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第二中级囚民法院
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
法定代表人:赵毅,董事长
委託诉讼代理人:高聚德,男该公司律师。
被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贸试验区(空港經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13-1,2-102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董事长
被告:华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和平区拉萨道7号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执行董事
被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6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宗凌,总经理
被告:苏州望亭大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海盛路
法定代表人:李忠勋,执行董事
被告: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董事长
被告:王树生,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和平区。
被告:姜红霞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和平区
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田集团有限公司、华田投资有限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蘇州望亭大田物流有限公司、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王树生、姜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規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528元、减半收取258764元,由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