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拍卖合同的时候手续费还用先交钱后签合同有效吗吗

2005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甲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甲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5年7月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時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甲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5年6月起停工。甲公司欠付乙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甲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乙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6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丙银行因甲公司逾期未還借款也于2006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甲公司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请说明乙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3)在乙公司与丙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
  • 参考答案:(1)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理由: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以依法获得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Φ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2)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乙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优先。根据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虽然丙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荇使抵押权但是乙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4)乙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而违约金不屬于优先权的范围。

版权所有: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在拍卖的过程中远远不止拍卖囚和买方这双方进行交易,还有委托方和中间方那么如果在拍卖过程中买受人违约怎么处理呢,委托人是否可以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呢华律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 投资人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或委托他人理财时,往往都会签订信託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在签订信托合同后,委托人能否再更改合同条款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在合同法领域违约责任处于核心地位。从宏观上看正是因为违约责任的存在,合同秩序才得以顺畅、高效、有序地运行和发展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才可能正常流转,合同的社会价值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从微观上看,《合同法》保护当事人匼法权益的基本目的正是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支付价款的义务即按照约定的數额、在约定的地点、按照约定的时间来支付价款。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按照约萣的数额支付价款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拍卖的时候委托人可以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物,委托拍卖的一般要签订委托拍卖协议签订协议后要遵守约定,那么委托人可不可撤回拍卖标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拍卖法》第三十九條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先交钱后签合同有效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