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跨省新农合能报销多少70岁以上的不交能想受报销吗?

&&& 新农合重大疾病二次报销大多无人领
新农合重大疾病二次报销大多无人领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威海人保财险工作人员为参合农民办理二次补偿报销手续。2000余符合条件者未申报目前全市只有401人次领到补偿金,仍有2000余符合条件者未申报,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了解到,新农合自今年初实施以来,患有20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中的合规医疗费还将由保险公司给予其二次补偿。截至4月底,全市本应有2459人可通过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获得二次补偿,但目前,只有401人次申请报销,获得补偿总金额达46万元。个人二次补偿最高年可获20万昨日上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乳山市南黄镇一村民高先生拿到了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偿金6.7万元。高先生因患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痊愈。前不久,威海人保财险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他这才知道除了新农合外,还有一部分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我住院共花了15.5万元,离院时,经新农合报销了5.7万元,今天又通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获得二次补偿6.7万元。这样一来,我只花了3.1万元的医疗费用。”高先生说,新农合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帮了他的大忙。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采取政府出资为农民购买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让农民享受到更宽泛的医药费用报销范围。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直接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并于年初直接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也就是说,参与新农合的居民无需多交任何费用,便可多享受一份报销补偿。“2013年,购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个人每年二次补偿最高可获20万元。”据市卫生局工作人员介绍,这几年,我市新农合筹资水平和筹资标准不断提高,对农民大病保障能力也在不断增强。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对象为新农合参合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无一人主动申请报销那么,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实施以来,农民申请报销情况如何?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我市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由威海人保财险具体承办,对患有20类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威海人保财险将对个人负担费用中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其中,门诊大病补偿仅限于终末期肾病透析和血友病治疗。然而,记者从威海人保财险了解到,自政策实施以来,截至目前,没有一人主动到保险公司就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项目提出报销申请。对此,威海人保财险只能从医院获取患者信息,并通过电话告知患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申请二次报销。“有时打电话通知时,许多农民还把我们当成骗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很无奈。“保险公司打电话来时,我也是半信半疑,直到报销款到手后,我才确定这是真事儿。”从保险公司领取了2.7万元报销款的张先生表示。记者了解到,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经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73%,8000元以下的(含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17%。威海人保财险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若农民住院花费5万元,其中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了3万元,剩下2万元需个人承担的,可分两部分享受金额,按照(8000×17%+12000×73%)计算,最终可获10120元的二次补偿。在新农合定点医院报销后,参合居民可携带新农合报销清单、身份证、银行账户号等证件和资料,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办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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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心脏支架手术后服药一年的自负药费可报销吗
律师好:我家是农村的,参加新农合!我父亲于日到县人民医院做心脏支手术,至今一直服用阿司匹林一类药物费用一个月一千多块请教一下这种费用能报销吗?如何报销?要一些什么相关证件?谢谢!
江西 宜春 铜鼓县发表时间: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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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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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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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像我这样新农合能给报销吗?
我是河北省固安县渠沟乡的农民,参加了新农合,我妈全身麻木,在县,市医院查过几次,有说是糖尿病的,有说是 颈椎病的,拿了点药吃,也不见好转,在2009年的7月份我带我妈去了北京的宣武医院,查出是脊髓病变,住了12天院花了1万多,8月10日出的院,像我这样的新农合能给报吗,我应该找哪去报呀,应该怎么走什么程序呀??急!急!急!!!!!!
