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行政法比例原则案例是这样么

台对6所大学两岸交流“喊停”引发不满
作为两岸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岸高校的交流为增进两岸学生间的互信,在教育方面的取长补短自然功不可没。
然而,近期台当局对台湾大学、成功大学等6所高校的两岸交流喊停,引发台湾高校师生的强烈不满。
■台大等6所高校两岸交流突遭停权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内政部移民署”日前以“邀访大陆人士来台行程改变未先报备”等为由对台大、政大、成大、逢甲等6所重量级大学开罚,予以停权。
“邀请大陆人士来台却未按原计划走就要处以停权半年?”当接到消息,台湾政治大学一位教务官觉得有些不可思议。他说,两岸高校交流,有很多事情完全就是学术,与政治没有任何关系,很多时候由于交流计划没有完成,不排除客人没有按时离开台湾,但是这并不会对台湾安全等产生任何影响,而且对方签证往往都是在签注日内。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教育部”国际及两岸教育司专门委员刘智敏表示,过去有大陆人士说要来台从事医学美容,但最后却去做其他事,因此移民署决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即使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学术交流,也必须依原申请计划走。
刘智敏表示,过去发生过,台湾大学为大陆来的交换生申请停留到6月底,但是学生课程结束后,趁7、8月暑假到台湾各地去游玩,这样的逾期停留,通常在学生出境时被发现,学校要负责任,“这次有大学被移民署认定违反邀请大陆人士来台规定,被停权半年就与这有关。”
■多所大学不满被处罚
台湾逢甲大学校长李秉干表示,境外人士逾期停留受惩处是法律规范,但是没有哪个地方的做法是处罚“单位”的。
台湾暨南国际大学校长苏玉龙表示,台大、政大都是台湾的大学校,交流多当然会引起瞩目,“陆委会”、“移民署”从大的大学着手是可以理解,但是半年全校都不能申请两岸交流是很严重的惩处,不符合比例原则,应该逐案从违反法令的轻重来讨论。
台湾中兴大学国际长廖思善则认为,台大、政大被停止两岸交流申请半年,对台湾的高等教育会有很大的影响。
廖思善说,“怎么会处罚台大呢!”台湾大学一年的交流生有500位,难道要台大绑着学生送到机场,等他们回到大陆才警报解除吗?学术交流的用意就是让全世界的老师及学生来到台湾交流,促进台湾的大学向上提升,“移民署”这么做让大学产生恐惧症。
廖思善提到,目前中兴大学在上海开设EMBA专班,被通知这个专班不能招收大陆学生,这不是很奇怪,台湾每个大学都已经开放招收陆生,开设在大陆的专班竟然不能招收大陆学生,问“教育部”说是“陆委会”禁止的。
廖思善透露,他向“陆委会”询问原因,上面给的回应竟然是“从前的办法就是如此”,显示公务人员做事态度就是依法行政,没有思考环境已经改变,规定也要与时俱进。
台湾成功大学新闻中心主任、教育研究所教授汤尧表示,大学被处罚,不尽然代表当局对两岸交流趋于紧缩,但是明年初有大选,两岸关系是否会受到选举与政治因素影响,波及到两岸的学术、文化交流,还待观察。
汤尧还说,被停权的学校,现在递出的大陆人士邀访申请案,就是“不收件”,这个结果当然会影响到6所大学在两岸推动的科研、演讲及文化与教育交流,而且私校受影响的程度会比公立大学还大,因为私校基于发展需要,不乏和大陆大学有更多的具体合作机制。
一名成大工学院的教授私下说,近日还准备写邀请函请大陆学者专家来访,这下也不用写了。他说,大陆学者受邀来台访问,如果因故要延期,自然是要依规定通知,只要理由正当,应尽量给人方便;若是提早抵台入境,问题就出在“移民署”,如果人家有事想提前返家,也没有理由硬要人家留下来。
台湾大学主秘林达德表示,台大一些学院或校系邀请大陆人士来台,未照规定走,最后却造成整个学校被停权,已波及到无辜,相当不合理,也冲击两岸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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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教授谈台湾为什么不禁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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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印象就是台湾城市里的摩托真是多。不止在乡下地
方是如此,就算在台湾最繁华的三个大都市台北、台中、高雄更是如此。街上停满了摩托,
甚至到了令人寸步难行的地步。而马路上甚至满是摩托在争道,每一个路口在停等红灯时,
总是有一大群的摩托等在车阵前,一转绿灯,马上蜂涌而出。最引人注目的是,连排气量大
的街车也混杂其中。这不禁令人感到好奇,为什么台湾的城市不禁摩。禁摩的好处显而易
见,对于都市的景观与文明、交通的安全顺畅是有极大帮助的。只是这个问题一直存在我心
中,在繁忙的参访行程中一直没有机会好好与台湾的朋友坐下来深谈。直到参访行程快结束
时,在台中丘逢甲大学与几个教授一同坐谈时,才问出了我心中的问题。
  其中一名任职于都市设计系的林教授反而大惑不解的反问我,为什么要禁摩,怎么可以
禁摩。林教授说摩托是一种很便利的交通工具,最重要的是很便宜,台湾一个工人或刚毕业
的大学生,花一个月的薪水就能买一部最阳春的车型。骑摩托的当然都是经济能力较不好的
人,如果禁了,他们的生计可怎么办?对他们来说,摩托是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他们靠这部
摩托上班上工的,不能说禁就禁。接着林教授就回忆起他年轻时,还在读研究院时,如何骑
着他买来的二手摩托在台北市四处兼职当家庭教师,筹足学费,最后让自己这个农村子弟顺
利完成学业,如果没有他那辆摩托,他大概无法完成学业吧。
  几个教授也都谈到自己年轻时骑摩托上班工作的经历,甚至其中有一个方教授一直到今
天还骑摩托上下班,方教授说摩托便利,他家离学校不过五分钟路程,如果开车那才麻烦,
骑摩托方便,他家中就有三辆摩托,分别是教授自己一辆,老婆一辆、也已经读大学的小孩
一辆。方教授说他的老婆任职于地方上的小学,他们小学的教师骑摩托的也是很多,并不是
没有钱买车,只是因为路程近,图个方便罢了。方教授说台湾一般的家庭里像他们家一样,
拥有三辆摩托的比比皆是,像小孩上了大学,通常也会买一辆。台湾一辆新摩托的的价钱大
约就是一万元人民币,随车种好坏略有上下,一般的工薪阶级都买得起,大学生暑假兼一份
工也能存到这个钱,所以在大学里几乎也是一人一辆的。
  那我就问他们难道就没有想过城市的景观被无所不在的摩托所破坏,禁摩难道不是文明
都市都会做的吗?况且摩托污染啊,对都市的空气不好。这时林教授说政府不能因为要打造
一个「看起来」好的城市就枉顾百姓的需求。都市看来乱,不是人民的责任,是政府规
划管理的不好。叫底层的百姓不要骑摩托不是治本的办法,那是锯箭疗法,以他本身都
市规划的专业,他完全不能同意。林教授又说如果政府能够提出并兴建完善的大众交通系统
让大家都乐意搭公车还是地铁上班,那禁摩也许还有几分道理,但是在还没有做到这一步时
禁摩,无疑是剥夺了人民的交通权。试想还买不起车,但是又要到远方工作的工人或刚毕业
的大学生们,要怎么办呢?这时另一名教公共行政的陈教授笑着说了,在台湾哪一个市长敢
禁摩,那他的政治生命就完了,看看路上满街跑的摩托,那上面载着的是一张张的选票啊。
  最后这名说笑的陈教授说了一件事,让我感触良多。陈教授说在台湾摆个小摊,只要不
占道、不卖吃了会拉稀的食物,基本上没有人管。像他们任教的丘逢甲大学外头就是台湾中
部有名的摊贩一条街,晚上那是满满的摊贩在经营。公安基本只会抓占道的,抓到一次却也
只罚点小钱。陈教授说,一个失业的工人,与其让政府每个月花钱去求济他,不如让他上街
摆个小摊,做点小生意,一家的温饱就有了保障。小孩上公立学校的钱一学期是不到二千元
人民币、缴纳医疗健康保险的钱一个月大概要二百元人民币,一个经营还不算太差的小摊是
可以维持的。陈教授说就公共行政上的学术理论来说,执法上也是要讲究「比例原则」的,
对于的底层要多些宽容。摆小摊的、做小生意的、骑摩托的多是上经济能力较差
的,执法就是宽松一点。有些事睁只眼闭只眼就过去了,好过让他们没有了谋生能力而要全
靠政府救助。但是对于大企业、政府官员就要执法从严,逃税一元,贪污一元也要追究。
  就在与这些教授结束座谈后,同团的人都有很深的感触。我这才发现所谓的「法律平
等」不是真正的平等。执法原来还有所谓的「比例原则」,特别这四个字是从一辈子钻研公
共行政的老教授口中说出来,更是令人感到印象深刻。原来所谓执法的「情、理、法」是存
在的。当我们强调要依法行政、建构文明时,是否忘了什么是「比例原则」,忘了法律
要优先照顾上的弱势呢?
