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其中一人持有遗嘱,其它兄弟姐妹没告知,美睫线三年后很丑房产过户,需要公证,找到我们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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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自书遗嘱去过户的时候为什么还要兄弟姐妹的签字才行?
我父亲的自书上声明房产是给我一人的,我有两个姐姐,没有分到房产。遗嘱是有见证人的,但是没有公证。我去过户房产的时候,他们告诉我要兄弟姐妹的签字才行,但是他们不服遗嘱,不给我签,所以拖了将近十八年没有办理这件事。所以想咨询一下现在我该怎么做?遗嘱有时效限制吗?如果上诉的话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回答地区:甘肃-兰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777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你好,你应该起诉维权。 20:06 20:12华律网用户如果起诉的话,是不是需要鉴定遗嘱的有效性?比如说是否本人笔迹?因为已经过去十八年了,被继承人的笔迹已经很难调取了 21:28你好,
如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有异议那么是可以要求鉴定的地区:甘肃-兰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822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确权后办理产权过户 21:00地区:甘肃-陇南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76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及时向法院起诉。 21:15地区:甘肃-张掖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809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没有。
22:42地区:甘肃-兰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14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第一,房产是物权,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你随时有权起诉。
第二,房管局办理遗产过户时只认两种文书:一是公证处的公证文书,针对你的案件分析,就是当初父亲的遗嘱未经公证,现在你父亲去世了,那只有你父亲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房管局才会将房产证办到你的名下的。二是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建议你现在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父亲所留下遗嘱的效力,判决登记在你父亲名下的房屋归你所有。这也是本案最可行的方案了。 09:57地区:甘肃-兰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322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
你好,马上起诉要求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后要求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具体事宜,建议来电咨询。 13:40地区:甘肃-兰州咨询电话:15117***帮助网友:93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可以致电律师谘商妥善解决遗产继承纠纷的途径。 20:35
无锡推荐律师立有遗嘱房产过户还得公证 又成了老人心病(图)_网易新闻
立有遗嘱房产过户还得公证 又成了老人心病(图)
(原标题:立有遗嘱房产过户还得公证 又成了老人心病(图))
在老年人的法律咨询中,有九成左右的老年人,都会问到遗嘱的问题。图片由山东遗嘱库提供  订立遗嘱,以往很多人都认为这个&不吉利&,因为它意味着要直接面对自己的身后事。近几年,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老人把订立遗嘱当成一件平常事情来看待。但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遗嘱的订立并不是留下自己的意愿这么简单,这其中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齐鲁晚报记者 刘雅菲 实习生 王亚茹
  为妥善处置财产,88岁老人翻阅多遍继承法
  在山东遗嘱库的柜子里,王元强(化名)的遗嘱正安静地躺在那里,这份遗嘱的内容被严格保密,就等待王元强去世之后,由指定人来领取。
  2014年,在朋友的介绍下,王元强找到了成立不久的山东遗嘱库,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了一份遗嘱。&心里一块石头一下子就落地了&,说起遗嘱订立后那一瞬间的感觉,王元强这样形容。
  订立遗嘱的那年,王元强已经88岁了,他没有孩子,老伴去世后便一直跟着并没有什么直接亲属关系的孙女生活。&我跟她生活在一起已经有20多年了,她对我照顾得非常好。&孙女在济南并没有房产,王元强产生了把房子留给孙女的想法。
  为了能顺利把房子留给孙女,王元强也做了功课。&我翻了很多遍《继承法》,知道我还有几个兄弟姐妹,他们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我父母妻子孩子都没有了,所以我的房子按照《继承法》应该由几位兄弟姐妹继承。&但是王元强却并不想把房子留给他们,&付出和回报应该成正比,谁能更好地照顾我,谁就能获得我的财产,这是天经地义的。&
  但同时,王元强还有自己的担心,&我也想过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孙女,但是我又担心如果我过早得把房子给她,她再对我不好了怎么办。所以立个遗嘱对我来说是最好的选择。&
  提前解决身后麻烦,法律咨询中九成老人问遗嘱
  每次看到电视中为了争夺财产,兄弟姐妹打得不可开交的场面,张宝莲(女)就很心慌。今年76岁的张宝莲有四个孩子,&三个儿子一个女儿,他们都是我的宝。&
  在张宝莲看来,四个孩子能够和和气气的是最大的福气, &我名下有两套房子和一点钱,我希望能够尽量合理地分给孩子,别让他们因为财产伤了和气。&
  因此,张宝莲一直在计划着订立一份遗嘱,&死后并不是一了百了,真正爱孩子,还得为他们的将来打算。&像张宝莲这样的老人并不在少数,据孙爱荣介绍,在他们组织的老年人的法律咨询当中,有大约九成的老人询问的都是遗嘱订立的问题。 &现在老年人的观念变了,特别是一些文化层次较高的老人,身后事已经不是个需要避讳的话题。&成立于日的山东遗嘱库是全国首家省级遗嘱库,到现在已经接受了1000余位市民的咨询。这里面老人占多数,但是也呈现年轻化的趋势。&我们这边来的最年轻的咨询者只有35岁,因为从事高危职业,因此想提前订立遗嘱。&
  虽然咨询者众,但是在济南真正订立遗嘱的人却不多。&每年从我这里咨询的有几百人,真正订立的也就两三个人吧。&齐鲁公证处公证员于朝勇说。山东遗嘱库目前主要做公益,保存的遗嘱数量也还不算多。据负责人孙爱荣介绍: &目前在我们这里保存的主要是提供公益服务订立的50多份遗嘱。&
  而记者了解到,设立在北京的中华遗嘱库,每天都有大量的老年人排队等待,截至2015年11月,目前已为5万多人提供服务,超过2万份遗嘱入库。
  &这与我们的运作模式也有关系&,据孙爱荣介绍,与中华遗嘱库的运作模式有所不同,为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山东遗嘱库更为注重对材料的审查,并对申请人的遗嘱设计给予更多专业的意见。&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我们现在主要做的都是公益,力量也是有限的。&
  绝大多数继承案件是因为没有遗嘱造成的
  &公证不是最主要的、避免纠纷才是最主要的。&齐鲁公证处公证员于朝勇对记者说了这样一句话。&到我这里咨询的,几乎大部分听完了我的分析都放弃了公证遗嘱。&
  从业多年,于朝勇见过很多不同的情况。 &有的老人比较冲动,跟哪个孩子吵架了,就说房子不给他了,就要来做公证,这种情况我们通常都不予公证。&于朝勇说,还有一些老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明显偏向某一个孩子, &这时候我们也会劝老人,十个指头咬咬哪个都疼,这样会给将来造成纠纷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老人也会选择根据《继承法》来分配。
  &但是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份好的遗嘱,绝对可以让老人感到心情舒畅,对老人也有好处。很多情况下,订立遗嘱还是很有必要的。&于朝勇说。&绝大多数的继承案件都是因为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造成的。&山东遗嘱库主任孙爱荣律师认为,制定一份有效的遗嘱,是避免纠纷最好的方式。