固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封顶线每人每年30000元;起付线乡镇级、县级、域外分别为100元、200元、2000元;补偿比乡镇级、县级、域外分别为80%、70%、50%,。取消转院审批手续,即参合农民域外住院治疗无需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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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合资金筹资标准及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农民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20元,由各乡镇组织收缴,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登记造册,以户为单位填写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个人持有。上年度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家庭成员本年度没有变化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农户缴费记录”栏内填写缴费记录,收费人员必须签章;家庭成员有变化的在“家庭成员变更登记”栏内进行变更登记。
  农村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各乡镇政府摸底调查,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合管办等部门审定;农村五保户。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中的困难户夫妇双方以及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参合费由县民政局负责每年为其缴存,共他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夫妇双方参合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各乡镇利用社会抚养费负责每年为其缴存。所有代缴基金必须与全县基金收缴同步完成。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支出,不能挤占拂用合作医疗基金。
  中央和省、市、县四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的80元和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费4元,合计84元建立大病统筹互助基金,计入县财政“渭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用于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农民个人缴纳的16元计入“渭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基金专户”,填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并加盖收费人员印章,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用。参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钱帐分开、管用分离、封闭运行,采取银行管钱、财政管帐、合管办管事的资金封闭运行机制。
  县合管办负责审核并汇总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补偿费用,核准无误后,交县财政局审批,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账户。门诊报销费用经县财政局和县合管办审核后,从“渭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基金专户”划拨到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
  二、基金使用
  (一)门诊费用基金(个人缴纳的16元)
  门诊费用基金用于补助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
  (二)大病住院统筹基金
  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的80元/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自筹资金的4元/人,合计84元/人。
  1、补助医疗费范围:
  ⑴主要用于补助参合农民患病住院所发生的诊断费、治疗费、化验费、普通病房床位费、影像诊断、治疗必须的药品费、手术费和住院分娩费用。
  ⑵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生意外受伤住院,责任是其本人、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的,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但需提供乡村社三级受伤情况证明,经办人要有签字。
  ⑶对于颅脑器质性病变、脑外伤、肺癌、椎管内病变所做的CT检查费用按规定的比例予以补助。
  ⑷心脏、甲状腺等器质性病变所做的彩超检查费用按规定的比例子以补助。
  ⑸肝硬化.肾病综合症造成严重的低蛋白血症所用的白蛋白药品费用按规定的比例于以补助。
  ⑹急救病人、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用的输血费(或血红蛋白低于60g/L以下病人输血费)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2、不予补助的医疗费范围:
  ⑴综合服务项目类
  ①各种挂号费,各种账单和报告单复印费、磁卡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费(含空调降温)、特殊医疗费(含点名手术,点名麻醉、点名会诊)、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洗理费、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膳食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等。
  ②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③尸检病理诊断赞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
  ⑵非疾病治疗项目:
  ①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②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正口吃、“O”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③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等诊疗项目。
  ④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⑥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除补助范围第3条)、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质子治疗系统、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核磁、彩超(除补助范围第4条)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费。
  ②各类进口导管(套、丝)、各类进口体内放置材料、各类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各种助听器、各种保健器材等。
  ③各种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④各种自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⑤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其它特殊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费。
  ③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④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⑤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⑥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⑦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⑧出院带药药品费。
  ⑨近视眼矫形术。
  (5)其它:
  ①因交通事故(除补助范围第2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定(包括违反交通规则)、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②因劳务输出造成的工伤、职业病发生的医药费用。
  ③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④流产、堕胎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⑤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⑥白蛋白(除肾病综合症、肝硬化)、营养滋补药品、保健品及《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参合住院病人所输的全血、血浆(除补助范围第6条)所需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处方药品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对康复病人和体外震波碎石病人住院期间开具与病情无关或大量使用药品的费用。
