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员需要哪些资料是否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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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 业主是否可以改变物业用途? 为主享有对物业的所有权,但是却不能擅自改变物业用途。 业主拥有物业所有权后,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处置自己的物业。但是,业主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还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业主在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
频道业主是否可以改变物业用途?  为主享有对物业的,但是却不能擅自改变物业用途。  业主拥有物业所有权后,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处置自己的物业。但是,业主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还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业主在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业主对拥有所有权的物业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但同时,业主必须承担相应的,应按照物业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进行使用,有维护建筑物安全和外部协调、美观的义务;有独立承担其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及费用的义务;有不得随意变更专有部分的水管、电线、煤气、电话线等各种管线的义务;有尊重、维护环境卫生和安宁的义务等等。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业主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改变物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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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审查二房东的资格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查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确定二房东是否有转租权;2、若是二房东没有转租权或是没有约定,需要承租人、房东以及二房东一起协商。 ...
通常上,租房协议中要明确以下的内容:1、明确各项费用;2、明确房屋修缮义务;3、明确租金;4、约定合同变更和终止事宜。 ...
如果没有房产证,但是不属于违法建筑,那么就可以要求拆迁补偿。 ...
按规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实不予补偿。不过,若是因为以下情况出现的违章建筑,也要有相应补偿:1、《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搭建的建筑;2、无故意抢种抢修获取补偿的建筑;3、因为房屋 ...
具体而言,拆迁补偿协议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拆迁补偿的具体措施;2、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或者是安置房交付的期限;3、违约责任。 ...
可以。只要该房屋中介受出租人委托,那么即可以全权代理出租人行使出租人义务,而扣租房押金即为出租人的权利之一。不过,出租人扣押金时,要确定是否可以扣租房押金。 ...
导读:有些小区经常会发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有很多时候,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分清楚双方的职责、责任有哪些?物业管理公司有其主要的岗位职责,业主也有其须承担的维修职责,下面小编和您一起来看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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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按照规定,物业管理费自交房之日次月算起,请问交房之日如何认定?以实际交房之日,还是以通知交房之日?小区已交房,但业主事后发现开发商在未符合合同交房的条件下向业主交房,是否可以认为交房并不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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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系民生存在问题需改善提要:现在许多小区的应急达不到业主的需求。电梯、消防、屋面漏雨等问题发生的时候,会影响到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使用
  系民生存在问题需改善
  近年来,我国的物业管理呈现加速发展势头,对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吸纳就业和加强城市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物业管理作为商品的消费环节,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为完善市场机制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综合性服务方式。物业管理既是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现代化城市管理不可缺少的一环。
  20世纪80年代,现代物业管理从香港传入我国内地,各地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数数量迅速增加。当它以经营、服务、管理为一体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方式在我国大地上一出现,就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及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毕竟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在理论和实践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给予回答。客观来看,行业总体水平还处于低水平运行状态。成本不断上涨,从业人员匮乏,经营理念落后,管理方式粗放,市场机制不完善和地域发展不平衡等现状制约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运营空间十分狭窄,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现实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捆绑收费问题
  目前,在许多小区仍然存在着捆绑收费问题,部分小区还相当严重。
  国务院《》中明确规定,水、电、暖、有线电视等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应实行终端服务,水、电、暖等由供应部门实行专业,终端收费。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前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规定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但有些部门还未全部实施服务到户,因而常常把代收水、电、暖等费用由物业公司来做,而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则趁机进行捆绑收费,将物业费、电梯费与水、电费一起收取,如果不交物业费就采取少售水、电的方式卡业主。然而,这种方式既违反了相关规定,又不能解决物业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反而加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严禁在收取物业服务费过程中将物业费与代收的水费、电费等费用捆绑收取。强化行业物业企业自律工作,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开展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物业管理企业新形象的活动,不断物业管理企业的从业行为,使物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承接查验问题
