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照后证没有办理后置审批许可经营项目,擅自经营怎么处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运转有序、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把握原则要求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强化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等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构建信用联动监管体系,推进社会多元治理,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加强衔接,深化“先照后证”改革(一)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前置审批。属于前置审批目录事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属于前置审批目录外事项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直接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各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二)全面实行“双告知”。在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时,对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审批部门,申请人需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需经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对经营项目的后置审批部门明确且在市、区两级有相应部门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通过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联动监管平台)实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后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查询联动监管平台“先照后证”告知信息,自营业执照核发信息推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后置审批事项予以主动接收,经确认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后置审批事项予以退回。各审批部门要在2个月内对接收的后置审批事项向联动监管平台反馈办理结果。对经营项目的后置审批部门明确但在市、区两级没有相应部门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或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相关审批部门。(三)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审批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大力推行网上审批,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审批条件、程序和标准,以及受理、审查、批准等信息。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和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环节。加强对审批窗口和审批行为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审批的投诉申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审批规范化、便利化、透明化水平。三、理顺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四)明确监管职责。对国发〔2015〕62号文件明确的186项监管事项,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或因监管依据发生变化而导致监管职责划分产生争议的,由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予以明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监管,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报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监管、一般经营资格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五)依法确定分工查处机制。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如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对分工查处职责存在分歧的,由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协调明确;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可以根据政府属地负责和综合执法等实际情况,明确由属地政府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查处。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依法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一般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并积极协助配合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且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通过联动监管平台告知相关部门,收到线索的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六)依法规范共同查处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属于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如其有专门执法力量,应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作出决定,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其他监管部门协助执法、共同查处。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人员配备等情况,确认有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具有专门执法力量或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要求作出监管职责分工决定。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情况改变的,由市场监管联席会议重新确认监管职责分工。四、转变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七)开展监管风险监测研判。构建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的监管风险监测研判机制,以高危行业、重点企业、重要商品、重点领域、重点时段为主要监测对象,充分整合抽查检验、执法办案、投诉举报、违法失信、风险监测等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定期或根据需要分析研判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共享、通报相关监测研判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八)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监管风险监测研判的基础上,各级各部门要在日常监管中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方式,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选定检查范围,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加强抽查结果综合运用。逐步推动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实现对企业的“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同时,建立工作台账,保留监管痕迹,将执法人员依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施的监管执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九)加强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实效。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完善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追踪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检查评价制度等事关民生和安全监管领域的制度。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时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注重抽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并与信用记录、联合惩戒相衔接。(十)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积极适应网络交易市场快速发展趋势,加强网络交易监管风险监测研判,提高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认真落实《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专利、卫生、旅游、农业、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以线上线下职责统一为原则,制定和完善各行业互联网经营和管理制度,实行线上线下同步监管,规范各行业网络经营行为;加大对网络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和部门联合整治,实施行政指导、约谈和处罚,严厉打击网络交易市场存在的网络诈骗、网络传销、信用炒作、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十一)加强部门协同监管。逐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移转、情况通报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执法合力,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有效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和区域协作,建立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案件会商、例会研判、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刑事司法打击力度。五、共享信息,推进信用监管(十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部门要将企业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荣誉品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企业欠薪欠税及行政征收欠费等监管提示警示信息、有效举报投诉信息、行政处罚及结果信息、有偿还能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信息、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信息、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行政处罚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检验检测负面信息、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息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接入联动监管平台。构建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数据纠错及修复机制,实现信息无障碍交换共享,确保审批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举措的落实,并与行政监管、司法约束有效衔接,夯实事中事后监管基础。(十三)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各部门接入联动监管平台的数据中,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市场监管部门法定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十四)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各部门通过联动监管平台,按照正常、提示、警示、限制等四类监管状态对市场主体设置颜色标注,并按四类情形实施分类联合监管和信用约束。