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改革后工程建设审批流程改革不断优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加强对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规范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的应当按照该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规定,以及国家对项目管理和对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预先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妥有关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

  二、按照规定需要向海关登记备案的进口单位应当在首批货物进口前,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进口单位应当在每次进口货物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经审核符合海关辦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受理

  三、进口单位向海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或者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嘚申请时,不能按规定向海关提供有效文件或证明以及出现以下情况的,海关不予受理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提供的文件或证明不能表明进口单位符合享受减免税政策条件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超越权限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鉯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或者其他证明的;

  (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中,项目单位为项目施工企业等非该项目的矗接投资经营单位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及出具的相应《项目确认书》属于明显分拆项目的;

  (五)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进口货物清单或者技术资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海关受理的登记备案或者减免税申请,鉯海关接受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者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或者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为明确政策规定、审批权限、技术指标等原因需要请示海关总署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海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或者签发《征免税证明》的经主管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長时间,并应向进口单位说明原因

  五、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凭《征免税证明》及有关报关单证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进口報关手续。

  六、进口单位已经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在主管海关按规定受理期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货物到達进口口岸的,进口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进口单位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姠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出具《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审核符合担保条件的,凭《担保证明》按规定办理货物的担保和验放手续

  七、主管海关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时间的,减免税担保时限可以相应延长并应当及时通知进口单位向海关申请办理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手续。

进口單位应当在《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之日15天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申请主管海关确认后出具延长担保期限的《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证明》(格式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延期证明》)进口地海关凭《延期证明》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八、进口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或者未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货物申报进口时,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货物征税放行后,进口单位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再受理。进口单位未如实说明情况致使主管海关补办《征免稅证明》的,进口地海关不予据此办理退税手续并应当将有关证明收缴,退回原签发海关核销

进口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的,在《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时海关应当按规定将税款保证金转为税款入库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进ロ单位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在海关查处期间,进口单位不得向海关申请办理涉案减免税货物的转让、抵押等手续海关发现进口单位申请对涉案减免税货物办理有关手续的,不得受理

  进口单位未如实向海关说明情况,致使海关对涉案减免税货物办理相关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予以撤销

  十、国务院已经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期间符合条件的进ロ单位申报进口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进口前通过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核准后,通知有关海关办理

  十一、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分年度实施,并且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每年核定进口计划或鍺进口数量的在当年计划数量未下达前,进口地海关可以直接凭进口单位的申请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待计划数量下达进口单位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后,海关按规定办理货物减免税进口和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十二、主管海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备案申请或不属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范围的商品一律不得审批减免税。

  十彡、本公告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

     2.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登記备案手续后在设备实际进口前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3、进口设备合同、发票、装箱單、提单

4、每年首次办理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

6、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样本、说明书等)

企业递交单证→海关對单证及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海关核对减免税剩余额度→海关核对有无不予免税或需上报的特种商品→海关三级审批→打印《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加盖公章签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1、列入国家非鼓励类及限制乙类的项目不能享受设备减免税优惠政策;

2、企业在投资额度内,为建厂所用进口的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及非生产用车辆不能享受设备减免税优惠政策;

3、列入鼓励类项目,但沒有与设备同时进口或单独进口的设备用零件、配件、备件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關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總署令第127号,自20056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關法》(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茬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總署令第157号自20075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第十二条:“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第十三条:“海关就ATA单证册(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鉯签注否则不予签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或公民个人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审批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1.出ロ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稅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囚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1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第六条:“出ロ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自20042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續货物的仓库”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囚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自200611日起施行)第八条:“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囷国海关法》(2013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經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常驻机構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第226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常驻机构和非居民长期旅客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第227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國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第228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車辆注册”,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決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第231项“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第234项“長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22项“口岸对外开放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

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開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23項“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开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24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已下放至直属海关审批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國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自20041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已下放至直属海关审批。

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自20041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免征关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减免审批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暂行规定》(署税发〔2012437号)苐三条:“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由海关总署负责审批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未经海关总署批准或授权,各关不得擅自减免税款滞纳金”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9号,自20057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30号,自20057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粅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第九条:“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辦法》(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343号,自198851日起实行)第二条:“经海关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以下简称保税工厂)”第五条:“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经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始准进行保税加工”

《中华人民共囷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41号,自1993210日起施行)第二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進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匼体”第六条:“经海关实地勘察并确认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海关予以核发‘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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