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快递没了怎么赔偿银行赔”应成为惯例吗?

建设中保留大树应成为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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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1日,新浪网友“aajjhh”发微博呼吁有关部门保护一棵可能要被砍伐的木棉树,引起网民们的广泛注意。据记者了解,此树位于正在紧张施工之中的胜利南路路中心,是否需要移植相关部门仍在规划当中。  从网友制作的图示可以看出,此树位于两条道路的交汇点,确实是一棵让规划部门感到“顶心顶肺”的大树。或许,有人会想,为了一条市民寄望已久的城市道路的建设,牺牲一棵并不那么珍贵的大树,似乎说得过去。但是,如此大树正好是该路的独特风景,将其砍伐,实在有点“大煞风景”。而且,一棵树长到如此高大茂盛实属不易,就此砍掉真是一种极大的损失。  本人曾在一些地方看到,一条笔直的道路,到了某处忽然拐个弯,为的就是给一棵树让路。这棵树的茂密枝干及其背后体现的修路人尊重自然的理念,都成为一道独特风景,给观者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近期,我市正在谋划种树大计,把森林引入城市,能否也借鉴一下这种做法,为大树留下生长的“余地”呢?这样,会使市民清楚地看到,政府倡导种树并非空喊口号,而是切实地落实到行动中,无形中就会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和示范效应,为种树大计奠定坚实基础。  本人的建议是,既然胜利南路的具体路线仍在规划当中,可以尽量将其规划到道路的绿化带上。若果此树的位置正好在两路交汇处,难以调整为绿化带,也可以专门为其设置一个圆形花圃,就好像跃进路的喷水池花圃一样,既不妨碍红绿灯的设置,也使之成为此路段的标志。另外,如果因为众市民的协同努力,使此树得以原地保留,还可以考虑把此路的红绿灯岗命名为“木棉岗”,并在大树之下设立一块小小的石碑,讲述其保留的前因后果,让后来者看到建设者当初的苦心与用心。  当然,我市还应借机形成一种惯例,在今后的城市化进程中,若是遇到大树挡路的情况,在规划中尽可能将其原地保留。只有这样,我们身边的大树才会越来越多,我们的城市才能真正变成一片适宜人居的绿色森林。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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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分享政府垫付欠薪不应成为惯例
日11:02  来源:
  世界最大的玩具生产商之一的合俊企业突然宣布旗下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的两家大型玩具厂(合俊玩具厂和俊领玩具厂)倒闭,导致两个工厂7000多名员工16~17日连续两天到镇政府讨薪。18日,7000多名失业工人已拿到部分由政府垫付的工资,镇政府门前没有再聚集大量失业工人上访,事态暂时趋于平稳。(10月19日《信息时报》)  企业倒闭,失业工人要想拿到拖欠工资,理应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方式解决问题,可这些失业工人却不约而同地聚集在镇政府门前。也幸亏当地政府有此财力,能够很快地解决失业工人拖欠的工资。如果镇政府没有能力解决,又该怎么办?据东莞市劳动局初步核算,两厂共拖欠工人工资约2400多万元,2400多万元不是笔小数目,不是所有的镇政府都能够很快解决的。  企业倒闭了,为何要由政府为其埋单?政府埋单,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请问,问过纳税人了吗?政府的钱不是能乱用的,这么大的数目是要经过当地人大通过的。请问,通过人大同意了吗?  站在那些失业工人的角度看,政府埋单,解决了他们的生活问题,是爱民的措施。可这样的措施显然是违背法律程序和民意程序的。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竟然有许多网友为其叫好,竟然想要让政府为倒闭企业垫付欠薪的做法成为惯例。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事!  在市场的经济浪潮中,企业经营不善,完全有可能倒闭,企业倒闭了,发生欠薪现象,难道政府就要为倒闭企业埋单?那政府得准备多少钱?政府的预算内是否要预留这笔钱?企业赚钱了,企业受益,而企业倒闭了,我们纳税人却要为其埋单,这样的事符合生活逻辑吗?  那些失业工人为何要政府为其出面埋单?因为这样的解决速度快,可以很快拿到钱,而如果走法律程序,则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还要额外付出成本。从节省维权成本的角度看,那些失业工人自然要聚集在镇政府门前了。这就给人一个思考:能否给失业工人一个维权快速通道?那些工人一旦面临失业和企业倒闭,他们马上就可以通过法律解决。如果法律能够给他们一个快速通道,他们就不会去政府门前聚集了。此其一;失业工人能否很快得到救助。如果失业工人的生活有了保障,他们可能就不会如此鲁莽地聚集在镇政府门前。此其二。  可以理解当地镇政府的压力,这么多人聚集在一起,弄不好会出大事,他们如此做,很有花钱消灾的意味。但如果相关的“制度漏洞”不补好,如果相关的措施不完善,那很可能,政府垫付欠薪就成为惯例了。这显然是件不幸的事。
【作者:王军荣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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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工程为文物让路应该成为惯例
  建筑工程为不可移动文物让路,于法于理皆属本分,不该成为新闻。然而,我们读得更多的新闻是,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毁于建设工程。
  据京沪高铁徐州至上海段总设计师、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王玉泽总工程师透露,京沪高铁在修建过程中,为避让明皇陵,多花了2.3亿元,多建了近6公里的桥梁,多挖了285米隧道。