  ⑦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企业医院(包括股份制企业)、营利性医院、个体诊所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参合农民在住院期间,违反新农合规定,叙述不清造成姓名、性别与户口簿、身份证不符,病历记载年龄与实际年龄相差2岁以上的;外伤原因叙述与实际受伤原因不符的;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⑨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支付部分医疗费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以下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自负50%后,再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⑴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项目。
  ②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国产)。
  ③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⑵治疗项目类
  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②角膜、皮肤、血管、骨移植手术项目。
  ③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④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⑤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4、住院费用补助额度
  对参合农民,因大病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除不予补助的医药费用部分),根据就诊医院的等级按比例予以报销:
  ⑴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80元, 超出部分按9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
  ⑵参合农民在县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超出部分按8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8000元。
  ⑶参合农民在市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800元,超出部分按65%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0元。
  ⑷参合农民在省级及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1000元,超出部分按55%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40000元。
  ⑸参合农民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平产乡级每人每次报销200元,县级及以上每人每次报销400元。孕产妇住院期间新生儿(出生后28天之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母亲的参合情况予以报销。剖腹产参照同级医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⑹参合农民一年内同一个人在全年报销医药费累计最高限额为400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分次进行报销。
  ⑺参合农民外出期间患病住院,按有关要求办理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上述规定比例报销(必须要有外出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证明,外地上学的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外出探亲的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8)未经转诊私自在县外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上调一个报销级别进行报销。
  三、就诊与费用结算程序
  (一)门诊费用:
  家庭账户基金参合农民可在全县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使用。参合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对参合农民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确认,确认无误后开具复式处方、门诊发票,并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进行门诊费用冲减,不足部分由病人自付。同时,医务人员要在门诊报销登记册上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将报销情况在医疗证上做好记录,并有专管员签字。当年未报销的门诊费用基金可结转下年度,但不能顶缴下年度个人缴费。
  (二)住院费用:
  1、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医药费用报销程序:
  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办事处必须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与网上参合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网上填写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手续。并对参合农民住院期间当天发生的费用进行网上直报,确保网上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报销规定,由病人结清自付部分,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每月26至30日定点医疗机构将本月该机构所发生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情况、所有出院病人的住院发票、费用一日清单、病历、复式处方、出院证明、外伤病人的外伤调查证明、自架机动车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报县合管办。
  病历安全由定点医疗机构报账人负责。
  2、外出参舍农民住院及医药费用报销程序: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⑴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因病情需要转诊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首诊医师、院长或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县合管办审批,及时办理转院手续,当事人不能亲为的,可委托亲属或他人代办;因情况特殊或急诊直接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县外务工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住院正常分娩的,应选择在务工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须在住院之日起5日内委托亲属或他人,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或传真复印件)在县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对需要核实的,县合管办接报告后,应尽快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系核实。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截留病人,对于转诊不及时延误病情,甚至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或其它后果的, 由首诊医师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参合农民在县外因患病需要住院时,必须在所在地乡级(含乡级)以上非营利性公立医院就诊,患者本人或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患者的详细家庭住址、户主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所患疾病情况、住院医疗机构联系电话。原则上应在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3)转诊或外出期间在县外住院的参合农民,出院后在当月21日至25日将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明(附本人照片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人单位证明、外伤病人的外伤调查证明、自驾机动车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有关规定资料到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逾期不予报销。
