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汽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是否赔偿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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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车祸强险会进行理赔吗
无资质司机肇事交强险是否理赔&司机无证驾驶撞伤同事被告上法庭,于是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昨天上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宣判,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伤者修车及误工费用共780元。&去年4月,江先生开着妻子名下的车送孩子上学,在学校门口&无资质司机肇事交强险是否理赔司机无证驾驶撞伤同事被告上法庭,于是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昨天上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宣判,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伤者修车及误工费用共780元。去年4月,江先生开着妻子名下的车送孩子上学,在学校门口撞了骑车送孩子上学的一名同事。交警认定江先生负全责。江先生和同事没有对结论表示异议。由于是同事,两人当时约定,治疗费用等治疗终结后一次性结算。半年后,江先生的同事向他提出了8000多元的索赔。江先生认为治疗费用不可能这么高,拒绝支付。两人协商不成后,江先生被同事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江先生将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今年4月13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江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交强险投保的是车辆,而不是驾驶员,交强险应该无条件地进行赔偿。中保公司发现江先生肇事时所持有的驾驶证为特种驾驶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持此种驾驶证不可以驾驶普通车辆。中保公司认为交强险条例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免责,不进行赔偿。即便进行了抢救费用的垫付,也可以向驾驶人追索,其他费用就更不应该赔偿。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赔偿数额范围内,向江先生的同事支付修车费&280元、误工费500元。释疑车主有过失不影响交强险赔付北京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春林表示,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在车辆遭遇突发事件时给受害者提供强制性的救助。曹春林说,尽管本案中车主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造成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是交强险是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的合同,它是否赔付不应以区分车主责任决定,而应以是否给事故受害者造成人身损害来决定。交强险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制定的格式化条款,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提到“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实际上说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必须赔付受害人,至于是否追偿是在赔付之后保险公司和致害人之间的事情。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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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刘茜&&发布时间: 17:00:17
  【案情】
  日9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市公园南路天然居小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出小区大门时,适逢原告段某在道路西侧由南向北同向行走,王某车辆右前部将段某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肇事车辆将段某送至陕西冶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原告于日出院,住院治疗27天。经该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多段粉碎性骨折合并血管神经损伤;2、右外踝骨折合并下胫腓关节分离;3、面部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为:1、继续石膏托制动6周;2、每月复查X光片观察骨折愈合情况;3、6周后去除右下胫腓关节固定螺丝钉;4、8个月内禁止体力劳动;5、加强营养、保持良好身体状况;6、加强护理,预防褥疮,坠积性肺炎,防止静脉栓塞等卧床并发症;7、一年后待骨折骨性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日,原告在陕西冶金医院复查。原告段某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52 035.4元,其中原告自己支付9 535.4元,被告王某垫付医疗费42 500元。原告在开庭审理时表明其住院期间医疗费仅请求9 500元。原告将票号为的陕西冶金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结算票据丢失,陕西冶金医院于日出具该结算票据的财务记账联扫描件,注明“此单为原单据扫描件,情况属实”并加盖该院公章,后原告于日在《西安日报》登报声明将丢失的结算票据作废。日,原告购买轮椅及拐杖花费908元。日,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262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段某的伤残等级属十级;2、被鉴定人段某后续需择期行右胫腓骨多处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其费用约需人民币12 000元。段某支付鉴定费1 600元。日,咸阳市公安局大寨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段某户籍性质系非农业户口。
  被告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车辆陕AJ280N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200 000元,保险期间均自日起至日止。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第六条约定被保险人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王某为其所有的陕AJ280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本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某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对被告某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不负担原告任何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由被告王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 697元;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16 250元;三、驳回原告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被告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驾车情形,该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区分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不同赔付情况。
  百度百科对无证驾驶的定义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区分不同的准驾车型。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认定无证驾驶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其所持有的驾驶证的类型应当与其所驾车型相一致。
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是否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其突破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不同的是,其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尝,因此,对于无证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此时的赔偿仅针对第三人人身损害,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是否赔偿的问题。商业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商业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体现,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就要看商业险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明确将该免责条款告知,则商业险不予赔偿。
  基于交强险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对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于第三人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此举并非纵容无证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已经实际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下,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该追偿权与传统保险法理论上的代位追偿权不同,这里所说的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代受害第三人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被告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存在明显过错,增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根据商业险免责条款第六条约定,被保险人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本案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段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向段某实际赔偿后可另行主张向王某的追偿权。
责任编辑:李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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