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摔伤手,骨折,买了农合意外伤害报销程序,住了二天院, 就出了院,然后办理一切手术去人寿保险公司报销。 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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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受伤,请问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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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善了保障计划
也是要等看完病了,凭发票报销的。只是各个地区的报销标准都不一样。要咨询下地的医保机构
你好 只有做手术康复出院后 把所有的发票及病历全部上交给所在的农村办 才可以进行报销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农合也分医院的,一个地方一个政策,具体还要去当地问。把票据都留全,希望能帮助到您:)
你只买了合作医疗,没有买商业保险是嘛。那就只能在合作医疗里面报了,报的比例满少了
你可以在保险公司为自己买一份意外,住院医疗。平安的意外医疗是有一百元的免赔额其余百分之百报销的
住院医疗是;只要是住院,不管是因意外还是疾病本身住院都是百分之八十报销
我在武汉,希望我能帮到你
你好,要等出院后才能报销,发票,病历本原件,药品清单原件都要保存好,一个地方一个下政策,各个地区报销的标准也不一样,建议到当地医保局问问。
您好赣州的朋友!
 需治疗结束之后报销,报销的比例地区之间有差异,赣州地区合作医疗镇级医院报销比例是80%。医疗级别越高报销比例会相应减少。治疗期间请记得收集和保留所有的收费票据、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病历。这是报销是需提供的凭证。
&&&&& 同城的朋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自己先拿出钱看病,然后,到当地医疗部门凭票据进行报帐的。报帐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 祝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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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理赔的案例分析
赠人明信片保险卡,别忘记填写被保险人姓名案情介绍2006年春节,张某接到好友纪先生邮寄的五份明信片保险卡。此卡是沈阳一家保险公司新推出的用于邮寄的明信片形式购买的人身伤害保险卡。该保险卡正面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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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人明信片保险卡,别忘记填写被保险人姓名
2006年春节,张某接到好友纪先生邮寄的五份明信片保险卡。此卡是沈阳一家保险公司新推出的用于邮寄的明信片形式购买的人身伤害保险卡。该保险卡正面记载&本明信片收件人即为被保险人,保险费10元,保险金额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保险期为一年。&保险卡背面记载&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好友的祝福,张某及其家人很感欣慰,并仔细保管着保险卡。而天有不测风云,张某于2006年8月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持保险卡到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仔细验证保险卡后,提出保险卡的被保险人姓名是事故发生后填写的,该保险卡属于无效合同,拒绝赔偿。张某家属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在抗辩中申请对保险卡上被保险人姓名填写时间做技术鉴定,经法院指定的权威部门检验,明信片保险卡上的被保险人姓名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填写的,证实保险公司验证无误。同时保险公司指出销售保险卡时已经提示投保人及时填写被保险人姓名,保险事故发生后填写被保险人姓名的,保险卡无效。投保人纪先生赠予张某保险卡时未告知该义务,张某也未认真阅读保险卡上提示,对该保险不重视,直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才填写被保险人姓名,但为时已晚。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符合《中华人民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保险公司胜诉。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项目要素,特别是购买公开发行的不特定保险对象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每推出一种保险产品,都是符合法律规则的有效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有按保险合同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去做,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明示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使购买者的风险预测在前,仅依靠善意的信赖意识,而忽略严谨的责任意识,特别是回避风险的可能性,唯心的侥幸心理,是购买保险产品之大忌。
未签劳动合同受到人身伤害应按工伤保险补偿
某企业由于员工紧张,雇用当地下岗员工王某作供销岗位的工作。日下午,王某驾车采购原料返回途中,因雪天路滑,措施不当,车翻入左侧水沟中,造成王某重伤。经过一个月治疗出院。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确认,面部损伤致右眼失明,双眼神经损伤,伤残程度为三级。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属于单方责任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由于该车已投保车损险和客座险,保险公司做了正常赔付。王某提出要求企业按其伤残程度做出赔偿,企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1、王某提出按《工伤保险条例人报销工伤诊疗费,治疗工伤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2、企业要申报其工伤,由于王某存在原有单位的劳动关系,无法提供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关系的材料。所以,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无法律依据。
3、王某得到补偿后,是否与该企业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如王某有劳动能力,是否可以安排工作。
以《工伤保险条例溉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一)、(二)、(三)款为基础,王某提供的医疗费用、交通护理费伤残津贴、伤残补助费等合理性项比经过交通部门认定,企业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双方协商多次,达成了一次性赔偿的民事赔偿的协议,并且经公证部门予以认证。由于王某已不能正常工作,所以享受了伤残补助费,劳动关系己终止。
王某要求按工伤保险享受补偿待遇,是合理合法的。顶岗工作15个月,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己享受企业工资和一定的福利待遇,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本人存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企业申报工伤认定,未获得劳动部门批准。国务院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符合此条例,应该按照工伤的相应待遇得到补偿。
无证驾驶出险被拒赔
张某,男,55岁,系农民,日因义务献血,保险公司向其赠送了一份义务献血者意外伤害保险。日因交通事故张某意外死亡。但事故发生后注,其受益人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日,被保险人的儿子携带死者病志、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理赔人员问及其出险经过时,其称:父亲张某系驾驶农用三轮车时,在居住地附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翻车压在车下,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理赔人员请其提供交警部门的出险证明、被保险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时,其称:事故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处理,无有效证明,而被保险人的驾驶证已经丢失,现只能提供行驶证。