台湾回来接管天朝吧,天朝人民需要你。天朝一些无知的人还天天喊着收复台湾。天朝有何德何能去统治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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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才是真正的文明啊。天朝什么时候能真正的民主什么时候才是真正的文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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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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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摩旅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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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教授说就公共行政上的学术理论来说,执法上也是要讲究「比例原则」的,对于的底层要多些宽容。摆小摊的、做小生意的、骑摩托的多是上经济能力较差的,执法就是宽松一点。有些事睁只眼闭只眼就过去了,好过让他们没有了谋生能力而要全 靠政府救助。但是对于大企业、政府官员就要执法从严,逃税一元,贪污一元也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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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教授说就公共行政上的学术理论来说,执法上也是要讲究「比例原则」的,对于的底层要多些宽容。摆小摊的、做小生意的、骑摩托的多是上经济能力较差的,执法就是宽松一点。有些事睁只眼闭只眼就过去了,好过让他们没有了谋生能力而要全 靠政府救助。但是对于大企业、政府官员就要执法从严,逃税一元,贪污一元也要追究。
如果天朝当官的也能这样想就对了,人家是拿高层的钱为低层带来更好的福利,让有能力的去更多的帮助困难的,天朝是搜刮底层百姓的钱去给高层享受挥霍。。。。这就是差距!!!XX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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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经典的一句话,那一辆辆摩托车上载着的是一张张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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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限电是中国官员打得很长远的一张牌啊,现在所有的城市建设都是按照禁摩限电来建设,等若干年后,汽车过多,城市拥堵不堪了,然后假装想起民生,开放摩托车,电瓶车,然后官员们就会把整个城市的道路建设全部重新做一般,他们的腰包就又可以多鼓几年了,然后他们也就快退休了,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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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摩,
  还真的是在帮台湾拉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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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摩托车、电瓶车的管理是首要是。政府应该解放思路,不能一味的禁,应该加强管理。对于城市街道、路口等地段的设置应该调整,方便于百姓!打造合谐的环境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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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台湾的,再看看大陆就是一肚子的火。真他妈的不是人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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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政府蛮横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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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就解决问题,禁什么禁,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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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政府救济这个词了,中国的政府救济做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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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660 发表于
有问题就解决问题,禁什么禁,无能!
& && &&&摩友都是‘’被屈一族‘’,各城市亦步亦趋,我们要团结互助,争取减轻乃至迟缓禁限的措施!& && &&&广州关于扩大禁摩禁电立法支持者众(小车一族及岐视摩电者大有人在),因种种限制,骑摩托与电动者不在多数,但在立法辨论微薄上本地及各地摩友电友评论精彩纷程、义正辞严!真乃可歌可泣!
& && &&&希望各位念及同根同气,在这最后七天时间(5月7日征求意见结束)踊跃呐喊!今天顶广州,明天顶自己!& && && && &  电子邮箱:   微博地址:/gzrdfw   /gzrd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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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国的摩托车爱好者身上没有任何一张选票,他们才会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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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发的这个,我深深明白了台湾同胞的苦衷。回到祖国的怀抱,来个禁摩,让你们发展成一家一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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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就是让你们多赚钱买汽车拉动鸡的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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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生活在水深火热的是我们,而不是台湾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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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台湾的气候条件是内陆能比的吗?台湾机车的质量是大陆能比的吗?
不看客观条件光看禁不禁摩,这样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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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话——台湾是允许自由买卖BB模型枪的,不过他们也经历了禁止、强制枪口涂成红色的限制过程,但是他们有可以议政的地方可以据理力争,所以现在不但解禁并不要求枪口涂红,而且BB枪的相关行业发展的非常好,一些名厂甚至走在了行业翘楚的日本厂家之前。
什么是做事的态度?这便是。我倒是想问问,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哪里可以看到全国人大的类似的提案谈话记录。
以下内容来自立法院官方网站(官网地址&&可能需要翻墙才能查看)公开资讯,只是下面的内容是十年前的,现在不一定能够再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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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四届第五会期内政与民族委员会 委员会纪录
时  间 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二日(星期三)下午二时四十一分
地  点 本院第四会议室
主  席 蔡委员中涵
主席:出席委员已足法定人数,开会。进行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
宣读上次会议议事录。
主席:请问各位,上次会议议事录有无错误?(无)无错误,确定。进行讨论事项。
   讨论事项
一、 审查「本院委员瓦历斯?贝林等三十二人拟具『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说明:
  一、 瓦历斯?贝林委员等提案系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第四届第三会期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交内政及民族委员会审查。」。
  二、 行政院案系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四届第五会期第六次会议决定:「交内政及民族委员会审查。」。
主席:本案对社会治安及原住民的生活习惯影响很大,本会于去年审查本案之后已近一年,内政部草案才于今年三月二十七日姗姗来迟,我们希望能儘速通过,让基层员警执法时有所依据。现在政府虽然淮许生活习惯特殊国民持有猎枪、鱼枪,可是有时因为地方员警执法稍有偏差,造成民众被移送法办,实在冤枉。本案若能儘速通过,社会大众、原住民及执法员警才能有所依据。现在请内政部简次长报告。
简次长太郎:主席、各位委员。今天 贵委员会审查「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修正草案,本人应邀前来报告及备询,深感荣幸,希望各位委员不吝指教。 大院各委员平时对内政业务的支持,使内政业务得以顺利推展,特藉此机会,向各位委员表示由衷的谢意。
   行政程序法于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由 总统明令公布,于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落实行政程序法之执行,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并增进人民对政府之信赖,本部前即要求各机关,重新检讨各项法令之适法性及周延性,爰拟具相关法律修正草案送请 大院审议。谨将「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修正草案要点分述如下:
  一、明确规范生活习惯特殊国民猎枪鱼枪刀械,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製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修正条文第五条之一)
  二、为配合本条例列举枪枝种类之规定,将「飞靶枪」修正为「猎枪」,并明定专供射击运动使用枪弹,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製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修正条文第五条之二)
  三、增列刀械转让、出租、出借及寄藏之管制。(修正条文第六条)
  四、明确规范枪抱、弹药、刀械之许可申请、条件、废止、检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分由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修正条文第六条之一)
  五、配合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四七一号解释,修正强制宣告保安处分之规定。(修正条文第十九条)
  六、增订类似真枪玩具枪管制规定,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製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修正条文第二十二条之一)
行政程序法业于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为持续推动相关业务、保障人民权益,敬请各位委员给予大力支持,希望本法律修正案,能于本会期顺利通过。
  敬请指教,谢谢!
主席:现在进行逐条审查。
谢委员启大:(在席位上)是不是应该先进行广泛讨论?
主席:上次会议已经完成大体讨论了。
谢委员启大:(在席位上)可是这次有新的法案併案讨论,就应该先进行广泛讨论。
主席:不用。如果谢委员要发言,我会让你发言。本案已经进行逐条讨论了,只是这次再加上一个併案审查的法案。
谢委员启大:(在席位上)新的法案併案审查时,要不要再经过广泛讨论?我还是坚持我所说的程序是对的。
主席:不用,委员会可以作决定。
  首先请谢委员启大发言。
谢委员启大: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今天审查的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修正草案原本只有瓦历斯?贝林委员提出一项修正案,这个部分已经完成立法院大体讨论的程序,可是因为后来行政院又送请本院审议一项新的版本,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个版本与原来的版本不是併条文审查,而是更大、更周延的案子,所以此时应该重新进行广泛讨论。这次行政院送请本院审议的条文非常多,也非常地重要,所以个人才向主席要求应该重新进行广泛讨论。虽然现在只有本席一人登记发言,可是我必须再度强调,本案仍然应该重新进行广泛讨论,而不是只让本席发言。立法院立法时最重要的就是程序,如果立法委员在立法时都不重视程序,就会丢脸了。
刚才次长在报告时提到,这次修正第十九条是为了配合大法官会议的解释,能否请次长针对何以作如此修正说明得更明确一点?
主席:请内政部简次长说明。
简次长太郎:主席、各位委员。配合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四七一号解释略以:保安处分系对受处分人将来之危险性所为拘束其身体、自由等之处置,以达教化与治疗之目的,为刑罚之补充制度。本诸法治国家保障人权之原理及刑法之保护作用,其法律规定之内容,应受比例原则之规范,使保安处分之宣告,与行为人所为行为之严重性,行为人所表现之危险性,及对于行为人未来行为之期待性相当,爰将第十九条第二项「『应』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劳动场所」,修正为「『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劳动场所」,将强制宣告保安处分之规定酌予修正,俾符上开解释意旨。
谢委员启大:这项条文是当初立法院立法委员在对法律不是非常了解的情况下所犯的重大错误。当初法务部提案修正本法,并迳付二读时,本席就曾指出,这项条文一旦通过,不仅违反人权,而且会成为国际上的笑话。只要犯了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罪,而且经判处有期徒刑,必须立即「应」受强制工作,所以当时我坚持不能通过这项条文,最多只能规定「得」。可是后来院会表决时,赞成者有四十几人,反对者仅有二十几人,当时本席就预言将来一定会有人请大法官解释这项违宪的条文;果然在一、二个月内这项条文就被解释为违宪。这就是我们所闹的笑话!我并没有拿这件事情来炒作,不过当时的法务部长廖正豪真的该被好好地打两个巴掌。开什麽玩笑!从法务部、行政院、警政署到立法委员,全部都犯这种错误!立法院所制定的条文,在最快的时间内被大法官判定为违宪,而且原因还是这项条文当然违宪。持有枪械不但要被判刑,还要强制工作,所以我认为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本身就是一个恶法!如果再加上不了解法律而执行,就会出现问题。现在你们总算修改这项条文了,本来我想把这项条文留下来当作永远的笑话。
简次长太郎:我们现在已经依照谢委员的意见修正这项条文了。
谢委员启大:即使加以修正,我还是觉得太苛刻了。有没有必要一定要强制工作?尤其这项法律有很多规定并不明确。
其次,我要再提醒你们,如果你们通过第二十二条之一,可能会再闹一个大笑话。请问次长知道第二十二条之一的条文内容吗?
简次长太郎:这一条是关于玩具枪。我们现在依职权订定了玩具枪管理规则,目前有这个事实的需要,但是……
谢委员启大:怎麽样的事实需要?
简次长太郎:有很多玩具枪看起来就像真枪一样,容易鱼目混珠,而且容易改造,造成社会治安的问题,成为治安的死角。此次将玩具枪的规定纳入母法,就是希望能有法源依据,比较能够落实。
谢委员启大:请问次长,什麽叫做「玩具枪」?
