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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稱车购税征管分局)本部位于白云区机场路888号广东汽车市场12号楼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人事监察、综合、税政、征收管理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机构概况

分局内设5个行政机构分别是、人事监察科综合科、税政科、征收管理科(与税政科合署办公)和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下设四个征收点分别是的新市征收点(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888号12号樓)、黄埔征收点(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芳村征收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龙溪大道293号)、天河征收点(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6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机构设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正处级全职能局内设机构为5个,分别是人事监察科、综合科、税政科、征收管理科和办税服务厅

负责本局人事、监察、教育、党办等工作。

负责夲局办公室、计会统、财务及后勤等工作

负责本局政策法规、督查内审及相关业务审批等工作。

负责本局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纳税垺务及相关业务审批等工作

负责新车业务的申报征收;负责接收、录入、审核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信息;负责免征车辆及其他特殊车型资料审核;负责汇总和反馈征税车辆价格信息;负责车购税征收政策的咨询和解释业务;按规定使用、保管、注销、发出《通用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通用缴款书》、《汇总缴款书》;负责车购税款的征收和车购税征收政策的执行;负责对办理纳税申报手續的新车进行实地查验;负责办理新车申报征收建立档案后的业务;具体负责换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證明》、车辆购置税档案迁入、迁出、过户、退税等后续(二次)业务的办理、审核负责接收、分类整理、核对、归并和保管等车辆购置税税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查询、统计、查阅档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分设四个征收点

地址:广州市机场北路888号12号楼一楼

职责: 负责新车业务的申报征收;负责免征车辆及其他特殊车型资料审核;负责车购税征收政策的咨询和解释业务;负责车购税款的征收和车购税征收政策的执行;负责对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新车进行实地查验;负责换发、遗失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證明》、车辆购置税档案迁入、迁出、过户、退税等二次业务的办理、审核。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68号

职责: 负责新车业务的申报征收;負责免征车辆及其他特殊车型资料审核;负责车购税征收政策的咨询和解释业务;负责车购税款的征收和车购税征收政策的执行;负责对辦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新车进行实地查验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职责: 负责新车业务的申报征收;负责免征车辆及其他特殊车型资料審核;负责车购税征收政策的咨询和解释业务;负责车购税款的征收和车购税征收政策的执行;负责对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新车进行实地查验。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龙溪大道293号

职责: 负责新车业务的申报征收;负责免征车辆及其他特殊车型资料审核;负责车购税征收政策嘚咨询和解释业务;负责车购税款的征收和车购税征收政策的执行;负责对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新车进行实地查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規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共十九条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稅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嘚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納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嘚,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納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駐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輛;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備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稅;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務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車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讓、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稅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業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車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夲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1. .全国人大[引用日期]
  • 2. .新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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