  3、正常分娩报销程序:
  参合农民住院分娩的孕产妇乡级每人每次报销200元,县级及以上每人每次报销400元。参合农民住院分娩及新生儿报销时,必须出示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定点医疗机构对获得新农合补偿报销及医疗救助的受益人情况必须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村名、姓名、补偿项目、报销费用、入出院时间和支付日期等内容。公示地点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政务(村务)公开栏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公示期限为每月的10日至25日。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报销的情况,应及时开展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县外住院补偿报销的,原则上先公示后补偿。
  县合管办要按月结算账目,加强基金管理,每季度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资金使用公正、公平、公开。
  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⑴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确定甘肃省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甘卫农卫发[号)文件精神,确定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中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肿瘤医院(医科院)、甘肃省干部保健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兰大一院、兰大二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武警甘肃总队医院为甘肃省省级定点医院。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渭源县人民医院、渭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渭源县中医医院及15所乡镇卫生院为我县县级定点医院。
  (二)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自律,规范服务,控制费用,自觉接受县合管办和患者的咨询与监督。要积极推行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方便参合农民患者就诊,严禁冒名顶替或虚挂病床诊疗患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书写病历,管理病案,对出入院病人要进行住院登记,核实身份,保存资料,以备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改写病历,任意转诊,虚挂住院病人、挂床病人,造假病历,与患者串通记空账套取基金,为冒名就医提供方便,把目录外药品和不予报销的医用耗材及治疗项目纳入补助范围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新农合补偿报销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新农合补偿报销各项程序和制度,对补偿报销各类证明材料、凭证、发票单据等资料要认真审核把关,防止利用假发票、假凭证骗取新农合基金事件的发生。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识别假发票、假凭证的能力,防止因工作疏忽导致新农合基金被骗取或套取情况的发生。要强化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新农合资金和在审查、审批、核拨新农合资金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新农合政策,或因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导致新农合基金被骗取或套取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⑴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号)有关精神,实行医药费用总量控制,年增长幅度不超过8%。对于人均住院费用超出限额部分,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⑵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目录外药品县级医院必须控制在10%以内,乡镇卫生院必须控制在5%以内,严禁大量使用目录外药品和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大量开具出院带药、回扣药、串换药品。对于目录外药品超过规定比例的,病人不予承担,合作医疗不予报销,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⑶临床药品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对滥开大处方,滥用抗菌素,将目录外药品开门诊处方从门诊取药,逃避合作医疗审核的医疗机构,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⑷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对超标准收费、自定项目收费、分解收费、变相收费等乱收费,病人不予承担,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⑸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病人出、入院标准,不能延长患者住院时间,不能给参合农民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五、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农合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新农合监管能力。要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坚持新农合报告公示制度,发挥审计、舆论和群众的有效监督作用。要做到事先严防范、事中严监督和事后严惩处,尤其要注意关口前移,在事先和事中环节上下功夫,严防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事件的发生。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农合信访、举报制度,县卫生局、县合管办要制定出台有奖举报措施,确保新农合信访、举报渠道畅通。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及时予以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并注重对信访人和举报人的保护。要严厉惩处各种违反新农合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人和事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新农合工作的规范运行。2015年新农合政策
2015年新农合政策
2015年新农合政策
日 下午1:48
致丰台区广大参合农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丰台区农民朋友:
&&& 大家好!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区已施行十一年,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共同努力下,筹资标准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14年我区参合农民共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1.4亿元,其中,十五种重大疾病报销2927.9万元,受益超过1696人。特别是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补充报销了1048万元,解决了超过1400个家庭的实际困难,其中报销金额最高的超过21万元,有效降低了农民朋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
&&&& 2015年,我区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继续上调至1420元(为全市之首),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其余均由各级政府负担,充分体现了新农合&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的原则。报销政策延续2014年的政策,继续以保障大病为重点,强调经办机构效率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区新农合基金的安全。
&&& 鉴于我区的新农合基金面临的超支风险,恳请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自觉抵制&过度医疗&、&伪造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用好我们自己的&救命钱&,把钱花在刀刃上。逐步提高新农合基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不断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为我们自己提供一份长期的、稳定的健康保障。