简次长太郎:我也有相同的质疑。玩具枪是供娱乐之用,但是看起来像真枪。
谢委员启大:既然称为「玩具枪」,就不是真枪。如果具备杀伤力,也许没有枪的外型,但是它还是真枪。既然玩具枪不是真枪,却适用与持有真枪相同的刑罚处罚,这是很危险的。如果本席拿著东西顶著次长的背后,要胁你:「我手上有枪」,结果事后发现我只是拿著一隻原子笔、棍子或手指头,这些算不算是玩具枪?
简次长太郎:不算。
谢委员启大:但是我已经造成你的威胁,让你害怕了,所以我的手算不算是玩具枪?你们必须清楚,玩具枪就是玩具枪,不管多像真枪,还是玩具枪;而即使不像枪,只要具有杀伤力,还是称为「枪」。所以这种规定是有问题的,请你们不必再拿枪向我说明,因为我是不玩枪的人。一般而言,男生从小爱玩枪,女生爱玩洋娃娃,目前有很多喜欢蒐集玩具枪的玩家,甚至还有相关的杂志,这些玩具枪虽然类似真枪,可是绝对不具有杀伤力,如果具有杀伤力,就已经是枪枝了。所以玩具枪的前提是它不具有杀伤力,不管它的外型与真枪有多相似,就不是枪,只是玩具枪。第二十二条之一的规定会使拥有不具杀伤力、但是外型像枪的玩具枪的人触犯了法律,这是不合理的。本席在法院工作了相当久,我知道许多法官常常问警政署某些外型似枪的玩具枪是否具备杀伤力,可是警政署的解释非常保守,常常都解释为具有杀伤力。类似这种条文的规定绝对是有问题的,所以我要再度要求,不能因为警政署的无能,就动辄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由而订出类似的条文。而且不只是贩卖,连出租、出借、持有、寄藏、陈列未经许可的玩具枪,都算违法,这会变成所有的年轻孩子都不能玩这种玩具枪。
简次长太郎:第二十二条之一有几个重点,首先是类似真枪玩具枪,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製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并不是规定不能製造。其次,有些条文的内容,个人的看法与谢委员……
谢委员启大:将来如果警政署一保守起来,也许只淮许极少数譬如电影使用的道具枪,其他部分都不淮许拥有玩具枪。玩具枪与真枪相似的程度可以高达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也可以只有百分之十。以本席以前在法院工作的经验,现在绝大多数的法官都很年轻,对这方面的要求能力可能还不够,就会造成这种状况。据我们了解,百分之九十九的玩具枪都不具有杀伤能力,也不能改造成为具有杀伤能力的枪枝。其次,目前持有玩具枪的人非常多,而且都非常地喜好,甚至很多政商界的名人都是玩具枪的蒐藏家,有人说殷琪也是这方面的玩家。仅由警政署自行决定何种情况算是犯罪,这种解释会因为持有人政经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也可能产生危险。第三,你们的执法经常有问题,以前很多人因为穿著全套的潜水装备,配带潜水刀,而被依违反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判刑,这种情况已经常常出现,最后总算被我们改过来了。
今天在座的瓦历斯?贝林委员、蔡委员中涵及本席都非常在意这种问题,尤其原住民也时常遭遇类似的问题。将来这个部分会形成一个大漏洞,所以我要再度强调,以前法务部、警政署、行政院已经犯了大错,闹了大玩笑,现在既然要予以修正,就不要重蹈覆辙。至于要如何修正,我们可以商量,可是第二十二条之一绝对不可以如此通过,否则将会製造社会问题,届时你们不要说我没有事先提醒你们。谢谢!
简次长太郎:条文的内容可以再斟酌。
谢委员启大:先不要通过这项条文,内容必须经过大家协商同意,不能任由你们关起门来乱搞了!
简次长太郎:我们都是公开的。
主席:去年我与几位同仁到欧洲访问,有一位同仁也很喜欢蒐集骨董的玩具枪,结果入境的时候就曾经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而闹了很大的风波,让我们记忆犹新,所以请内政部及警政署考虑如何处理第二十二条之一的内容。
  请营委员志宏发言。
营委员志宏: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首先,对于瓦历斯?贝林委员等所提的提案,本席表示支持,因为原住民本来就有配刀的文化,如果禁止原住民配刀,将会影响他们的文化,应该予以避免。
其次,本席想请教简次长有关第二十二条之一若干概念上的问题。请问次长,玩具枪非枪,对不对?
主席:请内政部简次长说明。
简次长太郎:主席、各位委员。对。
营委员志宏:假如玩具枪非枪,为什麽将玩具枪纳入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规范?这恐怕有点讲不通。
简次长太郎:最主要是怕玩具枪……
营委员志宏:我知道你们的用意所在,但是问题是,把不是枪抱的东西放到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加以规范,这说得通吗?根本说不通嘛!
简次长太郎:第二十二条之一大概有两个精神:一、许可;二、如果违反第二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只是予以没收,并不是禁止製造。
营委员志宏:我完全了解,也知道有时候玩具枪会被人用来抢劫,确实应该加以管理,但是玩具枪既然不是真枪,为什麽要纳入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规范?在法理上,这是讲不通的事情。棍子不是枪抱,可以纳入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加以规范吗?应该不可以。
简次长太郎:目前玩具枪的部分没有法源依据,不过现在很多人用玩具枪来勒索、抢银行。
营委员志宏:我都知道。
简次长太郎:为了防止这种情形,我们就想找出管理的法源依据,看起来只有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比较接近。
营委员志宏:即使找不到法源的依据,也不可以把玩具枪的管理放到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以棍子为例,假如棍子也有伤害人的可能性,也应该加以管制,但是棍子就不能放到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中加以规范,这是讲不通的事情。假如没有法源,你们应该想办法解决,将不属于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东西纳入该条例的规范,是讲不通的事情。
简次长太郎:我们现在有玩具枪管理规则,而且刀械不是枪,还是纳入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营委员志宏:但是该条例并没有规定除了枪抱、弹药、刀械以外的东西也可以纳入规范。如果要管制,应该另外想办法,不可以採用这种作法。
另外,第二十二条之一规定玩具枪也要报缴、收购。不得製造、贩卖等等也就算了,还规定不得持有,让我觉得有一点纳闷。很多骨董玩具枪很有保存的价值,但是现在却规定连持有都不可以,其实只要持有人不拿出来,就不可能危害别人,也不可能拿去抢银行。如果规定连持有都不可以,实在有点太过份。而且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六条也规定,人民或团体收藏作纪念、装饰、健身表演练习的刀械,只要依管理办法之规定,向警察机关申请登记查验列册管理就可以持有;但是玩具枪则是一概不淮持有。
简次长太郎:只要经过许可就可以。依据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一项,类似真枪玩具枪,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製造、贩卖、运输、转让等等;换句话说,如果经过许可、登记,还是可以持有。
营委员志宏:如果要经过许可,你们应该订定许可的标准,但是依据第二十二条之一的规定,任何警官或警察只要看到有人持有玩具枪,都可以作认可或不认可,而没有标准,所以你们要订出一个标准才行。
总而言之,不是枪抱、弹药、刀械的东西,不能放到这个条例中加以规范,否则就是闹笑话,希望主管机关审慎思考这个问题。谢谢!
简次长太郎:谢谢!
主席:现在进行逐条讨论。
  首先,进行第五条之一。
 第五条之一 猎枪、鱼枪、刀械专供生活习惯特殊国民生活工具者,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製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
主席:请问各位,对第五条之一有无异议?
  请谢委员启大发言。
谢委员启大: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请问次长,本条文修正的理由为何?
主席:请内政部简次长说明。
简次长太郎:主席、各位委员。这个条文是从现行条文第二十三条移过来的,而原条文是规定:其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不过因其涉及到实质的法律内容,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必须明定在法律条文中。
谢委员启大:可是我们已经授权你们订定管理办法了,请问你们订了没有?
简次长太郎:我们有订,但是我们现在是把其中的实质内容放到法律条文中。
谢委员启大:本席记得这个条文当初就是为了帮助原住民的需要所做的修正,现在修正条文增订「非经主管机管许可」的规定会不会增加更多的束缚?
简次长太郎:枪的製造应该要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才行。
谢委员启大:既然条文中已有「猎枪、鱼枪、刀械专供生活习惯特殊国民生活工具者」的限制,为何还要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这是否表示原住民都要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才能够持有?
简次长太郎:这个条文不是规范持有行为。
谢委员启大:条文中不是有「持有」二字吗?
简次长太郎:第二十条是原住民的排除条文。
谢委员启大:即使不是原住民,但是对于生活习惯特殊的国民来说,其生活工具有必要严格限制吗?本席觉得这个部分还是有问题的。
简次长太郎:枪的部分可能还是要经过许可,因为它们的杀伤力很强。
谢委员启大:鱼枪有那麽複杂吗?
简次长太郎:那很严重,而且杀伤力很强。
谢委员启大:鱼枪和传统的枪枝应该是长得不一样的。
简次长太郎:它的发动状况像枪,也就说具有击发功能的就叫做枪。
主席:除了击发功能外,还要使用弹药才能称为枪,原住民使用的鱼枪是用橡皮筋拉的,这算击发吗?其实它应该称为鱼刺才对,但是主管机关却解释为枪,这实在是很可怕。
简次长太郎:那猎枪呢?
谢委员启大:请问鱼枪和刀械是否要拿掉?
简次长太郎:关于这个部分,我请王署长补充说明。
主席:请内政部王署长说明。
王署长进旺:主席、各位委员。第五条之一的猎枪基本上没有问题。
谢委员启大:谁敢说猎枪没有问题?
王署长进旺:因为猎枪具有击发能力。另外,鱼枪有两种,一是方才蔡委员举例的的那一种鱼枪,另一是具有击发能力的鱼枪。至于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中的「刀械」是有限制的,不是一般的刀。
谢委员启大:虽然你们画了一堆刀的图片,但是本席看起来每一把都很像,其实菜刀也很容易杀人,请问菜刀要不要列入管制?