因本案存在较多疑点,在接到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本案事实进行了专门调查,到被保险人居住地实地走访调查后得知,被保险人并没有取得驾驶证,其事故原因正是由于张某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翻车所造成的。
理赔结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拒赔依据: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约定,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中,原告儿子作为受益人并未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履行通知义务,故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四)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伤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本案被保险人恰恰为无证驾驶,符合上述责任免除条款的具体约定,依照该约定,保险公司应免除赔偿责任,故最终保险公司告知索赔申请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1、保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人均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合同(其中包括保险条款)的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自身义务。本案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后5日内通知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儿子作为受益人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显然违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更为重要的是,责任免除条款作为保险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有效约定,便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案被保险人无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保险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故本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具有合同依据。而索赔申请人明知被保险人为无证驾驶,而谎称被保险人驾驶证丢失,并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亦是十分危险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本案中的保险受益人应如实提供事故的证明,作为索赔依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代病投保缴费未获赔
肖某,男,48岁,于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众安康综合保险》注,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后于日因发作性心前区疼痛10天后入沈阳军区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行冠脉造影并置入五枚支架。住院治疗13天后,临床治愈出院。被保险人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于日才携带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医疗审核人员在通读病志后发现,既往史中并无相关记载,与他本人如此严重的病情显然不相符,具有很大的疑点。因为从医学角度来讲,伤者为中年男性,正处于心血管疾病的高发年龄段,而这类疾病的形成往往不是短时的,突发性心梗极为少见,一般发病者都是先有冠心病、心绞痛的多次发作后才会出现心肌梗塞症状,因此判断他非常有可能存在相关的既往病史。故将此案卷转给理赔调查人员进行核实。当理赔人员到达被保险人居住地的某县医院调查时发现,被保险人患冠心病和心绞痛距这次发病前已有1年多时间,并且还曾因此住院治疗过。
理赔结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理赔争议:根据众安康综合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范围的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具有被保资格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首次发病的疾病或症状。显然本案中被保险人所患的心肌梗塞并非首次发病,根据调查,其心绞痛病史已长达一年有余,故其投保时显然属于带病投保,而被保险人投保前不仅经过医院诊断而且还曾住院对该方面疾病进行过治疗,因此,被保险人对于其自身患有该心脏方面疾病的情况显然是明知的。据此,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对本案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予以拒赔。
保险期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不确定性。而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即具有心脏方面的相关疾病,其再次发作的可能性很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将与保险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给保险人,而本案被保险人即未向保险人尽告知义务,同时其发病情况亦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首次发病的保险范围,因此对于投保人带病投保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明确所投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并将与所投保险有关的具体情况如实告知给保险人,以避免发生事故后,因无法获得赔偿而给自身带来损失。
注:众安康综合保险&&是面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发并推出全新意外健康险种,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保障责任分为必选保障和可选保障,如:意外身故给付、意外残疾、烧伤给付等,必选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重大疾病首次确诊、疾病处方药津贴等可选综合保险。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意外险理赔案
案情介绍一
某住宅工程项目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注,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意外死亡、残疾每人保险金额5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每人保险金额5000元。日10时,农民工关某,在施工中被高处坠落硬物击中头部及背部,当场处于昏迷状态,伤势严重,被送到当地市五院抢救,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于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就治期间共支付医疗费用13000元。保险合同订立时,关某指定其母亲张某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案情介绍二
沈某家住沈阳,准备和朋友到山东泰山去旅游,出发前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注,保险期间自日至日,约定意外死亡、残疾保险金额2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日14时,沈某在登泰山期间,由于与朋友相互拍照没有注意脚下的台阶,一时踩空摔倒并滚落十几级台阶,造成沈某身体几处外伤,其中左臂受伤较重,被送往泰安市医院就治,左臂缝合10针。沈某在泰安市医院就治支付医疗费2300元,于日至日回沈阳继续治疗支付医疗费900元。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向投保人履行了各项告之义务,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了在保险索赔时应尽的义务及相关流程。案例中,投保人以及索赔申请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同样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认真履行了出险报案、提出索赔要求、提供证明和资料等义务,为保险公司尽快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从保险事故的发生,到索赔申请人履行索赔义务,再到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案例1历经12天,支付赔款55000元(按保险金额足额支付);案例2历经17天,支付赔款2316元([3200元-自费205元-免赔100元] &80%)。
