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给政府租赁水陆挖掘机租赁上税不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3年8月)
来源:福建国税12366问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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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3年8月)
1.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登记的时限办理报验登记时要带什么材料?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闽国税发〔2011〕92号)规定办理外埠经营登记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一)表格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二)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因此,请贵公司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办理报验登记。
2.取得的出租车发票上的发票章式样较一般使用的发票章式样小,该发票能否使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函〔号)规定:“
三、发票种类及管理……(三)发票专用章的使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发票专用章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标准。但对于票面较小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的二联平推式160mm&63.5mm(客运专用)和卷式发票以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自印发票时,套印的发票专用章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基础上同比例缩小50%。”
因此,套印发票章式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同比例缩小50%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4.通用机打发票开具给客户后,在系统被误作废操作,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发票开具给客户后系统误作废应比照上述规定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后重新开具发票,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款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予以处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界定?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因此,“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界定。
6.三明领购的通用机打发票是否可以携带到厦门开具?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三明购买的发票是不可以携带到厦门开具的。
7.个体户连续几个月销售额低于核定销售额能否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号)第九条规定:“根据
《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我省规定:在具体确定连续纳税期时以连续三个月为标准。”
因此,如果连续三个月纳税期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8.宠物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若不是,那么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我公司本月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证,但税单上的国标代码写错了一位,是否可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第六条第(四)项
规定:“负责进口货物或委托进口货物申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口报关单上准确填写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15位),不得遗漏或错填。缴款书备注栏中“国标代码”即为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15位)。
目前,因海关无法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备注栏中准确打印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一季度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数据情况的通报》(国税函【号)中有关要求,上述条款暂不执行。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比对相符的可以抵扣。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请问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二、计税依据……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11.货物称重过磅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货物称重过磅服务不属于上述营改增范围。
12.全国营改增试点后,“广告策划”与“广告制作”服务是否还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广告策划”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文化创意服务税目?设计服务子目,与以前相比,差别在于不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非实物广告载体的广告制作仍然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文化创意服务税目?广告服务子目,需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实物广告载体制作属于销售货物。
13.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
因此,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按照0.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4.企业本月采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结果是重号,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因此,企业申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结果为重号的,请按照上述文件进行处理。
15.我公司是出口退税贸易公司,收到红字发票,附表二对应的红字专票注明的进项税额20栏与进项税额转出13栏中会出现收到的红字发票的进项税的金额,那主表要怎么填列?由于我公司没有销项税,只是填列“免税销售额”,若填了“进项税转出”,期末会不会有本期应缴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因此,若您属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实行的是免退税办法的,由于您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注明的税额也无需转出。
16.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小规模企业可以享受暂免征增值税,那符合条件的广告公司是不是也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小规模企业是否有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在国税可以享受暂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18.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未差额扣除完的部分能否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第(九)项规定:“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因此,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差额未扣除完的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19.从事营改增业务的纳税人(非广播影视业务),2012年11月未按照规定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改增确认登记,现才到国税部门办理确认登记时,那么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8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4号)规定还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8号文件规定办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4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日止。”
因此,闽国税公告〔2012〕4号执行截止日期为日,此后的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8号文件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以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之前往前追溯,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
20.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正常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21.自产自销鲍鱼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规定:“……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P&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规定:“……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因此,自产自销鲍鱼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22.计算机数码影像处理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
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因此,计算机数码影像处理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23.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为什么比购买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金额乘以10%的税率计算出来要缴纳的税款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
因此,车辆购置税应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计算。
24.我公司符合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小规模企业,但8月份已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了,预缴的税额是否需要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贵公司可收回全部发票联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5.起重机(吊车)是否属于免税车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起重机(吊车)是属于免税车辆。
26.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是指每月平均销售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27.已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定金,但由于商品降价对方公司未提货,也未再付款,所收定金是否要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若纳税人收取的定金不属于在销售货物的前提下收取的价外费用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8.我公司从事农村电影放映,之前在地税享受免税优惠,营改增后是否还能继续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业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免征增值税。
29.垃圾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是否要求每年进行备案?我公司对进行垃圾填埋、焚烧处理,未生产产品,有关部门拒绝给我们出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无法进行备案,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第1时段标准或者GB的有关规定。……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贵公司涉及的垃圾处理劳务属于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应按上述规定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同时,该公司不属于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产品的经营范围,不需要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30.从事高空变压器维修的业务,是国税管征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因此,高空变压器不属于不动产,对其维修应由国税管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日起施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那抵扣期限是否还是180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2.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3),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请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3.红字申请单上是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还是公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因此,《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34.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有没有安置岗位的限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对于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必须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但并没有安置岗位的限制。