&&&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新农合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祝广大农民朋友们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丰台新农合政策要点
一、参合原则及范围:
&&& 新农合是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农民大病统筹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每个参合人员不重复享受 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 具有丰台区农业户口,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日至日为一个保障周期
二、重点强调的就诊报销政策要求
1、参合人员要 持证 在新农合 定点医疗机构 就医。以便进行就诊人员身份核实。
2、患5种&特殊病&的参合人员需办理医保专用 的《特殊病种审批单》。原则上非 定点医疗机构不办理《特殊病种审批单》。
3、急诊到非定点公立 医疗机构住院 报销时,需对急诊标准 予以审核。
4、商业报销和新农合报销累计 金额不超过 患者所发生的总费用。
5、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享受 &大病保险&政策。
6、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外伤和意外伤害,报销时需提供住院病历 的复印件 和村级组织、公安部门 提供的相关证明,经区新农合办审核,如为不予报销的项目,区新农合将不予报销。
7、就诊时未出具《医疗证》、医疗机构按照自费 标准予以诊疗、人员类别标注为&自费&的单据,新农合将不予报销。
8、因报销手续不全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 所发生的门诊(含特殊病和门、急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
9、持有基本医疗保险(含欠费)开具的收费单据,不再享受新农合报销。
10、报销单据每月 收取、报销一次。
11、医疗报销单据上交时限:门诊 在发生费用三个月内上交报销;住院 应于60日之内 上交报销。 &出院即报&医院的医疗单据,于就诊当天 在就诊医院进行报销(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12、最后一次报销单据收取的最后 期限为日。
报销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
补偿种类和范围 补偿标准
医院级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第一类:普通住院和患5种特殊病种(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血友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一级定点医院 300元 75%
二级定点医院 1000元 65%
三级定点医院 1300元 45%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选择的非定点医疗机构) 1800元 40%
16岁以下儿童普通住院按照上述医院级别扣除起付线 75%
第二类:患17类重大疾病的住院费用(按照疾病编码)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行肾透析(含门诊肾透析)、重性精神病、Ⅰ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行支架术、急性突发脑梗死(陈旧性除外)、甲亢、唇腭裂、新增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两种疾病 按照上述医院级别扣除起付线 75%
第三类:普通门、急诊 医疗费用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累计100 5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累计550 5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直接就诊医疗机构急、转诊手续不全的门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
报销手续不全的住院(必须为政府办公立医院) 每次报销均不分医院级别 3600元 30%
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累计补偿最高封顶线为&&18万元
门、急诊最高封顶线为&&3000元
每次住院均扣除起付线,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减半
采取中医药技术的医药费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医疗费用审核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
患17种重大疾病住院诊断名称符合ICD-10疾病编码规范命名
报销流程及需要携带的资料
参合人员医疗单据
村级结算站
乡镇结算中心&初审
区级报销审核中心&复审&向区财政申请补偿资金
&下拨补偿资金
村级结算站
&下发补偿资金
住院报销:病情诊断证明;住院专用收据、结算单和具有医保标识的诊疗用药明细单(或由医院医保办按照医保报销范围标注的明细单并盖章);转院病人还须携带转诊单 ;如住院期间外购药或检查,须携带医生开具并加盖医保部门专用章的外购药证明 及明细单;因外伤住院、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还需上交全部病历复印件 ;
门诊报销:门诊专用收据,门诊诊疗用药明细单(须有医保标识);&特殊病&门诊报销的还需有《特殊病种审批单》 及门诊处方 ;门诊留观超过3天以上或急诊死亡的还需提供诊疗记录复印件;
新农合信息公示和监督举报
&&& 您可以登录&丰台区卫生局网站&,查询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及相关报销情况。区新农合监督投诉电话:(010)811128
&&& 新农合参合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支出的,由新农合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新农合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取消参合家庭当年报销资格;依据情节取消其家庭参合资格。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丰台区新农合相关单位联系电话表
&王佐镇新农合结算中心
&长辛店镇新农合结算中心
卢沟桥乡新农合结算中心
花乡新农合结算中心
南苑乡新农合结算中心
区新农合办报销咨询办公室
北京市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
北京市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A
北京市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B
丰合办【2014】5号:丰台区2015年新农合工作实施意见
丰合办[2014]5号
2015年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
&&&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卫计委转发的《关于编报2015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要求,经2014年新农合管委会确定,制定《2015年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请各乡镇按照执行。
&&&& 一、参合原则和参合人员范围
&&&& 新农合是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农民大病统筹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每个参合人员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 具有丰台区农业户口,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凡农户家庭中,有参加城镇&一老一小&医疗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准予其他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凡因参加城镇&一老一小&医疗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说明,造成政府重复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将由个人补缴全部政府补贴款1260元。
&&&& 父母为参合农民,其新生子女为农户(派出所证明),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参合父母报销待遇。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 二、确定2015年资金筹集政策
&&&& 2015年,参合人均筹资标准为1420元。其中,参合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各级政府支持标准为1260元(其中:村级支持标准河东为220元和河西为205元;乡镇、区、市三级支持标准河东为1040元和河西为1055元)。