除正常状态外,对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将在3个月内到期、列入“有照无证”管理的市场主体,设置绿色提示;对营业执照超期、行政许可超期、有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市场主体,进行黄色警示;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刑事责任主体名单、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黑色限制。各部门以3个月为周期,对提示、警示、限制类信息进行梳理、确认和重新设置,并对呈现提示、警示、限制状态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十五)加强失信联合惩戒。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和完善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体系。依托联动监管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呈现警示、限制状态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信用约束,在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监督管理、社会法人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六、多措并举,加强社会共治(十六)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指导,积极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督促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加强信用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十七)推进行业自律。鼓励支持各行业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在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时要积极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开展信用褒奖和惩戒。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市场监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十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保护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发挥群众参与和监督的作用,有效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十九)加强社会监督。积极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参与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和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健全舆情处置机制,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七、统筹协调,抓好组织实施(二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统筹部署,协调解决矛盾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召集,涉及事中事后监管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要组建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有序协调进行。(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载体,积极宣传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机制、新举措、新成效,及时总结和推广监管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支持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二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运转有序、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督查,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确保改革有序有效落实。本意见自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新民网移动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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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社会监督投诉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电子信箱:
1. 投诉专线电话:021-
2. 社会监督来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邮编:201199
3. 来访接待: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4855号2号楼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
4. 投诉电子信箱: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通过社会监督电话、来信来访接待、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社会各界对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
受理时间接待时间为:
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平湖市先照后证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自2014年8月份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已有1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为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平湖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充分认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重要意义,熟练运用“前置改后置”相关政策,开展登记注册工作。本文就平湖市工商登记“先证后照”这一利好惠民政策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实施情况 为了确保这一改革红利惠及于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湖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厘清责权,着力建立健全机制,充分做好该项工作涉及的部门和服务对象告知工作,通过“三个到位”内外结合的措施,有效推进“先照后证”政策在平湖市生根落地。两年来,全市各注册窗口已为涉及19个部门37个项目的201户企业和1421户个体工商户颁发了 “先照后证”营业执照。除食品、餐饮外,共向文广新、卫计、人力社保、环保、安监、交通运输、农经、公安、、商务、规划建设等18个部门抄送35个项目989户(次),改革成效显现。  一是学习到位,内部规范操作流程。  该局及时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审批项目,严格规范登记程序。重点要求窗口人员提高认识,厘清工作思路,对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后的项目牢记于心,结合实际操作开展讨论,全面熟悉审批项目、掌握办理流程,有效实现登记“无缝对接”。  二是宣传到位,外部促进社会知晓。  该局各注册窗口在受理名称预登记和来电来人咨询时,即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告知经营者按新流程办理,方便经营者办事。同时通过媒体、门户网站、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和在注册大厅设立咨询服务窗口等举措,做好政策宣讲和服务工作。及时公开公示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具体事项、主要内容和操作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方便群众办事向市场主体广泛宣传改革内容,使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是告知到位,内外措施同步实行。  该局对登记涉及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发照时发放《先照后证办理告知单》,及时告知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许可依据及审批部门,并要求申请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与此同时,每周通过电子邮件和文件交换两种方式,向同级行政许可部门抄告“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方便相关审批部门开展事中事后办证和监管工作。  二、存在问题 随着这一利好惠民政策的深入推进,确实对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起到了“助推剂”的作用。但是,“前改后”对经营者的自律和相关部门的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并值得关注。  一是市场主体认知有误,经营行为未受约束。“前改后”虽降低了准入门槛,但部分经营者无法正确认识到“后置”“取消”,错误认为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再办理后置审批已无所谓,只要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一些经营者虽领取了工商部门发予的《先照后证办理告知单》,因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未咨询相关审批部门,对后置审批办理的难度和要求没有进行充分的了解,无法达到审批条件,可能会无法取得相关许可证,认为执法部门不一定会发现其实际未办理后置审批项目,为了减少投资损失,在领取执照后,往往会选择擅自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构成违法行为,增加了后续监管的难度。  二是部门配合依然推诿,基层监管压力加大。实施“先照后证”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才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但一些部门之间却依然存在着相互推诿的情况或现象,特别在一些涉危涉安等行业的监管上,甚至有规避自身责任的倾向,容易造成无照监管盲区。同时,准入门槛的降低,市场主体的快速增加,良莠不齐的市场主体有意或无意的违法行为将会不断增加。而目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对监管区日常巡查的模式开展监管工作。但是,在当前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下,这种传统意义的“上门式”监管方式,显然已无法适应基层监管部门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严峻现状。  三是监管理念稍显滞后,配套措施相对缺乏。实施“先照后证”改革要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监管,并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较多法规,需要逐部进行修订和一定的时间。同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由于各部门认领、反馈、上传、交换信息存在相对的滞后性,行政许可和监管信息有时不能及时整合、对接,目前虽然强化“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但如果监督追究不规范,势必造成一些经营户在没有办全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业,容易导致监管疏漏。  三、对策建议 工商登记制度由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其“宽进严管”的政策导向,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针对目前存在工商登记制度“宽进”渐入正轨、有的许可部门“宽进”力度不够(如不执行新规定,仍然按老规定行事)、“严管”滞留原地的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三化”建议。  一是细化政策宣传,加强监管市场主体力度。“前置改后置”并不代表无需审批,提示其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在取得相关许可后再开展对应经营活动。在 “前置改后置”工商登记和许可证审批工作中,登记部门和审批部门要全面做好宣传工作,扩大政策传播面,向办事群众深度讲解政策规定的变化,重点引导办事群众明白“先照后证”改变的是办理程序,不是取消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在优化审批流程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 “无证抢跑”的监管力度,对擅自从事应获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通过政策宣传的细化和部门监管的强度,让市场经营者明白:企业和个体户如果想从事一些特殊的行业,就要像人除了有“身份证”外,还要去考“律师证”、“医师证”、“会计证”等证书,才能去从事一些相关的职业。