资标准。&&&&&3.调整工资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在调整职级工资标准的同时,相应调整工人的工资标准。&&&&&(五)其他。&&&&&1.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2.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其学徒期、熟练期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一)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1.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2.离退休前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二)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2.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三)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1.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工人,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三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三项之和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三项之和按80%计发。退休技术工人的原奖金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例如,某技师退休前,岗位工资二百六十二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四十五元,无论其退休当月奖金实发数额多少,奖金均确定为一百三十一点六元,即(262+45)÷70%×30%。&&&&&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两项之和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两项之和按80%计发。退休普通工人的原奖金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四)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五、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对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可按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改革后的工资额介绍给调入单位。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实施新工资制度前分流出机关的人员,不确定级别,按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改革后的工资额介绍给调入单位并由原单位补发这一时期应增加的工资。&&&&&(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这次套改新工资标准时,不与职称挂钩。其中,有行政职务的,按现任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只有专业技术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由各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三)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四)公安干警按照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的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职级工资。其现行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相应建立警衔津贴,津贴标准另行确定。&现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劳改劳教干警和法院、检察院法警等,均按此办法办理。&&&&&(五)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其现行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建立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在职人员的增资幅度,适当予以提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七)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套改,仍按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各种人民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工作人员如何实行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国工改〔1985〕16号)确定的原则执行。&&&&&(八)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工作人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级别工资:局长、副局长、司长、副司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副部长、司长、副司长、处长;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的相同。职务工资套改按下列标准执行:局长、副局长分别执行国务院部委副部长、司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分别比国务院部委副司长、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一档,处长及以下职务执行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的工资标准。&&&&&(九)根据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国工改〔号)确定的范围,广州等八个城市机关工作人员,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比照国务院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套改办法套改职级工资(此规定不涉及机构规格问题)。&&&&&(十)机关工作人员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增资额未达到三十五元的,可按三十五元增加工资。&&&&&(十一)现执行七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工作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六类工资区标准套入新工资标准后,其现行工资高于六类区工资标准的部分暂时保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六、组织领导&&&&&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京机关的工资制度改革,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送人事部审批。财政确实困难的地区,新增加的工资可采取分步兑现的办法。&&&&&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法。&&&&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共分为五类:&&&&第一类:&&&&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业单位。&&&&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文物、博物,档案事业单位。&&&&地震、规划、设计、技术监督、商品检验、环境保护、物资储备事业单位。&&&&社会福利、公路养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屋管理事业单位。&&&&劳改、劳教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干警除外)。&&&&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美术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群众文化艺术馆、站。&&&&其他事业单位。&&&&第二类:&&&&野外地质勘探队。&&&&测绘系统测绘队。&&&&交通系统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国家海洋局所属海上作业事业单位。&&&&水产部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第三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歌舞团、芭蕾舞团、乐团、说唱团、杂技团、各类剧团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第四类:&&&&各级优秀体育运动队(休育教练员列入第一类)。&&&&第五类:&&&&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及其以下单位,中闰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二)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二、实行分类管理&&&&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全额拨款单位,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应占70% ,活的部分占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差额拨款单位,有一定数量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应占60% ,活的部分占40%。这些单位可根据经费自立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自收自支单位,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这些单位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所占比重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新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在套改时,按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务,将本人的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此次纳入工资的现行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六十四元,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新工资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工作业绩:是指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的成绩。