只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行为,是实现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根本途径。此外,正确的保险索赔程序,完整的、真实有效的索赔单证,为保险公司快速结案付款提供了保障,这是广大保险客户十分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讲,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出险报案
出险报案的通知方式主要有书面通知、打电话口头通知、上门通知。现在常用的方式是打电话口头通知,因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卡上一般印有报案电话提示。
2、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与出险报案是两个概念。索赔申请就是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申请索赔,也可以不申请索赔。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提出索赔申请,不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主动去了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3、提供证明和资料
(1)、法律法规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条款上列明的各项赔偿责任的所须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履行应尽的义务。
不同保险业务,其索赔单证内容各有特点。索赔申请人应配合提供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案例1中,因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以索赔申请人还要提供投保单位证明、施工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以便保险公司核定被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投保范围等。同样道理,案例2中,因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所以索赔申请人还要提供景点门票等单证。
4、保险公司核定与赔偿
《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领款人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领款人为继承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继承证明;委找他人代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综上所述,如果双方对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赔偿金额、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不存在分歧,保险索赔过程将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有与保险公司之间直接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就保险责任大小、赔款计算等问题产生争议,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面向团体客户的意外伤害保险,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该保险产品分身故、残疾、烧伤主险保障及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保障。
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参加旅行团、自助游、商务出行、探亲访友的个人和团体。年满3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的旅行者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是境内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而至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它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给付责任。
大学生赵某翻越高墙摔伤获赔偿
沈阳工程学院06届学生赵某,家住辽宁省朝阳市。日晚赵某在朝阳市某军区院内电影院观看电影。该军区大院有南、北两个出入门,南门为正门,北门为后门。电影散场后,赵某从北门回家,由于电影散场时间超过了北门的开放时间,此时北门已关闭无法出入。赵某嫌从北门走到南门(正门)路太远,故从北门2米高的外墙翻越。此时天色已黑,爬上墙的赵某也看不清墙下情况,就大胆跳下,结果摔伤,造成上唇外伤,额外伤,下颔牙槽骨骨折。赵某立即到医院就治,前后共花费5000元医疗费。赵某在沈阳工程学院已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注,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 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赵某索赔申请后,对其赔偿意见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被保险人赵某索赔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偿。二是认为被保险人赵某的行为属于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获得保险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意外伤害事故中故意行为&的正确定义。
被保险人赵某黑夜中在外界条件不明的情况下从2米高的高墙翻越,造成跌倒身体受伤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呢?被保险人赵某是大学生,年龄23岁,已是一个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有对危险情况的判断能力,也有采取有效行动远离危险的认知能力。被保险人赵某明知从高墙翻越有危险,还执意翻墙造成事故的发生,当然属于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谓故意的行为,就是指人的主观意图是否要有意识地从事该行为。这里应该把&故意的行为&和&故意的结果&结合起来去认定被保险人行为的性质。所谓故意的结果则是指行为人还确实希望这种行为会产生事故相应的后果。本案中被保险人赵某主观上无疑是有意识地从事翻越行为,但他不会希望翻墙行为使自己受伤。因此,保险公司确定被保险人赵某行为不构成免责条款的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赵某索赔申请,根据保险条款中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及保险单中约定该项保险金额3000元的最高限额,给付赵某赔款3000元。
&&& 本案点评
本案例保险公司在对赵某索赔事件的调查分析实事求是,客观的反映事实的真相,公正的处理结果,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企业的自身形象。
注: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学生)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般情况下,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作为学生意外身故、残疾保险的附加险,且保险条款均规定了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保险公司拒赔意外险败诉案
自由职业者曹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死亡、残疾和烧伤保险金额5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日,曹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被轿车刮倒,花去了各种医疗费用8000元,这些费用均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轿车肇事方全部承担。曹某将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交给肇事方(注:该票据原件是肇事方向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材料),并得到8000元的医疗赔偿。