&&&& 经区民政局确定的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人员、优抚人员、低收入家庭中重病和重残等贫困人员(以区民政局2014年12月名单为准)和残联提供的重度残疾人员(以乡镇残联出具的2014年12月底名单为准),免收个人参合费,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各乡镇、村级组织要出台切实可行的村级报销政策,有效控制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支出。2015年,区新农合将开展调研工作,对2014年超支严重的乡镇和村级组织,分析超支原因,出台相应惩处措施,尽可能控制浪费性医疗费用的支出。当年新农合超支由区财政负担超支资金的60%;乡镇和村集体共同负担超支资金的40%。
&&&& 三、报销补偿范围及标准分四类
&&&& 第一类:普通住院 和特殊病门诊 补偿范围及标准
&&&& 补偿范围:因患病发生的普通住院医药费;因患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儿童血友病五类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
&&&& 补偿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为1300元,补偿比例为45%;因急诊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因急诊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并被确定为特殊病种后,开具了特殊病种审批单,经审核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所发生的医疗费报销起付线为1800元,补偿比例为40%;在非直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无急、转诊手续的,报销时起付线为3600元,报销比例为30%。
&&&& 参合当年,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每次均需扣除起付线,扣除标准为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减半(不含急转诊手续不全的住院)。
&&&& 第二类:17种重大疾病住院 补偿范围及标准
&&&& 补偿范围:第一诊断为 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行肾透析(包括终末期肾病行肾透析门诊医药费)、重性精神病、Ⅰ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行支架术、急性突发脑梗死(陈旧性除外)、甲亢、唇腭裂住院医药费(具体按照疾病ICD-10编码确定的诊断为准,详见附件1:《十五类重大疾病名称界定》)。新增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两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其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
&&&& 补偿标准:按照普通住院医院级别标准扣除起付线,补偿比例不分医院级别,均为75%。
&&&& 按照北京市新农合文件要求,从2016年起,凡在非定点(包括急诊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17种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含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门诊费用)一律按照第一类补偿范围和标准予以补偿。
&&&& 住院(含特殊病门诊)最高补偿封顶线为18万元。
&&&& 第三类:门、急诊补偿范围及标准
&&&& 补偿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为5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三级及临近区县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40%。
&&&& 医事服务费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纳入新农合门、急诊报销范围。
&&&& 门、急诊最高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
&&&& 四、其他相关报销补偿政策
&&&& (一)参合人员要做到持证就医。如诊疗明细单标注的人员类别为&自费&病人,所发生的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 (二)新农合实行&定点&就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直接就诊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转诊医疗机构,共计74家,村级医疗机构47家。参合农民可就近直接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部分市级医疗机构和临近区县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三级医院级别报销)就医。因病情需要需转诊至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要由直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开据正规的转诊证明,方可报销(见附件1:《2015年丰台区新农合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另行下发)。
&&&& (三)医疗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的报销范围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对标有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10%(个别药品为50%),其余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对标有&适&字的药品,只能在规定的适应症范围内使用,若超范围使用,不予支付。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500元的医用材料,个人先负担30%,其余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 (四)其他相关报销政策,参照北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按照《丰台区新农合2012年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精神,将医事服务费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 (五)患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需由就诊医院按照医保对特殊病种确定的相关规定,开具医保专用的特殊病种审批单(原则上只能在一家医疗机构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报区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后,按照第一类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报销时需提供诊疗处方,非特殊病用药,报销时予以扣除。
&&&& (六)16岁以下儿童住院(含特殊病种)报销时,按照不同医院级别扣除起付线,报销比例均为75%。
&&&& (七)患者因急诊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时,需上交住院病历复印件。区新农合办将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对符合急诊条件的费用,按照急诊到非定点报销比例进行报销;对不符合急诊标准的,将按照急转诊手续不全比例报销。
&&&& (八)患者因在外地发生突发性疾病住院(为当地新农合定点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经审核符合急诊住院标准的,按急诊到非定点标准予以报销。第一诊断符合17种重大疾病的,按照急诊到非定点且重大疾病标准予以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 (九)鼓励参合人员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技术。对于采取中医药技术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 (十)因病情需要在医院留观连续3日以上并发生床位费的门诊医疗费;因病情严重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所发生的门、急诊医药费用,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第一类住院标准予以报销。第一诊断符合17种重大疾病的,按照第二类住院标准予以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留观(或急诊)记录的复印件。
&&&& (十一)患终末期肾病进行肾透析的患者,诊疗时要将透析费用和其他诊疗用药(非透析用药)分方开具结账,透析费用按照重大疾病(第二类住院标准)报销,其他诊疗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标准报销。
&&&& (十二)参合人员在实行&出院即报&医院住院后,由&出院即报&医院进行报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报的,须由即报医院出具证明,方可将报销单据交至乡镇进行报销。否则,区新农合将不予报销。
&&&& (十三)继续实行对参加个人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医疗费全额按比例报销政策,商业保险和新农合累计报销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总费用。持有基本医疗保险开具的收费单据(含欠费),新农合不予报销。