&&&&任职(聘任)年限:管理人员,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其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正式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只评了资格而未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资格不计算为任职年限。一九八六年以前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实施聘任制后,仍聘为与本人所获职称相应职务的,其所获专业技术职称年限视为任职年限。&&&&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工龄计算办法中所规定的工作年限。&&&&学历: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学历。在这次工资套改中,要适当考虑学历因素。对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毕业生,凡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工龄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套改(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一)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实施。&&&&l、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上述四个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入相应的工资档次,具体套改办法见附表一。&&&&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可以适当高套。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2、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3、根据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号)的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在这次工资套改时,仍按该《通知》确定的原则办理。&&&&4、中小学教师、护士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按统一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不含原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套改后,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5、艺术表演人员现聘任为艺术一、二、三、四级的,仍按现职务进行工资套改。文艺初级职务,今后聘为艺术四级的,执行四级工资标准,聘为五级的,执行五级工资标准。&&&&6、体育运动员的套改办法是,将本人现行体育津贴加上物价、福利性补贴和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六十四元,就近就高套入新的体育基础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本人的表现、运龄长短和所取得的运动成绩高低确定相应的体育基础津贴档次。&&&&7、金融单位工作人员在行员职务序列实行之前,管理人员暂按下列办法进行套改:专业银行总行行长(含相当职务下同),执行一级行员工资标准,总行副行长、省分行行长,执行二级行员工资标准,省分行副行长,执行三级行员工资的标准,正、副处级人员,执行四级行员工资标准,正、副科级人员,执行五级行员工资标准;科员,执行六级行员工标准,办事员,执行七级行员工资标准。金融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暂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套改。金融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行员职务序列实行后,再按本人确定的行员等级,进入相应的行员等级工资标准。&&&&(二)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管理人员暂按以下办法进行套改:正、副部级职务,执行一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正、副局级职务,执行二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正、副处级职务,执行三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正、副科级职务,执行四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科员,执行五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办事员,执行六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具体套改办法见附表二。管理人员中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如按下一级职务(例如现任职务为教授的,下一级职务指副教授)套改,其工资额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再按套改后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标准。&&&&(四)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可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五)军队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六)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适当高套。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可适当低定职务工资。&&&&(七)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工作人员月增资额(含津贴部分)未达到三十五元的,可按三十五元增加工资。&&&&四、津贴的实施&&&&津贴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可按照国家的指导性意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全额拨款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30%的比例核定。差额拨款单位,津贴总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核定。自收自支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还可高一些。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予以取消。现行奖金超过四个月的部分,可以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各单位的津贴项目和名称,要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来确定。津贴档次,要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划分。津贴标准,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来设置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津贴的发放,要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一)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第一类:&&&&高等学校,主要设立课时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中、小学校,主要设立课时津贴。&&&&科研事业单位,主要设立科研课题津贴,科研辅助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卫生事业单位,主要设立临床津贴、防检津贴。&&&&农业事业单位,主要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林业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水利防汛津贴、血吸虫疫区工作津贴。&&&&气象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气象服务津贴。&&&&地震事业单位,主要设立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主要设立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商品检验事业单位,主要设立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主要设立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设立社会服务津贴。&&&&其他事业单位,也要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津贴。&&&&对从事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之外另设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掌握在这部分人员工资的20%至30%以内。具体发放办法,由本单位在这一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人事部备案。&&&&第二类:&&&&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野外和水上作业事业单位设立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工作岗位设置。&&&&野外地质勘探工作人员的岗位分为九个类别,每个岗位类别设立一个岗位津贴标准。如:队长列入九类岗,总工程师、副队长、特大型项目负责人列入八类岗;副总工程师、部级大型地质找矿项目负责人列入七类岗。&&&&野外测绘工作人员的岗位分为八个类别,每个岗位类别设立一个岗位津贴标准。如:大队长、重大项目技术负责人列入八类岗,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列入七类岗,副总工程师、中队长列入六类岗。&&&&地质、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继续执行野外津贴。&&&&交通、海洋、水产等事业单位船员的岗位津贴,按船舶等级和实际操作岗位确定。船舶政委、副政委、政治指导员及干事等政工人员,分别执行同级船组大副、二副、三副的岗位津贴标准。&&&&等外船组的船长、大副、二副分别执行三级船组大副、二副、三副的岗位津贴标准。&&&&船员和潜水员继续实行水上作业津贴。津贴标准为:内河(港内)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0% ;沿海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20% ,近海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30% ;远洋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40%。水上作业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海上塔、台、站工作人员实行艰苦岛屿作业津贴。津贴标准为:在一类岛屿作业的为本人职务工资的20%,在二类岛屿作业的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5% ,在三类岛屿作业的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0%。