王署长进旺:菜刀没有列入管制。
谢委员启大:你们不应该用形状来区分刀械,其实原子笔或铁片磨得利一点照样可以杀人。
王署长进旺:武士刀、手指虎等才算是刀械。
谢委员启大:西瓜刀算不算是刀械?
署长进旺:不是。
谢委员启大:菜刀算不算是刀械?
王署长进旺:不算。
谢委员启大:如果菜刀的杀伤力比手指虎厉害该怎麽办?
王署长进旺:刀械部分我们仅规范武士刀、手杖刀、鸳鸯刀、手指虎、钢(铁)鞭、扁钻、匕首等七种。此外,还有弹簧刀、各类型的标刀、扫刀、蝴蝶刀、钢笔刀、蛇刀。
谢委员启大:可是现在连潜水用的刀、开山刀都会被认为像前述的刀。
王署长进旺:不会。
谢委员启大:本席今天会这麽生气,就是因为你们连从小孩身上搜出的瑞士刀都认定是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刀械,而以持有刀械罪名移送。
王署长进旺:现在移送后还要经过检察官及法官的审理。
谢委员启大:问题是警察明明知道这是瑞士刀,却还是坚持移送少年法庭,这表示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是一个非常不周延、粗糙的法律,是一个警察的解释可大可小的法律,因此,本席认为这个法律是有问题的,所以本席建议第五条之一应该保留协商,很多不恰当的条文也要通通改掉。
主席:方才署长所说的鱼枪是远洋渔业猎鲸用的,而我们海岸线居民所用的鱼枪都是用橡皮筋拉的,并没有所谓的击发功能。
  请问各位委员,此条是否删除?
  请瓦历斯?贝林委员发言。
瓦历斯?贝林委员: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第五条之一是原本的第二十三条,但是原住民自製猎枪的部分,若是依照本席所提出的修正案,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因此,本席想请教简次长,目前国内还有哪些特殊国民在生活上需要用到猎枪、鱼枪或是刀械,而符合第五条之一的规定?他们持有猎枪要作何用?到底此条有没有存在的必要?
主席:请内政部简次长说明。
简次长太郎:主席、各位委员。本条还是有必要存在的,事实上,第五条之一应该要对照第四条来看,若是委员认为第四条所规定的枪抱、弹药及刀械中有不适宜的部分,可以适度删除。以刀械部分来看,第四条规定刀械是指武士刀、手杖刀、鸳鸯刀等等,这部分都界定的非常清楚,并不是如谢委员所说的菜刀等都算是刀械,就连弹药,第四条都有明文规定。
瓦历斯?贝林委员:哪些是属于条文中所规定的弹药?
简次长太郎:第四条规定的弹药是指前款各式枪抱所使用之抱弹、子弹及其他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之各类炸弹、爆裂物。
瓦历斯?贝林委员:特殊国民生活工具所使用的猎枪,除了原住民原本就使用的猎枪外,还有哪些猎枪?
简次长太郎:就是一般的猎枪。
瓦历斯?贝林委员:一般猎枪应该没有许可的问题,根本就不应该持有,如果是射击用的枪,应该属于自卫枪枝,这部分也有自卫枪枝条例予以管制,所以第五条之一应该没有存在的必要。
简次长太郎:第四条规定的枪枝还有马枪、普通步枪、瓦斯枪及麻醉枪。
瓦历斯?贝林委员:那是特殊国民生活必须的吗?七十二年修正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时,是针对原住民的部分予以修正的,若是现在将其全部整合为第二十条的话,第五条之一就似乎就是多馀的。
主席:针对非特殊国民的部分,第八条就已经有一些规范了,第五条之一则是在民国七十几年制定该条例时移过来的,所以感觉上是有点无法配合。事实上,猎枪本就有其管理办法,方才瓦历斯?贝林委员的质疑是特殊国民似乎只有原住民,但是有关原住民这部分已经有专条予以规范,非原住民的其他部分则在原来条文的第八条就已经有规范了,所以这一条是多出来的。
  请警政署王署长说明。
王署长进旺:主席、各位委员。修正案第五条之一是原条文第二十三条,我们也考虑到原住民生活习惯上必须使用的工具,所以这一条将其规定为许可制,目前全国列管有关生活习惯的枪、刀械数量的数据:猎枪有三○七四枝、鱼枪一九九九枝、武士刀二十七枝、十字弓九十一枝,这是依照现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来登记列管的数量,我们也规定每人二支、每户五支为限,至于第二十条则是减轻的处罚规定,也就是说,若是没有依照第二十三条来登记,原住民可依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减轻或免除处分,当时就是这样设计的。
本条例是採取许可制,并且有所放宽,若是将此条删除,原住民或其他人持有猎枪、鱼枪就不需要先登记,这会使得警察人员在执法时有所不便,例如警察看到拿猎枪、鱼枪的人,还要先查明是否属于原住民,才能决定要如何处置,这是很不妥适的。本条例对此採许可制,因此,拥有猎枪、鱼枪或刀械的人只需要申请许可即可,现行条文实施至今并无问题,若是蔡委员及瓦历斯?贝林委员认为此条经该删除,这将会影响警察的执法,所以我们认为还是列管较妥。
主席:请谢委员启大发言。
谢委员启大: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其实对于绝大多数的老百姓而言,哪些东西属于管制物品并不一定非常清楚,以本席为例,本席知道不可以拥有枪枝,但是猎枪要不要许可我就不是很懂了,方才王署长所提供的数据是猎枪三千多枝、鱼枪一千多枝、武士刀二十几枝、十字弓九十几枝,若是如此,你们的管制根本就没有用的!若是今天老百姓不觉得这是犯罪行为,但是法律却硬性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就是扰民的作法,也会使得大家都不遵守法律,如果八○%、九○%的人不觉得是犯法的行为,但是我们却以刑法来规范,这就不对了。我们有没有必要将猎枪管制得这麽严格?当然我们可以说台湾目前禁止狩猎,但是鱼枪呢?若是非原住民的渔民自己做成有击发功能的鱼枪去猎鱼,是否就属于违法?署长表示只需要申请、报告即可,但是以一般原住民而言,他们还真的不会报告,就连本席也不知道要如何报告,而且又怎麽知道需不需要报告?本席以前担任法官时所看到的情况是,你们大张旗鼓的搜索却搜不到东西时,就把人家家裡当成装饰品的古老枪枝当成枪械,并以此移送法院。本席认为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本身是一个恶法,因为它规定的不够周延,现在你们又扩大范围,把社会治安的不好都归诸于此,这是不对的。本席不赞成开放持有枪枝,所以本席认为类似手枪、衝锋枪等枪枝需要管制,但是人民生活上所需的猎枪、鱼枪,就不需多做管制,如果人民用此工具杀人,那麽就是犯罪,若只是拥有,就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若以生活必需品来说,如果只有原住民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那没有原住民身份的渔民拥有鱼枪,是否就是犯罪?这像话吗?本席再次强调,生活所需的猎枪、鱼枪及刀械,都不需要管制,就算不是生活所必须,只要没有用它来犯罪,也不需要管,你们今天就是管得太多了!你们认为原住民若没有经过许可而製造、运输、陈列或持有枪枝,可以依照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这根本就不算是犯罪,就如同一位妇女拿菜刀烧菜一样,只要没有拿它来杀人就没有事,这是生活上的必需品,假使我用一把类似的刀,与你们所画的很像,难道我就犯罪了吗?本席认为简直是莫名其妙。今天若我拿木棍打死人,我一样是犯罪的。你们的修正可谓是增加许多麻烦,因此本席认为除不能开放枪枝之外,但与生活上有关的,如猎枪、渔枪等,则不用去管它,有关这部分实应加以放宽。
王署长进旺:针对生活习惯特殊者有一办法,即生活习惯特殊国民猎枪渔枪刀械管理办法,实施至三月底,我们移送法办的只有一百一十七件,其中也有不起诉处分的。
主席:请瓦历斯?贝林委员发言。
瓦历斯?贝林委员: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本席认为过去对原住民的猎枪是不该管制的,因为这是我们文化及传统上非常重要的工具。第二十条是我们妥协下的条文,谢委员的意见也正是我们心裡想要的。从民国七十二年至八十六年,约有上千件原住民移送法办的案子,他们只是持有而已,并没有犯罪,然而有些人却被关过。
狩猎是原住民的传统文化,因此所谓的「特殊国民」不知其义为何?在第二十条,我们已经妥协,并授权由你们来管理,所以应订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若未登记被查获,也同意你们以行政方式来处理。同时,也应除罪化,持有就算犯罪吗?就如谢委员方才说的一样。你表示查获一百多件,这并非他们犯罪,而是持有而已,可见又有一百多位原住民被冤枉了。
原住民的猎枪是非常神圣的,有祭典或上山等需要时才能使用。假使随便杀一个人,这把枪就有忌讳,所以必须被丢弃。因此,原住民对于枪枝自有其传统的制约方式。过去协商时,你们认为一定要採许可的管理方式,我们也都妥协了,但是偶尔有几位老人,他们不会申请,所以被查获而移送法办。现在以刑责来制裁我们的基本生活及传统文化方式,这是最不人道的作法。本席认为针对原住民的部分,应如谢委员所言,能够加以开放。若无法如此修正,也必须在第二十条中来规范。
主席:请警政署王署长说明。
王署长进旺:主席、各位委员。第二十条第一项之最后规定,「并不适用前条之规定」,亦即不是用强制处分之规定。
瓦历斯?贝林委员:请看我们所提第二十条修正条文的第三项之最后规定,「其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若採用本席所提的修正条文,根本就不需要第五条之一了。
主席:请问各位,第五条之一删除,有无异议?(无)无异议,通过。
  进行第五条之二
第五条之二 手枪、空气枪、猎枪及其他枪抱、弹药专供射击运动使用者,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製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
主席:请警政署王署长说明。
王署长进旺:主席、各位委员。本条是规范「专供射击运动使用者」,而飞靶枪属于猎枪之一种,所以在修正条文中将其删除。
主席:请问各位,第五条之二照行政院草案条文通过,有无异议?(无)无异议,通过。
  进行第六条。
 第六条 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製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其由人民或团体收藏作纪念、装饰、健身表演练习,或供正当休閒娱乐者,应向警察机关申请登记查验列册管理,非经许可,不得售让他人。
主席:请警政署王署长说明。
王署长进旺:主席、各位委员。本条也是原有的条文,我们将法律用语加以统一。再者,针对人民或团体收藏作纪念,以前是不可以的,现在则加以放宽,若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就不算违法,并同意其能持有。
主席:请问各位,对本条有无异议?
