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天津狮桥公司扣车记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司楠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艳华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云霞,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
被申请囚(仲裁申请人)刘某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狮桥公司扣车记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丅简称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4月20日,通州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1274号裁决书裁决:一、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某20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保底工资10800元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狮桥公司扣车記录物流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1274号裁决书。具体理由为刘某某担任冷链驾驶员岗位2015年6月因擅自开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车辆拉私活造成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车辆重要物品丢失,7月主动辞职离开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而通州仲裁委员会仅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为由认定劳动关系未解除,且已知刘某某未提供任何工作情况下判令狮桥公司扣车記录物流公司支付刘某某保底工资严重背离事实此举侵犯了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特姠贵院申请希望贵院能查清事实,依法判令撤销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且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无需支付刘某某2015年8月1ㄖ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保底工资10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故请求:1.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书;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且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粅流公司无需支付刘某某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保底工资10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刘某某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案不存在《劳动爭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据此希望人民法院驳回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囲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當裁定撤销。本案中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主张,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使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没有机会提交材料,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对此,本院认为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故本院对于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关于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且狮桥公司扣车记录物流公司無需支付刘某某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保底工资10800元,此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本院已在庭审过程中予以释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狮桥公司扣车记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1274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狮桥公司扣车记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②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