艰苦岛屿作业津贴建立后,现行艰苦岛屿浮动工资和航标津贴停止执行。&&&&第三类:&&&&艺术表演团体设立表演档次津贴和演出场次津贴。&&&&表演档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根据演员、演奏员、指挥等人员的表演档次确定。表演档次分为领衔主演、主演、次主演、演员、演出辅助人员五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立甲等、乙等、丙等三个津贴标准。&&&&表演档次津贴一般每两年确定一次。艺术表演人员根据所确定的表演档次。领取相应的表演档次津贴。对于著名演员因年龄等客观因素不适宜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其表演档次津贴可相对固定下来。&&&&演出场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 %,根据艺术表演人员的演出场次多少计发。演出场次,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艺术表演团体中其他专业人员的津贴发放,参照艺术表演人员的办法执行。&&&&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表演人员的工种补贴,仍继续执行。&&&&在其他行业工作的执行艺术专业职务序列的人员,其职务工资按艺术专业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但其津贴要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设立。&&&&第四类:&&&&体育运动员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比赛成绩,发给运动员成绩津贴。其标准按比赛层次和名次确定。&&&&第五类:&&&&金融单位设立责任目标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按照行员所负责任大小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确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按所担任领导职务高低具体确定。如:高等学校教授担任校长职务的,除了按教授职务发给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外,还可发给相应的领导职务津贴。&&&&(二)管理人员的津贴。&&&&管理人员设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在国家宏观控制的比例内,根据所负责任的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通过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来体现。&&&&上述津贴建立后,现行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龄津贴以及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仍予保留;其他均与新设津贴合并。保留的津贴需要提高标准的以及需要在国家规定比例之外新建津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工人工资的确定&&&&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按照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确定。&&&&(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的确定。&&&&凡已取得工人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证书的,在本人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的基础上,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六十四无,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尚未确定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暂套入初级工工资标准。这种对应关系,只限于此次套改,待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考核后,再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进行调整。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考核工作及相应的工资确定,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现行已按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确定技术等级的,可按《工人技术等级条例》规定的对应关系,即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中级工,七、八级为高级工,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在就近就高套入的基础上,根据同一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人的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具体套改办法见附表三。&&&&高级技师、技师套入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技术工人套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后,现行技师职务津贴以及地区、部门试行发放的技术等级补贴即行取消。&&&&(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的确定。&&&&将本人现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和按国家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六十四元合并,就近就高套入等级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普通工人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具体套改办法见附表三。&&&&(三)工人津贴的确定。&&&&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单位可自主制定工人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技术工人的岗位津贴,要体现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岗位的差别,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普通工人作业津贴的发放,要与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表现挂钩,合理拉开差距,克服平均主义。&&&&在苦、脏、累、险岗位工作的工人,经国家批准所享受的现行津贴仍予保留。需要提高标准的以及需要在国家规定比例之外新建津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六、奖励制度的实施&&&&(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工资(含津贴部分)。&&&&(四)地质、测绘事业单位的一线生产职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要与生产情况挂钩。其奖金总水平不超过本单位一至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五)对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运动成绩的运动员,根据比赛层次和获奖名次,按国家确定的标准发给不同数额的奖金。&&&&对在平时训练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体育运动员发给平时训练奖,奖金标准分为四等,分别为本人一至两个半月的体育基础津贴。&&&&鉴于新工资制度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本年度考核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因此一次性奖金的发放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其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单位在事业经费中开支,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自行解决。&&&&七、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今后不再实行工资区类别制度,改行地区津贴制度。新的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与新工资制度同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在一九九四年适当时候实施。现执行七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此次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工作人员,按六类工资区标准套入新工资标准后,其现行工资高于六类区工资标准的部分子予以保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八、正常增加工资办法&&&&(一)正常升级。&&&&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考试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一般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一般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凡未按国家规定组织考核的,一律不得安排升级。&&&&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务晋升时,按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技术工人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考核并晋升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可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其中。原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已在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技术等级或技术职务的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提高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正常升级考核年限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三)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适当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工资标准调整后,津贴水平相应提高。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进行。