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伪造的证据签订了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议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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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法全文
新拆迁法全文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1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2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3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赔偿是如何计算?有什么具体的计算公式呢?本文主要为读者介绍了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以及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其他房屋拆迁计算费用和提供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读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计算房屋拆迁费用。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4 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去入手,解释拆迁协议。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5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9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10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11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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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具体的政策上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起诉村委会 会有补偿的 我是土地方面专业律师,具体手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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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纯与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宝泉岭农垦法院&&&&&&&& &&&&浏览: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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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书〔2014〕宝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孙宝纯。
被告黑龙江省新华农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海X,男,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X,男,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拆迁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建生,黑龙江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宝纯因与被告黑龙江省新华农场(以下简称新华农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宝纯,被告新华农场委托代理人张海X、刘建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宝纯诉称: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告于日前交付给原告价值243?061.12元的产权调换楼房一处,面积为92.63平方米;被告给予原告货币补偿572 873.88元,协议签订后给付原告250 000.00元,其余322 873.88元于日前结清。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50 000.00元,其余补偿款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同时要求被告交付房屋、车库,被告以没钱和楼房建设未完工为由拒绝履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征收补偿款322 873.88元及利息50 143.45元(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6月期间),同时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产权调换房屋及违约金48 612.22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征收补偿款322 873.88元的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同时将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产权调换房屋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给原告的产权调换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新华农场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是事实,房屋的验收工作正在办理之中,需要时间进行办理,最终交付给原告的房屋肯定是验收合格的房屋,原告要求给付的补偿款及其利息和逾期违约金的数额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数额过高,被告不认可。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1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了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事宜。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数额过高。
被告未提供证据。
对证据的分析与评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原告坐落于新华农场场直中心区的私有房屋,原告有房证房屋和无房证房屋共可调换楼房面积为155.37平方米,被告按每平方米5 000.00元补偿给原告现金776? 850.00元,同时被告给付原告搬迁奖励12 000.00元、搬迁补助费6?00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 600.00元、土地补偿3?500.00元、其他附属设施补偿15 985.00元,共计39 085.00元;原告选择调换的楼房位于北珠家园小区3号楼2单元5层1号,面积为92.63平方米,原告按每平方米2?624.00元用补偿款结算房款;被告于日前将原告的回迁楼房交付原告入住,逾期30日内按原告选择回迁楼房价值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60日内按原告选择回迁楼房价值的10%支付违约金,逾期120日内按原告选择回迁楼房价值的20%支付违约金;被告承担原告回迁楼房的土地、税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承担回迁落户的工本费;协议签订时被告给付原告现金250 000.00元,其余补偿款被告在日前结清。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现金250?000.00元,原告将其被征收的房屋交付给被告。日,被告将原告的回迁楼房交付给原告,尚欠原告征收补偿款322?873.88元,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其被征收的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补偿款,亦未按合同约定将原告的回迁楼房交付给原告,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322 873.88元及利息(按本金322?873.88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时间自日起至该款实际履行之日止进行计算)、违约金48 612.22元(原告回迁楼房价值243 061.12元×20%)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办理其回迁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同意办理,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新华农场给付原告孙宝纯房屋征收补偿款、违约金共计371 486.10元及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利息(按本金322?873.88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时间自日起至该款实际履行之日止进行计算);
二、被告黑龙江省新华农场给原告孙宝纯位于北珠家园小区3号楼2单元5层1号的回迁楼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由原告孙宝纯负担,其他税费由被告黑龙江省新华农场负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872.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新华农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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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判决书案
【全文】CLI.C.8460154
***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判决书案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鄂08行初1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姚青山,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依涛。
  委托代理人:洪志勤。
  委托代理人:方在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青山,被告***委托代理人荆门市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洪志勤、方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乙方)与荆门市政务中心暨天鹅小区项目漳河新区工作服务专班(甲方)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砖木结构房屋162.63㎡、简易房屋37㎡及附属设施予以拆除,交付乙方面积200㎡的还建房,并支付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等167800元。日,荆门市政务中心暨天鹅小区项目漳河新区工作服务专班出具“证明”,内容为:“双喜村贰组***感谢你对天鹅小区项目的大力支持,根据房屋征收协议,我们将在还建小区为你提供200㎡的还建房。过渡期壹年,车库壹个指标。”
  原告***诉称,其系掇刀区双喜村二组村民,日,荆门市政务中心暨天鹅小区项目漳河新区工作服务专班向其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我们将在还建小区为你提供200㎡的还建房。过渡期壹年,车库壹个指标。”现原告向该专班相关经办人员要求落实车库指标时,相关人员称该专班已撤销,负责后续工作的漳河新区及漳河新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派出机构,协议应由被告***履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交付对原告房屋征收时承诺的壹个车库指标。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A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A2、信息公开申请书及荆门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答复,证明***为适格被告;
  A3、荆门市政务中心暨天鹅小区项目漳河新区工作服务专班证明(***),证明原告因拆迁享有的权益;
  A4、荆门市政务中心暨天鹅小区项目漳河新区工作服务专班证明(张作秀),证明张作秀持有的证明形式与原告持有的证明形式一致,张作秀的权益得到了落实,原告的权益未得到落实;
  A5、张伟证言,证明张伟代***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主要内容未填写,原告的主要权利以证明为依据。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答辩人已按照补偿协议完全履行了义务;二、原告诉称答辩人承诺“给车库指标一个”不属于协议约定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根据双方日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没有关于给付原告***车库的约定,证明与协议不符;三、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双喜村委会根据该村通过的《车库分配方案》已经分配原告***家庭户主张作秀83.91㎡的车库一个。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B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掇刀区2011年度第37批次建设用地函,证明掇刀区政府2011年度第37批次建设用地已获得省政府批准征收;
  B2、掇刀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1)第39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掇刀区政府关于2011年度第3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依法进行了公告;
  B3、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掇刀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第39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掇刀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拟定了2011年度第37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B4、原告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领款单、双喜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1、日原告与被告拆迁专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还房200平方米及支付补偿费的义务;
  B5、双喜村委会关于车库分配方案会议记录及表决通过的《车库分配方案》公示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喜村委会通过的车库分配方案符合法定程序,且原告***家庭只能分得一个车库的事实;
  B6、原告家庭户口信息、张伟户籍信息、双喜村委会证明各一份,证明:1、原告***与其母亲张作秀在同一户口,且户主为张作秀,其弟张伟户口不在双喜村;2、双喜村已经按照《车库分配方案》将原告家庭车库分配在户主张作秀名下的事实;
  B7、《关于荆门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荆价发(2010)92号)及《双喜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证明征收原告房屋的补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A1、A2无异议;对证据A3、A4加盖公章还房部分内容无异议,对添加的笔迹不同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补偿协议中没有关于车库的约定;对证据A5有异议,认为证人张伟与原告***系亲属关系,其陈述签订补偿协议时部分内容未填写不属实。如按其所述先签的还房证明,后签订的补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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