  请谢委员启大发言。
谢委员启大: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本席一直表示,本法是恶法、恶法、恶法。只是作为纪念、装饰、健身表演练习,或供正当休閒娱乐者,都应向你们登记,而且没有经过许可,不得转售及转让他人。若今天有一位外国朋友送一件纪念性质的刀给我,而我只是想收藏而已,假使没有向你们登记,请问我该怎麽办呢?
主席:请警政署王署长说明。
王署长进旺:主席、各位委员。依规定应该要登记,若没有登记,照现行条文是违法的。
谢委员启大:若本席只是想要收藏、纪念、装饰而已,但这样就算是犯罪了,试问是不是动辄就得咎吗?
王署长进旺:在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已有规定刀械为何,本条是对有些例外的情况作一规范。
谢委员启大:本席希望有些条文应保留,并找一些专业人士来研究一下。本席认为你们太苛刻,你们可以到李登辉的家裡去,本席可以和你打赌,他家裡一定收藏了一堆的武士刀,这可能都是他的日本朋友送给他作纪念品的,然而他一定一把也都没有登记。
王署长进旺:若有刀械,在入出境时就必须申请许可方能进来。
谢委员启大:类似他的人,他们的家裡都一定有,可是现在他们有钱有势,我们没有去动他们。反过来说,一位小老百姓将刀械当成装饰品,可能就会触法。本席到朋友家裡时,若发现有类似的装饰品,一定会问他们是否有登记,若没有就可能因此被要胁。
王署长进旺:刀械是有一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刀械都会管制。
谢委员启大:一位小朋友的瑞士刀都可以称为刀,今天贵为一国之尊的人,他把武士刀摆著都不会有事。本席认为你们的法条太苛刻,也非常不合理。今天将一把刀当成装饰品,你们就不要多做规范,但是若拿来杀人犯罪,你们就应该去管他。这正类似家中的铁管或木棍等,当其作为攻击别人的武器时,这就是犯罪行为,然而当他们没有这样用时,你们就不应该有太多的管制。本席希望你们应有这样的观念。
王署长进旺:本条是放宽的,因为原本是不能持有,修正条文则为,只要登记许可后就可持有。
谢委员启大:既然如此,本席认为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你们就不应该管了。今天你们应管制来源上的问题,若人民将其当成纪念品就不在此限。针对转售他人部分,本席认为就必须经过许可。
王署长进旺:若不在此限,根本就无法管理,有可能刀械就完全不用管了。若登记一把武士刀作为纪念品,只要经过许可就可以收藏,而且也不会犯罪。
谢委员启大:全国到底有多少把菜刀、西瓜刀,其比武士刀杀人还方便。本席认为本法实在是一恶法。今天不去管该管的刀械,而去管纪念性质的刀械,这是非常不合理的现象。你们应管制刀械的来源,不让其进来,也不让其製造和贩卖。对于陈列装饰用的,你们就不应去管理。本席认为本条条文是有问题的。
王署长进旺:假如日本人带纪念性质的武士刀入境……
谢委员启大:这种情况,包括转让给谁你们就必须列管。你们经常滥用相关条文,当去搜人家时,常常在搜不到东西时,就将这种刀拿来当成犯罪工具。
王署长进旺:我们警察同仁不会像以往一样,没有搜索票是不会去搜索的。
谢委员启大:成大事件就是没有搜索票就强行去搜索,最后才去要搜索票说这是紧急搜索,你难道不知道这件事吗?这件事使得紧急搜索权差点就被废掉。本席是站在避免警察犯罪或发生问题的立场上,来设想此一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就对本法有很多意见,本席建议应趁此机会改一下。针对本条,本席提议保留本条条文,有必要再做进一步的讨论。
主席:请瓦历斯?贝林委员发言。
瓦历斯?贝林委员: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本席支持谢委员的看法,对于第六条中的文字,本席认为事实上应该只要对「製造」、「贩卖」加以规范即可,如果还要管理到其他部分,实在是会增加你们的麻烦。事实上人民团体收藏、纪念的刀械的行为,应该让它成为很自然的事情,因为就算收藏者要犯法,还可以由别的法纪加以管束。现在谢委员不在现场,本席建议我们马上将这条条文通过,只要规定不得製造、贩卖即可。
主席:本席也认为只要规定不得製造、贩卖就好,其他的部分再以其他方法来规范。
第六条修正为「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製造、贩卖。」请问各位,有无异议?(无)无异议,修正通过。
  进行第六条之一。
 第六条之一 第五条、第五条之一及第六条所定枪抱、弹药、刀械之许可申请、条件、废止、检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五条之二所定枪抱、弹药之许可申请、条件、期限、废止、检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主席:请问各位,对第六条之一照行政院草案条文通过,有无异议?(无)无异议,通过。
  进行第十条。
 第十条 未经许可製造贩卖或运输改造模型枪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未经许可,转让、出租或出借改造模型枪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未经许可,持有、寄藏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改造模型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主席:请问各位,对于第十条照行政院草案条文通过,有无异议?
  请瓦历斯?贝林委员发言。
瓦历斯?贝林委员: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可否请内政部解释何谓「模型枪」?
主席:请内政部简次长说明。
简次长太郎:主席、各位委员。模型枪是指工厂製但不具有击发功能的枪枝。
主席:也就是指有枪枝的样子却没有击发的作用?
瓦历斯?贝林委员:这应该没有杀伤力。
简次长太郎:它已经製造出来,但是……
主席:这个定义就牵涉到后面我们要审查的玩具枪类似的意义。
王署长进旺:(在席位上)这不是指玩具枪。
主席:你们所谓的模型枪就和枪一样,只是没有击发的作用而已。
王署长进旺:是的。
主席:你们所谓的模型枪样子和真枪相同,但是什麽也不能用,与玩具枪没有两样,甚至比玩具枪还差,至少玩具枪还有一点样子、还有声音。
颜股长佳郎:(在席位上)虽然它无法击发不具杀伤力,但是实际上它是一把枪。
瓦历斯?贝林委员:那是因为它被做成枪的形状,但是如果是原住民的枪管,你们在取缔时是否会认为那是所谓的模型枪?
颜股长佳郎:(在席位上)我们在製造一枝枪之前,先要有一个枪的制式外型,它未装备可以射击的板机,所以叫做模型枪。
主席:本席提醒谢委员,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第十条关于模型枪的定义问题。请问警政署颜股长,模型枪有什麽用途?
颜股长佳郎:(在席位上)大部分都是在电影拍戏上使用。
主席:那就用玩具枪就好,玩具枪更加逼真。
颜股长佳郎:(在席位上)还是要使用模型枪才可以,因为模型枪的重量及其他部分都和真枪相同。
主席:本席对模型枪的想法就和玩具枪相同,它甚至比玩具枪还要差,至少玩具枪还有点声音,还有一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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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谢委员启大发言。
谢委员启大: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本席在此建议各位官员们要有一个观念,当有人改造一件东西以使它具有击发能力,并且又能够获得与真枪相同杀伤力时,我们就应该加以处罚,而不需过问被改造的是模型枪或是其他东西,它可能甚至连枪的外型也没有,但是如果具有击发能力时,我们就应该加以处罚;反之,如果它本身没有杀伤力,我们不管它的形状、样子是什麽,都不可加以处罚,否则到时你们可能会把玩具枪称为模型枪,究竟模型枪是不是枪?
主席:请警政署王署长说明。
王署长进旺:主席、各位委员。所谓「改造模型枪」是指由产製枪械合法厂商製造之不具发射功能制式枪枝模型,得以经轻易改装或加装而具有发射功能及杀伤力之枪枝。这是我们对模型枪的解释。
谢委员启大:本席请问署长,一般人製作模型枪的目的何在?是要拿来当玩具还是要准备製造?
王署长进旺:模型枪不是作为玩具使用。
谢委员启大:那何谓模型枪?何谓玩具枪?
王署长进旺:模型枪是由工厂製造出来的,而且可以经由改装成为具杀伤力的枪枝。
谢委员启大:如果模型枪是由工厂製造出来,而几乎无法改装成具杀伤力的枪枝时,它的定位何在?
王署长进旺:类似这种情况我们就不再将它列入模型枪。
谢委员启大:那你们是否会将它列入玩具枪?
王署长进旺:是的。
谢委员启大:可是列入玩具枪后的处罚却更重。
王署长进旺:如果它不属于玩具枪,当然就属于玩具枪。
谢委员启大:本席实在不明白何谓模型枪,署长说了半天本席还是不懂。
王署长进旺:本条条文是修正后的结果,原来的规定是「未经许可,擅自改造模型枪……」,现在修正为「未经许可製造、贩卖或运输改造模型枪者……」才予以处罚,原来的「擅自」二字已经修正删除。
谢委员启大:所谓「未经许可製造、贩卖或运输……」,其实当它经过改造后具有杀伤力时,就已经是枪了。
王署长进旺:我们在实务上也曾经查获过许多这种枪枝,这种模型枪进口之后,很轻易地就可以被改造成真枪,而且这是现行条文中的处罚规定。
谢委员启大:本席提醒署长不要再提现行条文,因为现行条文是一塌糊涂,现行条文就是有问题存在,你们现在却又把条文越改越糟。本席现在指出其中的问题,请署长先看现行的条文:「未经许可,擅自改造模型枪、贩卖或运输改造模型枪者,处无期徒刑者……」,条文上并没有说明改造模型枪是否具备杀伤能力,如果一枝改造的模型枪却不具杀伤力,你们还会加以处罚吗?本席认为应该不是如此。另外,如果本席仅是将模型枪稍微改变但是完全不具杀伤力,请问本席是否也犯了罪?