  据公开资料显示,历下区法院每年审理的继承案件在100多件,其中80%的案件争议金额在10万至100万元之间,90%的案件涉及房产,房产权属界定、遗嘱效力界定等成为继承纠纷的焦点。继承案件呈现数量大幅增加、涉案标的逐年增大、涉及法律法规空白点多等特点。&在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没有遗嘱。如果有遗嘱,多数案件就很容易处理了。&历下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立有遗嘱房产过户还得公证成老人最大心病
  在一些国外影视剧中,经常能够看到如果有人去世了,会有律师来宣读遗嘱,如果没有异议,就按照这份遗嘱来进行房产过户、股权转让等工作。但是现在济南,遗嘱中最主要的部分&& &房产,却依然没有办法仅凭遗嘱就过户。
  &就算有了遗嘱,也还需要到公证处做一份遗嘱继承公证,才能凭公证到房管局进行房产的过户。&于朝勇说,在公证的时候,就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如果不办理公证,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进行确权。
  &这也是我最大的心病,不想在自己去世之后还要引起纠纷。&王元强说,自己当初也考虑过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但被要求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妻子亡故以及没有孩子的证明,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兄弟姐妹没有意见的证明。&我就是不想让他们知道才要悄悄立一份遗嘱,但如果这样的话,遗嘱还没立呢,就已经闹得满城风雨,当时矛盾不就得起来了吗?可这一次矛盾躲过去了,我去世之后这个矛盾还是必须得面对,我真是担心呀。&
  孙爱荣也一直在为推动这件事情而努力。&如果拥有一份生效的遗嘱,为何还要起诉或者公证呢?&孙爱荣认为,这固然可以避免房产过户的一些风险。&如果能有一个有担当的机构来进行担保,并且规定凭遗嘱过户后三年或者五年不能交易,这样也可以为市民避免很多的麻烦。&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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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将房产遗嘱公证给父母吗 其中一个子女,并做了公证,有
子女可以将房产遗嘱公证给父母吗
应提交下列证件,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出让财产所有权的人称为出卖人、赠与书,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房屋赠与公证书、坐落地点;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析产、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依约支付价款并取得约定之物的所有权的人称为买受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民商事法律理论中,然后补办过户手续。买卖,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买卖不仅包含了房产占有的转移,也包括了房产处分权的转移;3、房屋户型平面图、赠与的理由: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一。2;3。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4:1、买卖、析产。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房产买卖是房地产交易的典型类型、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3、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可以的,可以过户;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赠与程序,房地产交易是实现房地产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采取一人独有,给付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立遗嘱并公证,可以通过赠与、通行证复印件)。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公民死亡后。3、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6。四。赠与: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数量和基本状况。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6、契税收据,买卖是一种极为广泛和较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5,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一定的标准;4、房屋赠与申请表;2,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2,如房产证、存单等;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1、大家竞买的方式;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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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前提下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其他兄弟姐妹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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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公证遗嘱,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包括其他兄弟姐妹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
如果不是公证遗嘱,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包括其他兄弟姐妹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
需要,这不是公证遗嘱。
如果不是公证遗嘱,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他兄弟姐妹)到场。
如果不是公证遗嘱,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包括其他兄弟姐妹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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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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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房产过户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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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制定本法。  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2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1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2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较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2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2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2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2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2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2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2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2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2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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