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请购单执行统计表人名下购卖了一套经过法院拍卖的房产能请购单执行统计表吗

法院不能强制拍卖被保全的被告的唯一房产吗? - 知乎19被浏览22157分享邀请回答74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子如果拍卖不出去会怎么处理
被执行人欠我29万元人民币,以房产作为抵押,现在房子已经被执行清空等待拍卖,如果经过三次拍卖房子还是卖不出去,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处理?
浏览次数:0
可以抵债给你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法院拍卖房产程序不像是中介交易房产那么简单,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不是一句话就能阐述明白的,所以在下面的知识里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法院拍卖房产程序与法院拍卖房产过户费用。
法院拍卖房产程序 法院拍卖房产过户费用
三次流派后很有可能折价抵债。
294994浏览
277093浏览
252623浏览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ask:2,asku:1,askr:197,askz:17,askd:106,RedisW:0askR:2,askD:0 mz:hit,askU:0,askT:0askA:4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 葫芦岛日报 --
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能否执行
■ 赵天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执行实务中,很多人据此认为,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法院不能处置。不少被执行人在欠债不还的同时,居住着豪华的房产,让债权人奈何不得。  
这些老赖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的同时,也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对一套房产的执行方法,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确立予以执行的标准,此标准应当严格按《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予以确定,也就是所拟执行的房屋是否超过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对于具体标准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一致,对于最低生活标准的衡量难以统一,如同人身损害赔偿中社会平均工资各地无法统一相同。故此对于最低生活标准房屋的衡量应当根据各地标准予以执行,可以参考当地廉租住房标准和经济适用房标准等予以衡量。  
其次可采取置换或租赁两种执行方法予以执行。对于能够采取置换方式执行的,可以采取大面积房置换小面积房,好地段房置换差地段房,高价房置换低价房等方式予以执行;不具备置换条件的也可以采取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予以执行,租赁时间以半年到两年为宜。  
因此,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并非不能执行的观点是错误的。只要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的家属所居住的房屋面积超过当地平均标准,就可以以大换小,以近换远。当然,在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进行拍卖前,要对“以大换小,以近换远”所产生的差价有一个基本的考量,避免无益拍卖。  
(作者单位:绥中县法院)&
&& (不填默认为匿名)
葫芦岛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by .all rights reserved请选择城市
石家庄频道
您当前的位置: >>
法院是否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
法院能否将被执行人的唯一按房产强制执行拍卖,很多人会说不可以,因为唯一的房产是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所以不可以强制执行拍卖,只能查封,但是如果真的是这样,是不是社会会存在着欠债不还还拥有豪宅的人呢,对于这个法制社会也是造成不少的影响。我国没有规定,不能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
&&&在北京的王某欠李某300万元,没有偿还,经过法院调查发现,王某名下有一套房子,又没有其他的房产,房子是王某唯一的房产,虽然面积不大,但是地理位置很好,房子的价值可以足够偿还债务,李某觉得不是王某没有钱而是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转移到其他名下,王某认为房子是唯一的房产,也是生活的必需品,法院不应该强制性拍卖,经过法院调查,王某的房子虽然不大,但是地理位置很好经过多次的协调王某同意下,法院给李军留下了5年的租费,每个月是5000元,足以保障一定时间内内王某的生活保障,所以最后将房子拍卖价格为175万,18万元为王某的房租租赁费用。
&&&法官介绍说,不能执行当事人唯一房产的必需品这种说法是错的,但是要考虑到被执行人居住问题,房款足够用的时候,可以考虑把大房子换小房子,地址位置换成偏远的,给被执行人留有5年的房租,给被执行人一定时间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这也是说保障双方的利益。
热门关键词:法院被执行人
为你说法新媒体跨屏互动新栏目
资讯快报随时随地关注您身边的法律纠纷
7月26日,公安部举办了全国公安机关标准法令视频演示训练会。…
人民网北京8月9日电 7月中旬以来第一批8个中心环境保护督察…
本报温州8月8日电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林志强)丈夫开设赌…
上海的倪先生以公司名义在微信上和广东东莞一家公司谈生意…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关键在于如何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
最多关注随时随地关注您身边的法律纠纷
以执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执行模式,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的“一性两化”执行工作改革的重要一环,并且载…
新闻首页个性推荐法制与社会
扫描二维码下载 新闻手机客户端请问被执行人欠款不还,且只有一套住房,可否强制拍卖?--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请问被执行人欠款不还,且只有一套住房,可否强制拍卖?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山东 |解答问题:0条
要看那套房屋的面积有多大。
相关法律咨询
被告名下有三套房屋,我起诉他后,提出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其中两套房子,后被告将未查封的房子过户与妻弟名下,判决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我申请执行,要求拍卖已保全的两套房子,但法院说只能拍卖一套,保留一套给他居住,原因是另一套未查封的房子现在不是他本人的名字。请问我能要求法院拍卖已保全的两套房子吗?能否,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那你首先得证明他之前有三套房子,在你起诉后他才将其中一套过户给别人,从而避履行义务。这样才可以申请拍卖这两套房产。
法院已经判被告还款,但是被告不执行,原告申请强制性执行,被告只有一套房产,能拍卖吗?被告的配偶有一份工作,能要求被告的配偶还钱吗,当初是被告借的现金,配偶不知知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能要求法院执行配偶的工资抵债吗?如果不能,又该怎么办?
一般一套房产是不能拍卖的。若借款是在对方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可以要求配偶偿还的,可以执行对方配偶的工资
被告一套84平米精装住房,被告无子女,能否执行房屋拍卖,被告还将被继承人银行存款取走,车辆伪造公文过户转卖。其他继承人的权益该怎么办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关注此问题的人还看了
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律师回复
吴锦熤律师 最近回复:
占志伟律师 最近回复:
钱小亚律师 最近回复: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1234律师在线
4364今日解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购车发票和行驶证人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