王署长进旺:应该在它具有杀伤力时才需处罚。
谢委员启大:可是你们在法条上却未写明这一点。另外,你们在修正的法条上写著「未经许可製造、贩卖或运输、改造模型枪者……」是否表示模型枪本身没有问题,而是「改造过的模型枪」有问题?至于改造模型枪有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具有杀伤力?还是只要它经过改造就有问题?本席虽一再向你们反应这个法条不够严谨,但是你们所设定的却是一个最重刑度达到无期徒刑的规定!
本席再次提醒署长,以本席学习法律、执行过法律的经验而言,这是一个构成要件不严谨的法条,可是却含有「无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的罚则,如此高而重的刑罚规定居然来自一个非常不严谨的法条!你们敢如此规定,请问我们要不要负责任?这实在是不像话!
王署长进旺:本条文字仅只修正二字而已,原来是当成动词及名词使用,所以这一次将法条修得较为严谨,规定「未经许可製造、贩卖或运输、改造模型枪者……」,而原来的文字则是「擅自改造模型枪……」。
谢委员启大:本席再次强调,原来的法条就有问题,所以本席才会对署长说「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是一个非常不严谨可是处罚非常重、造成人民很多冤枉犯罪的一个恶法!本席从很久以前就一直说这个法律一定要修改,绝对不能让它继续作恶下去!今天你们不但让它继续作恶下去,而且修法还是不够严谨,而且最可恶的是,你们竟利用我们立法委员要将这个不合理的法律改为合理时,想要搭这个便车,对这个法律作出对你们有利而事实上更不好的修正!今天次长及署长都在现场,我们凭著良心来说话,本席再将意见讲一遍。首先,这个法条的刑度重达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可以併科一千万元以下的罚金,这个刑度可说是奇重了吧?如此奇重的法律,请你们注意它是如何规定的,不管是以前的法条或是你们现在修正的法条,都提到「未经许可」、「製造贩卖或运输」、「改造模型枪」。在这些文字中,本席无法瞭解模型枪的定义;其次,将模型枪採取何种改造行为才称为改造模型枪?万一本席只是将模型枪换一换把柄而已,根本不具杀伤能力呢?但是依照你们的法条规定本席是否就应该接受处罚?就应该处以无期徒刑?
改造模型枪有无击发能力?有无杀伤力?杀伤力达到何种程度?以及仅进行改造却无杀伤力、也未杀伤任何人,但是结果却可能被判无期徒刑?这些问题如果都无法合理解决,那还得了?你们是否以为本席使用过这个法律?坦白告诉各位,本席就曾用过这个法律,曾经有某些人就把类似玩具枪的枪枝加以改装,结果被逮捕后本席就得依这个法条判他如此重的罪,可是他什麽事情都没有做!他改造的枪枝并没有杀伤力,他也不具备故意,可是本席就非得依照这个法条来处理。我们学法律的人最重视的是刑罚,而刑罚绝对要求构成要件须非常严谨,可是我们可以看得到制订法律的人经常不是专精于法律的人,一个对于构成要件不严加要求的人就敢滥改这个法律,造成这个法律在上一次修改后一个月就被大法官解释为违宪,所以本席才要骂人,否则本席为何要浪费一个下午在这里?
王署长进旺:本人向谢委员报告,改造模型枪是列在第四条条第一项所谓「枪抱」的一种,改造模型枪是一个名词而非动词,因为在第四条条文对所谓枪抱的解释中,「改造的模型枪」解释并不清楚,所以我们原来的条文是不严谨的,因为它在「擅自改造」之后还有一个「改造」。
谢委员启大:本席认为这个法条还是不严谨。
王署长进旺:在这次的修正中,我们把原来的条文修正得较为合理,改造模型枪是一个名词,因此我们在这次的修正中列出三种行为,就是「製造」、「贩卖」或是「运输」改造模型枪。
谢委员启大:此一法条採取如此重的处罚,就算以前的条文不合理,你们今天送过来的法条不但针对一个「擅自改造」加以处罚,还将改製造、贩卖或是运输加以处罚,都处以这麽重的刑罚!
王署长进旺:这些规定原来条文就有,而且这个处遇只是要求不得有製造、贩卖或是运输这种改造模型枪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不得开工厂来进行这些行为。
谢委员启大:本席不需开工厂,只要一个人在家里琢磨、琢磨也能做成。
王署长进旺:这个法令的规定就是……
谢委员启大:因此本席再次强调,这个法条本身还是一个相当不严谨的法律,应该趁这次机会改掉这个法律。
王署长进旺:在我们这次的修正中并没有加重处罚,最主要是为了配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而修订。
谢委员启大:好的,那本席现在告诉你,你们虽然没有再往下加重,但是它本身的刑度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地步,已经到达无期徒刑!其实你们应该藉著这个机会将这个法条作一个合理的修改,这个部分到时候我们会合理地整个加以修改,谢谢。
王署长进旺:谢谢委员。
主席:对于本条暂行保留,请问各位有无异议?(无)无异议,第十条暂行保留。
  进行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犯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其期间为三年以下。
犯前项之罪,受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该条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其期间为五年以下。
前二项强制工作,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检察官认无执行之必要者,得检具事证声请法院免其执行。
第一项、第二项强制工作执行已逾二分之一,而执行机关认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得检具事证,报请检察官声请法院免予继续执行。
主席:请问各位,对第十九条照行政院草案条文通过,有无异议?
  请谢委员启大发言。
谢委员启大: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本席请问王署长,在大法官作出释字第四百七十一号解释之前,这个法律是由谁提出修正案?究竟是哪一个人该负责任?换句话说,这个现行条文由谁提出?
主席:请警政署王署长说明。
王署长进旺:主席、各位委员。现行条文是由内政部提出。
谢委员启大:内政部中是由谁提出这个修正案?是否请简次长说明?当时简次长应该已经在内政部服务。
主席:请内政部简次长说明。
简次长太郎:主席、各位委员。当时本人不在内政部。
谢委员启大:既然你当时不在内政部,那请问警政署长当时人在哪里?现在我们要来追究责任,你们如果不提出法条来,本席还不会追究责任,现在既然提出法条来,那本席就要追究行政责任。究竟是哪一个人提出这种居然一拿出来就被大法官解释为违宪的法条?
王署长进旺:当时是由我们透过行政院,将修正案送到立法院来审查通过的。
谢委员启大:这个本席瞭解,但究竟是你们警政署中谁提出这种条文?这就是本席现在要追究的。
王署长进旺:大法官会议解释的意旨是指其中没有弹性,解释文中写得很清楚。
谢委员启大:本席再问一次,当初是警政署还是其他人为了求功心切而提出此一条文,把所有只要犯了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被判有期徒刑者,就要强制工作。当时还是订「应」强制工作。其次,应强制工作的结果造成很多人根本不需要强制工作,却都被送去强制工作。所以,马上就有法官声请大法官解释,认为这项规定违宪。当初这条条文在送院会二读时,本席极尽全力阻挡。本席一再认为这项法条违宪、有问题。这会使法官在判刑时很没有弹性,某人只要曾经因持有猎枪被判有期徒刑,后来如果又被搜出家裡藏有猎枪或刀械时,又会被判有期徒刑,而被送强制工作。
王署长进旺:报告委员,并非如此。第一项的部分,原本就是用「得」字;而第二项是若再犯该条之罪,才会强制工作。
谢委员启大:你会比我瞭解这条法条吗?我已经为此吵架吵了很久,全立法院也为此进行过表决。而且,刚刚开始时,本来两者都是用「应」字。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五年。我们当初就认为这是有问题、绝对不能通过的法律。当时的表决结果是二十几比四十几,本席也特别在会议纪录上表示,将来一定会有人就这个案子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结果不到三个月,马上就被大法官会议解释违宪。因此,一个行政主管机关不能没有知识,也没有常识地立出这种法律。只是为了让社会大众感觉政府为维护社会治安、要用重罚,所以搞出一个违宪的法条。请署长回去查纪录,当时是哪一个单位提出此一不合理的条文,来矇骗立法院。当然立法院当初会表决通过此条文,以致造成今天这种情况,立法院也有相当的责任。本席今天要追究的是责任问题,为了修正这项条文,动用我们这麽多的司法资源,让立法院丢脸,最后被大法官解释我们通过的法律违宪,而这项法律是行政机关提出的,无异是打了我们一耳光,也打了你们自己两耳光。所以,今天本席当然要求这条法条要修改,因为这项法条当初根本就修错了。其次,我们要追究究竟有没有必要一定马上送这麽重的强制工作。更何况这个法律动辄得咎,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你们去搜某人住处,结果可能只搜到其珍藏的一把武士刀或丢在柴房一把鏽掉的废弃猎枪,但还是被判刑。下次你们又再来一次,他可能又被判刑,就必须送强制工作。所以,本席要再次强调,送强制工作本身是一个保安处分、不要轻易乱用的条文,甚至是一个非常不人道、一罪两罚的条文、恶法!你们怎麽会一再拿这项来适用?本席建议这条条文保留,我们再设法修改。
王署长进旺:基本上,大法官会议的解释是认为原来规定的三年比较没有弹性,所以我们才改为「得」,并加上「以下」字眼,并不是指强制工作不对。
谢委员启大:必要时,我可能会多增加一些构成要件。即使加上「得」字,也不能随随便便增加。你们用「得」字也没有考虑是在何种情况下。这条条文可能会造成一种情况,即你可能因为以前持有渔枪、猎枪被判有期徒刑,如果遇上坏法官,可能因为法律上有增加强制工作的必要而送其强制工作,强制工作经常是一个要胁的手段。所以,这个条文其实是满毒的一条条文。
王署长进旺:因为现在国家是管制枪枝……
谢委员启大:如果只是管制枪枝就罢了,偏偏你们在这项条例中又把渔枪、猎枪、改造枪、玩具枪纳入管制范围。
王署长进旺:因为大法官会议解释,所以,此次我们特别……
谢委员启大:大法官会议是因为法官判不下去才开始解释的。可是从整个条文的立法而言,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对的条文。
主席:第十九条暂保留。
  进行第二十条。
  瓦历斯?贝林委员等提案条文:
 第二十条 原住民未经许可,製造、运输、陈列或持有自製之猎枪,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原住民相互间贩卖、转让、出租、出借或寄藏前项猎枪,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
    猎枪、渔枪、刀械专供生活习惯特殊国民之生活工具者,其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主席:请问各位对第二十条有无异议?