&&&&九、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的标准如下:&&&&初中毕业生为一百七十元(含见习津贴四十元,下同) , 中专、高中毕业生为一百八十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一百九十五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二百零五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二十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四十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二百七十元。&&&&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讲师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初中毕业生和中专、高中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可提前定级,定级时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二)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其待遇分为两种:一种是试训的运动员,在试训期间,一律发给每人每月一百二十元的临时体育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二是新入队的正式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按第一档津贴标准发给体育基础津贴,达到领取运动员成绩津贴条件的,可发给相应的运动员成绩津贴。&&&&(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十、调动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由机关、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各类事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的人员,也按上述办法执行。调出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体育运动员退役离队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同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费。&&&&十一、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一)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l、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离退休前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其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办法;&&&&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巳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体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 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3、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作如下规定:&&&&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退休费按规定相应打折扣〕。例如:全额拨款单位的某教授,离休时当月职务工资为五百二十元,津贴占工资构成的30%,为二百二十三元,其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为七百四十三元。如果是退休,退休时工龄三十四年,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85%计发,为六百三十二元。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费均按100%发给。&&&&2、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 )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3、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十二、组织领导&&&&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地方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在京外在事业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送人事部审批。财政确实困难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兑现新增工资的办法。&&&&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附表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表&&&&&&&&&&&&&&&&  工作年限&  套入档次任职年限职&&务17年以下18|27年28|37年38|47年48年以上教&授4年以下&12345—8年123459年以上23456副教授4年以下&12345—8年123459年以上23456讲&师4年以下1234&5—8年2345&9年以上3456&助教4年以下1234&5年以上2345&技术员4年以下1234&5年以上2345&注:表中各职务均含相当职务。附表二:管 理 人 员 工 资 套改表&&&&&&&&&&&&&&&&&&&&&&&&&&&&&&&&&  工作年限&&&&&&  套入档次任职年限职&&务3年以下4|7年8|17年18|27年28|37年38|47年48年以上一级职员正部5年以下&&&&2346—10年&&&234511年以上&&&3456副部5年以下&&&&&126—10年&&&&12311年以上&&&&234二级职员正局5年以下&&&234&6—10年&&&345&11年以上&&&456&副局5年以下&&&&12&6—10年&&&123&11年以上&&&234&续表二:管 理 人 员 工 资 套改表&&&&&&&&&&&&&&&&&&&&&&&&&&&&&&&&&&&  工作年限&&&&&&  套入档次任职年限职&&务3年以下4|7年8|17年18|27年28|37年38|47年48年以上三级职员正处5年以下&&&234&6—10年&&2345&11年以上&&3456&副处5年以下&&&123&6—10年&&1234&11年以上&&2345&四级职员正科5年以下&&2345&6—10年&&3456&11年以上&&4567&副科5年以下&&&123&6—10年&&1234&11年以上&&2345&五级职员科&&&员&&12345&六级职员办事员&123456&附表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表&&&&&&&&&  工作年限套入档次技术等级(职务)10年以下11|15年16|20年21|25年26|30年31|35年36|40年41年以上高级技师&1234567技  师&1234567高 级 工12345678中 级 工12345678初 级 工12345678&事业单位普通工人工资套改表工作年限5年以下6|10年11|15年16|20年21|25年26|30年31|35年36年以上套入档次12345678&&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规定,现对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原则上按国务院批准的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劳人科局〔号)执行,并在该文件划分的一、二、三类基础上,将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区列为第四类。少数矛盾突出的地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再作适当调整。&&&&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一、二、三、四类分别按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十四元、二十四元、四十五元和八十五元掌握。国家按此标准核定各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总额。&&&&三、国家按照各类艰苦边远地区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册正式职工人数(包括中央单位在该地区人数)及离退休人数,将新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总额划拨给各有关省、自治区。各有关省、自治区将新增津贴指标与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总额合并使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央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单位,按当地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四、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发放形式,按职工工资的百分比计发。&&&&机关工作人员按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的百分比计发;技术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和的百分比计发,普通工人按本人的岗位工资和奖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和的百分比计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和的百分比计发,技术工人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和的百分比计发;普通工人按等级工资和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和的百分比计发。&&&&新参加工作人员按试用期或见习期临时工资的百分比计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计发基数变化时,津贴数额相应变化。&&&&五、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标准等均由国家确定和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六、工作人员调入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人员调出艰苦边远地区的,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即行取消。&&&&七、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如何发放,由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临时人员,如何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八、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仍按现行经费渠道开支。&&&&九、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十、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分享:&&&&2喜欢0赠金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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