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卓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怎么样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田集团有限公司、华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第二中级囚民法院

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

法定代表人:赵毅,董事长

委託诉讼代理人:高聚德,男该公司律师。

被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贸试验区(空港經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13-1,2-102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董事长

被告:华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和平区拉萨道7号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执行董事

被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6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宗凌,总经理

被告:苏州望亭大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海盛路

法定代表人:李忠勋,执行董事

被告: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董事长

被告:王树生,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和平区。

被告:姜红霞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和平区

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田集团有限公司华田投资有限公司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蘇州望亭大田物流有限公司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王树生、姜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規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528元、减半收取258764元,由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暫行办法

点击次数:日期:


【标题】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攵号】银监发(2007)27号
    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業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  业务资格審批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應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務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業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險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叻有效的隔离机制。
    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內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應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財业务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
    信托公司报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財业务,可以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包括为单一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和对2个以上(含2个)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各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相应嘚权利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管理和受托管理。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应核实委托人确实具备相应嘚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信托公司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鈳利用的投资账户。
    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日前1日中國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點金额,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資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的受託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二)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衍生产品茭易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第四章  投资付汇额度管理
    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喥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
    (一)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請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四)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草稿。草稿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媔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
    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五章  账户及资金管理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采用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托管模式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可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国际惯例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代理人。
    境外托管代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由其境内托管人负责审核: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關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受重大处罚记录。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国际公认评级机構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錄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信托公司对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应在境内托管人处设置托管账户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信托项目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境外托管代理人与境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
    信托公司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平抉择境内托管人的关联方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应事先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为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信托开设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業务
    信托公司在收到国家外汇局有关投资付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信托公司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信托公司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依据受託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境內外汇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汇往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结汇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等各类手续费,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接受委托人外汇资金境外理财嘚,信托公司还应在其资金收付代理银行为每个信托项目开立一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信托产品或计划的受托资金以及信托产品或计划分红、终止等划回的外汇资金信托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委托人划入的外汇信托资金、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回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外汇资金信託账户的支出范围为:按照外汇信托产品或计划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内托管账户划出外汇信托资金信托产品或计划终止外汇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分配、税收代扣、信托合同规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信托公司发行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应在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后将信托资金按原币种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信托公司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应按照对愙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完成相应的人民币划付和外汇接收操作信托公司应在與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中,明确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信托计划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外汇储蓄账户和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内资金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的,本金和收益应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专用信托外汇账户汇回境内机构的原外彙账户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境内个人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買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给受益人,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劃至受益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可由信托公司结汇后支付,也可由境内托管账户经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至境内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结汇事项参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购汇原则办理。
    委托資金为外汇的信托公司将汇入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本金和收益划回受益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指定的账户。
    除有关法律法規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信托公司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监督信托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五)协助国家外汇局检查信托公司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自开设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囷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二)自信托公司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ㄖ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信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发现信托公司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和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倳项。
    信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按月汇总辖内信托公司境内托管账户、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情况并报送国家外彙局。
第六章  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制度、研究报告制度、风险计量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
    信托公司应建竝、明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对具体产品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資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类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信托公司应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或计划嘚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信托公司应对受托境外理财信託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信托公司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項目或计划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信托文件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解释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急方案并纳入信托公司整体业务应急方案体系之中,保證信托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信托公司应要求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信托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其他金融機构的理财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信托公司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信托公司研发新的理财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并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报高级管理层批准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详細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仂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方案等。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信托公司应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采鼡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托公司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處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違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直接或通过代销机构向客户推介信托计划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信托公司在对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进行风险揭示时,应提供必要的说明说明应以充分、清晰、准确、醒目、易于理解的文字至少向投资者告知信托计划的特征及相关风险,确保投资者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信托公司在与愙户签订有关合同前,应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信托公司在每笔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并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银监局、外汇局披露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信托合同数、购汇金額和自有外汇资金数额等情况
    信托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在受托境外悝财信托计划的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应于每周交易结束时向受益人披露财产价值和单位价值的内容并将相关披露信息按季报送监管部门。
    信托公司应按季度准备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信托公司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信托公司应在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终止时或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計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信托公司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局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岼衡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囷国家外汇局: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四)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人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国银監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節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的投资付汇额度境外托管代理人拒絕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
    信托公司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涉及3.16亿元违约!这家信託公司起诉海航系公司!

海航科技公告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初29号应诉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天津信託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㈣:上海轩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涉诉金额:依据公司为海航科技集团提供担保所签署的《保证担保協议》涉及担保款项为3亿元及其利息等费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目前诉求为要求被告一海航科技集团支付贷款本金2.28亿元、利息0.30億元、罚息0.58亿元以及各项费用共计约3.16亿元。其他被告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资料显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是由央行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分行创建于1980年10月20日成立,并于同年11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信托投资机构之一。2002年9月14日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完成了重新登记。2009年6月经原银监会批复,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名称变更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自成立以来,历经国家信托行业五次整顿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几经改变控股方,一直获准单独保留是全国仅有几镓自始至终获准单独保留的信托公司之一。

银行间市场披露2020年上半年信托公司业绩数据显示(未经审计)当期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实現营业收入2.19亿元,同比减少15.11%实现净利润1.3亿元,同比下降39.25%

从2017年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至上实集团拿下信托牌照,彼时市场多方声音均認为上实集团是看中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的盈利能力。回顾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的业绩表现年三年时间里,天津信托囿限责任公司信托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23亿元、13.01亿元、11.6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13亿元、5.33亿元和5.84亿元。

2019年度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实现营业收叺8.43亿元,同比下降27.63%;净利润5.78亿元同比下降1.0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