35.日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还能否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规定:“(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日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不能抵扣。
36.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8月1日后是否还可以实行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销售额。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还可以实行差额征税。
37.交给电力公司违约金是否可以要求电力公司开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交给电力公司违约金应首先判断违约行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取的违约金,可以要求对方按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予开具。
38.装修喷绘费是否是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装修喷绘费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39.某公司原先为纯地税管征户,日后认定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现将2013年1月份购买的一辆小轿车销售出去(当时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项目),请问该试点纳税人在试点之日后购入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是按适用税率征收还是4%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称试点实施之日,对福建省来说,指的是8月1日之后。&&&&&&
因此,该纳税人小轿车于2013年1月份购买,当时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项目,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再减半征收。
40.专用发票已抵扣,现在发现抵扣联丢失,是否需要销售方申请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
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贵公司丢失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丢失报告,但不需要销售方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41.电力工程安装调试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电力工程安装调试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42.我单位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8月底已到180天抵扣期限,在8月份中旬上传数据进行比对,9月份才进行确认,是否会超过抵扣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因此,贵公司在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上传数据进行比对,就不超过抵扣期限。
43.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只收取手续费,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因此,拍卖行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缴税,拍卖行只收取手续费交营业税。
44.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出口货物,如何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公告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45.我公司是外贸型出口企业,收到红字发票,附表二对应的红字专票注明的进项税额20栏与进项税额转出13栏中会出现收到的红字发票的进项税的金额,那附表二要怎么填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因此,若您属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实行的是免退税办法的,由于您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注明的税额也无需转出。
46. 外贸型出口企业超过了免税申报期还没有申报,是否要视同内销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因此,贵公司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7.从8月1日起,是不是所有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都要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出口企业从8月1日起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需要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4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在日后是否有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废止。
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可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49.什么原因下税务机关会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
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会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50.生产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原认定是视同自产货物,现在税务机关核实该货物不能按照视同自产货物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所以,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
51.《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证明的函》的样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向上述居民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纳税人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表样附后),或将情况报送税务总局审定。《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的格式可以参照国税函〔号文件的附件二。
因此,企业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52.我公司为外资企业,2013年需支付境外股东2011年度的股息红利,境外股东所在国与中国有双边税收优惠协定。闽国税发[号第62条第2款要求提供资料“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居民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是指哪一年度的报告?在对外支付业务中,我公司是否需要就同一支付业务进行两次备案申请?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第六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提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时,应填报并提交除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居民公司取得股息前12个月的持股情况证明,如投资转让合同、验资报告、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等。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居民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文件中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居民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是指2012年的审计报告。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第六十二条是针对非居民企业提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时需要提供的资料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是针对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外汇时要进行的税务备案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需要针对不同事项进行备案。
53.境外单位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 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
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4.总机构地址变更,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二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总机构地址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5.私营独资企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吗?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规定:“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私营独资企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6. 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在税务上是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进行处理。
57.企业赠送给客户礼品,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这个税费也是由企业负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够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者是个人,只是贵公司代为承担,不能转嫁给企业做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赠送给客户礼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够税前列支。
58.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是否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够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59.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0.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61.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什么?企业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个人借款利息可进行税前扣除。
62.对于跨县市总分机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请问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能否独立申报?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的40%部分,下同),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60%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二)适用范围。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市(县、区,不含厦门,下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因此,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由总机构汇总清算。
63.高新技术企业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请问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6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实行专账管理,设置‘研发支出(或研发费用)’科目,以项目作为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科目。并按下列内容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填制《研究开发费用台账》(另文下发):……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从事符合第三条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第十五 业发生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一)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
因此,企业外聘的研发人员劳务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65. 非营利组织会费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因此,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属于免税收入。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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