  如何解读“京沪高铁多花2.3亿元避开明皇陵”?不妨旧事重提,说说连霍高速。这条穿越邙山陵墓群长达52公里的高速损毁多少古墓、将多少古墓压在路基下面,连河南省文物部门也表示“无法估算”。两大工程,两种做法,高下立判。修改一个设计,多花2.3亿元,不仅需要设计者的胆识,更需要投资方的点头,委实不易。
  记载着历史信息与文化符号的不可移动文物,是一个民族慎终追远的传统记忆与薪火相传的精神血脉,一木一石,一砖一瓦,一檐一壁,子孙万代当以珍宝视之。建筑工程为不可移动文物让路,于法于理皆属本分,不该成为新闻。然而,我们读得更多的新闻是,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毁于建设工程。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存实亡,历史文化街区成片被拆除,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或正在消失。据国家文物局2012年7月透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消失的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是由于各类建设行为毁掉的。不加纠正的话,按照这种速度,将祖宗留下来的文物毁完,恐怕用不了多少年。
  不可移动文物成为商业发展项目负责人眼中的“眼中钉”,他们出于利益考量,不惜违法违规,“先斩后奏”,将不可移动文物悄悄拆除,就像一夜之间消失的金陵台与妙高台,尚可理解。毕竟,时间就是金钱,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不仅费时,也损害开发商利益。不能理解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或下属企业也参与进来,成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冷面杀手”,他们比起商人更具“杀伤力”。为了GDP,他们往往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毫不珍惜、肆意毁坏文物,或粗暴干预文物部门工作。福州地铁发现闽越古城,当地政府要求考古工作必须在11月30日全部结束,引起考古人员的强烈不满。
  有时文物部门也未能坚持原则,在自觉不自觉地配合地方政府。如曾荣膺“全国十大考古发现”称号的两处古代文物遗址――深圳咸头岭新石器时代遗址、屋背岭商时期墓葬群遗址遭到重点工程建设损害,就与当地文物考古鉴定所出具“总体文物价值不高”、“可以进行相关的工程建设”报告有关。
  不可移动文物在工程建设中频遭毁坏,对商业发展项目来说,50万元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根本阻止不了他们毁坏文物的利益冲动,对大型工程来说,延缓一天的损失都不止这个数目;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缺乏明确的、刚性的行政问责同样无法对毁坏文物的决策者构成有效的约束,文物部门何来权力向地方领导兴师问罪?在《文物保护法》进行检修时,不妨考虑提高处罚力度――经济及行政皆要。尤其是对文物违法行为中涉案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要加大,才能更好地约束和制约地方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使其能够切实遵守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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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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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24)红利分配公司章程里没有约定,以前的分配方案能不能做为惯例得到法律支持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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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分配公司章程里没有约定,以前的分配方案能不能做为惯例得到法律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里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案,我手里只有开始几年的分配确认单,是按当时的口头协议分配的(含一定比例配股),后几年的分配确认单没有,以前的分配方案能不能做为惯例得到法律支持,能不能推翻这种分配方案?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只有公司股东根据章程确定了应该进行分红的前提下才存在如何分配的操作,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以前的分配方案只能作为一个以往存在分配的证明,但是对于红利分配,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红利分配通常就是同股同权不可以的,只有先按照公司章程确定是否要分红,然后才有你所谓的如何分配的问题。另外
采纳率:51%
股份分红方案应该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是否配股要经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通过才能生效。以前的配股方案可以在股东股东大会上作为一种分配方案拿到股东大会上表决,无异议时继续施行,但是股东大会上没有通过时,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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