&&&& (十四)参合人员报销时,请出具财务专用的正规收据、相关证明及医保专用的诊疗用药明细单据。不能办理医保专用诊疗用药明细单据的,新农合不予报销。
&&&& (十五)按照2014年下发的《关于开展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丰卫发〔2014〕69号),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 (十六)不能报销的情况有:
&&&& 1、不能出具正规专用发票;特病门诊报销时,不能提供门诊专用收据和门诊收费处方的。
&&&& 2、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医院开具证明),在外院的检查、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予以报销。如报销时未出具医院开具的证明,新农合将不予报销。
&&&& 3、就诊时未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医疗证&、医疗机构按照自费标准予以诊疗,人员类别标注为&自费&的单据,新农合将不予报销。
& &&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因报销手续不全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 5、不能提供门诊留观或门、急诊死亡诊疗记录复印件的单据,不能按照住院标准报销,将按照普通门、急诊标准报销。
&&&& (十七)如需要相关报销材料复印件的(如进行民政报销的),请于上报材料前自行复印留存,区新农合办不办理任何上交单据的复印工作(包括&出院即报&)。
&&&& (十八)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外伤和意外伤害,报销时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和村级组织提供的相关证明,经区新农合办审核,如为下列不予报销的项目,新农合将不予报销。
&&&& (十九)不予报销的项目有:
&&&& 1、因交通事故(包括自伤和他伤)、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伤害;
&&&& 2、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 3、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 4、挂号费、取暖费、院内专家会诊费;
&&&& 5、按现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 6、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 7、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票据,不能按规定取得相关报销资料的;
&&&& 8、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 9、计划外分娩的费用;
&&&& 10、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就诊或转院的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住院期间的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 (二十)当年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12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下年度的报销。
&&&& (二十一)如下年度新农合报销政策调整,因病情需要于12月1日未办理出院的参合人员,需以11月30日为结点,办理结算分割单及费用明细清单(医保专用),当年费用按照当年报销比例进行报销,12月1日及以后的费用,按照下年度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 五、新农合相关法律责任
&&&& 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合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支出的,由新农合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新农合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对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属于参合人员的,取消参合家庭当年报销资格,并依据情节取消其家庭参合资格。
&&&& 六、按时完成参合管理和信息统计
&&&& (一)2015年度参合农民缴费工作,要求在日前完成。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扶持金时,要开据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当年参合费用一经缴纳,一律不办理退款手续。
&&&& (二)参合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参合家庭户口本中人员数量和姓名进行登记、收费。登记时的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要填写无误。要确保参合家庭中参加&一老一小&医保的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参加新农合,并核对相关证件原件和收取相应复印件,将复印件上交区新农合办,以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 (三)参合农民的补偿结算周期为日至日。
&&&& (四)日前完成对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工作;个人参合费、村级支持资金于于1月25日前上交至乡镇财政专户;乡镇支持资金于1月31日之前上交至区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乡镇要认真进行资金核对,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
&&&& (五)2015年2月开始,开展2015年新农合报销工作。
&&&& 七、加强新农合政策执行的监管
&&&& (一)各乡镇主要领导要掌握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明确一名主管乡镇长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主管部门,保证专人、专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发挥应有作用。
&&&& (二)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普及农村预防疾病知识和健康常识。促进农民树立健康功德意识、基本医疗互助共济意识以及疾病风险共同承担的意识。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觉、自愿缴费的比例,确保农民参合率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
&&&& (三)严格按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新农合各级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区财政按照新农合办提供的参合信息,及时将市区级支持 资金划拨至新农合财政专户。政府考核目标的完成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之前。
&&&& (四)按照北京市新农合工作推进步骤,继续探索在丰台区域内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寻找有效控制新农合资金增长的方法。
&&&& (五)加强对乡镇、村两级报销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对村级专干的政策培训,确保新农合工作有序进行。
&&&& (六)加强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各项管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医疗管理职能,确保参合农民享受优质、便捷、价格低廉的医疗服务。
&&&& (七)积极探索新型的新农合管理模式。探索通过以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充实新农合经办资源,调整新农合管理模式。强化管理职能,提升专业审核能力,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附件1:《2015年丰台区新农合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丰合办【2014】5号:附件1: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015年丰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区内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直接就诊1)
&医疗机构名称
北京丰台二七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陈庄大街1号
北京丰台二七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南路甲1号
北京六一八厂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5号
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职工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槐树岭四号院