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健全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实施 “先照后证”改革的重要支撑,目前启用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了登记备案信息的公示功能,为部门协同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了基础。但是,因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机制,必然导致一些“有照无证”的新登记主体出现监管真空。当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应及时向政府汇报改革情况,推动政府层面成立推进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工商)和相关部门开展研究制定,出台推进“先照后证”工作实施意见及操作细则,建立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明确经营事项涉及多项审批且有先后关系的,由审批环节中第一个未予通过的许可部门负责监管,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  三是优化顶层设计,加强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先照后证”改革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 “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精神推进的,但现行诸多法律法规对审批事项设定了“先证后照”的规定,导致基层在具体操作“先照后证”的实践中,存在着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风险。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的工作机制,从立法立规和配套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统筹提出“先照后证”改革的一揽子方案,尽快完成“先照后证”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推进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加强对全国“先照后证”改革工作的督导,实现无证无照有效分流,引导无证无照户合法经营形成科学高效、联动协作的常态化证照监管体系,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确保 “先照后证”这项重大改革落地生根。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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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高效透明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原则。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原则。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原则。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厘清监管职责
  第三条&&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的,全省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专项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对接。
  第四条&&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门户网站和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实施审批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省工商局对其公示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的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事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经营者取得审批文件或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部门依照公布的后置审批目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将具体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
  第六条&& 明确“先照后证”改革后我省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登记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二)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四)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五)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注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由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建立证照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取得相应许可而未取得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相关审批部门通报信息。许可审批部门接到信息后及时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纳入监管和实时跟踪范围。许可审批部门发现市场主体有按规定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
  第八条&&全面落实“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由各级工商部门依照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或省级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交换至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或省级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建立后置审批监督机制,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双告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督查。
  第九条&&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办事部门可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章&& 创新监管方式
  第十条&&搭建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搭建横向跨全省各省直部门和纵向实现省、市、县(区)三级互联互通的省级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为全省大数据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一条&&全省各部门应当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评优信息以及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整理、归集,自信息数据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推送至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全面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加强电子化手段的运用,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 建立抽查事项目录。全省各部门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定向或不定向抽查时,要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等。
  第十四条&&加强对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的监督管理。由各级政府牵头,联合工商、国税、地税、商务等相关部门出台集中办公区管理意见,明确集中办公区的准入标准、管理标准、优惠政策以及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等内容,促进集中办公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实行简易注销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由工商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共同探索方便快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部分市县进行试点,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采取简化申请材料、改进公告方式、缩短公告时间等一系列简易注销措施,待经验成熟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行。
  第十六条&&建立我省小微企业库。由省工商局按照国家标准规范,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我省小微企业库。通过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的联通、年报数据的比对,实现扶持政策实施与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机整合。
  第四章&& 健全部门协作监管
  第十七条&& 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职能范围内,积极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做好与相关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推送,确保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失信主体资格限制工作。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工商总局等38部门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号)、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共建守法诚信的社会环境。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工商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交换共享,及时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推送政府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要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资格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禁止或限制准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加强风险监管监测研判。要树立“大数据、大监管、大运用”理念,依托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努力探索“互联网+企业信用监管”的新模式,构建“全省企业信用监管一张网”。
  第五章&&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十一条&&&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第二十二条&&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引导和借用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第二十三条&&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12345民生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方式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加大曝光典型案件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推进各自分管范围内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业务部门按职责范围履行监管责任。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对不依照本实施办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或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中违反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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