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标过程中牵涉到哪些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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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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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热&&&&&★★★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 15:28:04
&&&&(按照2013年第23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已经按《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3年第23号令附件二&[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原文和23号令对应修改为准。
文章录入:辜嘉F&&&&责任编辑:辜嘉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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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统计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HKHD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借用资质、出借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履约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氛围,净化市场,提高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6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提高项目管理绩效&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主体,负责对项目的施工、监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签订、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竣工结算等方面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绩效。&
  发现有疑似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监管办,并作好相应处理。&
  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走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工程款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流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人员账户。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
  发现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时,应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由县建设中心代建的项目,业主管理职责由县建设中心代为履行,使用单位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加强项目监理监管,确保监理履职到位 &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理企业履约监管,制定考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确保监理履职到位。&
  严禁监理单位串通投标、违规承揽监理业务或降低监理服务质量。现场监理部要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工程规模和类别配备相应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和信息等监管义务。&
  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公开选定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活动&
  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制度,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能力的,总投资(建安费)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施工(货物)招标项目,应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建安费)3000万元以下、法定招标限额以上的施工(货物)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逐步推行建库随机抽取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公选活动,招标人可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选公告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告、公示信息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不少于1工作日。评选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实力与资信、代理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费用报价和招标代理方案等进行评审打分,招标人按评审计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拟定三名成交候选人。&
  招标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记录公告期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公选活动。&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巩固工程招标成果&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县监管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报送被否决的投标、否决原因、评委名单、投诉处理、履约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信息;建设单位负责采集报送质疑回复、评标报告、工程变更、人员更换、价格签证、最高限价、中标(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信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更新、维护。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日发布。&
  五、建立履约评价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行标后履约评价制度(履约评价管理办法附后)。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履约行为进行的综合评价;由监管办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对守信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活动中给予优待;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限期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禁止其资质升级或增项。&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加大巡查督查力度,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建设市场主体有无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巡查和不定期督查力度。巡查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督查由行政监察部门会同监管办、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巡查、督查情况由组织单位以通报形式反馈。&
  以下项目为重点巡查、督查对象:&
  (一)中标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质疑、投诉、举报的工程项目;&
  (三)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下浮幅度较大的和需缴纳差额履约保证金的工程项目;&
  (四)在招投标过程中报价竞争不充分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跟踪管理的工程项目。&
  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处理,具体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借用资质、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衢政发〔2013〕6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一旦查实,一律按标准上限从严处罚。&
  七、建立案件联查机制,汇聚齐抓共管合力&
  建立开化县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联动管理机制,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联动管理协调工作、召集联席会议、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监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和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串通投标、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办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监管办接到举报的,及时移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协作查处。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举报信箱: 联系电话:&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提升监督管理成效&
  监察机关应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对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违反本意见、不履职、不尽责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或个人,根据《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县委办〔2010〕117号)、《开化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县委办〔2014〕4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6日起实施。 &
  附件:开化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
开化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推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评价”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在合同订立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价管理、应急处理等履约行为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履约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县监管办负责履约评价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制定项目评价标准,并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年度履约等级。&
  第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所有评价项目履约评价得分的加权平均值为企业履约评价年度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履约评价采用百分制,单个项目得分取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履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数。&
  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权重系数为0.1,合同价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权重系数为0.2,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以下的权重系数为0.3,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权重系数为0.4。&
  第五条 企业年度履约等级分为优、良、中、差。无特殊情形的一般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优”:年度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按行业排序靠前2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或年度评价得分不足85分,但按行业排序靠前10%。&
  “良”:年度评价得分在75分以上、85分以下,或得分虽在85分以上但按行业排序未进入靠前20%。&
  “中”:年度评价得分在65分以上、75分以下。&
  “差”:年度评价得分在65分及其以下或按行业排序靠后10%的。&
  第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等级应当评为“差”:&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0%以上的;&
  (三)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引发劳资纠纷、欠薪等引起群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第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评价等级不得高于“中”:&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10%以上、30%以下的;&
  (三)在检查中,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总监或总监代表)无正当理由有2次以上不在岗的或被通报批评一次的;&
  (四)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单位违约处理的。&
  第八条 建设单位于每年11月1日前完成对一年内已通过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履约评价,11月5日前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完成建设单位已评项目的履约评价,并汇总抄送监管办;监管办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年度评价等级, 11月25日前予以公示,12月20日前正式公布。&
  第九条 企业对公示的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10日内书面向监管办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该评价结果,不再变更。&
  县监管办收到申请后,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依据核查结果10日内据实调整最终得分。&
  第十条 履约评价年度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在下一年度中,优级施工企业投标时,本行业信用分可计0.5分,履约保证金可按60%计缴;“良”级施工企业,履约保证金可按80%计缴;差级施工企业,投标时信用分应扣0.5分。&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级监理企业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对“差”级监理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监理业务;对连续两年评价为“差”级的监理企业,依法降低或吊销其监理资质。&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履约评价得分,对相应企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得分低于75分(含)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二)得分低于65分(含)时,在前款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调离履约评价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核实、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监管办不按照规定履行移送、督办等职责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及时、认真、客观评价的;&
  (三)歪曲、篡改有关合同履约监督评价数据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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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办法》出台有何背景?主要从哪些方面完善现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招标投标面临新问题,亟待完善制度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对交通运输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路径。
  公路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建设市场,最先实行招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早在1989年原交通部就首次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尤其是自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需要结合公路行业特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办法》的相关内容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二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对交通运输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路径。
  三是交通运输部提出了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招标投标作为其重要环节,需充分考虑“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