本席认为本条第三项中既然把猎枪、渔枪、刀械包括在内,那麽第一项是否也应该增加「渔枪、刀械」?如此才能前后文相呼应。
简次长太郎:现行条文是只有猎枪才适用减轻或免除其刑,并不适用前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瓦历斯?贝林委员:我们现在是给予除罪化。
主席:第二十条照瓦历斯?贝林委员等提案条文通过。请问各位,有无异议?
瓦历斯?贝林委员:第三项中的「渔枪、刀械」也应该删掉。
主席:如果渔枪、刀械不再管制,第三项中的「渔枪、刀械」也应该删掉。根据内政部的一项管制条例,其中规定的渔枪是指有发射的金属和杀伤力,但是渔枪的部分,不具杀伤力者,你们也照常取缔。所以,现在乾脆就把「渔枪、刀械」删掉。
简次长太郎:我们是认为第一项中的「减轻或免除其刑」文字应该保留。
主席:过去就是因为如此,才会被移送法办。
第二十条除将第三项中之「渔枪、刀械」删除,其馀文字均照瓦历斯?贝林等提案条文通过。请问各位,有无异议?(无)无异议,修正通过。
  进行第二十二条之一。
 第二十二条之一 类似真枪玩具枪,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製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已由人民或团体持有者,应于本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警察机关报缴收购。
前项类似真枪玩具枪系指玩具枪之外型、颜色、构造、材质或击发装置,类似真枪者。
未经许可,製造、贩卖、运输、转让或陈列类似真枪玩具枪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其情节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未经许可,出租、出借、持有或寄藏类似真枪玩具枪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前二项类似真枪玩具枪,不问属于何人所有,没入之。
第一项类似真枪玩具枪之认定、许可申请、条件、期限、废止、检查、补偿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主席:关于第二十二条之一,谢委员也有很多高见,本席建议玩具枪的部分,另订管理办法,不能与此混在一起。
谢委员启大:这部分也是应该另订办法。
主席:关于第二十二条之一,本席建议修正为:「类似真枪玩具枪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请谢委员启大发言。
谢委员启大: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谢谢主席及各位委员的支持,第二十二条之一的确有问题。玩具枪绝对不是枪,如果将之纳入本条例是有问题的,因此玩具枪的管理,应由中央主管机关另立法定之。至于其中内容,我会设法帮忙。事实上,今天原本最主要是审查瓦历斯?贝林委员等提案之第二十条条文修正案,这一条对原住民朋友应该是有帮助的,而且其中的规定是合理的,如果「减轻或免除其刑」还是表示其构成犯罪,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此处除罪化是必要的。今天是主审第二十条,没想到内政部又挟带其他的条文,而且都是有待商榷的条文,因此,本席建议第十九及第二十二条之一保留送院会,本席去找一些专业的人来拟法条。我一定会很负责地在兼顾维护社会治安、人民权益的情况下拟好条文。今天如果本席答应做这件事,甚至于其他条文若也需要修改,我可以提出整个配套修正案,因为本席始终不喜欢「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但是,我赞成不要耽误瓦历斯?贝林委员等提案之第二十条条文修正案,至于第十九条已经被大法官会议解释为违宪的法律,改掉亦属合理。
主席:请陈委员学圣发言。
陈委员学圣: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本席是对于行政单位把玩具枪列入本条例规范感到好奇。过去是依照行政命令予以管制,自从行政程序法三读通过以后,此管制就已失效。失效之后,如果没有把玩具枪纳入,会不会产生后遗症?会不会有所谓的空窗期?
主席:请警政署王署长说明。
王署长进旺:主席、各位委员。依据行政程序法规定,这部分必须有法源依据,所以,我们也订有一个「玩具枪管理规则」,时效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所以其中是会有一段空窗期。
陈委员学圣:明年一月一日前,如果我们没有增订新的法令,玩具枪未来会朝向何种管理模式?记得早期对玩具枪的管理,是在枪管上做红色或其他标记,以示区别。但现在有很多玩具枪做得与真枪一模一样,不知警政署将来在管理上是抱持何种态度?
王署长进旺:玩具枪还是需要管理,像颜色、构造,都应加以规范,本来是要纳入此次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修正,原本在第二十二条之一最后一项中对于玩具枪的认定、许可、申请、条件、期限、废止、检查、补偿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如果按照这条条文通过,我们就有法源订定管理办法。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当初立法意旨是为了维护治安,现在台湾地区的枪枝很犯滥,歹徒几乎都拥有枪枝,而这些枪枝很多都是经由走私进入。我也同意谢委员方才的看法将其废止,但是在管理上还是不能有空窗期。
陈委员学圣:我只是很想了解,玩具枪到底该不该列入管理,如果该管,那麽就不应该有空窗期,换言之,在一月一日之前应该有个衔接,因为这涉及到人民的权利义务。民国八十一年,嘉义市警方查获一千四百多枝玩具手枪,结果法院裁定其不具伤害力,在此情形下,请问如何对贩卖者交代?他只是卖玩具而已,但是警方却大肆搜捕,导致人民的权利受到伤害。虽然法院裁定玩具手枪没有伤害力,但在审理期间,这些玩具手枪却形同废物。请问未来警方对玩具手枪是视为玩具,还是真的要加以管理?请问有没有哪个国家将玩具手枪列入管制的?您方才说手枪都很容易买到,既然如此,还需要买玩具手枪吗?以前你们说,依规定玩具手枪得漆上红色油漆。
王署长进旺:现在也是如此。
陈委员学圣:但是您说真枪很容易买到,既然如此,有必要对玩具手枪另定法规加以管理吗?
王署长进旺:玩具枪的管理规则当初是由经济部、内政部会衔发布的。玩具枪管理规则并不是规定不淮拥有玩具枪,而是得列入管理,不论是输出或製造都需经过许可、同意。
陈委员学圣:请问是否有哪个国家是将玩具枪与真枪列在一起管理的?虽然我也赞成方才谢委员说的应该将其删掉,问题是未来怎麽管理玩具枪?要不要管理?
王署长进旺:基本上,玩具枪应该加以管理。
陈委员学圣:请您举例说明其他国家如何管理玩具枪。现在失业率高涨、犯罪率提高,警察的压力也跟著增加,如果罪犯拿不到假枪,可能会拿真枪,请问玩具枪怎麽管理?该不该管理?这问题我们也很忧心,如果将玩具枪定义为「玩具」,就不该管理,如果认为玩具枪与真枪很像,应该加以管理,那麽,您也应该告诉我如何管理。
王署长进旺:玩具枪管理规则本来就订得很周延了,其中包括业者申请的程序、公司的组织、警察单位输入许可的认定、製造内销的许可、标准。现在由于配合行政程序法,因此,我们希望在在法律中能增列「由主管机关定之」的规定,而且现在的罚则只有行政罚规定「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锾」而已,并没有牵涉到刑事的处分,因此,这个条文中当然应该删除,而方才也经协商同意规定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再依据这个规定另定管理办法。
陈委员学圣:那麽以后是只涉及到行政罚还是包括刑罚?
王署长进旺:这应该只有行政罚的问题。
陈委员学圣:你们以后的规范都与现在的管理办法差不多?
王署长进旺:应该是,但是我们还得会同经济部订定,因为这还涉及公司经营的型态。
陈委员学圣:如果将玩具枪视为「玩具」,就不应有太多的管理,反之,如果视为玩具「枪」,就应严加管理,这一点,你们的态度应该明确并加以规范。
主席:请谢委员启大发言。
谢委员启大: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玩具枪不是「枪」,而是「玩具」,因此不应该在「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中加以规定,即使在行政罚中加以规定,都是不对的,这是必须确定的。今天没有办法,因为你们必须要取得法源,所以就在本条例中规定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但是你们也不能因此就将「玩具枪」视为「枪」来管理,也不需要搞成必须在「玩具枪」上加红漆等。
男性虽然喜欢玩枪,但他们不见得想杀人,所以你们可以规定「玩具枪」应该不具有杀伤力,可是不用在外形上一定要规定加红漆,否则最后可能会逼得人家去犯法。本席认为规定应该合理,我要求法务部、警政署与我共同讨论如何修正现有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这几个条文,如果又涉及别的条文,因而整个精神都得修改,我们甚至可以将整个条文都予以修正,以为合理规定,好不好?