北京市木材厂职工医院
丰台区大红门西路4号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一号
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东2条5号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56号
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清音街1号
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蒲安西里16号
区内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直接就诊2)
&医疗机构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兴隆中医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兴隆中街6号
北京市丰台区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首经贸北路8号4号楼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168号
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国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区西局南街137号8号楼
北京同仁医院丰台同仁京苑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8号
长辛店镇卫生院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射击场路23号
王佐镇中心卫生院
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王佐
丰台区精神病防治院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镇镇公所胡同5号
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二里14号
丰台区结核病防治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安街3号
丰台区性病防治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安街3号
长辛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大街甲262号
北京丰台祥龙三路居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路南口丽泽雅园E座
丰台区铁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甲18号院3号楼
区内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直接就诊3)
&医疗机构名称
北京丰台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1号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99号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公所胡同3号
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横七条1号
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大街199号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云岗镇岗南里三号
北京市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三里甲60号
北京博爱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10号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6号楼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甲1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8号
北京航天总医院(711)
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北路7号
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号
区外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直接就诊4)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东城区东交民巷1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东城区天坛西里6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
西城区长椿街45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西城区永安路95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西城区德胜门外安康胡同5号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西城区北礼士路167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
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
西城区新街口东光胡同5号
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
通州区北马场村97号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
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北京肿瘤医院
海淀区阜成路52号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
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
北京中医医院
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西城区北线阁5号
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病专科)
昌平区回龙观医院
北京市二龙路医院
西城区德外大街16号
北京地坛医院
朝阳区京顺东街8号
武警总医院
海淀区永定路69号
石景山医院
石景山路24号
航天中心医院(721医院)
海淀区玉泉路15号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北大街45号
大兴区人民医院
大兴区黄村西街26号
市级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需转诊)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东院)
卫生部北京医院
东城区东单大华路1号
北京积水潭医院
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医三院)
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朝阳区安定门外安贞里2号
中日友好医院
朝阳区和平里樱花东路
北京世纪坛医院
海淀区羊坊店铁医路10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科研究所
朝阳区雅宝路2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东城区北池子大街骑河楼17号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4号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东城区海运仓5号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海淀区西苑操场1号
乡镇收取报销单据注意事项
&&& 1、收取票据进行登记时,住院和门诊特病需分表登记。
&&& 2、住院上交的所有相关单据(除商保外)应为原件。
&&& 3、非定点就医报销时,要提供全套病历的复印件方可报销。
&&& 4、原则上符合重大疾病报销条件的,要提供病历首页和次页的复印件,区新农合方可报销。
&&& 5、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要做好登记(医疗证号、姓名、就诊医院、疾病名称、出入院时间、病案号、身份证号)。
&&& 6、报销款下发后,及时返回住院(含特病)签字登记表,以用于票据装订。
&&& 7、符合特病门诊的报销单据,一定要有诊疗处方(底方)。
&&& 8、外伤录入要慎重;不孕不育、矫形术、计划生育手术不予报销,外伤报销时,要求有全部病历的复印件和相关村委会证明。
&&& 9、急诊留观超过3日的(要有留观床位费),报销时要求提供留观记录的复印件,可按照住院标准进行报销。
&&& 10、门诊报销单据录入时,必须按照医院级别录入,尽量按照医院名称所发生的费用录入。卫生室所发生的费用一定要录入在实际发生的单位。
&&& 11、为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开展,超过最高封顶线的费用且报销数据为0的单据,也一定还要录入,为年终&大病保险&提供数据。
&&& 12、商保报销要录入商保报销数据,报销时按照全额进行报销,两者报销合计数不超过所发生的总费用。
&&& 13、禁止在发票上乱写乱画,保持发票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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