  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中规定: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完整齐全;(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做好承接查验工作,对于承接不具备交房条件的项目时,物业公司要做好风险分析,规避风险,不得盲目接手,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承接规范的物业项目,否则将承担极大的风险。
  三、开发遗留问题较多,要学会处理有关问题
  目前,开发建设单位的遗留问题比较多。第一,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时未能完善水、电、气、暖等相关配套,房屋没有经过验收就交房,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及房屋质量问题较多,售后维修服务不能满足业主的要求,造成业主入住后投诉较多,而物业公司又难以协调处理,引发许多矛盾。第二,开发建设单位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也不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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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法律依据
  业主能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案例简介]
  蔡甸某住宅小区一楼业主李某为了让自己的房子“升值”,将住宅改建装修,改作商用,开办了一家餐饮店。因为该餐饮店经营产生的油烟和噪音恶化了相邻住户的居住环境,干扰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起居,并且各色人等出入小区引起了小区其他居民安全方面的担忧,很快遭到小区其他业主的抗议。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调解时,李某认为自己改造自家房子,与他人无关,拒绝进行调解。该小区业主于是联名向蔡甸区政府及房产局、工商局、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业主是否可以改变物业权属登记用途,以及如何处理因改变房屋用途与其他业主产生利害关系的问题。
  首先,住宅房屋能否改作商用,住宅改为商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此进一步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害关系人”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本栋之外业主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可见,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一是要取得本栋全体业主的同意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二是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同时,《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第三款对此也明确规定:“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从前面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首先侵犯的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民事权利,其次是违反房屋建筑使用行为规范,对于前者,按照现有法律制度设计,由业主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对于后者,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您从中学到什么知识,把重点发出来共同进步!
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确实有据可查{: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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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大门 物业公司想改就改?
泰山公馆物业想把大门改了增加商铺 多位业主投诉
这几天,天元区泰山公馆小区的多位居民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小区物业要对小区大门进行改造,原本的植被将被破坏,售楼部区域也会改建成商铺,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记者 何春林 核实:
质疑:好端端的大门为何要改?
昨天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了该小区,因为物业要改造大门,许多业主聚集在物业服务中心交涉。好端端的为什么要改造大门呢?
物业公司张贴的一张&关于优化小区门口的告知书&显示:泰山公馆小区自2013年1月交付以来,多数业主对于泰山西路一侧的小区入口设计颇有意见,彰显不出高档小区的气场,因此与房产公司协商后,从回报广大业主、感恩邻居的角度出发,决定重新设计与建设小区大门。落款是株洲日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日盛物业&)。
&纸上说得好听,实际是为了赚钱。&该小区10栋的张姓业主说,很多业主查看了物业公司给出的规划图纸,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改造的大工程主要是将大门推平,位于大门口附近的售楼部进行重新设计与建设,其结果就是多出了多间商铺,绿化少了。
&我问了很多邻居,大家都反对重新改造大门。&该小区5栋的颜女士说,按照示意图改造一间间商铺显然会让这里更加吵闹,要是开麻将馆、餐饮店则会更加糟糕。
律师:物业随意改大门侵权
昨天上午,日盛物业一名侯姓负责人介绍,上述告知书里的内容就是物业公司的观点。他说,根据规划图纸,确实是会增加商铺,但原来的大树不会移走,一是规划中也有植物,二是会将移走的植物补栽到小区其他地方。&目前还处在听取意见阶段,暂时不会进行改造。&侯姓负责人补充道,他们目前正在搜集业主们的意见。
昨天下午,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说,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物业公司如果更改大门,肯定会变更原来的规划。,如果要变更,需要先向规划部门申请,还要向社会公示。目前,他们并没有收到该公司关于更改大门的申请。
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凌云说,很显然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这么做的,因为业主当初在买房时,小区大门都已经规划好了,包括小区大门的位置、功能,小区绿化物。如果物业公司要修改,必须征求业主们的意见,否则就是侵犯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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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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