当曹某又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认为曹某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属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但依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曹某不能获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也没有原始医疗费用单据,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规定,故保险公司予以拒赔,被保险人不服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本案认为: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2、《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从而推断保险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自然也就不适用意外医疗保险,至于提供医药发票是否为原件,并不影响保险事故的成立,判保险公司败诉。
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责任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之一),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原则和核心,是世界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可见,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仅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没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公司执行法院判决,对被保险人曹某的索赔申请进行了审定:此次交通事故中,曹某实际支出医疗费7850元,其中不符合当地社会医疗机构规定的医药费750元,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5600元超过了曹某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约定的保险金额。因此,本案保险公司最终赔偿被保险人曹某医疗费用5000元。
注: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免赔额)&赔付比例=(7850元-750元-100元)&80%=5600元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他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曹某可兼得两份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理赔案引发保险金给付问题
某供电公司为其员工于日起向保险公司投保&众安康综合保险&,至今已连续投保3年,2007年度的保单自日起至日止。洪某作为该供电公司的老技术员工,即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洪某家中没有儿女,洪某从首年保单即指定其妻子王某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销售的&众安康综合保险&属于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本案中的&众安康综合保险&即为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综合。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如本案中供电公司选择F档投保,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障保险金额20000元。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如本案中保险产品含意外及疾病住院津贴、意外及疾病住院处方药津贴、意外及疾病住院康复津贴,共三项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即保险金按天计算,保险金的总数依住院天数确定,一般须约定每次及全年最高给付天数及免赔天数)。
本案中洪某的妻子王某体弱多病,在日不幸病故,洪某前期忙于照顾妻子,妻子病故后又沉浸在失去妻子的悲伤中,身心憔脆。日10时,洪某突发急性心肌梗塞(属于&众安康综合保险&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障责任),后虽经医院全力救治,但洪某终因病情太重,于日8时死亡。洪某生前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受益人变更。洪某的姐姐及洪某的岳父办完洪某的丧事后,均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张某,系沈阳某日用品公司销售部职员,该公司组织销售部员工到拉萨旅游,出发前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自助式)&。该保险是对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的乘客,在交通工具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给付赔偿。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15天),张某作为被保险人,指定其妻子何某作为该保险的受益人。张某在旅游期间,由于高原反应强烈,身感不适,提前结束了行程,乘机回沈。日20时,张某与其前来接机的妻子何某在乘座出租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两人当场同时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哥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与何某的母亲(作为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均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分别以被保险人继承人和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申请保险金。
&&& 上述两个案例的理赔焦点均是保险公司究竟应向谁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案例1中,受益人王某先于被保险人洪某死亡,洪某在生前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受益人变更,可见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障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洪某的遗产,由洪某的姐姐领取,而作为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洪某的岳父没有权利受领保险金。
在案例2中,被保险人张某和受益人何某在同一事件遇难,关键在于确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张某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由张某的哥哥继承。何某的继承人则无权继承。
&&& 案例1中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洪某死亡赔偿金20000元支付给享有受领保险金权力的洪某的姐姐。案例2中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张某死亡赔偿金20000元,支付给享有受领保险金权力的张某的哥哥。
从国外保险立法来看,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时保险金给付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840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令》。该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项规定充份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神,因此也作为国际惯例被各国借鉴。保险公司正是借鉴该国际惯例,将案例2张某的身故保险金20000元给付给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张某的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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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危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  )。
B.次标准体
D.非标准体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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