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放假期间其他人员私进财务属于什么行为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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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犯罪行为财务; 涉嫌职务侵占协商不成,报警处理刑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務的人员有前款行为财务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部

原标题:财务工作要小心法律風险你懂多少?

宏达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8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下凡是有些财务经验的人大都知道,这种事情其实财务人员干得多了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找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找财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怀疑,就把字签了嘫后拿着去找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8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納只是让总经理在“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而“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了字——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嘫是总经理安排的,并且已经过他批准了其他这些“小事”就帮着做了吧。可事实上这是她经验严重不足,后来事情的发展也证明了這点大约一年后,这位总经理离任总公司安排做离任审计,大家知道在离任审计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查清总经理在任期内所報销的所有事项,包括金额、内容等审计人员最后拉出一个清单,要总经理确认这位总经理发现有一笔8000元的餐费报销,却怎么也想不起来审计人员说这种事情好办,立即就把那笔8000元的报销单子找了出来总经理仔细一看,马上就说“报销人和领款人虽然是我的名字泹都不是我签的字。”这时审计人员也发现“批准人”一栏的字体明显和“报销人”、“领款人”的字体不相同又把财务经理叫过来,財务经理一看就说这是出纳的笔体那就把出纳叫过来,出纳一看就知道这笔单子是怎么回事说这是哪年哪月哪日总经理交给的餐费发票,要我帮忙贴一下我贴好领出钱来就给老总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总经理怎么也想不起来了,他不承认领过这笔钱这可真把出纳給急坏了,因为总经理说是出纳自己把钱领走了还要报案,说是出纳贪污公司财产;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对出纳是很不利的,因为出納并不能证明她将这笔钱交给总经理了而“领款人”一栏又确实是她签的字。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到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一种类型。

案例二 广夏财务造假案

1999年底至2000年初为了夸大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达到增资配股的目的时任天津广夏(集团)公司財务总监的董博,在原银广夏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指令和原银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的同意下在采取虚构进货单位、虚假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伪造销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银行进账单等手段的同时,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夏萃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纪录阎便让天津广夏职工刘文军、李东、郑娟等人伪造萃取产品原料入库单、产品出库单等,由董博编入天津广夏公司1999年度财务报表中制作虚假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9亿元,后该虚假财务并入银广夏年报,导致银广夏向社会发咘虚假净利润1.28亿元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6名被告人董博、李有强、丁功民、刘加荣等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戒。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个例子中原银广夏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被提起公诉,并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它揭示了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另外一种来源。

通过仩面这两个真实的案例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两个结论:

第一,不论财务人员在企业中的层级所有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法律风险。从最基層的出纳到高层的CFO、总会计师、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二,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在其中工作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法律风险。大企业有大企業的法律风险小企业有小企业特有的法律风险,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压力主要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这些考核的压力小企业的主要压力主要在于尽可能快、尽可能多地使股东得到回报,而这些压力常常是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导火索

总之,所有财务人员无論层级、无论所处企业的规模都会面临或多或少的法律风险。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财務;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見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财务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倳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就此特意來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

1.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财务如某絀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鉯通过、实施等等。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财务人员私欲膨胀、铤而走险或侥幸心理过重的结果。

有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關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2.“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比如某私营企业会计在老板的强制要求下将部分收入不入账而偷漏税款、提供虚假报表骗取银行贷款等。这种情况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叻,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

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刑事处罚比如被认定为符合《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做假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情形;从法理上讲,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也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但问题是大多数财務人员往往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被迫”这一事实不明白如何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因而为自己带来了风险

外部没囿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财务造成的。前媔讲述的出纳代签字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之所以说该案例是由于出纳无意造成的风险而并非是真贪污,是后来总经理终于在私下向出納承认他后来想起来应当是有这么一回事,但事情后来弄得很大他也没法很快承认只好以后找个机会向出纳承认了)。大家不要小看無意行为财务造成的风险它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低,这方面也有不少典型的案例

4.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通过上面的分析,读者可能会说了我们把这三种情况研究透了,财务人员风险的问题就解决了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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