  四是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通过故意提高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某些单位参与投标;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评标时存在的疏忽、错漏情况等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涉及招标投标方面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等。
  整合三个管理办法
  一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不再适用的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正是由于这些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的变化,亟待对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自2012年起,交通运输部组织力量先后开展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本着精简、实用、合法等原则,结合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针对公路建设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制度创新,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对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编制,解决了立法碎片化问题,完善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一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以前发布的已不再适用的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避免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实行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次修订,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全面落实监督义务;规定了备案制度,要求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利于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删减了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下放招标监督权限,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备案的部门、备案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五公开”全面披露信息,广泛接受监督
  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的“五公开”要求。
  自1989年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经历了初步形成、逐步发展完善等多个阶段,交通运输部一直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针对各个不同阶段公路建设市场上存在的招标投标突出问题采取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例如,自2004年起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鼓励无标底招标,就是要对评标办法进行改进,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工作的影响。可以说,交通运输部历次在招标投标制度设计上的重大变革,都是在与公路建设市场上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新问题进行博弈。
  但是,由于个别省份交通运输厅领导或其他干部插手干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导致部分社会公众对公路行业的招标投标现状不甚了解或者存在以偏概全的误解。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不对称、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信息不对称。
  为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借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交通运输部决定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程度,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每一步均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在招标投标信息披露过程中,鼓励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办法》首次在工程建设领域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的“五公开”要求,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当事人的相关行为。
  一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要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避免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
  二是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要公示。除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等常规公示信息外,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等也纳入公示的范围,增强投标单位之间的互相监督,进一步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
  三是评标信息要公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过程中,同时公示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要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依据和原因,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
  四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要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加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透明性。
  五是招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信息要公告。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三记录”有据可循,避免人为因素干预
  做好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记录,并在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之间建立相互监督机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活动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否被接收、参与评标,评标活动则直接关系到投标人能否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因此这两项活动尤其是评标活动成为所有投标人关注的焦点,也是最易受到人为因素干预、引起投标人投诉的关键环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开标评标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无法重复的特点,调查取证非常困难,行业监管难度很大。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践来看,对评标活动的人为干预因素有可能来自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评标监督人员。因此,有必要做好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记录,并在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之间建立相互监督机制,采用多种措施规范开标评标行为。
  《办法》在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明确要求招标人要对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加强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评标监督人员的行为约束,防止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人员发布倾向性言论,同时使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做到有据可循。
  二是强调招标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这样既有利于增强评标专家“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的责任意识,又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了解评标专家行为,对评标专家进行信用管理。
  三是强调评标委员会对参与评标工作的其他人员的间接监督作用,如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以此加强对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的行为约束。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加“择优”的导向性
  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中的应用,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禁止抽签、摇号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为降低公路建设成本,选择最优的参建队伍,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交通运输部在去年进行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调研中发现,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省份招投标程序和制度设计出现了偏差,没有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简单地以“抓阄”方式定标,没有将投标人的业务专长和建设能力作为重点考量因素,偏离了“择优”的基本价值导向,不利于公平竞争、良性竞争,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择优导向。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尊重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依法选择参建单位的自主权。
  《办法》拟在以下三个方面提高“择优”的导向性。
  一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中的应用,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对于信用等级高的单位,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
  二是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该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上现存的围标串标问题,并增加了综合实力强、实行现代企业管理的投标人中标几率。同时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增加“技术能力”作为评标时的评分因素,也有利于招标人选择到综合实力强的企业。
  三是明确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重拳打击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
  在制度设计上下猛药,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和社会监督手段,营造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氛围。
  近年来,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现象成为我国各行业招标投标过程中最令人头痛的顽疾,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而且侵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曾采取种种措施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要求投标人从基本账户汇出投标保证金,要求评标专家评标时对存在大面积内容雷同的投标文件进行重点审查,这些举措未从根本上消除上述顽疾,部分投标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仍不惜铤而走险,而且目前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现象与以往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
  同时,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也趋于多元化,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等多种形式。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必须要在制度设计上下猛药。
  《办法》拟在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的设置削弱招投标当事人形成利益集团的可能性。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而不是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
  这样规定既有效避免了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使得招标人无法通过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圈定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名单,又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行为,使得投标人无法确定能够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的名单,无法再形成围绕“评标基准价”的利益团体。
  二是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切实发挥评标专家在打击围标串标活动中的作用。
  三是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和社会监督手段遏制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如发布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通过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
  四是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提高了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
  同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采取倍数递增的处罚措施;对于屡教不改、执意碰触招投标道德底线的投标人,坚决将其清除出公路建设市场;通过对投标人不良信息的公告,营造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氛围,促使投标人回归到正常的竞争轨道。
  解决违法分包、工程变更等突出问题
  规范分包条款,不得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严格限制招标条件,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批复。
  一是规范招标文件中的分包条款。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包括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或者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等行为。
  二是严格限制招标条件。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有利于保证招标质量,减少后期工程变更。考虑到资格预审阶段不涉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问题,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招标人可进行资格预审,有利于项目推进。
  三是注重主要人员的选择。针对以往项目对监理提出过多、过高要求而履约率低的实际情况,考虑在招标文件中仅对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条件作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的信息。
  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保证金,明确保证金的最高收取比例,强调合同风险合理分担制度。
  一方面,规范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一是将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行为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二是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最高收取比例。
  另一方面,避免损害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进行细化,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不得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二是强调信息公示制度,招标人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内容,这有利于打消投标人对项目评标活动的质疑。三是强调合同风险合理分担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不合理条款,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推进招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目前,全国具有省级交易平台的21个省(区、市)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已全部进入省级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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