主席:请警政署王署长说明。
王署长进旺:主席、各位委员。好的。
主席:请瓦历斯?贝林委员发言。
瓦历斯?贝林委员: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感谢各位委员支持通过第二十条,事实上,方才王署长说「玩具枪」的部分应另定一个办法来加以管理,不以刑事罚罚之,而猎枪是原住民生活所需,你们方才却表示,对此还要加以刑法规范,这对我们实在不够厚道,原住民过去有太多人受到这种伤害了,因为他们持有传统的猎枪,也有好几个公务人员因此失去工作,所以将此除罪化对原住民非常重要。方才谈到第二十二条之一时,你们认为可以除罪化,改为行政罚,但是谈到原住民时,还是有这种偏见。本席还知道有一个原住民老人因为修理枪枝,而被以检肃流氓条例移送法办,难道传统生活所需的东西,竟会变成如此罪大恶极?方才谢委员说要协商的几条条文,我希望能早点协商完成。另外方才警政署说将猎枪、渔枪、刀械拿出来就变成不受管理,有关这一点,纪录上应该明确,因为我很怕将猎枪、渔枪、刀械拿掉后,又以本条例处罚之,岂不是又回到原点了,所以我必须就这一点加以申明。
主席:进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院草案条文:
 第二十三条 (删除)
  瓦历斯?贝林委员等提案条文:
 第二十三条 (删除)
主席:第二十三条删除。
  进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删除)
主席:第二十四条删除。
署长,有关第二十二条之一,方才陈委员也有意见,因此我们修正为「类似真枪、玩具枪其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其他的文字就不要了。
第六条第二行「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製造、贩卖」之后改为句点,但是前面的条文可能也有涉及运输的部分,因此协商时,就前面的条文再作调整。
王署长进旺:(在席位上)假如玩具枪的管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则连行政罚都没有,因为依照行政程序法规定,没有法律授权绝对不能订,因此,即使将来定玩具枪管理规则等于也没有用,因为连行政罚都不能处罚了,所以这点恐怕不能作成决议,否则,条文定下去……
谢委员启大:(在席位上)我根本不赞成在此规定,凭什麽玩具枪要在「枪抱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中加以规定。
主席:署长的意思是第二十二条之一就全部删除?
谢委员启大:(在席位上)依照我方才的意见。
主席:对,因为送到院会进行二读时,还会有朝野协商,届时我们可以提出较完整的想法。
第十条、第十九条保留,第二十条修正通过,第二十二条之一刚刚提过了。治安虽然重要,但一般人的生活习惯也应予以尊重。本案在院会进行二读时,由召集委员蔡委员中涵作说明。
  今天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散会(十六时四十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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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为支持禁止BB模型枪的同学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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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资料。
大陆有过这种讨论,但不是在人大,而是在政协。
大概是在05或是06年的政协闭门磋商里面有这个……
但是终因“枪杆子里出政权”的原因搁置。
毕竟这个东西还是能造成恐慌的。
而且在台湾也不是人人都支持这个持枪的……
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而且相关的管理很严格,那就行,但是台湾方案还真的不能在大陆玩,因为大陆太大了,人员的流动自由性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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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为支持禁止BB模型枪的同学说说你的看法
说实话,我个人很喜欢这种枪支,但是涉及到国民普遍的军事素养太差,以及相关的影响,我并不是很支持这个解禁。毕竟因为持枪自由而造成的杀戮还是很可怕的……但是这里有个矛盾,禁枪是禁了君子不禁小人,想造成社会危害的暴徒有自己的途径可以搞到枪支……
这是个矛盾……似乎目前还是个死结,加上我国立法、司法的不完善,就像我们百姓拿枪必定进去蹲大牢,而某些“星二代”却可以交保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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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当下体制无解,但不意味着没有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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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枪的恐惧以一般老百姓也普遍存在。比如那个在美国留学生买枪后,家里极力让他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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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比仿真枪更具杀伤力的武器比比皆是,诚如五楼六楼的兄弟所说,主要还是因为ZF因为一些很无语的原因而禁止,真是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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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认为BB弹仿真枪危险不适合开放,这跟台湾还是什么国家地区开放BB弹仿真枪完全没关系。被BB弹伤到的小孩又不是一个两个,而且天朝的国情。。。。。任何漏洞和缺点都会立刻被人利用放大,所以还是安全为上的好,等我们国民平均素质和道德素养能到台湾的水平再说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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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游击队员
伤到有民事赔偿,又不是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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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游击队员
bb枪设计时就没考虑过火药激发,就铅稀合金材质能和专用枪械用钢一样?不是理科毕业的立法为什么不会请专家等坐下来聊?你指望他能够打鸟都费力,2焦儿才多大?他们知道怎么换算?说白了,连公安部也是闭门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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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游击队员
行政复议你无法,政协管不到公安,人大都说不算,党委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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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游击队员
公安部靠谁制衡,我好像都没见过违背宪法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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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还有一大堆漏洞要补,这种事情朝廷没空管的,能一刀切就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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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你无法,政协管不到公安,人大都说不算,党委不管
人大是不敢说……有人想过提过,但接着就被叫去喝茶了,就差上无牌大卡车了……
谁还敢提?
就警方现在都巴不得不配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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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靠谁制衡,我好像都没见过违背宪法的裁定
军方。就是这样。
国家暴力机构准确的说是不用制衡的……
制衡才容易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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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到有民事赔偿,又不是不管
民事赔偿就目前的法律应用来看,打起来费时费力,这是最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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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枪设计时就没考虑过火药激发,就铅稀合金材质能和专用枪械用钢一样?不是理科毕业的立法为什么不会请专家 ...
可以改火药发射,就是危险性大些。
例如俄国的那个高压气枪。他是两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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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比仿真枪更具杀伤力的武器比比皆是,诚如五楼六楼的兄弟所说,主要还是因为ZF因为一些很无语的原因 ...
行了知足吧!
政府禁止你玩枪,可是没禁止你玩炸弹(对!我指的就是鞭炮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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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枪的恐惧以一般老百姓也普遍存在。比如那个在美国留学生买枪后,家里极力让他退回去。
是的。这也和普通民众希望和平和谐的心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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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当下体制无解,但不意味着没有解决的办法。
不是体制的问题。
我发现在网络上或在现实生活中大家总是一张嘴就是体制的问题……
这个的问题很复杂,涉及一些管理和立法的问题,但更多的会涉及非体制因素,如:
1.邪教组织的问题
2.外国非法传教问题
3.国内极端主义组织/分裂组织问题。
话说回来,就像冀中星案,得亏他当时是拿的用鞭炮制作的简易爆炸物,如果是他带的是枪呢(抛开真铁不论,就只说鸡狗的问题)他的影响会更大……虽然可能伤亡会小些……
国民普遍对军武带有恐惧心理,即便是我们这样的军迷,其道德素质还要分三六九等。专业的狗友有他们的道德规范,可是却难防害群之马……
我几个月以前曾经回复里提到过一个熊孩子的故事,拿枪对准了警察,然后就可以参照《新警察故事》里面阿祖的死去那个桥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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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行,全民来投票吧,不然既不经过讨论也不表态就这样一刀切,那国民的权利在哪?好歹总要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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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方。就是这样。
国家暴力机构准确的说是不用制衡的……
制衡才容易出事。
那还不是一家独大,香港好像有什么机构可以制衡,警司定的条例据说能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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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是不敢说……有人想过提过,但接着就被叫去喝茶了,就差上无牌大卡车了……
谁还敢提?
就警方现在 ...
= =bb枪用的用真枪?国内环境基本不用特警,民警一声吼,直接蹲在地上了,因为知道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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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过小孩子在拿BB枪对路人乱射的飘过,不是所有人都有楼主这种素质或者生活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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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改火药发射,就是危险性大些。
例如俄国的那个高压气枪。他是两用的。
= =不知道你说的高压气枪是哪种?CO2的我记得是用4.5MM带形状模具铸造的吧?那个必须禁止。
不论GBB还是AGE大流量的冲击都会造成玩具BBgun的损坏,还是那句话20摄氏度不超过2.5J就没事(顺带说一句,买BBGUN时候有说明,要带眼镜,有的还赠送,不带算是操作失误,只能算活该。2.禁止在人群密集场所使用,你在广场玩是素质问题,一般都跑城市郊区或者野战基地里,所以伤人事件全是混混滋事,必须严管。
3.一般出门人枪分离,基本上都是放后备箱或者背包里,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这和美国某些州法律很像。)所以,拿出来被人看到说明你不适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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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知足吧!
政府禁止你玩枪,可是没禁止你玩炸弹(对!我指的就是鞭炮礼花!)
鞭炮也是禁止的吧?我记得禁止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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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行,全民来投票吧,不然既不经过讨论也不表态就这样一刀切,那国民的权利在哪?好歹总要有个说法
我国有全民投票?你活这么大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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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放型的管理体制下,禁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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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全民投票?你活这么大见过?
那以后就不要提民主与法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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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放型的管理体制下,禁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
= =异议,大多数?真正玩的人群是什么人?高中以上的,大学生以及由经济基础的生孩子前的。(而且价格不便宜,进口3500朝上,国产1500朝上,虽然美国只要在60-300美金之间)
1.谁那玩具枪打劫是找死,在国内悍匪有前途?甚至不如燧发枪。
2.危险的是被误认,所以外出携带必须放在包里,不能去公共场所玩(山地公园倒是可以,前提是人不要太多)。
3.更多是内部立功机会吧?安全还名声不错。
最具影响力军事论坛-超级大本营军事论坛欢迎你!超然物外,有容乃大。
粗放型的管理体制下,禁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
= =异议,大多数?真正玩的人群是什么人?高中以上的,大学生以及由经济基础的生孩子前的。(而且价格不便宜,进口3500朝上,国产1500朝上,虽然美国只要在60-300美金之间)
1.谁那玩具枪打劫是找死,在国内悍匪有前途?甚至不如燧发枪。
2.危险的是被误认,所以外出携带必须放在包里,不能去公共场所玩(山地公园倒是可以,前提是人不要太多)。
3.更多是内部立功机会吧?安全还名声不错。
4.什么枪杆子出政权,估计是忌讳自己做的事吧,身正不怕影子斜,我看他问心有愧吧。BBgun能和军队制式比?暴力机关不是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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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后就不要提民主与法制了。。。
我国本来就是人治,还是拍脑门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无法监督上级的领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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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知足吧!
政府禁止你玩枪,可是没禁止你玩炸弹(对!我指的就是鞭炮礼花!)
我总不能抱着一堆的礼花弹去和别人打WG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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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mpoken 发表于
鞭炮也是禁止的吧?我记得禁止放。
部分城市禁止,还只是城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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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y0wxy 发表于
那以后就不要提民主与法制了。。。
这东西?只存在新闻联播中,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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